【答疑公告】淮北市相山区王引河治理工程
【答疑公告】淮北市相山区王引河治理工程
淮北市相山区王引河治理工程
补遗(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营业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等级;
(3)具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近年具有类似水利水电项目施工业绩: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单项河道治理或防洪堤防工程施工业绩。(完工已验收合格)
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项目经理身份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单项河道治理或防洪堤防工程施工业绩(完工已验收合格),(其他身份均不认可)。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
现修改为:
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营业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等级;
(3)具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近年具有类似水利水电项目施工业绩: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含河道疏浚、堤防加固、堤顶防汛道路、涵闸其中任意一项或几项施工内容)(完工已验收合格)。
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项目经理身份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水利工程(含河道疏浚、堤防加固、堤顶防汛道路、涵闸其中任意一项或几项施工内容)。(完工已验收合格)。(其他身份均不认可)。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1 | 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 (无年限要求) | 2 | 具有一个类似项目项目经理身份(不认可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身份)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
现修改为:
1 | 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 (无年限要求) | 2 | 具有一个类似 *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经理身份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2 分。(其他身份均不认可,资格审查业绩本项可计分) |
三、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工 (略)
* 年3月2日
附件:补遗(澄清)1.jpg 附件:补遗(澄清)2.jpg
淮北市相山区王引河治理工程
补遗(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营业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等级;
(3)具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近年具有类似水利水电项目施工业绩: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单项河道治理或防洪堤防工程施工业绩。(完工已验收合格)
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项目经理身份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单项河道治理或防洪堤防工程施工业绩(完工已验收合格),(其他身份均不认可)。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
现修改为:
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营业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等级;
(3)具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近年具有类似水利水电项目施工业绩: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含河道疏浚、堤防加固、堤顶防汛道路、涵闸其中任意一项或几项施工内容)(完工已验收合格)。
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项目经理身份近5年(自 * 年1月以来,以网页截图的结束日期为准)具有1项 * 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治理水利工程(含河道疏浚、堤防加固、堤顶防汛道路、涵闸其中任意一项或几项施工内容)。(完工已验收合格)。(其他身份均不认可)。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1 | 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 (无年限要求) | 2 | 具有一个类似项目项目经理身份(不认可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身份)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
现修改为:
1 | 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 (无年限要求) | 2 | 具有一个类似 *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经理身份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2 分。(其他身份均不认可,资格审查业绩本项可计分) |
三、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淮北市相山区水利工 (略)
* 年3月2日
附件:补遗(澄清)1.jpg 附件:补遗(澄清)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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