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3次澄清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3次澄清公告


(略) 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3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LJCG-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点击查看>> 20:21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 (略) 上提问答疑回复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因地域不同, (略) 市颁发的证书名称有些许差异,但适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略) 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请澄清:如取得地 (略) (略) 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是否视同满足特定资格条件?

回复: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或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许可内容必须同时包含清扫、收集、运输。”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1.投标人获得国家认证认 (略) 门批准设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④环境服务认证一级证书。每个计1分,本项最高计4分。” 经咨询认监委并了解,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等级划分如下: 1、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 2、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 3、城镇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4、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5、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6、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7、 (略) 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8、生活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11、地表水水 (略) 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12、环境空气自动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以上认证内容与本项目无关,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目工作内容包含生活 (略) 理设施运营、 (略) 理等内容,故按 (略) 。

质疑事项3: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2.投标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如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抗洪救灾、暴雪冰冻天气等) (略) 门做出积 (略) 财物捐赠,提供县(区)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0.5分,提供省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1分。” 在重大突发事件 (略) 门做出积 (略) 财物捐赠,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与是否有能力承 (略) 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回复:投标人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如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抗洪救灾、暴雪冰冻天气等),能够积极响应,做出相应的贡献,可以反映出企业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符合项目特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4: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3.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 (略) ”或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过支持、帮助且金额达10万以上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提供县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投标人具有县(区)级及以 (略) 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计1分。(提供相关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一、“残疾人集 (略) ”或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过支持、帮助或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与此次招标的项目特点不相符,与项目没有关系,此行为和是否有能力承 (略) 项目,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与是否有能力承 (略) 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已经落实了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回复:1、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残疾人事业 (略) 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帮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建共 (略) 会的重要举措。本项目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可以向残疾人提供一些岗位,可促进本地区及周边残疾人就业,所以设置与残疾人相关的评分项更符合采购需求的内容。

本项“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 (略) ”或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过支持、帮助且金额达10万以上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

修改为“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 (略) ”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

详见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 (略)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 ] * 号

2、安全生产(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能够更好的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符合项目特点。

事实依据: (略)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 〕11号

质疑事项5:2.2.3 商务评审之“项目负责人”之“1.具有5年及以上道路环卫清扫保洁管理经验的计1分。(需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 一、此评审因素要求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有为某“环卫清扫保洁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法》并未规定只有注册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才能够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其余有很多市政服务类企业、科技类企业、环保类企业等均有清扫保洁等范围并具有清扫保洁业绩, (略) 限定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将其他非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排斥在外,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八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此评审因素虽然只是对人员要5年及以上的经验要求,其实是变相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期限,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本项目为环卫保洁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有环卫清扫保洁企业经验符合项目特点。“具有5年及以上道路环卫清扫保洁管理经验”并非指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目 (略) 获得的经验,只要是有环卫清扫保洁企业工作经验均可,故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6: 2.2.3 商务评审之“ (略) 能力”之“1.拟任本项目副经理具有环境保护工程中级职称的计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2.拟任本项目环卫主管具有市政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计 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3.拟任本项目安全主管具有省 (略) 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书计0.2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4.拟任本项目成本控 (略) (略) 门颁发的中级会计师证书的计0.2分,具有高级会计师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5.拟任本项目人力资源主管具有二级(或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2分,具有一级(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 一、职称申报对人员的毕业年限、从业经历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此评审因素是对企业 (略) 了限制,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此评审因素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与本项目特点和需求不相符,根据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此证书用于一些高危企业,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显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相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1、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可以聘请有相应证件的人员到企业任职,此评审因素没有对企业 (略) 限制,没有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本项目涉及到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属于道路运输安全范畴,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 (略) 设备的安全操作等,符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的要求。拟派的安全主管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是评审因素并非准入条件,国家也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故此评因素的设置是合情合理的。

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7: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1.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2.投标人自 * 年1月1日以来,获得县级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 一、此评审因素限定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据 (略) 门咨询和了解,创文 (略) (略) (略) 、文明办,且创文创卫 (略) 门有很多, (略) 、文明委、文明办、人民政府等, (略) 市的差异,颁发单位各有不同, (略) 门,此处限定为人民政府或党委,有很严重的为某单位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二、此评审因素限定“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县级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是以特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有很严重的为某单位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修改为“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 (略) (略) 门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或 (略) (略) 门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8: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投标人设备情况”之“1.投标人已 (略) 有车辆中①总质量 16 吨及以上洒水车至少10辆;②总质量16吨及以上清扫车或洗扫车至少5辆;③护栏清洗车1辆;④雾炮车(抑尘车)1辆,⑤垃圾清运车至少10辆;每满足一种类型车辆要求计1分,最多计5分。”、“2.根据投标人单位现已有环卫作业设备 (略) 评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以上新能源汽车包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六、设备配置要求“5、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中标单位车辆等设备应按本章第六点设备配置要求配备到位。否则,采购人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若中标 (略) 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中 (略) 带来的一切损失。”,中标单位只要在中标且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设备按招标文件配备到位即可,无须提前购置。 二、此评审因素是以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因投标人拥有车辆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等条件紧密相关,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此评审因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上述违反了政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以企业现有的设备作为评分项,可以反映出企业服务水平、履约能力,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条将“总质量 16 吨及以上洒水车至少10辆”

修改为“总质量 16 吨及以上洒水车或清洗车至少10辆”

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

修改为“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或洒水车的每辆计0.5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9: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类似业绩”之“1.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生活垃圾外运业绩: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外运服务业绩的计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 (略) 门盖章 (略) (略) 证明。)” 一、请澄清: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是指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环卫作业业绩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还是指“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二、此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明显是以特定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了歧视和排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本项目为一个整体的环卫项目,为何将“生活垃圾外运”业绩单独列出来,有严重的为某些有专门的垃圾外运业绩的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且一般的生活垃圾外运项目,都是由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只要按招标人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即可,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垃圾 (略) 理,单边运距 * KM, (略) (略) 证明只是为中标人垃圾车每 (略) 提供方便而已,并不能证明中标人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所以本评分因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本项目类似业绩“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包含“道路、 (略) 、开放式小区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 (略) , (略) ,公厕,垃圾桶/箱等)保洁维护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

修改为:“ * 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作业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包含“道路、 (略) 、开放式小区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或餐厨垃圾收集,环境卫生设施( (略) , (略) ,公厕,垃圾桶/箱等)保洁维护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的业绩。

类似业绩2 (略) 。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设备情况中:2.根据投标人单位现已有环卫作业设备 (略) 评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以上新能源汽车包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事实依据:该项要求中“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据了解,目前湖南省内道路环卫保洁项目的机械化作业未采购用新能源汽车,限制了中小微企业参与条件,致使参与本次投标的中小微供应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略) 潜在供应商的评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特定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2、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 (略)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 (略) 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法律依据4: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回复:1、该项设置是评审因素并非准入条件,是采购人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考量方式。

2、本评分项要求最高5辆新能源作业车辆,并非必须要求5辆新能源作业车辆,且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车辆,符合财库【 * 】9号第五点“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的规定,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建设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体系的基本国策, (略) 区的环境保护,符合项目实际。

3、本条“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

修改为“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或洒水车的每辆计0.5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项目负责人中:3.具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的计1分。

事实依据:该项要求中需要项目负责人具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既然要求是跟安全生产相关的证件,则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具备相关作业资质即可,需要指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则属于特定资质要求,此条款的设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2、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2: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回复: (略) 门属 (略) (略) 门,适用于各个安全生产领域。不属于特定资质要求,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中无项目编号(只有政府采购编号:LJCG- 点击查看>> ),而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填写项目编号,请明确项目编号需要填写的信息。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编号就是政府采购编号:LJCG- 点击查看>>

质疑事项13: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荣誉1.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 (略) 门颁发荣誉证书的时候不一定会由政府或党委出具红头文件,所 (略) 在地项目 (略) 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是否可以满足此项条件。

回复:本项“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修改为“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 (略) (略) 门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或 (略) (略) 门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4: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荣誉2.投标人自 * 年1月1日以来,获得县级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上述荣誉证书和颁奖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方面的荣誉但是荣誉名称不是“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优质服务单位”的是否属于“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

回复:按 (略) 。

质疑事项15: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设备情况1.投标人已 (略) 有车辆中①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洒水车至少10辆。

事实依据: (略) 上“洒水车”的名称有洒水车和清洗车两种,实际功能完全相同,且部分清洗车具备洒水车不具备的功能,性能更加优于洒水车,车辆名称为“清洗车”的洒水车是否认可。

法律依据: (略) 专用车辆公告显示洒水车与清洗车无论从外观还是功能上可以看出清洗车是具有多种功能的洒水车。

回复: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6: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类似业绩1.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的,每提供 1 个计 2 分,本项最 高计 6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包含“道路、 (略) 、开放式 小区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环境卫 生设施( (略) , (略) ,公厕,垃圾桶/ 箱等)保洁维护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的业绩。

事实依据:该项评分中县市级以上地 (略) 政 (略) 政区以上。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划分里面无县市级这个说法。

回复: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7、 (略) 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略) 关系证明文件,以满足“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的要求?

回复: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8、 (略) 长沙公 (略) 一楼电子招投 (略) 处,回 (略) 法人章可以先盖实物章扫描后,将扫描件上传,这样 (略) ?

回复:可行

质疑事项19、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三、投标文件 第 18.1 款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而“附页 3-1 评标因素及标准 2.1.1 资格评审 保证金缴纳情况”中需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是否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

回复: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已取消。不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

质疑事项20、招标文件“一、封面 长沙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 第一册 商务技术文件 三、开标一览表”中“标段号、货物名称”因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说明,具体需填写什么内容,“单价(元)”是否代表一年的服务费用、“总价(元)”是否代表三年的服务费用;“四、分项价格表 2、分项报价表”中“规格型”、“ (略) ”分别填写什么内容,“单价(元)”是否代表一年的服务费用,“总价(元)”是否代表三年的服务费用?

回复:按 (略) 。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 点击查看>> 09:00 点击查看>>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点击查看>> 09:00 点击查看>>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点击查看>> 09:00 点击查看>>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 (略) 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席昆
电 话: 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经开区康宁路 * 号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长 (略) 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女士
电 话: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 (略) 环府路东紫门小区23栋 点击查看>>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 (略) 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年3 月8 日


(略) 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3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LJCG-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点击查看>> 20:21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 (略) 上提问答疑回复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因地域不同, (略) 市颁发的证书名称有些许差异,但适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略) 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请澄清:如取得地 (略) (略) 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是否视同满足特定资格条件?

回复: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或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许可内容必须同时包含清扫、收集、运输。”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1.投标人获得国家认证认 (略) 门批准设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④环境服务认证一级证书。每个计1分,本项最高计4分。” 经咨询认监委并了解,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等级划分如下: 1、现场端信息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 2、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 3、城镇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4、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5、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6、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7、 (略) 理处置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8、生活 (略) 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11、地表水水 (略) 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12、环境空气自动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级别:1级、2级、3级。 以上认证内容与本项目无关,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目工作内容包含生活 (略) 理设施运营、 (略) 理等内容,故按 (略) 。

质疑事项3: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2.投标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如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抗洪救灾、暴雪冰冻天气等) (略) 门做出积 (略) 财物捐赠,提供县(区)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0.5分,提供省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1分。” 在重大突发事件 (略) 门做出积 (略) 财物捐赠,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与是否有能力承 (略) 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回复:投标人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如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抗洪救灾、暴雪冰冻天气等),能够积极响应,做出相应的贡献,可以反映出企业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符合项目特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4: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3.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 (略) ”或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过支持、帮助且金额达10万以上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提供县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投标人具有县(区)级及以 (略) 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计1分。(提供相关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一、“残疾人集 (略) ”或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过支持、帮助或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与此次招标的项目特点不相符,与项目没有关系,此行为和是否有能力承 (略) 项目,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与是否有能力承 (略) 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已经落实了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回复:1、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残疾人事业 (略) 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帮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建共 (略) 会的重要举措。本项目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可以向残疾人提供一些岗位,可促进本地区及周边残疾人就业,所以设置与残疾人相关的评分项更符合采购需求的内容。

本项“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 (略) ”或对残疾人事业提供过支持、帮助且金额达10万以上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

修改为“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 (略) ”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

详见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 (略)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 ] * 号

2、安全生产(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能够更好的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工作,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符合项目特点。

事实依据: (略)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 〕11号

质疑事项5:2.2.3 商务评审之“项目负责人”之“1.具有5年及以上道路环卫清扫保洁管理经验的计1分。(需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 一、此评审因素要求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有为某“环卫清扫保洁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法》并未规定只有注册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才能够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其余有很多市政服务类企业、科技类企业、环保类企业等均有清扫保洁等范围并具有清扫保洁业绩, (略) 限定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将其他非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排斥在外,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八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此评审因素虽然只是对人员要5年及以上的经验要求,其实是变相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期限,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本项目为环卫保洁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有环卫清扫保洁企业经验符合项目特点。“具有5年及以上道路环卫清扫保洁管理经验”并非指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目 (略) 获得的经验,只要是有环卫清扫保洁企业工作经验均可,故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6: 2.2.3 商务评审之“ (略) 能力”之“1.拟任本项目副经理具有环境保护工程中级职称的计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2.拟任本项目环卫主管具有市政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计 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3.拟任本项目安全主管具有省 (略) 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书计0.2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4.拟任本项目成本控 (略) (略) 门颁发的中级会计师证书的计0.2分,具有高级会计师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5.拟任本项目人力资源主管具有二级(或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2分,具有一级(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 一、职称申报对人员的毕业年限、从业经历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此评审因素是对企业 (略) 了限制,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此评审因素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与本项目特点和需求不相符,根据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此证书用于一些高危企业,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显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相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1、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可以聘请有相应证件的人员到企业任职,此评审因素没有对企业 (略) 限制,没有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本项目涉及到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属于道路运输安全范畴,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 (略) 设备的安全操作等,符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的要求。拟派的安全主管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是评审因素并非准入条件,国家也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故此评因素的设置是合情合理的。

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7: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1.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2.投标人自 * 年1月1日以来,获得县级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 一、此评审因素限定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据 (略) 门咨询和了解,创文 (略) (略) (略) 、文明办,且创文创卫 (略) 门有很多, (略) 、文明委、文明办、人民政府等, (略) 市的差异,颁发单位各有不同, (略) 门,此处限定为人民政府或党委,有很严重的为某单位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二、此评审因素限定“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县级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是以特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有很严重的为某单位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修改为“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 (略) (略) 门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或 (略) (略) 门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8: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投标人设备情况”之“1.投标人已 (略) 有车辆中①总质量 16 吨及以上洒水车至少10辆;②总质量16吨及以上清扫车或洗扫车至少5辆;③护栏清洗车1辆;④雾炮车(抑尘车)1辆,⑤垃圾清运车至少10辆;每满足一种类型车辆要求计1分,最多计5分。”、“2.根据投标人单位现已有环卫作业设备 (略) 评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以上新能源汽车包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六、设备配置要求“5、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中标单位车辆等设备应按本章第六点设备配置要求配备到位。否则,采购人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若中标 (略) 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中 (略) 带来的一切损失。”,中标单位只要在中标且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设备按招标文件配备到位即可,无须提前购置。 二、此评审因素是以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因投标人拥有车辆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等条件紧密相关,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此评审因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上述违反了政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以企业现有的设备作为评分项,可以反映出企业服务水平、履约能力,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条将“总质量 16 吨及以上洒水车至少10辆”

修改为“总质量 16 吨及以上洒水车或清洗车至少10辆”

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

修改为“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或洒水车的每辆计0.5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9: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类似业绩”之“1.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生活垃圾外运业绩: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外运服务业绩的计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 (略) 门盖章 (略) (略) 证明。)” 一、请澄清: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是指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环卫作业业绩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还是指“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二、此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明显是以特定区域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了歧视和排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本项目为一个整体的环卫项目,为何将“生活垃圾外运”业绩单独列出来,有严重的为某些有专门的垃圾外运业绩的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且一般的生活垃圾外运项目,都是由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只要按招标人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即可,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垃圾 (略) 理,单边运距 * KM, (略) (略) 证明只是为中标人垃圾车每 (略) 提供方便而已,并不能证明中标人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所以本评分因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本项目类似业绩“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包含“道路、 (略) 、开放式小区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设施( (略) , (略) ,公厕,垃圾桶/箱等)保洁维护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

修改为:“ * 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作业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包含“道路、 (略) 、开放式小区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或餐厨垃圾收集,环境卫生设施( (略) , (略) ,公厕,垃圾桶/箱等)保洁维护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的业绩。

类似业绩2 (略) 。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设备情况中:2.根据投标人单位现已有环卫作业设备 (略) 评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以上新能源汽车包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事实依据:该项要求中“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据了解,目前湖南省内道路环卫保洁项目的机械化作业未采购用新能源汽车,限制了中小微企业参与条件,致使参与本次投标的中小微供应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略) 潜在供应商的评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特定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2、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 (略)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 (略) 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法律依据4: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回复:1、该项设置是评审因素并非准入条件,是采购人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考量方式。

2、本评分项要求最高5辆新能源作业车辆,并非必须要求5辆新能源作业车辆,且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车辆,符合财库【 * 】9号第五点“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的规定,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建设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体系的基本国策, (略) 区的环境保护,符合项目实际。

3、本条“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的每辆计0.5分”

修改为“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或洒水车的每辆计0.5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项目负责人中:3.具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的计1分。

事实依据:该项要求中需要项目负责人具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既然要求是跟安全生产相关的证件,则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具备相关作业资质即可,需要指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则属于特定资质要求,此条款的设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2、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3、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2: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回复: (略) 门属 (略) (略) 门,适用于各个安全生产领域。不属于特定资质要求,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项不予修改,按 (略) 。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中无项目编号(只有政府采购编号:LJCG- 点击查看>> ),而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填写项目编号,请明确项目编号需要填写的信息。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编号就是政府采购编号:LJCG- 点击查看>>

质疑事项13: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荣誉1.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 (略) 门颁发荣誉证书的时候不一定会由政府或党委出具红头文件,所 (略) 在地项目 (略) 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是否可以满足此项条件。

回复:本项“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修改为“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 (略) (略) 门颁发的创建“ (略) 市”或“ (略) 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或 (略) (略) 门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4: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荣誉2.投标人自 * 年1月1日以来,获得县级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上述荣誉证书和颁奖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协会颁发的环卫服务方面的荣誉但是荣誉名称不是“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优质服务单位”的是否属于“环卫服务先进单位、先进集体或优质服务单位等相关荣誉”。

回复:按 (略) 。

质疑事项15: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投标人设备情况1.投标人已 (略) 有车辆中①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洒水车至少10辆。

事实依据: (略) 上“洒水车”的名称有洒水车和清洗车两种,实际功能完全相同,且部分清洗车具备洒水车不具备的功能,性能更加优于洒水车,车辆名称为“清洗车”的洒水车是否认可。

法律依据: (略) 专用车辆公告显示洒水车与清洗车无论从外观还是功能上可以看出清洗车是具有多种功能的洒水车。

回复: 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6: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类似业绩1.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具有县市级以上地区或国家级开发区环卫作业业绩的,每提供 1 个计 2 分,本项最 高计 6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包含“道路、 (略) 、开放式 小区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环境卫 生设施( (略) , (略) ,公厕,垃圾桶/ 箱等)保洁维护等维护环境卫生的作业活动”中的一项或多项的业绩。

事实依据:该项评分中县市级以上地 (略) 政 (略) 政区以上。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划分里面无县市级这个说法。

回复: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7、 (略) 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略) 关系证明文件,以满足“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具有地 (略) (略) 门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的要求?

回复: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8、 (略) 长沙公 (略) 一楼电子招投 (略) 处,回 (略) 法人章可以先盖实物章扫描后,将扫描件上传,这样 (略) ?

回复:可行

质疑事项19、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三、投标文件 第 18.1 款 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而“附页 3-1 评标因素及标准 2.1.1 资格评审 保证金缴纳情况”中需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是否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

回复: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已取消。不会影响资格审查结果。

质疑事项20、招标文件“一、封面 长沙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 第一册 商务技术文件 三、开标一览表”中“标段号、货物名称”因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说明,具体需填写什么内容,“单价(元)”是否代表一年的服务费用、“总价(元)”是否代表三年的服务费用;“四、分项价格表 2、分项报价表”中“规格型”、“ (略) ”分别填写什么内容,“单价(元)”是否代表一年的服务费用,“总价(元)”是否代表三年的服务费用?

回复:按 (略) 。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 点击查看>> 09:00 点击查看>>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点击查看>> 09:00 点击查看>>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点击查看>> 09:00 点击查看>>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 (略) 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席昆
电 话: 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经开区康宁路 * 号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长 (略) 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女士
电 话: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 (略) 环府路东紫门小区23栋 点击查看>>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 (略) 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年3 月8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