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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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

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公告

(皖不动产储公告〔2022〕 (略) )


根据《关于进一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46 号)的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决定以挂牌方式交易2022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本次挂牌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基本情况见下表:

指标类型1

转让总数量

(略)

基准价

(万元/亩)

最高限价

(万元/亩)

耕地数量

(亩)

点击查看>> .0345

GD 点击查看>>

6.1

8

指标类型2

转让总数量

(略)

基准价

(万元/亩)

最高限价

(万元/亩)

水田面积

(亩)

点击查看>>

ST 点击查看>>

6.1

8

指标类型3

转让总数量

(略)

基准价

(万元/百公斤)

最高限价

(万元/百公斤)

粮食产能

(百公斤)

点击查看>> .4332

CN 点击查看>>

1.3

1.6

二、参加次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竞买的受让申合肥市人民政府、淮北 (略) 、铜陵市 (略) 、亳州交 (略) 有限公司、太湖县人民政府、潜山市人民政府

三、公告时间

指标公告时间自2022年3月16日9:00至2022年3月22日17:00

止。(5 个工作日)


四、挂牌交易时间及地点

指标挂牌交易时间为 2022年3月24日9:30至12:00。

地点:安徽合肥公 (略) 2号拍卖厅(地址:合

肥市滨 (略) (略) 合肥要素市场二楼 )。

五、其他要求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交易时外地来肥人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竞买规则

(一)挂牌公告的约定

1.受让申请人应根据交易公告中的信息,按 (略) “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和自身需要填写

《竞买报价单》,并于挂牌交易现场递交工作人员。

2. (略) 需的各类指标,按规定原则上在一次指标交易中完成购买。该批次交易 (略) 申请指标数量的受让方,可当场填写《差额指标竞买申请书》,申 (略) 分指标,购买价格为各类指标当年已成交的最高价。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在 3个工作日内组织受让方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

3.受让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指标的现场挂牌,凡未按时到达交易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资格,现场工作人员在指标总 (略) 申请的指标数量,并于交易结束后在省厅、 (略) 和安徽合肥公 (略) (略) 进行公告。

(二)现场报价原则

1.受让申请人结合自身需要,按三类指标分别进行报价, 并按要求填写并递交《竞买报价单》。

2.交易标的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的增价幅度均为 1000(元/ 亩)的整数倍;交易标的粮食产能的增价幅度为 200(元/百公


斤)的整数倍。

3.受让申请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1)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2)报价单填写信息与申请购买的数量、类型不符的;

(3)报价不符合增价幅度的;

(4)报价小于或等于基准价的;

(5)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4.《竞买报价单》经现场审查,符合竞价规则的,由主持人宣布竞买报价有效,并 (略) 牌和报价信息。

(三)受让方确定的原则

按照“公开竞价,一次报价,价高者先得”的原则进行交易,具体按下列原则确定指标受让方:

1.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且仅有一个受让申请人选购的, 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申请人即为受让方。

2.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报价不相同的,按照报价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受让方及其竞买指标数量。

3.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报价相同的,若不超过三家(含三家), (略) 方式确定受让顺序;若超过三家,则现场进行第二次报价,各申请人的第二次报价均不得低于第一次报价,若第二次报价仍相同, (略) 方式确定受让顺序。

(四)合同签订和付款方式

1.受让方确定后,须当场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


地指标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3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指标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取消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受让方承担相应违反 (略) 罚,所购指标重新纳入省级储备库,并在省厅、 (略) 和安徽合肥公 (略) (略) 进行公告。

2、 (略) 根据省厅要求,将转让指标的总价款,按省级储备库中指标来源地各市、县(区) (略) 占比例,统筹分配给相应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受让方将合同约定的价款按统筹分配后的数额,分别缴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联系人:张志发、方凡联系电话:0551- 点击查看>>

安徽省 (略)

(安徽省国土资 (略) )

2022年3月16日


安徽省2022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公告

(皖不动产储公告〔2022〕 (略) )


根据《关于进一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46 号)的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决定以挂牌方式交易2022年第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本次挂牌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基本情况见下表:

指标类型1

转让总数量

(略)

基准价

(万元/亩)

最高限价

(万元/亩)

耕地数量

(亩)

点击查看>> .0345

GD 点击查看>>

6.1

8

指标类型2

转让总数量

(略)

基准价

(万元/亩)

最高限价

(万元/亩)

水田面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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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点击查看>>

6.1

8

指标类型3

转让总数量

(略)

基准价

(万元/百公斤)

最高限价

(万元/百公斤)

粮食产能

(百公斤)

点击查看>> .4332

CN 点击查看>>

1.3

1.6

二、参加次补充耕地指标挂牌交易竞买的受让申合肥市人民政府、淮北 (略) 、铜陵市 (略) 、亳州交 (略) 有限公司、太湖县人民政府、潜山市人民政府

三、公告时间

指标公告时间自2022年3月16日9:00至2022年3月22日17:00

止。(5 个工作日)


四、挂牌交易时间及地点

指标挂牌交易时间为 2022年3月24日9:30至12:00。

地点:安徽合肥公 (略) 2号拍卖厅(地址:合

肥市滨 (略) (略) 合肥要素市场二楼 )。

五、其他要求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交易时外地来肥人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竞买规则

(一)挂牌公告的约定

1.受让申请人应根据交易公告中的信息,按 (略) “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和自身需要填写

《竞买报价单》,并于挂牌交易现场递交工作人员。

2. (略) 需的各类指标,按规定原则上在一次指标交易中完成购买。该批次交易 (略) 申请指标数量的受让方,可当场填写《差额指标竞买申请书》,申 (略) 分指标,购买价格为各类指标当年已成交的最高价。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在 3个工作日内组织受让方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

3.受让申请人应按时参加指标的现场挂牌,凡未按时到达交易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资格,现场工作人员在指标总 (略) 申请的指标数量,并于交易结束后在省厅、 (略) 和安徽合肥公 (略) (略) 进行公告。

(二)现场报价原则

1.受让申请人结合自身需要,按三类指标分别进行报价, 并按要求填写并递交《竞买报价单》。

2.交易标的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的增价幅度均为 1000(元/ 亩)的整数倍;交易标的粮食产能的增价幅度为 200(元/百公


斤)的整数倍。

3.受让申请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1)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2)报价单填写信息与申请购买的数量、类型不符的;

(3)报价不符合增价幅度的;

(4)报价小于或等于基准价的;

(5)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4.《竞买报价单》经现场审查,符合竞价规则的,由主持人宣布竞买报价有效,并 (略) 牌和报价信息。

(三)受让方确定的原则

按照“公开竞价,一次报价,价高者先得”的原则进行交易,具体按下列原则确定指标受让方:

1.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且仅有一个受让申请人选购的, 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申请人即为受让方。

2.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报价不相同的,按照报价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受让方及其竞买指标数量。

3.同一批次中同一类指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申请人选购、报价相同的,若不超过三家(含三家), (略) 方式确定受让顺序;若超过三家,则现场进行第二次报价,各申请人的第二次报价均不得低于第一次报价,若第二次报价仍相同, (略) 方式确定受让顺序。

(四)合同签订和付款方式

1.受让方确定后,须当场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


地指标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 (略) 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合同》。3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指标转让合同签订的受让方,取消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受让方承担相应违反 (略) 罚,所购指标重新纳入省级储备库,并在省厅、 (略) 和安徽合肥公 (略) (略) 进行公告。

2、 (略) 根据省厅要求,将转让指标的总价款,按省级储备库中指标来源地各市、县(区) (略) 占比例,统筹分配给相应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受让方将合同约定的价款按统筹分配后的数额,分别缴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联系人:张志发、方凡联系电话:0551- 点击查看>>

安徽省 (略)

(安徽省国土资 (略) )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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