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5次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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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5次澄清公告

浏阳市城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5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 (略) : LJCG-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02-22 20:21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1: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2.投标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如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抗洪救灾、暴雪冰冻天气等) (略) 门做出积极贡献或进行财物捐赠,提供县(区)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0.5分,提供省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1分。” 一、在重大突发事件 (略) 门做出积极贡献或进行财物捐赠,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与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执行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无论是向配合县级还是市级、 (略) 门做出的积极贡献,都反 (略) 会责任和担当,不应以行政级别差异而对分值进行差异划分,凡是有相关证明的,无论是县级、市级、省级或国家级,都应以获得的数量来进行评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3.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提供县(区)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一、“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此次招标的项目特点不相符,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和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履行项目,根据没有关系,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已经落实了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不重复享受政策。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 2.2.3 商务评审之“项目负责人”之“1.具有5 (略) 环卫清扫保洁管理经验的计1分。(需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 一、请澄清:如公司注册的名称是市政服务企业、环保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且营业执照上具有环卫保洁、清洁服务等经营范围,并具有类似清扫保洁业绩,项目经理具有在此类企业从事清扫保洁工作5年以上经验的,请问是否符合此条款要求并予以计分。 二、如上述情况不予计分,此评审因素要求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有为某“环卫清扫保洁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法》并未规定只有注册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才能够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其余有很多市政服务类企业、科技类企业、环保类企业等均有清扫保洁等范围并具有清扫保洁业绩, (略) 限定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将其他非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排斥在外,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八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 2.2.3 商务评审之“ (略) 能力”之“1.拟任本项目副经理具有环境保护工程中级职称的计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2.拟任本项目环卫主管具有市政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计 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3.拟任本项目安全主管具有省 (略) 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书计0.2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4.拟任本项目成本控制主管具 (略) 门颁发的中级会计师证书的计0.2分,具有高级会计师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5.拟任本项目人力资源主管具有二级(或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2分,具有一级(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 一、职称申报对人员的毕业年限、从业经历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此评审因素是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限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此评审因素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与本项目特点和需求不相符,根据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此证书用于一些高危企业,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显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相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本评分项与2021年长沙类似服务项目招标评审因素中商务评审因素中的某些项相似度达到90%以上,有严重的为长沙某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1.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颁发的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一、此评审因素限定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颁发,据 (略) 门咨询和了解,创文 (略) 门为各 (略) 、文明办,且创文创卫 (略) 门有很多, (略) 、文明委、文明办、人民政府等,因各城市的差异,颁发单位各有不同, (略) 门,此处限定为人民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且要求有批复的红头文件,有很严重的为某一单位量身定做之嫌疑,是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二、请澄清:因地域、政策法规、颁发单位的差异,有的城市只颁发了荣誉证书(上面显示有获奖单位名称),但无发布红头文件,也无网上公示,此类荣誉是否予以计分?如不予以计分,前有限定颁发单位,后有限定颁发形式?此条款是否为某一单位特别量身定制? 三、本评分项与2021年长沙类似服务项目招标评审因素中商务评审因素中的某些项相似度达到90%以上,有严重的为长沙某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投标人设备情况”之“投标人已 (略) 有车辆中①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洒水车或清洗车至少10辆,②总质量16吨及以上清扫车或洗扫车至少5辆;③护栏清洗车1辆;④雾炮车(抑尘车)1辆,⑤垃圾清运车至少10辆;每满足一种类型车辆要求计1分,最多计5分。2.根据投标人单位现已有环卫作业设备综合情况进行评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或洒水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六、设备配置要求“5、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中标单位车辆等设备应按本章第六点设备配置要求配备到位。否则,采购人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若中标单位拒不履行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中 (略) 带来的一切损失。”,中标单位只要在中标且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设备按招标文件配备到位即可,无须提前购置。 二、此评审因素是以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因投标人拥有车辆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等条件紧密相关,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此评审因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上述违反了政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类似业绩”之“2.生活垃圾外运业绩: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外运服务业绩的计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 (略) 门盖章 (略) 理场进场证明。)” 本项目为一个整体的环卫项目,为何将“生活垃圾外运”业绩单独列出来,有严重的为某些有专门的垃圾外运业绩的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且一般的生活垃圾外运项目,都是由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只要按招标人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即可,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垃圾 (略) 理,单边运距120KM, (略) 理场进场证明只是为中标人垃圾车每天进出垃圾场提供方便而已,并不能证明中标人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所以本评分因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浏阳市城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3月23日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2022-04-07 09:002022-04-07 09:00
投标截止时间2022-04-07 09:002022-04-07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2022-04-07 09:002022-04-07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浏阳市城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席昆
电 话:0731- 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 (略) (略)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长沙 (略)
联系人:罗女士
电 话:0731-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 (略) (略) 东紫门小区23栋2003-2004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2 年3 月23 日

浏阳市城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第5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 (略) : LJCG-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02-22 20:21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1: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2.投标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如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抗洪救灾、暴雪冰冻天气等) (略) 门做出积极贡献或进行财物捐赠,提供县(区)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0.5分,提供省级 (略) 门出具的表彰证明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1分。” 一、在重大突发事件 (略) 门做出积极贡献或进行财物捐赠,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与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执行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无论是向配合县级还是市级、 (略) 门做出的积极贡献,都反 (略) 会责任和担当,不应以行政级别差异而对分值进行差异划分,凡是有相关证明的,无论是县级、市级、省级或国家级,都应以获得的数量来进行评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 2.2.3 商务评审之“企业综合实力”之“3.具有县(区)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或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计1分。(提供县(区)级及以上残联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一、“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此次招标的项目特点不相符,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行为和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履行项目,根据没有关系,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已经落实了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不重复享受政策。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 2.2.3 商务评审之“项目负责人”之“1.具有5 (略) 环卫清扫保洁管理经验的计1分。(需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 一、请澄清:如公司注册的名称是市政服务企业、环保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且营业执照上具有环卫保洁、清洁服务等经营范围,并具有类似清扫保洁业绩,项目经理具有在此类企业从事清扫保洁工作5年以上经验的,请问是否符合此条款要求并予以计分。 二、如上述情况不予计分,此评审因素要求提供5年及以上环卫清 (略) 保证明,有为某“环卫清扫保洁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略) 登记管理条例》、《 (略) 法》并未规定只有注册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才能够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其余有很多市政服务类企业、科技类企业、环保类企业等均有清扫保洁等范围并具有清扫保洁业绩, (略) 限定为“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将其他非环卫清扫保洁企业排斥在外,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八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 2.2.3 商务评审之“ (略) 能力”之“1.拟任本项目副经理具有环境保护工程中级职称的计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2.拟任本项目环卫主管具有市政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计 0.2分,具有高级职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 0.5分。”、“3.拟任本项目安全主管具有省 (略) 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书计0.2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4.拟任本项目成本控制主管具 (略) 门颁发的中级会计师证书的计0.2分,具有高级会计师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5.拟任本项目人力资源主管具有二级(或中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2分,具有一级(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0.5分。” 一、职称申报对人员的毕业年限、从业经历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为“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此评审因素是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限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此评审因素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与本项目特点和需求不相符,根据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此证书用于一些高危企业,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显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相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本评分项与2021年长沙类似服务项目招标评审因素中商务评审因素中的某些项相似度达到90%以上,有严重的为长沙某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1.投标人获得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颁发的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誉的每提供1个计0.5分,本项最高计1分。(提供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批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服务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一、此评审因素限定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或“全国文明城市 ”先进单位或突出单位等荣 (略) 在城市的人民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颁发,据 (略) 门咨询和了解,创文 (略) 门为各 (略) 、文明办,且创文创卫 (略) 门有很多, (略) 、文明委、文明办、人民政府等,因各城市的差异,颁发单位各有不同, (略) 门,此处限定为人民政府或党委或环 (略) 门,且要求有批复的红头文件,有很严重的为某一单位量身定做之嫌疑,是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二、请澄清:因地域、政策法规、颁发单位的差异,有的城市只颁发了荣誉证书(上面显示有获奖单位名称),但无发布红头文件,也无网上公示,此类荣誉是否予以计分?如不予以计分,前有限定颁发单位,后有限定颁发形式?此条款是否为某一单位特别量身定制? 三、本评分项与2021年长沙类似服务项目招标评审因素中商务评审因素中的某些项相似度达到90%以上,有严重的为长沙某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投标人设备情况”之“投标人已 (略) 有车辆中①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洒水车或清洗车至少10辆,②总质量16吨及以上清扫车或洗扫车至少5辆;③护栏清洗车1辆;④雾炮车(抑尘车)1辆,⑤垃圾清运车至少10辆;每满足一种类型车辆要求计1分,最多计5分。2.根据投标人单位现已有环卫作业设备综合情况进行评分,每具有一辆总质量≥16吨的新能源清扫车或洗扫车或清洗车或洒水车的每辆计0.5分。本项最高计2.5分。”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六、设备配置要求“5、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中标单位车辆等设备应按本章第六点设备配置要求配备到位。否则,采购人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若中标单位拒不履行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由中 (略) 带来的一切损失。”,中标单位只要在中标且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设备按招标文件配备到位即可,无须提前购置。 二、此评审因素是以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因投标人拥有车辆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等条件紧密相关,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此评审因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上述违反了政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 2.2.3 商务评审之“投标人荣誉”之“类似业绩”之“2.生活垃圾外运业绩: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外运服务业绩的计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及 (略) 门盖章 (略) 理场进场证明。)” 本项目为一个整体的环卫项目,为何将“生活垃圾外运”业绩单独列出来,有严重的为某些有专门的垃圾外运业绩的企业量身定做之嫌疑,且一般的生活垃圾外运项目,都是由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只要按招标人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即可,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垃圾 (略) 理,单边运距120KM, (略) 理场进场证明只是为中标人垃圾车每天进出垃圾场提供方便而已,并不能证明中标人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所以本评分因 (略) 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浏阳市城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3月23日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2022-04-07 09:002022-04-07 09:00
投标截止时间2022-04-07 09:002022-04-07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2022-04-07 09:002022-04-07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浏阳市城市管理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席昆
电 话:0731- 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 (略) (略)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长沙 (略)
联系人:罗女士
电 话:0731-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 (略) (略) 东紫门小区23栋2003-2004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2 年3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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