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集团2022-2025年(1+X,X不超过2年)统保采购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01号)-2022-04-14
福建省港口集团2022-2025年(1+X,X不超过2年)统保采购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01号)-2022-04-14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 (略) 2022-2025年(1+X,X不超过2年)统保采购项目( (略) :FJBFZB(Z)2022-053)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10页“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的“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 (略) “投标人资格标准”项中:4.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大 点击查看>> 经 (略) 或其在福建地区经工商正式注册的分支机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若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其法人机构(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机构(总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同一法人机构(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不接受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略) 参与投标。
需澄清事项:烦请明确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是否可提供其副本复印件。
答:可以。
二、招标文件第11页“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的“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 (略) “投标人资格标准”项中:4. (略)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高于100%,以20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本 (略) 20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为证明依据。
招标文件第62页“第五章 (略) 分”的“B1、投标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中:(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略) 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复印件和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本 (略) 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复印件和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需要澄清事项:
1、 (略) 要求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烦 (略) 为准。
2、 (略) 20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以年度为单位出具,未分季度出具,是否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替代。
3、 (略) 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复印件和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 (略) 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还未出具,是否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或“2020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替代。
答:1.参照第五章 (略) 分“B1、投标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 (略) 的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替代
3.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 (略) 的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三、招标文件第65页“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T2理赔服务经验”中:(1)理赔案例是指投标人2019年1月至今承保的福建省省属国资企业财产保险项目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服务案例,且每个案例理赔金额需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需提供赔款计算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本处要求提供的每个案例理赔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四、招标文件第77页“第六章 评标细则”的“3.4.2(3)各部分评分分值分布及评分标准”中“T2理赔服务经验”中:投标人应列举2019年1月至今投标人独家或首席承保的福建省内国有企业财产保险项目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服务案例,且每个案例理赔金额需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每提供1个案例得2分,最高4分。需提供赔款计算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注:福建省内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
本处要求提供的每个案例理赔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
需澄清内容: (略) 要求提供的理赔案例赔款金额不一致,烦 (略) 为准。
答:按照每个案例理赔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
五、招标文件第30页“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技术要求”的“2.2 2019-2022年(3年) (略) 统保项目概况”数据是否包 (略) 有企业承保数据?
招标文件第31页“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技术要求”的“2.3 2019-2022年(3年)保险赔付率情况”赔付比例是否包 (略) 有企业赔付数据?是否包含已出险但未报案或估损 (略) 分?
答:招标文件第30页数据为2019-2022年(3年) (略) 统保数据。
招标文件第31页保险赔付率情况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六、招标文件第7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 (略) 1:港口物流企业”的“险种1 财产一切险(港口物流企业)五、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中,代保管货物及成品车的保险金额是否按历史最高库存金额确定?为避免库存变动超过保额,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建议代保管货物及成品车明确在保额变动超过事先确定的承保金额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并补缴保费。
答:本内容仅要求是否响应承接代保管货物及成品车。
七、招标文件第80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险种1 财产一切险(港口物流企业)六、每次事故免赔额6、成品车刮擦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中的成品车刮擦事故是否定义为“成品车在保险地址内存放或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刮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是否从开箱后开始生效。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八、招标文件第127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 (略) 1:险种4雇主责任险(港口物流企业)十三、特别条款:15、 (略) 现金保障扩展条款”以及第236页“ (略) 2:险种4雇主责任险 十三、特别条款:15、 (略) 现金保障扩展条款”中关于疾病的定义,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工伤管理条例》非工作原因的疾病不属于雇主法定责任,保险产品若扩展相关保险责任,则与保险法及银保监相关规定违背,建议明确为因从事工作相关造成的意外伤害。
答:请按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响应。
九、招标文件12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 (略) 1:险种4雇主责任险(港口物流企业)十三、特别条款:16、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以及第237页“ (略) 2:险种4雇主责任险 十三、特别条款:16、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中要求采用不记名保单方式承保,由于银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规定,必须实名投保,建议删除此约定。
答:可删除。
十、招标文件156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险种7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四、保险金额”只约定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从以往雇员赔偿雇主损失判例来看,建议增加每人限额150万元,既能够有效覆盖可能索赔金额,也能有效降低保险费支出。
答:请按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响应。
十一、招标文件171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险种9船舶保险方案”中由于全球国家制裁风险大增,为了避免业主触碰相关国际法制裁规定,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建议加贴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条款见附件一
答:可增加
十二、招标文件173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船种2:油轮特别约定:6.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船舶与被保险人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应视为第三方船舶,本保险予以负责。7.本保险下特约承保水中异物撞击螺旋桨叶和轴系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船舶损失后须上排修复的上排费用、 (略) 漆面修复费用”属于船壳险项下保障内容,并非油污以及保赔险责任,建议调整到船壳险项下。
答:可调整到船壳险项下。
十三、招标文件173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船种2:油轮四、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沿海内河船舶保赔条款(承保油污责任)”, (略) 分涉及主险条款三个,但是招标文件上只有一个(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建议增加《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
条款见附件二。
答:可增加。
十四、招标文件177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0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中,能否提供更详细信息,以便我司量身定制方案和费率。 (略) 线是否就是从阿联酋、阿曼出发,然后到国内江阴港后保险责任是否就终止了?仓至仓责任, (略) 分的仓库地址是否就是江阴港区?如不是的话,是哪里?运输过程是否直航?有没有涉及中转联运。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五、招标文件17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0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十二、特别约定2、凡涉及叙利亚、伊朗、朝鲜、利比亚、伊拉克、中非共和国等国家的业务不属于本保险协议范围业务。”中由于国际地缘军事冲突短期内无法结束,建议增加俄罗斯和乌克兰为除外国家。
答:可增加。
十六、招标文件17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0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十二、特别约定7、商品车赔付标准:整车损失以保税价确定”,其中保税价是否是发票金额?若不是发票金额,建议改为整车损失以投保金额确定。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七、招标文件183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1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十、放弃追偿条款”中约定放弃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建议增加一条“保留 (略) 以外的实际承运追偿的权利”以保障保险人利益。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八、招标文件246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5福建 (略) 雇主责任险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团体意外伤害身故六、赔偿限额”中未对轻症限额做出规定, (略) 在“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规定,轻症保额不超过主险保额的30%,建议应按监管规定修改为“轻症保额不超过主险保额的30%”。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九、招标文件276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3 补充医疗保险 五、保险条件”中方案8需要承担“因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身故”责任,由于驾驶超标电 (略) 交通法规中的驾驶机动车情形,需要驾驶员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若无证驾驶则属于违法行为,与保险法原则相抵触,建议明确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建议删除此项保障。
答:修改为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十、招标文件60页“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中法定 (略) 的法定代表人,因此 (略) 盖章的位置,同 (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独加盖,格式需要作出微调,更改后的格式见附件三。
答:同意按附件三的格式。
招标人(被授权单位):福建省八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八方 (略)
日期:2022年4月14日
附件一:
船壳险:
中文版:
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当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再保险人)都不应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英文版:
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 (JHC2010/009)
No (re)insurer shall be deemed to provide cover and no (re)insurer shall be liable to pay any claim or provide any benefit hereunde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 of such cover, payment of such claim or provision of such benefit would expose that (re)insurer to any sanction,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under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or the trade or economic sanctions, 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United Kingdom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保赔险:
中文版:
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对于任何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的情况,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就与此相关的任何赔款、责任、支出或费用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再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英文版:
SANCTIONS CLAUSE
Excluding coverage for liabilities,costs and expens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ayment of any claim or the provision of any benefit in respect of those liabilities,costs and expenses would expose the reinsurers hereunder to any sanction,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under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or the trade or economic sanctions,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United Kingdom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附件二:
中国人民 (略)
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009版)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 (略) 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沿海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 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航行时,由于保险船舶上船载燃油或源自船舶的燃油的泄漏,造成对水域或第三者的污染,被保险人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燃油从船上的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 (略) 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 (略) ;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二)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有意造成损害的 (略) 引起的损害;
(三)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四)由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政府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 (略) 引起的损害;
(五)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
(六)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 (略) 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 (略) 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六条 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本船或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 (略) 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
(四)被保险人依法律可以免除的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保险 单上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且该责任限额最高不应超过根据《1976年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及其修正案以及中国《海商法》规定 (略) 应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对于每次污染损害事故的索赔,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上规定的金额相应扣除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保险船舶进行安全状况检验,被保险人有义务为此提供便利,并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整改建议要求的期限内消除存在的缺陷。
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要求对保险船舶按期整改消除缺陷的,保险人对由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船舶出售、船级变更、光船出租、航行区域变更 (略) 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变、被征购征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在此事项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有权据以重新厘定费率或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 (略) 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在船舶营运、修理或保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略) 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 (略) 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 (略) 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必须在任 (略) 获知的或掌握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立即通知或提供给保险人,并允许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就保险事故向被保险船舶的船员及被保险人雇佣的任何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 (略) 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与有关索赔 (略) 理损害赔偿或追偿事宜过程中,对于达成书面协议、聘请律师、委请第三方检验人、是否起诉、反诉、上诉等重大决策,被保险人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对于有关损失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核定金额。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略) 分予以退还。
(略) 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油污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 (略) 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略) 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略) 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 (略) 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执行、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民 (略) 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
(2020 版)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 (略) 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领海及专属经济区或内河水域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略) 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 (略) 制定并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 义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 (略) 。
(二)条款:是指《中国人民 (略) 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条款》(2020 版)。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 (略) 有人或 (略) 雇佣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
(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八)货物:是指被保险人为之订立运输合同的各种货物,包括被用于或拟被用于包装或固定货物的任何物件,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 (略) 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
(一)人身伤亡和疾病
1. 船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以及伤病船员遣返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2.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被保险人对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但是:
1)保险人对本款上述第(1)项规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发生在被保险船舶上的,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 (略) 产生的责任。
2)由于被保险船舶 (略) 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承保范围。
(2)根据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对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 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二)污染
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
1.对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
2.为避免被保险船舶可能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合 (略) 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因采取这种预防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
3.为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清污、 (略) 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因采取这种清污、防污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
4.因服从政府及 (略) 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
但是:该服从行为不应是出于被保险船舶正常营运、救助或维修的需要;且此项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合同中得到的赔偿为限;
5.政府及 (略) 因被保险船舶造成的污染对被保险人的罚款。
(三)残骸清除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不包括本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 (略) 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费用应是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
3.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自由移动、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 (略) 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略) 产生的责任。
4.但是:
1.在本款项下的赔偿应首先扣除被保险船舶的残骸本身及获救的残骸上的物料或货物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在救助中获得的报酬;
2.对于本款上述第 1 项所提及的费用,被保险人应不能从 (略) 有人或其他保险人或 (略) 获得赔偿,否则保险人对此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船 (略) 载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前,或 (略) 提及的责任、开支或费用的事件发生以前,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负责;
4.如被保险人对于残骸或货物及财产的上述责任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产生的且若无此合同或协议条款不会产生上述责任,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事先须得到保险人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或费用负责。
本款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四)货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运输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方式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输单证中记载内容不符;
6.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缺失;
7.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11.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放置于船舶 点击查看>> 板的舱面货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12.被保险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港口或地点装卸、交付货物;
13.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含有欺诈性的误述;
14.被保险人未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15.被保险船舶发生的绕航,但为抢救本船上的人员或救助其他海上遇难人员发生的合理绕航除外。
(五)碰撞责任
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因碰撞事故致使他船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对因碰撞事故造成他船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但是:
1.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索赔在船舶保险合同免赔额(率)项下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2.同一被保险人的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可按上述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两船分属不同的船东一样;
3.如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双方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划分。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可限制责任,本条项下的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付,即双方船东按碰撞责任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赔款金额并相互冲抵后赔付对方。
(六)施救和法律费用
1.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 (略) 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 (略) 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 (略) 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 (略) 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二)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被保险船舶的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技术状态、航行区域、用途不符合航行(拖航)规定或货物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三)战争、内战、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政府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
(四)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
(五)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武器;
(六)对大气、土地的污染;
(七)被保险船舶承运违禁品、从事非法贸易;
(八)被保险船舶驶出了船舶登记证书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航行区域。
(九)救助船、钻探船、挖掘船及其它特种船舶在从事救助作业、钻探作业、特殊作业、潜水作业或重大件货物运输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但是,本款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下述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1)在被保险船上的船员和其他人员的伤、病或死亡;
(2)被保险船舶残骸的移除;
(3)被保险船舶泄漏油类造成的污染或污染威胁。
第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船期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
(四)任何船 (略) 列的责任和费用。
重复保险
第八条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 (略) 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二)如被保险人是期租船承租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船舶的注册船东依法应享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的计算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年度保险费的计算为被保险船舶总吨位与保险费率之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
保险人可以和被保险人约定最低收费吨位,被保险船舶的总吨位低于最低收费吨位的,保险人按最低收费吨位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填写保险人制定的投保单,并将船舶名称、船龄、船旗、船级、船舶类型、船舶注册地、航行区域及船舶证书、 (略) 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略) 在地、船舶保险承保险别及期限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前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
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以及其他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 3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需要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
第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 (略) 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 (略) 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 (略) 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保险人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船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发生可能会使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费用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应该:
(一) 如同未保险的船东一样,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或责任,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未履行该义务导致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任 (略) 获知的或掌握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包括检验事宜在内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立即通知或提供给保险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
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
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 (略) 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 (略)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与有关索赔 (略) 理损害赔偿或追偿事宜过程中,对于达成书面协议、聘请律师、委请第三方检验人、是否起诉、反诉、上诉等重大决策,被保险人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对于有关损失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核定金额。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索赔案件或可能引起 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 (略) (略) 理和解决意见,
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索赔的赔偿仅以其 (略) 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的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船舶险保险人同意将该船舶作 (略) 理,在不妨碍船舶险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把该船舶委付给本保险人或本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
(略) 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
(一)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按时交付了保险费;
(二)先行支付任何责任赔款、费用或支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人另有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得知被保险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事件或事项或索赔的 1 年内,未将情况通知本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在与索赔方或任何其他方结案一年内未向本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除《海商法》另有规定外,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自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保险人对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保险责任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停业或破产;
(二)被保险船舶被出售、转让、光船出租、征购征用, (略) 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发生变更,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船舶灭失,或经船舶险保险人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构成船舶失踪;
(四)被保险船舶的船舶险合同终止或解除。
(略) 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 (略) 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件三:
3、授权委托书(格式)
福建省八方 (略) :
( (略) 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人代表姓名)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本公司参加贵司组织的项目( (略) )招标活动, (略) 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与开标、谈判、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代表:性 别: (略) :
单位:部 门: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
(略) 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附: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
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 (略) 2022-2025年(1+X,X不超过2年)统保采购项目( (略) :FJBFZB(Z)2022-053)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10页“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的“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 (略) “投标人资格标准”项中:4.1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大 点击查看>> 经 (略) 或其在福建地区经工商正式注册的分支机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若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其法人机构(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机构(总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同一法人机构(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不接受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略) 参与投标。
需澄清事项:烦请明确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是否可提供其副本复印件。
答:可以。
二、招标文件第11页“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的“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的 (略) “投标人资格标准”项中:4. (略)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高于100%,以20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本 (略) 20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为证明依据。
招标文件第62页“第五章 (略) 分”的“B1、投标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中:(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略) 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复印件和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本 (略) 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复印件和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需要澄清事项:
1、 (略) 要求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烦 (略) 为准。
2、 (略) 20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 (略) 偿付能力财务审计报告以年度为单位出具,未分季度出具,是否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替代。
3、 (略) 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复印件和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 (略) 2021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还未出具,是否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或“2020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表“替代。
答:1.参照第五章 (略) 分“B1、投标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 (略) 的2021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替代
3.可由“披露在中国保险 (略) 的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三、招标文件第65页“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T2理赔服务经验”中:(1)理赔案例是指投标人2019年1月至今承保的福建省省属国资企业财产保险项目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服务案例,且每个案例理赔金额需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需提供赔款计算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本处要求提供的每个案例理赔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四、招标文件第77页“第六章 评标细则”的“3.4.2(3)各部分评分分值分布及评分标准”中“T2理赔服务经验”中:投标人应列举2019年1月至今投标人独家或首席承保的福建省内国有企业财产保险项目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理赔服务案例,且每个案例理赔金额需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每提供1个案例得2分,最高4分。需提供赔款计算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注:福建省内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
本处要求提供的每个案例理赔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
需澄清内容: (略) 要求提供的理赔案例赔款金额不一致,烦 (略) 为准。
答:按照每个案例理赔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
五、招标文件第30页“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技术要求”的“2.2 2019-2022年(3年) (略) 统保项目概况”数据是否包 (略) 有企业承保数据?
招标文件第31页“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技术要求”的“2.3 2019-2022年(3年)保险赔付率情况”赔付比例是否包 (略) 有企业赔付数据?是否包含已出险但未报案或估损 (略) 分?
答:招标文件第30页数据为2019-2022年(3年) (略) 统保数据。
招标文件第31页保险赔付率情况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六、招标文件第7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 (略) 1:港口物流企业”的“险种1 财产一切险(港口物流企业)五、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中,代保管货物及成品车的保险金额是否按历史最高库存金额确定?为避免库存变动超过保额,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建议代保管货物及成品车明确在保额变动超过事先确定的承保金额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并补缴保费。
答:本内容仅要求是否响应承接代保管货物及成品车。
七、招标文件第80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险种1 财产一切险(港口物流企业)六、每次事故免赔额6、成品车刮擦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中的成品车刮擦事故是否定义为“成品车在保险地址内存放或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刮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责任是否从开箱后开始生效。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八、招标文件第127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 (略) 1:险种4雇主责任险(港口物流企业)十三、特别条款:15、 (略) 现金保障扩展条款”以及第236页“ (略) 2:险种4雇主责任险 十三、特别条款:15、 (略) 现金保障扩展条款”中关于疾病的定义,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工伤管理条例》非工作原因的疾病不属于雇主法定责任,保险产品若扩展相关保险责任,则与保险法及银保监相关规定违背,建议明确为因从事工作相关造成的意外伤害。
答:请按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响应。
九、招标文件12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 (略) 1:险种4雇主责任险(港口物流企业)十三、特别条款:16、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以及第237页“ (略) 2:险种4雇主责任险 十三、特别条款:16、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中要求采用不记名保单方式承保,由于银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规定,必须实名投保,建议删除此约定。
答:可删除。
十、招标文件156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险种7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四、保险金额”只约定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从以往雇员赔偿雇主损失判例来看,建议增加每人限额150万元,既能够有效覆盖可能索赔金额,也能有效降低保险费支出。
答:请按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响应。
十一、招标文件171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险种9船舶保险方案”中由于全球国家制裁风险大增,为了避免业主触碰相关国际法制裁规定,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建议加贴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条款见附件一
答:可增加
十二、招标文件173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 ”的“船种2:油轮特别约定:6.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船舶与被保险人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应视为第三方船舶,本保险予以负责。7.本保险下特约承保水中异物撞击螺旋桨叶和轴系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船舶损失后须上排修复的上排费用、 (略) 漆面修复费用”属于船壳险项下保障内容,并非油污以及保赔险责任,建议调整到船壳险项下。
答:可调整到船壳险项下。
十三、招标文件173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船种2:油轮四、保险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沿海内河船舶保赔条款(承保油污责任)”, (略) 分涉及主险条款三个,但是招标文件上只有一个(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建议增加《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
条款见附件二。
答:可增加。
十四、招标文件177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0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中,能否提供更详细信息,以便我司量身定制方案和费率。 (略) 线是否就是从阿联酋、阿曼出发,然后到国内江阴港后保险责任是否就终止了?仓至仓责任, (略) 分的仓库地址是否就是江阴港区?如不是的话,是哪里?运输过程是否直航?有没有涉及中转联运。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五、招标文件17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0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十二、特别约定2、凡涉及叙利亚、伊朗、朝鲜、利比亚、伊拉克、中非共和国等国家的业务不属于本保险协议范围业务。”中由于国际地缘军事冲突短期内无法结束,建议增加俄罗斯和乌克兰为除外国家。
答:可增加。
十六、招标文件179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0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十二、特别约定7、商品车赔付标准:整车损失以保税价确定”,其中保税价是否是发票金额?若不是发票金额,建议改为整车损失以投保金额确定。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七、招标文件183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11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十、放弃追偿条款”中约定放弃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建议增加一条“保留 (略) 以外的实际承运追偿的权利”以保障保险人利益。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八、招标文件246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5福建 (略) 雇主责任险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团体意外伤害身故六、赔偿限额”中未对轻症限额做出规定, (略) 在“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规定,轻症保额不超过主险保额的30%,建议应按监管规定修改为“轻症保额不超过主险保额的30%”。
答:请按招标文件进行响应。
十九、招标文件276页“第七章 保险基本条款及明细”的“险种3 补充医疗保险 五、保险条件”中方案8需要承担“因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的交通意外导致身故”责任,由于驾驶超标电 (略) 交通法规中的驾驶机动车情形,需要驾驶员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若无证驾驶则属于违法行为,与保险法原则相抵触,建议明确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建议删除此项保障。
答:修改为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十、招标文件60页“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中法定 (略) 的法定代表人,因此 (略) 盖章的位置,同 (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独加盖,格式需要作出微调,更改后的格式见附件三。
答:同意按附件三的格式。
招标人(被授权单位):福建省八 (略) 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八方 (略)
日期:2022年4月14日
附件一:
船壳险:
中文版:
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当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再保险人)都不应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英文版:
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 (JHC2010/009)
No (re)insurer shall be deemed to provide cover and no (re)insurer shall be liable to pay any claim or provide any benefit hereunde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 of such cover, payment of such claim or provision of such benefit would expose that (re)insurer to any sanction,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under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or the trade or economic sanctions, 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United Kingdom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保赔险:
中文版:
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对于任何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的情况,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就与此相关的任何赔款、责任、支出或费用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再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英文版:
SANCTIONS CLAUSE
Excluding coverage for liabilities,costs and expens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ayment of any claim or the provision of any benefit in respect of those liabilities,costs and expenses would expose the reinsurers hereunder to any sanction,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under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or the trade or economic sanctions,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United Kingdom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附件二:
中国人民 (略)
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009版)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 (略) 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沿海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 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航行时,由于保险船舶上船载燃油或源自船舶的燃油的泄漏,造成对水域或第三者的污染,被保险人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燃油从船上的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 (略) 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 (略) ;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二)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有意造成损害的 (略) 引起的损害;
(三)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四)由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政府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 (略) 引起的损害;
(五)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
(六)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 (略) 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 (略) 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六条 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本船或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 (略) 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
(四)被保险人依法律可以免除的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保险 单上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且该责任限额最高不应超过根据《1976年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及其修正案以及中国《海商法》规定 (略) 应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对于每次污染损害事故的索赔,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上规定的金额相应扣除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保险船舶进行安全状况检验,被保险人有义务为此提供便利,并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整改建议要求的期限内消除存在的缺陷。
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要求对保险船舶按期整改消除缺陷的,保险人对由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船舶出售、船级变更、光船出租、航行区域变更 (略) 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变、被征购征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在此事项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有权据以重新厘定费率或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 (略) 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在船舶营运、修理或保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略) 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 (略) 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 (略) 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必须在任 (略) 获知的或掌握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立即通知或提供给保险人,并允许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就保险事故向被保险船舶的船员及被保险人雇佣的任何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 (略) 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与有关索赔 (略) 理损害赔偿或追偿事宜过程中,对于达成书面协议、聘请律师、委请第三方检验人、是否起诉、反诉、上诉等重大决策,被保险人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对于有关损失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核定金额。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 (略) 分予以退还。
(略) 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油污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 (略) 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略) 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略) 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 (略) 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执行、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人民 (略) 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
(2020 版)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船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 (略) 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领海及专属经济区或内河水域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略) 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 (略) 制定并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 义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 (略) 。
(二)条款:是指《中国人民 (略) 沿海内河船东保赔险条款》(2020 版)。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 (略) 有人或 (略) 雇佣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
(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八)货物:是指被保险人为之订立运输合同的各种货物,包括被用于或拟被用于包装或固定货物的任何物件,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 (略) 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
(一)人身伤亡和疾病
1. 船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以及伤病船员遣返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2.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被保险人对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但是:
1)保险人对本款上述第(1)项规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发生在被保险船舶上的,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 (略) 产生的责任。
2)由于被保险船舶 (略) 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承保范围。
(2)根据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对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 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二)污染
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
1.对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
2.为避免被保险船舶可能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合 (略) 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因采取这种预防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
3.为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清污、 (略) 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因采取这种清污、防污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
4.因服从政府及 (略) 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
但是:该服从行为不应是出于被保险船舶正常营运、救助或维修的需要;且此项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合同中得到的赔偿为限;
5.政府及 (略) 因被保险船舶造成的污染对被保险人的罚款。
(三)残骸清除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不包括本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 (略) 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费用应是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
3.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自由移动、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 (略) 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略) 产生的责任。
4.但是:
1.在本款项下的赔偿应首先扣除被保险船舶的残骸本身及获救的残骸上的物料或货物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在救助中获得的报酬;
2.对于本款上述第 1 项所提及的费用,被保险人应不能从 (略) 有人或其他保险人或 (略) 获得赔偿,否则保险人对此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船 (略) 载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前,或 (略) 提及的责任、开支或费用的事件发生以前,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负责;
4.如被保险人对于残骸或货物及财产的上述责任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产生的且若无此合同或协议条款不会产生上述责任,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事先须得到保险人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或费用负责。
本款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四)货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运输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方式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输单证中记载内容不符;
6.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缺失;
7.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11.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放置于船舶 点击查看>> 板的舱面货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12.被保险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港口或地点装卸、交付货物;
13.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签发含有欺诈性的误述;
14.被保险人未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15.被保险船舶发生的绕航,但为抢救本船上的人员或救助其他海上遇难人员发生的合理绕航除外。
(五)碰撞责任
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因碰撞事故致使他船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对因碰撞事故造成他船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但是:
1.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索赔在船舶保险合同免赔额(率)项下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2.同一被保险人的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可按上述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两船分属不同的船东一样;
3.如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双方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划分。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可限制责任,本条项下的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付,即双方船东按碰撞责任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赔款金额并相互冲抵后赔付对方。
(六)施救和法律费用
1.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 (略) 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 (略) 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 (略) 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 (略) 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二)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被保险船舶的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技术状态、航行区域、用途不符合航行(拖航)规定或货物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三)战争、内战、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政府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
(四)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
(五)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武器;
(六)对大气、土地的污染;
(七)被保险船舶承运违禁品、从事非法贸易;
(八)被保险船舶驶出了船舶登记证书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航行区域。
(九)救助船、钻探船、挖掘船及其它特种船舶在从事救助作业、钻探作业、特殊作业、潜水作业或重大件货物运输中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但是,本款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下述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1)在被保险船上的船员和其他人员的伤、病或死亡;
(2)被保险船舶残骸的移除;
(3)被保险船舶泄漏油类造成的污染或污染威胁。
第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船期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
(四)任何船 (略) 列的责任和费用。
重复保险
第八条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 (略) 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二)如被保险人是期租船承租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船舶的注册船东依法应享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的计算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年度保险费的计算为被保险船舶总吨位与保险费率之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
保险人可以和被保险人约定最低收费吨位,被保险船舶的总吨位低于最低收费吨位的,保险人按最低收费吨位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
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填写保险人制定的投保单,并将船舶名称、船龄、船旗、船级、船舶类型、船舶注册地、航行区域及船舶证书、 (略) 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略) 在地、船舶保险承保险别及期限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前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
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以及其他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 3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需要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
第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被保险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 (略) 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 (略) 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 (略) 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保险人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船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发生可能会使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费用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应该:
(一) 如同未保险的船东一样,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或责任,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未履行该义务导致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任 (略) 获知的或掌握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包括检验事宜在内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立即通知或提供给保险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
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
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 (略) 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 (略)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与有关索赔 (略) 理损害赔偿或追偿事宜过程中,对于达成书面协议、聘请律师、委请第三方检验人、是否起诉、反诉、上诉等重大决策,被保险人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对于有关损失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核定金额。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索赔案件或可能引起 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 (略) (略) 理和解决意见,
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索赔的赔偿仅以其 (略) 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的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船舶险保险人同意将该船舶作 (略) 理,在不妨碍船舶险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把该船舶委付给本保险人或本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
(略) 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
(一)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按时交付了保险费;
(二)先行支付任何责任赔款、费用或支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人另有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得知被保险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事件或事项或索赔的 1 年内,未将情况通知本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在与索赔方或任何其他方结案一年内未向本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除《海商法》另有规定外,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自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保险人对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保险责任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停业或破产;
(二)被保险船舶被出售、转让、光船出租、征购征用, (略) 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发生变更,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船舶灭失,或经船舶险保险人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构成船舶失踪;
(四)被保险船舶的船舶险合同终止或解除。
(略) 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 (略) 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件三:
3、授权委托书(格式)
福建省八方 (略) :
( (略) 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人代表姓名)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本公司参加贵司组织的项目( (略) )招标活动, (略) 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与开标、谈判、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代表:性 别: (略) :
单位:部 门: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
(略) 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附: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
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