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设计/标段答疑文件(一)及补遗文件(一)(20,000元)
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设计/标段答疑文件(一)及补遗文件(一)(20,000元)
(略)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 点击查看>> 万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 设 (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以答疑形式进行补充修正,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 (略) 分。 问1:招标文件第39-41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1)条“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分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三个必备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在其具备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做出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 建议与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资料—设计任务书(含规划控制条件书或单列)、用地红线图CAD版本,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提供。 回复:1、附件已上传;2、投标人可自行到项目现场踏勘调研,根据项目情况及招标文件提供资料要求,结合投标人自身的设计能力和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等,拟定设计方案。 问2:招标文件第41-43页中“设计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xxx具有建筑设计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设计技术负责人:xxx具有建筑设计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建筑专业负责人:xxx具有建筑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结构专业负责人:xxx具有建筑设计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电气专业负责人:xxx具有建筑电气专 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电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给排水专业负责人:xxx具有给排水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暖通专业负责人:xxx具有暖通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暖通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 其中“结构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为“建筑设计专业”,属于与本专业不符的跨专业设置;而设计负责人与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职称要求皆为同专业职称。这一要求太过特异,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与建筑工程设计的基本专业范畴与定义不符;同时,具有很强的特定指向性,相反排斥了正规合标的结构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要求。 在“设计负责人”、“设计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要求限定了具体专业名称,为狭义的特定专业名称。而“建筑”、“建筑设计”、“建筑结构”、“结构设计”、“工民建”、“给排水设计”、“建筑给排水”、“给水排水”、“电气设计”、“电气工程”、“建筑电气”、“暖通设计”、“供热通风及空调工程”、“暖通空调设计”等,皆符合国家各专业设计职称的标准规定,并具有合法合理的执业权限及资格,将“建筑”、“建筑设计”、“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限定为特定狭义的专业名称要求,排斥了具备“xx相关”的其他专业名称职称的合法使用,从而产生了很强的特定指向性,属于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的行为。 建议与要求:在“设计负责人”、“设计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上修正为“建筑相关”、“结构相关”、“给排水相关”、“电气相关”、“暖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 问3:招标文件第101页中“注:(1)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要求设计负责人业绩,则设计负责人业绩以合同中载明的设计负责人为准”。 其中“设计负责人”业绩以合同中载明的设计负责人为准,这样要求太特定,限制了较多具备合法资格的业绩证明。较多合同未载明设计负责人,但通过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充分证实及支持其工作身份,其也应具备合法合规的业绩证明身份。 建议与要求:“设计负责人”业绩可以在中标通知书上写明,也可由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明确。请招标人明确,应能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4:招标文件第78页“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中“4.1.3最终设计费计算公式: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附加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15*[1-(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 其中“xxx[1-(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xxx”中的“1-”是否为笔误?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66元,例如:如中标人下浮15%报价及中标,为 点击查看>> .00元,则“最终设计费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附加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15*[1-(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1.0*1.0**1.15*15%”,结算值为 点击查看>> .85元。这就造成了中标人的实际结算价为“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产生了与招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重大偏差。 建议与要求:“最终设计费计算公式”应修改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附加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15*(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 问5:招标文件第79页“七、 点击查看>> 方的权利与义务式”中“7.4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以下其他情形时, 点击查看>> 方 (略) 分解除本合同:((1)因政策变更、政府行为、规划调整、拆迁障碍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 (略) 或部分不再进行的;(2)因规划调整、拆迁障碍、政策变更、政府行为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致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三分之一以上调整,或导致本工程出现实质性变更的;(3)因规划调整、拆迁障碍、政策变更、政府行为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致本工程暂停达3个月或以上的”。 在项目的正常进行中,出现“部分不再进行”、“实施范围、实施内容”调整修改、部分暂停都是很正常的情况,发包人、设计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即可。但招标人不应以此为理由,就解除中标人的合法合同。该条款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涉嫌非法取消合法中标人的中标及履约资格。应予以调整(1)条、取消第(2)、(3)条。 建议与要求:应修改为:“7.4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以下其他情形时, 点击查看>> 方 (略) 分解除本合同:因政策变更、政府行为、规划调整、拆迁障碍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再进行的。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6:招标文件第85页“十一、违约责任”中“ 点击查看>> .1 在工程施工期间, 点击查看>> 方应按 (略) 报名单委派设计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要求“设计负责人”常驻现场完全不符合项目的实际要求,也与国家项目建设管理要求不符。同时,限制了“设计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设计工作的合法机会。存在重大的排斥合法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工作及后续可能的建筑设计工作的嫌疑。应予取消及作重大调整。 建议与要求:本条应予以取消或修改为:“ 点击查看>> .1 在工程施工期间, 点击查看>> 方应委派设计师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 标 人:成都市 (略) 代理机构:建 (略) (略) 2022年4月15日 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设计 补 (略) 致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就“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设计招标, (略) 补遗书,本补遗书为相应招标 (略) 分,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发生矛盾时,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 一、接成都市公 (略) (略) 通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已变更,原“新津县公共资 (略) ”变更为“成都市新津区公共资 (略) ”,各投标人如已缴纳投标保证金,请按新账户名称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时间相应顺延。 五、其余内容不变。 招 标 人:成都市 (略) 代理机构:建 (略) (略) 2022年4月15日 |
递交时间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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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 点击查看>> 万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 设 (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以答疑形式进行补充修正,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 (略) 分。 问1:招标文件第39-41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1)条“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分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三个必备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在其具备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做出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 建议与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资料—设计任务书(含规划控制条件书或单列)、用地红线图CAD版本,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提供。 回复:1、附件已上传;2、投标人可自行到项目现场踏勘调研,根据项目情况及招标文件提供资料要求,结合投标人自身的设计能力和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等,拟定设计方案。 问2:招标文件第41-43页中“设计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xxx具有建筑设计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设计技术负责人:xxx具有建筑设计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建筑专业负责人:xxx具有建筑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结构专业负责人:xxx具有建筑设计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电气专业负责人:xxx具有建筑电气专 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建筑电气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给排水专业负责人:xxx具有给排水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暖通专业负责人:xxx具有暖通专业中级职称加0.2分,具有暖通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0.5分xxx”。 其中“结构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为“建筑设计专业”,属于与本专业不符的跨专业设置;而设计负责人与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职称要求皆为同专业职称。这一要求太过特异,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与建筑工程设计的基本专业范畴与定义不符;同时,具有很强的特定指向性,相反排斥了正规合标的结构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要求。 在“设计负责人”、“设计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要求限定了具体专业名称,为狭义的特定专业名称。而“建筑”、“建筑设计”、“建筑结构”、“结构设计”、“工民建”、“给排水设计”、“建筑给排水”、“给水排水”、“电气设计”、“电气工程”、“建筑电气”、“暖通设计”、“供热通风及空调工程”、“暖通空调设计”等,皆符合国家各专业设计职称的标准规定,并具有合法合理的执业权限及资格,将“建筑”、“建筑设计”、“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限定为特定狭义的专业名称要求,排斥了具备“xx相关”的其他专业名称职称的合法使用,从而产生了很强的特定指向性,属于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的行为。 建议与要求:在“设计负责人”、“设计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上修正为“建筑相关”、“结构相关”、“给排水相关”、“电气相关”、“暖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 问3:招标文件第101页中“注:(1)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要求设计负责人业绩,则设计负责人业绩以合同中载明的设计负责人为准”。 其中“设计负责人”业绩以合同中载明的设计负责人为准,这样要求太特定,限制了较多具备合法资格的业绩证明。较多合同未载明设计负责人,但通过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充分证实及支持其工作身份,其也应具备合法合规的业绩证明身份。 建议与要求:“设计负责人”业绩可以在中标通知书上写明,也可由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明确。请招标人明确,应能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4:招标文件第78页“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中“4.1.3最终设计费计算公式: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附加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15*[1-(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 其中“xxx[1-(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xxx”中的“1-”是否为笔误?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点击查看>> .66元,例如:如中标人下浮15%报价及中标,为 点击查看>> .00元,则“最终设计费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附加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15*[1-(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1.0*1.0**1.15*15%”,结算值为 点击查看>> .85元。这就造成了中标人的实际结算价为“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产生了与招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重大偏差。 建议与要求:“最终设计费计算公式”应修改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90%*附加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15*(本项目投标报价/本项目设计费控制价)”。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 问5:招标文件第79页“七、 点击查看>> 方的权利与义务式”中“7.4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以下其他情形时, 点击查看>> 方 (略) 分解除本合同:((1)因政策变更、政府行为、规划调整、拆迁障碍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 (略) 或部分不再进行的;(2)因规划调整、拆迁障碍、政策变更、政府行为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致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三分之一以上调整,或导致本工程出现实质性变更的;(3)因规划调整、拆迁障碍、政策变更、政府行为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致本工程暂停达3个月或以上的”。 在项目的正常进行中,出现“部分不再进行”、“实施范围、实施内容”调整修改、部分暂停都是很正常的情况,发包人、设计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即可。但招标人不应以此为理由,就解除中标人的合法合同。该条款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涉嫌非法取消合法中标人的中标及履约资格。应予以调整(1)条、取消第(2)、(3)条。 建议与要求:应修改为:“7.4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以下其他情形时, 点击查看>> 方 (略) 分解除本合同:因政策变更、政府行为、规划调整、拆迁障碍等非 点击查看>> 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再进行的。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6:招标文件第85页“十一、违约责任”中“ 点击查看>> .1 在工程施工期间, 点击查看>> 方应按 (略) 报名单委派设计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要求“设计负责人”常驻现场完全不符合项目的实际要求,也与国家项目建设管理要求不符。同时,限制了“设计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设计工作的合法机会。存在重大的排斥合法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工作及后续可能的建筑设计工作的嫌疑。应予取消及作重大调整。 建议与要求:本条应予以取消或修改为:“ 点击查看>> .1 在工程施工期间, 点击查看>> 方应委派设计师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 标 人:成都市 (略) 代理机构:建 (略) (略) 2022年4月15日 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设计 补 (略) 致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就“新津老码头公交TOD项目”设计招标, (略) 补遗书,本补遗书为相应招标 (略) 分,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发生矛盾时,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 一、接成都市公 (略) (略) 通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已变更,原“新津县公共资 (略) ”变更为“成都市新津区公共资 (略) ”,各投标人如已缴纳投标保证金,请按新账户名称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时间相应顺延。 五、其余内容不变。 招 标 人:成都市 (略) 代理机构:建 (略) (略) 202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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