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宜昌市智慧环卫(一期)项目(智慧环卫平台)更正公告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宜昌市智慧环卫(一期)项目(智慧环卫平台)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宜昌市智慧环卫(一期)项目(智慧环卫平台)采购项目 ( (略) :YCZ1379- 点击查看>> -01F)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澄清如下:
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1:
评分标准“软件开发技术成熟与可靠性”中要求提供投标人的与本项目建设相关内容的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其中1.环卫设施管理平台类和3.环卫设施监管系统类,这2类软件著作权是一样的意思,为什么要重复要求?建议修改本条评分标准的要求。
对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投标人应该对环卫业务深入了解,并仔细阅读项目建设内容,认真分析。1.环卫设施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主要是通过平台对环卫设施基础信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略) 、填埋场、公厕、车辆、装备等。2.环卫设施监管系统类软件著作权;主要是通过物联感知设备对相关环卫设施实现在线监测,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环卫设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略) 门、成员单位、环卫外包服务 (略) 门的监管及考核,两个软件著作权类型本质上并不相同。请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2:
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为不合理条款。经查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评定涉及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这7方面,综合得分到达一定的标准才能符合认定要求。申请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有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等方面的积累,并且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等财务数据需满足评分要求, (略) 分企业会存在歧视性,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的规定。因为请求删除或修改采购文件中的上述质疑事项中涉及的不合理条款。
对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国家认证的企业证书,作为此项目的评分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不属于以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供应商,未设置供应商资格门槛,也未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请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本项目招标文件领取结束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时间不变。
本次澄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表 (略) ,以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采购人: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系人: 宋健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宜昌市西 (略) (略)
采购代理机构:宜昌 (略)
联系人: 吕馨
联系电话:0717- 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宜昌市公 (略) ( (略) )11楼( (略) )
宜昌 (略)
2022年4月19日
各潜在投标人:
宜昌市智慧环卫(一期)项目(智慧环卫平台)采购项目 ( (略) :YCZ1379- 点击查看>> -01F)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根据采购人要求,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澄清如下:
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1:
评分标准“软件开发技术成熟与可靠性”中要求提供投标人的与本项目建设相关内容的软件著 作权登记证书,其中1.环卫设施管理平台类和3.环卫设施监管系统类,这2类软件著作权是一样的意思,为什么要重复要求?建议修改本条评分标准的要求。
对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投标人应该对环卫业务深入了解,并仔细阅读项目建设内容,认真分析。1.环卫设施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主要是通过平台对环卫设施基础信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略) 、填埋场、公厕、车辆、装备等。2.环卫设施监管系统类软件著作权;主要是通过物联感知设备对相关环卫设施实现在线监测,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环卫设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略) 门、成员单位、环卫外包服务 (略) 门的监管及考核,两个软件著作权类型本质上并不相同。请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2:
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为不合理条款。经查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评定涉及年限、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这7方面,综合得分到达一定的标准才能符合认定要求。申请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有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等方面的积累,并且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等财务数据需满足评分要求, (略) 分企业会存在歧视性,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的规定。因为请求删除或修改采购文件中的上述质疑事项中涉及的不合理条款。
对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回复如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属于国家认证的企业证书,作为此项目的评分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不属于以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项,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供应商,未设置供应商资格门槛,也未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请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本项目招标文件领取结束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时间不变。
本次澄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表 (略) ,以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采购人: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系人: 宋健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宜昌市西 (略) (略)
采购代理机构:宜昌 (略)
联系人: 吕馨
联系电话:0717- 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宜昌市公 (略) ( (略) )11楼( (略) )
宜昌 (略)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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