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更正
类别 | 条件或说明 | |||
基本要求 | 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略) 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二、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三、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应当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出生日期更正 | 基本要求 |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1、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属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更正,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 ||
一般情形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略) 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 ||
组 (略) 出生日期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略) 门提供的公函; 3、组 (略) 出生日期认定函。 |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略) 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 (略) 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
类别 | 条件或说明 | |||
基本要求 | 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略) 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二、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三、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应当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出生日期更正 | 基本要求 |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1、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属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在 (略) 申请更正, (略) 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 ||
一般情形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略) 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 ||
组 (略) 出生日期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略) 门提供的公函; 3、组 (略) 出生日期认定函。 |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略) 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 (略) 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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