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项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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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项变更、更正

类别条件或说明
基本要求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略) 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二、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三、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应当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类别事项申报材料条件说明
非主项
变更
户主变更1、申请人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 (略) 申报变更户主:
(1) (略) 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2)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2、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出生地变更、更正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1、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县级市,农村填至乡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 (略) 在地为其出生地。
2、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实际出生地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出生地。
籍贯变更、更正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1、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 (略) 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略) 在国家的名称。
2、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本人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籍贯。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目前状况的有效法律证件或说明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 (略) 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 点击查看>> 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类别条件或说明
基本要求一、常住户口登记要做到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略) 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一致。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信息。
二、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 (略) 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变更、更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报,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三、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应当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类别事项申报材料条件说明
非主项
变更
户主变更1、申请人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 (略) 申报变更户主:
(1) (略) 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2)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2、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出生地变更、更正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1、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县级市,农村填至乡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 (略) 在地为其出生地。
2、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实际出生地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出生地。
籍贯变更、更正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相关证据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1、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人籍贯 (略) 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 (略) 在国家的名称。
2、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本人实际籍贯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籍贯。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目前状况的有效法律证件或说明材料;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 (略) 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 点击查看>> 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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