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路(南二环-深圳路)快速化改造智能交通工程-3标段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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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路(南二环-深圳路)快速化改造智能交通工程-3标段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南二环- (略) )快速化改造智能交通工程

(略) :2022BFFAZ 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2年04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南二环- (略) )快速化改造智能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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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与招标范围不相关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其他要求),此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况,疑似某行业供应商参与了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业绩合同”要求与“招标范围”对比,可以看出业绩要求明显与招标采购范围不相关,采购人无相关需求及缘由却设置此不合理条款。疑似某供应商依据自己业绩情况向采购人提出设置此项资格条件要求。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 业绩要求:自2017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800 万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不予修改。

2、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与招标范围不相关的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证书认证限定特定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等,此类要求明显与采购范围无直接关系,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况,疑似某行业供应商参与了招标文件编制。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1.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2分。2.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3.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4及以上的,得2分。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3条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并且将具有限制投标人规模嫌疑的业绩条款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律及政府采购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 分,满分6分。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 业绩要求:自2017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800 万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0条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予修改。

4、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限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成员证书,仅包括: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根据招标文件采购范围看出,其中还应涉及其他各类工程师种类专业,并且仅非具备以上三类人员可以完成本项目。因此,可以看出,此条款涉嫌以特定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 分;2.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的,得2 分;3.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2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5、质疑事项5:招 (略) (略) 家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律及政府采购政策。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中国信 (略) 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得 2分。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技术一级支撑单位资质的企业中只有海康威视属于视频监控行业;行业内其 (略) 家均没有取得该项一级荣誉资质。该评分项具有唯一性,是为海康威视量身打造的商务控标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信息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的评审需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及物力资源。中小微企业受限于企业各项能力,不具备申办能力,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诉求:建议修改为:“2、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中国信 (略) 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的,得2分。”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6、质疑事项6:不低于300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参数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夜晚能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事实依据:GA/T1127-2013、GB/T 点击查看>> -2013、GB/T 点击查看>> -2009、GA/T497-2016、GA/T832-2014、GA/T833-2016、GA/T995-2012、GA/T496-2014、GA/T 点击查看>> -2007、GA/T 1244-2015、GA/T 961-2020等技术规范,并未规定环保卡口设备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实现夜间无光污染的效果。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诉求:建议修改为:目前国内存在的主流生态卡口实现的技术原理不同,保证产 (略) 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建议将参数修改为“夜间不得产生光污染,不得使用脉冲方式的可见光补光装置,夜晚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

答:不予修改。

7、质疑事项7:不低于900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参数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夜晚能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事实依据:GA/T1127-2013、GB/T 点击查看>> -2013、GB/T 点击查看>> -2009、GA/T497-2016、GA/T832-2014、GA/T833-2016、GA/T995-2012、GA/T496-2014、GA/T 点击查看>> -2007、GA/T 1244-2015、GA/T 961-2020等技术规范,并未规定环保卡口设备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实现夜间无光污染的效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诉求:

建议修改为:目前国内存在的主流生态卡口实现的技术原理不同,保证产 (略) 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建议将参数修改为“夜间不得产生光污染,不得使用脉冲方式的可见光补光装置,夜晚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

答:不予修改。

8、质疑事项1: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资信、认证”的评分标准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信、认证”中“1.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2分。”,缺乏合理性,不具备市场普遍性, (略) 满足,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9、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资信、认证”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部分资质评分项与本项目履约服务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信、认证”中“2.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缺乏合理性,资质评分项与本项目履约服务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0、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荣誉、奖项”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荣誉、奖项”中“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 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 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缺乏合理性,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不予修改。

11、质疑事项4:评分办法中“人员业绩”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以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作为加分条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人员业绩”中“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缺乏合理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业绩”中的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 6分。”;属于以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作为加分条件,在此对单个合同总金额要求不少于300万元,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2、澄清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人员奖项、荣誉”中“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请澄清:“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是否表示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如具有相关奖项、荣誉,也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获奖 (略) 保证明,社保证明材料参照招标文件附 (略) 保的要求执行)。

13、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 2 分。

质疑:招标文件里面已明确“质保期服务”要求;“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国内 (略) 大多无此证书;招标文件又以次设置为评分标准;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4、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 2 分。

质疑:两化融合是信息化和工业化的高层次的深度结合,是指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 (略) ;两化融合的核心就是信息化支撑,追求可持续发展模式。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符。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5、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

质疑: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有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和自动化控制等。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分项。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修改“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不予修改。

16、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 认证)的,得 2 分;

质疑:本项目未涉及“信息安全”。设定的评分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 认证)”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7、投标人荣誉、奖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质疑:仅“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业绩的荣誉、奖项。无法真实全面展现投标人荣誉、奖项。国内 (略) 大多无此荣誉、奖项。招标文件又以次设置为评分标准;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修改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或智能化项目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不予修改。

18、人员业绩“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30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质疑:国内大多数智能交通项目或智能化项目中并无“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岗位设置。且合同金额为什么设置成“不少于 30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与本项目预算规模不匹配。此业绩设置有为某一特定投标人设置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修改为“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竣工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的(道路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或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000 万元的智能化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9、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只有少数信息系统集成投标人具有,比具有真正体现售后服务体系能力。建议修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0、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依据GB/T 点击查看>>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针对的是企业信息化;而本项目为智能交通项目工程。与项目不符。建议修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4及以上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是“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估体系”是“新集成资质”,代替以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2018年12月29日《工 (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强调" (略) "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 (略) 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以一个被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的代替资质作为评分项,与国家的政策不符,建议修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2、人员资质、资格、认证,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疑问:机电工程专业职称种类很多,建议此条修改为“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答:不予修改。

23、人员资质、资格、认证,2、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涉及信息安全集成项目,与本项目(智能交通工程)无关,建议删除该证书。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4、人员资质、资格、认证,3、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涉及信息集成项目,与本项目(智能交通工程)无关,建议删除该证书。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5、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疑问:由于智能交通大多建设周期较长,建议该项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答:不予修改。

26、投标人荣誉、奖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

建议此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或承建的智能化项目或信息化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

答:不予修改。

27、人员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

疑问:该条人员太笼统,二期项目业绩规模太小。

建议该项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项目或信息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道路智能交通项目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8、人员奖项、荣誉: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建议此条修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中,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答:“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表示的是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如具有相关奖项、荣誉,也予以认可。获奖 (略) 保证明,社保证明材料参照招标文件附 (略) 保的要求执行。

29、 (略) 家认证:

1)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疑问: (略) 家证书与本项目无关,建议删除。

2)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中国信 (略) 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得2分。

疑问: (略) 家证书是“面 (略) 商、 (略) (略) ”信息安全证书,与 (略) 家提供的设备无关。建议删除。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0、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部分“1.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 2 分。”据了解,该证书仅代表售后服务体制的完善程度,与项目实施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无关。智能交通行业极少有企业具备该证书,且智能交通项目招标中也未有以此加分的先例,但本项目设为加分项,有为个别投标人量身打造之嫌。为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建议取消此项要求。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部分“2.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 2 分。”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具体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体系,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发展简称“两化融合”。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企业系统地建立、实施、保存和改进两化融合过程管理机制的通用方法, (略) ,可以帮助企业依据实现自 (略) 提出的要求,规范两化融合相关过程,并使其持续受控,以形成获取可持 (略) 要求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该 (略) 内部服务,不应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加分项。因此,建议取消此项加分要求。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2、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奖项”部分,认可的加分奖项为“道路智能交通( (略) 智能交通工程中的建设内容至少包含下列任意四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交通诱导系统)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 众所周知, (略) 工程中智能交通为附属工程项目,极少有机会参与评奖,在智能交通领域,全国也没有几家能拿到满分。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给更多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建议修改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工程项目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同时删除附注(2)对系统的要求。

答:不予修改。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分值构成”,现调整为: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 (略) 分:32

(2) (略) 分:38

(3)投标报价:30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资信、认证”原评审指标,现调整为:

(略)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资信、认证

4分

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或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4 及以上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上有效期内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6分

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2.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或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2分;

3.项目组成员中(除拟任项目经理外)具有 (略) 作业证书的,得2 分。

注:上述同一人不得兼任多个岗位,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算;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同时提 (略) 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 (略) 保缴费证明材料, (略) 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否则不予认可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投标人业绩

6分

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注:

(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荣誉、奖项

6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

注:

(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取一次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 (略) 智能交通工程( (略) 智能交通工程中的建设内容至少包含下列任意四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交通诱导系统)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或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或荣誉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略) 公布的“ (略) 团”、“ (略) 团”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 (略) 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获奖单位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或获奖项目业主(或合同 点击查看>> 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不得分。

人员业绩

4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

注:

1.业绩内容需能体现人员信息,如不能体现人员信息须另附该项目业主(或合同 点击查看>> 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同一人员具有多个业绩,仅按一个业绩计分。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 (略) 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建设内容涵盖系统、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 点击查看>> 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人员奖项、荣誉

4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或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或荣誉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证书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略) 公布的“ (略) 团”、“ (略) 团”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 (略) 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上述(1)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颁奖时间(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人员信息(人员名称)、荣誉等级等主要评审信息,若无法反映的,应另附颁奖单位证明材料(例如颁奖单位官网公示的附件名单或者红头文件附件名单)予以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略) 家认证

2分

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2.3(2)

技术评分标准

高清监控系统

6分

1.系统结构及功能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详细、设计合理,酌情加分。较优的,得2≤F≤3分;良好的,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

2.硬件设备选型、配置、其它要求高于招标文件要求,酌情 加分。较优的,得2≤F≤3分;良好的,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

(略) 控制 系统

4分

1.系统结构及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详细、设计合理,是否考虑到与 (略) 系统、 (略) 控制平台兼容。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2.硬件设备选型、配置及其它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设备兼容性,主要技术指标等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高清电子警察 卡口、匝道系

4分

1.系统结构及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详细、设计合理,高清录像实际捕获率和识别率等。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2.硬件设备选型、配置及其它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设备兼容性,主要技术指标等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管道、接线手 及其他

4分

(略) 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评分。评分时考虑的因素包括:1、产品主要技 (略) 投 (略) 和其产品档次等;2、选择的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品牌认可度等因素及产品质保情况等;3、方案优于招标文件等。

较优的,得3≤F≤4分;良好的,得2≤F<3分;一般的,得0<F<2分。

系统配置合理 性

4分

充分考虑原系统现状、兼容性和扩展性,系统配置合理科学较优的,得3≤F≤4分;良好的,得2≤F<3分;一般的,得0<F<2分。

施工方案

10分

施工方案内容详细可行,施工人员组织调配科学合理,工期进度时间安排周详的,根据项目人员配置、技术力量、现场勘察、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工期安排、竣工验收方案等项目综合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施工方案的完整性综合评分,较优的,较优的,得 6≤F≤10分;良好的,得3≤F<6分;一般的,得0<F<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培训计划

2分

针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提供不同的培训内容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

运维服务

4分

针对项目需求提供专业运维服务,方案科学合理,能满足使 (略) 门各项要求,较优的,得2≤F≤4分;良好的, 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2.3(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标价

30分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30。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3、其他内容不变。

(略) 分: (略) 分内容1、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到“2022年5月17日12 :00”;

2、开标地点调整为:合肥市滨 (略) (略) 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 (略) 交口) (略) 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 (略) 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 (略)

地 址: 合肥市滨 (略) 建投大厦

联 系 人:吴玉龙

联系方式:0551- 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公 (略) (略)

地 址:合肥市滨 (略) (略) (徽州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2022年4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9日

附件:2022BFFAZ 点击查看>> 项目补疑3.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南二环- (略) )快速化改造智能交通工程

(略) :2022BFFAZ 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2年04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南二环- (略) )快速化改造智能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略) :2022BFFAZ 点击查看>>

(略) 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与招标范围不相关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其他要求),此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况,疑似某行业供应商参与了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业绩合同”要求与“招标范围”对比,可以看出业绩要求明显与招标采购范围不相关,采购人无相关需求及缘由却设置此不合理条款。疑似某供应商依据自己业绩情况向采购人提出设置此项资格条件要求。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 业绩要求:自2017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800 万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不予修改。

2、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与招标范围不相关的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证书认证限定特定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等,此类要求明显与采购范围无直接关系,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况,疑似某行业供应商参与了招标文件编制。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1.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2分。2.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3.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4及以上的,得2分。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3条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并且将具有限制投标人规模嫌疑的业绩条款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律及政府采购政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 分,满分6分。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 业绩要求:自2017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800 万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第30条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予修改。

4、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限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成员证书,仅包括: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根据招标文件采购范围看出,其中还应涉及其他各类工程师种类专业,并且仅非具备以上三类人员可以完成本项目。因此,可以看出,此条款涉嫌以特定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 分;2.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的,得2 分;3.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2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5、质疑事项5:招 (略) (略) 家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律及政府采购政策。事实依据:2.8 招标范围: (略) 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具体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规定: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中国信 (略) 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得 2分。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技术一级支撑单位资质的企业中只有海康威视属于视频监控行业;行业内其 (略) 家均没有取得该项一级荣誉资质。该评分项具有唯一性,是为海康威视量身打造的商务控标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信息安全漏洞库技术支撑单位的评审需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及物力资源。中小微企业受限于企业各项能力,不具备申办能力,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诉求:建议修改为:“2、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中国信 (略) 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的,得2分。”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6、质疑事项6:不低于300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参数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夜晚能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事实依据:GA/T1127-2013、GB/T 点击查看>> -2013、GB/T 点击查看>> -2009、GA/T497-2016、GA/T832-2014、GA/T833-2016、GA/T995-2012、GA/T496-2014、GA/T 点击查看>> -2007、GA/T 1244-2015、GA/T 961-2020等技术规范,并未规定环保卡口设备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实现夜间无光污染的效果。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诉求:建议修改为:目前国内存在的主流生态卡口实现的技术原理不同,保证产 (略) 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建议将参数修改为“夜间不得产生光污染,不得使用脉冲方式的可见光补光装置,夜晚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

答:不予修改。

7、质疑事项7:不低于900万环保卡口抓拍单元参数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夜晚能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事实依据:GA/T1127-2013、GB/T 点击查看>> -2013、GB/T 点击查看>> -2009、GA/T497-2016、GA/T832-2014、GA/T833-2016、GA/T995-2012、GA/T496-2014、GA/T 点击查看>> -2007、GA/T 1244-2015、GA/T 961-2020等技术规范,并未规定环保卡口设备要求内置两个图像传感器,实现夜间无光污染的效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诉求:

建议修改为:目前国内存在的主流生态卡口实现的技术原理不同,保证产 (略) 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建议将参数修改为“夜间不得产生光污染,不得使用脉冲方式的可见光补光装置,夜晚产生符合国标的图片”。

答:不予修改。

8、质疑事项1: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资信、认证”的评分标准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信、认证”中“1.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2分。”,缺乏合理性,不具备市场普遍性, (略) 满足,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9、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资信、认证”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部分资质评分项与本项目履约服务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信、认证”中“2.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缺乏合理性,资质评分项与本项目履约服务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0、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中“投标人荣誉、奖项”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荣誉、奖项”中“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 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 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 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缺乏合理性,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不予修改。

11、质疑事项4:评分办法中“人员业绩”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以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作为加分条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人员业绩”中“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缺乏合理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业绩”中的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 6分。”;属于以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作为加分条件,在此对单个合同总金额要求不少于300万元,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量身定做”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修改评分项的相关内容, (略) 有供应商均可以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2、澄清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及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1)商务评分标准”的“人员奖项、荣誉”中“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请澄清:“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是否表示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如具有相关奖项、荣誉,也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获奖 (略) 保证明,社保证明材料参照招标文件附 (略) 保的要求执行)。

13、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 2 分。

质疑:招标文件里面已明确“质保期服务”要求;“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国内 (略) 大多无此证书;招标文件又以次设置为评分标准;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4、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 2 分。

质疑:两化融合是信息化和工业化的高层次的深度结合,是指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 (略) ;两化融合的核心就是信息化支撑,追求可持续发展模式。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符。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5、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2 分;

质疑: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有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和自动化控制等。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分项。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修改“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不予修改。

16、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 认证)的,得 2 分;

质疑:本项目未涉及“信息安全”。设定的评分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 认证)”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7、投标人荣誉、奖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质疑:仅“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业绩的荣誉、奖项。无法真实全面展现投标人荣誉、奖项。国内 (略) 大多无此荣誉、奖项。招标文件又以次设置为评分标准;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修改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或智能化项目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这一不合理评分项。

答:不予修改。

18、人员业绩“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30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质疑:国内大多数智能交通项目或智能化项目中并无“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岗位设置。且合同金额为什么设置成“不少于 30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与本项目预算规模不匹配。此业绩设置有为某一特定投标人设置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二)、(五)、(七)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修改为“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竣工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的(道路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或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2000 万元的智能化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满分 6 分。”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9、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只有少数信息系统集成投标人具有,比具有真正体现售后服务体系能力。建议修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0、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依据GB/T 点击查看>>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针对的是企业信息化;而本项目为智能交通项目工程。与项目不符。建议修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4及以上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是“信息系统建设及服务能力评估体系”是“新集成资质”,代替以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2018年12月29日《工 (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再次强调" (略) "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 (略) 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以一个被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的代替资质作为评分项,与国家的政策不符,建议修改。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2、人员资质、资格、认证,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疑问:机电工程专业职称种类很多,建议此条修改为“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答:不予修改。

23、人员资质、资格、认证,2、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涉及信息安全集成项目,与本项目(智能交通工程)无关,建议删除该证书。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4、人员资质、资格、认证,3、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2分。

疑问:该证书涉及信息集成项目,与本项目(智能交通工程)无关,建议删除该证书。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5、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疑问:由于智能交通大多建设周期较长,建议该项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答:不予修改。

26、投标人荣誉、奖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

建议此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或承建的智能化项目或信息化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

答:不予修改。

27、人员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信息安全保障人员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

疑问:该条人员太笼统,二期项目业绩规模太小。

建议该项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项目或信息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道路智能交通项目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28、人员奖项、荣誉: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建议此条修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中,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答:“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表示的是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如具有相关奖项、荣誉,也予以认可。获奖 (略) 保证明,社保证明材料参照招标文件附 (略) 保的要求执行。

29、 (略) 家认证:

1)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疑问: (略) 家证书与本项目无关,建议删除。

2)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中国信 (略) 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得2分。

疑问: (略) 家证书是“面 (略) 商、 (略) (略) ”信息安全证书,与 (略) 家提供的设备无关。建议删除。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0、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部分“1.投标人具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十星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得 2 分。”据了解,该证书仅代表售后服务体制的完善程度,与项目实施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无关。智能交通行业极少有企业具备该证书,且智能交通项目招标中也未有以此加分的先例,但本项目设为加分项,有为个别投标人量身打造之嫌。为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建议取消此项要求。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部分“2.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 2 分。”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具体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体系,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发展简称“两化融合”。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企业系统地建立、实施、保存和改进两化融合过程管理机制的通用方法, (略) ,可以帮助企业依据实现自 (略) 提出的要求,规范两化融合相关过程,并使其持续受控,以形成获取可持 (略) 要求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该 (略) 内部服务,不应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加分项。因此,建议取消此项加分要求。

答:调整后内容,详见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32、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奖项”部分,认可的加分奖项为“道路智能交通( (略) 智能交通工程中的建设内容至少包含下列任意四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交通诱导系统)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 众所周知, (略) 工程中智能交通为附属工程项目,极少有机会参与评奖,在智能交通领域,全国也没有几家能拿到满分。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给更多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建议修改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工程项目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同时删除附注(2)对系统的要求。

答:不予修改。

(略) 分:招标人补充说明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分值构成”,现调整为: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 (略) 分:32

(2) (略) 分:38

(3)投标报价:30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资信、认证”原评审指标,现调整为:

(略)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资信、认证

4分

1.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或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评定范围:与项目管控能力建设相关)的,得2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CS4 及以上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上有效期内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6分

1.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2.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集成(专业级)SI/PL认证)或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得2分;

3.项目组成员中(除拟任项目经理外)具有 (略) 作业证书的,得2 分。

注:上述同一人不得兼任多个岗位,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算;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同时提 (略) 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2021年6月1日以来任意 (略) 保缴费证明材料, (略) 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否则不予认可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投标人业绩

6分

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三个系统: (略) 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注:

(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荣誉、奖项

6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项目【该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由投标人承建】 (略) 智能交通项目(或工程)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荣誉(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中国安装之星”、“交通优质工程奖”)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6分。

注:

(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取一次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 (略) 智能交通工程( (略) 智能交通工程中的建设内容至少包含下列任意四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交通诱导系统)合同(合同签订方须是投标人)。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或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或荣誉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略) 公布的“ (略) 团”、“ (略) 团”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 (略) 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获奖单位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或获奖项目业主(或合同 点击查看>> 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不得分。

人员业绩

4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 (略)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业绩合同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号控制系统、高清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

注:

1.业绩内容需能体现人员信息,如不能体现人员信息须另附该项目业主(或合同 点击查看>> 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同一人员具有多个业绩,仅按一个业绩计分。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 (略) 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建设内容涵盖系统、人员姓名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 点击查看>> 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人员奖项、荣誉

4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获 (略) 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或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或荣誉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证书扫描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略) 公布的“ (略) 团”、“ (略) 团” (略)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 (略) 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 (略) 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上述(1)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颁奖时间(或证书发放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人员信息(人员名称)、荣誉等级等主要评审信息,若无法反映的,应另附颁奖单位证明材料(例如颁奖单位官网公示的附件名单或者红头文件附件名单)予以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略) 家认证

2分

所投电子警 (略) 家具有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2.3(2)

技术评分标准

高清监控系统

6分

1.系统结构及功能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详细、设计合理,酌情加分。较优的,得2≤F≤3分;良好的,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

2.硬件设备选型、配置、其它要求高于招标文件要求,酌情 加分。较优的,得2≤F≤3分;良好的,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

(略) 控制 系统

4分

1.系统结构及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详细、设计合理,是否考虑到与 (略) 系统、 (略) 控制平台兼容。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2.硬件设备选型、配置及其它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设备兼容性,主要技术指标等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高清电子警察 卡口、匝道系

4分

1.系统结构及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详细、设计合理,高清录像实际捕获率和识别率等。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2.硬件设备选型、配置及其它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设备兼容性,主要技术指标等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管道、接线手 及其他

4分

(略) 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评分。评分时考虑的因素包括:1、产品主要技 (略) 投 (略) 和其产品档次等;2、选择的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品牌认可度等因素及产品质保情况等;3、方案优于招标文件等。

较优的,得3≤F≤4分;良好的,得2≤F<3分;一般的,得0<F<2分。

系统配置合理 性

4分

充分考虑原系统现状、兼容性和扩展性,系统配置合理科学较优的,得3≤F≤4分;良好的,得2≤F<3分;一般的,得0<F<2分。

施工方案

10分

施工方案内容详细可行,施工人员组织调配科学合理,工期进度时间安排周详的,根据项目人员配置、技术力量、现场勘察、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工期安排、竣工验收方案等项目综合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施工方案的完整性综合评分,较优的,较优的,得 6≤F≤10分;良好的,得3≤F<6分;一般的,得0<F<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培训计划

2分

针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提供不同的培训内容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较优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F<1分。

运维服务

4分

针对项目需求提供专业运维服务,方案科学合理,能满足使 (略) 门各项要求,较优的,得2≤F≤4分;良好的, 得1≤F<2分;一般的,得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2.3(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标价

30分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30。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3、其他内容不变。

(略) 分: (略) 分内容1、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现延期到“2022年5月17日12 :00”;

2、开标地点调整为:合肥市滨 (略) (略) 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 (略) 交口) (略) 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 (略) 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 (略)

地 址: 合肥市滨 (略) 建投大厦

联 系 人:吴玉龙

联系方式:0551- 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公 (略) (略)

地 址:合肥市滨 (略) (略) (徽州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2022年4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9日

附件:2022BFFAZ 点击查看>> 项目补疑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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