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 招标变更
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 招标变更
关于岑溪市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采购(CXZC2022-G3- 点击查看>> -GXDY)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 (略)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 (略) 五环星光住宅小区B栋十八 (略) 房
邮编: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韦明娇
委托代理人:林起军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质疑人用顺 (略) 的关于岑溪市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采购(CXZC2022-G3- 点击查看>> -GXDY)质疑函已于2022年5月11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岑溪市卫 (略) 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设备参数中要求色度、氨氮两个监测指标,不合理,不符合自治区卫健委的实施方案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1页“(二)★在线监测的基础参数”,增加色度、氨氮两个监测指标,这两个指标为非必要项,根据《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未要求增加色度、氨氮水质监测指标。色度是 (略) 理后的各种水进行颜色定量测定时的指标,本项目是生活饮用水监测。水有了颜色,浊度也会超标,与本项目浊度监测标准重复。氨氮是水中可溶性的氨氮或铵根离子的含量,如果水体中氨氮的含量比较高,容易造成水质富营养化,容易滋生藻类等。由于生活饮用水的氨氮含量都是0.1以下,几乎不会有,所以没必要增加氨氮的检测。且该指标无标准量程,无法为后期监测管理提供标准,另增加两项参数存在无法对接自治区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实时传输至自治区 (略) 的风险,该条款不合理。
质疑事项一回复:采购人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附件《广西卫生健康系统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工作指导标准》中的“一、总体要求 (三)鼓励各地根据当地水质特征、制水工艺特点和安全隐患增加相应监测指标。”的文件精神以及 (略) 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工作标准结合我市的水质特点,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增加“色度”、“氨氮”这两项一指标,是项目的需要,也有利完善当地水质检测指标体系,有利于保障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同时也不违反自治区相关文件指示。贵公司没有针对该质疑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设置运营核查管理软件,不合理,违反了自治区卫健委的相关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3页“3)现场配备必要的操作手册、管理规章和现场记录本等。投标人在运营服务中需使用配套的运营核查管理软件。”,此项第三方软件不符合数据安全管理,违反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方案及广西壮族自 (略) 的相关数据保密要求。
质疑事项二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三:单独建设在线监测系统何运维管理系统,违反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 (略) 的相关数据保密要求。当地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均无权将饮用水安全数据接入至第三方平台。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3页运维服务中2保障要求1)小项“中标方提供岑溪市卫 (略) 智慧卫监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及展示屏”;招标文件27-28页“(1)▲运维及过程数据监管、(2)▲运维数据统计、(3)▲运维服务管理、(4)▲运维服务评价”及以上几 (略) 有系统运维内容。
目前广西已经有了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招标文件要求配套提供系统属于重复建设了。并且, (略) 署系统会使得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先到本地平台,再传输至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及自治区 (略) ,会导致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及自治区 (略) 采集的优化、修改过的数据,不是真实的现场监测数据,违反了自治区卫健委实施方案的建设要求。水质监测数据为民生安全保密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数据不允许接入第三方平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4月20日发文要求,本项目专款专用,不能采购与水质在线设备无关的设备、软件、系统等。为了国家数据安全,数据必须上广西卫监平台实现点对点扁平化管理,不能搭建本地水质系统平台。
质疑事项三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四: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3个人连 (略) 保,不合理,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提供至少3名具有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维护、数据监控和协调管理工作。并提供上述人员在投标人单位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内 (略) 保证明材料。”。这个 (略) 来说,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质疑事项四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五:人为设置投标门槛,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投标人需具备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 (略) 运营服务认证证书,并且在运营服务中需使用水质监测运营核查管理软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置“水质监测运营核查管理软件”,违反了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4月20日发文要求。
质疑事项五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自备专用车辆,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9)投标人须 (略) 在市级有较强的物力及人力实力,有足够运维车辆、专业的运维专员。投标人须 (略) 在市配备至少1辆专用运维汽车。满足项目运维工作要求。应提供专用汽车的购买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照片等。”,此项要求不合理,为什么一定要投标人投标的时候就拥有这个车辆,为什么不可以在中标后再配置或者租赁?这么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质疑事项六回复:“招标文件第24页“9)投标人须 (略) 在市级有较强的物力及人力实力,有足够运维车辆、专业的运维专员。投标人须 (略) 在市配备至少1辆专用运维汽车。满足项目运维工作要求。应提供专用汽车的购买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照片等。”中提及的是“须承诺”, (略) 质疑函中提到的“一定要投标人投标的时候就拥有这个车辆”,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后再配置或者租赁。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设置了授权书,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1页“★9.投标 (略) (略) 授权书及三年质保证明原件。”的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七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八:付款方式、验收条件、运维没有按照自治区卫健委文件要求、降低验收、运维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9页“付款方式”、第31页“1.验收条件及标准”的设置没有按照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四)在线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时应去人下列技术资料:1.设备稳定连续运行3个月的完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率、现场水样检测比对、现场校准服务等连续3个月稳定达标合格);2.按《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271-2017)的规定完成在线监测设备性能试验报告;3.在线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相关技术资料。(五)现场验收,并不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271-2017)的规定采用不同浓度水平的水样进行性能试验、标准样品比对试验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2.验收期间应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零点或量程校正、维护、检修或调节;3.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据通信测试,实时数据能在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上准确、完整展现,实现互联互通。”每个月未按要求确认很差完成现场水样比对表、现场校准服务表和现场运维服务表等通过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4月20日发文“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确保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予以实施,各市卫生健康委务必要认真组织把好货物验收环节,验收完成后要形成验收工作总结,报我委备案后方能支付货款。验收重点内容为设备技术指标是否优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比对准确率是否大于90%(比对准确数/比对数);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率是否达到95%以上(在线时间/应在线时间)”的要求来。各市卫健委参与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备区卫健委后方可支付第一笔设备款项,三年保质期内的运维服务由各市卫健委组织考核评估,达标合格报备区卫健委,自治区卫健委综合考核结果和广西卫监平台的运行情况,合格才下拨资金,不合格不下拨资金。
质疑事项八回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根据《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资金的支付方式、验收条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第29-30页“付款方式、验收条件”明确写明“(按相关规定程序正常运营三个月,符合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后支付合同设备货款。(合同款根据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到账情况 (略) 门的付款流程支付)”、且付款方式根据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到账 (略) 门的付款流程分三年无息支付(第一年支付35%,第二年支付35%,第三年支付30%),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每次付款前由采购人组织考核评估验收,每月现场运维和校准服务均按照要求完成,服务指标均达标即可支付款项,服务指标不达标不予支付,符合《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二、(六)为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控设备及运维质量,采购设备的经费应分期支付,原则上设备安装上线通过验收后支付款不超过50%。 (略) 分宜分三年支付,每次付款前应组织考核评估验收通过后支付。”要求,未降低标准。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运维服务方案分的评分设置具有倾向性、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9页的评分设置“在二档基础上,项目实施细节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有清晰科学的实施办法、有在线监督平台监管措施、 (略) 点击查看>> 能力较强,包含比对实施方案、管理措施、具体实施流程、岗位分工明确、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风险防范措施, (略) 投产品曾获得行业相关荣誉证明及知识产权认证等实力证明材料的,整体方案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不合理。(1)“有在线监督平台监管措施”,自治区卫健委已经有了广西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监管的相关措施应该是由自治区卫健委负责,标书要求投标人提出监管措施,不合适。(2)“所投产品曾获得行业相关荣誉证明及知识产权认证等实力证明材料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九回复:(1)质疑人根据《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认为比对工作不是中标人执行,而是由卫生监督机构完成,所以采购文件设定的技术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附录二中明确供应商现场校准服务需要用“标准方法测定值”与在线设备进行对比, (略) 需要自备有比对工具。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月度运维服务记录表三”明确运维内容包括有“现场水样比对”,而且“现场水样比对”是每月设备调校的基础,只有通过现场比对,才能发现设备漂移等问题,才能确定调校的方法,这是供应商每月必须做的工作。在线设备运行会随时间和现场环境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变化可能产生数据偏差,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每次运维过程中运维人员都需要使用经过校准或检定合格的比对设备进行比对。 (略) 比对是作为每月份对设备的监管,两者并不冲突。所以,质疑人认为“比对不是中标人完成,而是卫生监督机构”的观点是没有充分理解本项目要求和水质在线设备的特点。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评审办法中设置了业绩的具体金额规模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9页“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300万及以上金额水质监测类产品销售业绩或水质监测运维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了300万及以上金额要求不合理,具有倾向性、不合理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十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十一:招标文件第39页履约能力分的第(4)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9页履约能力分:“(4)①拟投入本项目达3名以上常驻项目实施地的服务人员;②投标单位自身配套4套以上比对工具,用于比对在线仪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工具包含余氯、二氧化氯、浊度、pH、TDS、色度等检测项目;对应的检测项目检测原理必须与本次投标的在线仪表的检测原理保持一致,投标时提供仪器购买记录以及第三方检定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需包含对余氯、二氧化氯、浊度、pH、TDS/电导率、色度等项目的检定指标);”要求比对工具的检测项目原理必须与本次投标的在线仪表的检测原理保持一致,好要求购买记录和校准报告,不合理。众所周知,比对工具只要是通 (略) 门的检定合格就具备法律效力,不一定要检测原理和投标的产品一致才行的。而且比对工具,投标人也可以在中标后再购买也是可以的。招标文件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质疑事项十一回复:采购人为保障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比对工具必须 (略) 门检定且检测原理跟本次投标的在线监测仪表的检测原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若检测原理不一致,从误差角度考虑,从根本上就会由于检测方法原理不同而引入方法误差,故该条评分设置是采购人为避免产生此类不必要的误差而设置,是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
“要求提供比对工具的购买记录及校准报告”是为了 (略) 配套的比对工 (略) 有,这个设置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都是为了保障供应商中标后能顺利履行合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运维服务,和项目质量有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也符合《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广西德元工程 (略)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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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 (略)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 (略) 五环星光住宅小区B栋十八 (略)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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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林起军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质疑人用顺 (略) 的关于岑溪市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采购(CXZC2022-G3- 点击查看>> -GXDY)质疑函已于2022年5月11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岑溪市卫 (略) 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多参数水质一体化在线监测仪设备参数中要求色度、氨氮两个监测指标,不合理,不符合自治区卫健委的实施方案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1页“(二)★在线监测的基础参数”,增加色度、氨氮两个监测指标,这两个指标为非必要项,根据《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未要求增加色度、氨氮水质监测指标。色度是 (略) 理后的各种水进行颜色定量测定时的指标,本项目是生活饮用水监测。水有了颜色,浊度也会超标,与本项目浊度监测标准重复。氨氮是水中可溶性的氨氮或铵根离子的含量,如果水体中氨氮的含量比较高,容易造成水质富营养化,容易滋生藻类等。由于生活饮用水的氨氮含量都是0.1以下,几乎不会有,所以没必要增加氨氮的检测。且该指标无标准量程,无法为后期监测管理提供标准,另增加两项参数存在无法对接自治区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实时传输至自治区 (略) 的风险,该条款不合理。
质疑事项一回复:采购人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附件《广西卫生健康系统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工作指导标准》中的“一、总体要求 (三)鼓励各地根据当地水质特征、制水工艺特点和安全隐患增加相应监测指标。”的文件精神以及 (略) 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工作标准结合我市的水质特点,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增加“色度”、“氨氮”这两项一指标,是项目的需要,也有利完善当地水质检测指标体系,有利于保障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同时也不违反自治区相关文件指示。贵公司没有针对该质疑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设置运营核查管理软件,不合理,违反了自治区卫健委的相关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3页“3)现场配备必要的操作手册、管理规章和现场记录本等。投标人在运营服务中需使用配套的运营核查管理软件。”,此项第三方软件不符合数据安全管理,违反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方案及广西壮族自 (略) 的相关数据保密要求。
质疑事项二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三:单独建设在线监测系统何运维管理系统,违反广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 (略) 的相关数据保密要求。当地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均无权将饮用水安全数据接入至第三方平台。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3页运维服务中2保障要求1)小项“中标方提供岑溪市卫 (略) 智慧卫监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及展示屏”;招标文件27-28页“(1)▲运维及过程数据监管、(2)▲运维数据统计、(3)▲运维服务管理、(4)▲运维服务评价”及以上几 (略) 有系统运维内容。
目前广西已经有了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招标文件要求配套提供系统属于重复建设了。并且, (略) 署系统会使得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先到本地平台,再传输至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及自治区 (略) ,会导致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及自治区 (略) 采集的优化、修改过的数据,不是真实的现场监测数据,违反了自治区卫健委实施方案的建设要求。水质监测数据为民生安全保密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数据不允许接入第三方平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4月20日发文要求,本项目专款专用,不能采购与水质在线设备无关的设备、软件、系统等。为了国家数据安全,数据必须上广西卫监平台实现点对点扁平化管理,不能搭建本地水质系统平台。
质疑事项三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四: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3个人连 (略) 保,不合理,限制了投标人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提供至少3名具有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维护、数据监控和协调管理工作。并提供上述人员在投标人单位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内 (略) 保证明材料。”。这个 (略) 来说,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质疑事项四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五:人为设置投标门槛,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投标人需具备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 (略) 运营服务认证证书,并且在运营服务中需使用水质监测运营核查管理软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置“水质监测运营核查管理软件”,违反了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4月20日发文要求。
质疑事项五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自备专用车辆,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4页“9)投标人须 (略) 在市级有较强的物力及人力实力,有足够运维车辆、专业的运维专员。投标人须 (略) 在市配备至少1辆专用运维汽车。满足项目运维工作要求。应提供专用汽车的购买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照片等。”,此项要求不合理,为什么一定要投标人投标的时候就拥有这个车辆,为什么不可以在中标后再配置或者租赁?这么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质疑事项六回复:“招标文件第24页“9)投标人须 (略) 在市级有较强的物力及人力实力,有足够运维车辆、专业的运维专员。投标人须 (略) 在市配备至少1辆专用运维汽车。满足项目运维工作要求。应提供专用汽车的购买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照片等。”中提及的是“须承诺”, (略) 质疑函中提到的“一定要投标人投标的时候就拥有这个车辆”,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后再配置或者租赁。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设置了授权书,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1页“★9.投标 (略) (略) 授权书及三年质保证明原件。”的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 (略)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七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八:付款方式、验收条件、运维没有按照自治区卫健委文件要求、降低验收、运维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9页“付款方式”、第31页“1.验收条件及标准”的设置没有按照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四)在线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时应去人下列技术资料:1.设备稳定连续运行3个月的完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率、现场水样检测比对、现场校准服务等连续3个月稳定达标合格);2.按《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271-2017)的规定完成在线监测设备性能试验报告;3.在线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相关技术资料。(五)现场验收,并不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271-2017)的规定采用不同浓度水平的水样进行性能试验、标准样品比对试验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2.验收期间应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零点或量程校正、维护、检修或调节;3.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据通信测试,实时数据能在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上准确、完整展现,实现互联互通。”每个月未按要求确认很差完成现场水样比对表、现场校准服务表和现场运维服务表等通过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4月20日发文“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确保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予以实施,各市卫生健康委务必要认真组织把好货物验收环节,验收完成后要形成验收工作总结,报我委备案后方能支付货款。验收重点内容为设备技术指标是否优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比对准确率是否大于90%(比对准确数/比对数);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率是否达到95%以上(在线时间/应在线时间)”的要求来。各市卫健委参与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备区卫健委后方可支付第一笔设备款项,三年保质期内的运维服务由各市卫健委组织考核评估,达标合格报备区卫健委,自治区卫健委综合考核结果和广西卫监平台的运行情况,合格才下拨资金,不合格不下拨资金。
质疑事项八回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根据《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资金的支付方式、验收条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第29-30页“付款方式、验收条件”明确写明“(按相关规定程序正常运营三个月,符合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后支付合同设备货款。(合同款根据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到账情况 (略) 门的付款流程支付)”、且付款方式根据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到账 (略) 门的付款流程分三年无息支付(第一年支付35%,第二年支付35%,第三年支付30%),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每次付款前由采购人组织考核评估验收,每月现场运维和校准服务均按照要求完成,服务指标均达标即可支付款项,服务指标不达标不予支付,符合《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二、(六)为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控设备及运维质量,采购设备的经费应分期支付,原则上设备安装上线通过验收后支付款不超过50%。 (略) 分宜分三年支付,每次付款前应组织考核评估验收通过后支付。”要求,未降低标准。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运维服务方案分的评分设置具有倾向性、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9页的评分设置“在二档基础上,项目实施细节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有清晰科学的实施办法、有在线监督平台监管措施、 (略) 点击查看>> 能力较强,包含比对实施方案、管理措施、具体实施流程、岗位分工明确、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风险防范措施, (略) 投产品曾获得行业相关荣誉证明及知识产权认证等实力证明材料的,整体方案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不合理。(1)“有在线监督平台监管措施”,自治区卫健委已经有了广西卫生监督管理平台,监管的相关措施应该是由自治区卫健委负责,标书要求投标人提出监管措施,不合适。(2)“所投产品曾获得行业相关荣誉证明及知识产权认证等实力证明材料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九回复:(1)质疑人根据《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认为比对工作不是中标人执行,而是由卫生监督机构完成,所以采购文件设定的技术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附录二中明确供应商现场校准服务需要用“标准方法测定值”与在线设备进行对比, (略) 需要自备有比对工具。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月度运维服务记录表三”明确运维内容包括有“现场水样比对”,而且“现场水样比对”是每月设备调校的基础,只有通过现场比对,才能发现设备漂移等问题,才能确定调校的方法,这是供应商每月必须做的工作。在线设备运行会随时间和现场环境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变化可能产生数据偏差,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每次运维过程中运维人员都需要使用经过校准或检定合格的比对设备进行比对。 (略) 比对是作为每月份对设备的监管,两者并不冲突。所以,质疑人认为“比对不是中标人完成,而是卫生监督机构”的观点是没有充分理解本项目要求和水质在线设备的特点。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评审办法中设置了业绩的具体金额规模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9页“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300万及以上金额水质监测类产品销售业绩或水质监测运维服务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了300万及以上金额要求不合理,具有倾向性、不合理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十回复:采购人对该质疑的事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略) (略) 信息。
质疑事项十一:招标文件第39页履约能力分的第(4)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9页履约能力分:“(4)①拟投入本项目达3名以上常驻项目实施地的服务人员;②投标单位自身配套4套以上比对工具,用于比对在线仪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工具包含余氯、二氧化氯、浊度、pH、TDS、色度等检测项目;对应的检测项目检测原理必须与本次投标的在线仪表的检测原理保持一致,投标时提供仪器购买记录以及第三方检定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需包含对余氯、二氧化氯、浊度、pH、TDS/电导率、色度等项目的检定指标);”要求比对工具的检测项目原理必须与本次投标的在线仪表的检测原理保持一致,好要求购买记录和校准报告,不合理。众所周知,比对工具只要是通 (略) 门的检定合格就具备法律效力,不一定要检测原理和投标的产品一致才行的。而且比对工具,投标人也可以在中标后再购买也是可以的。招标文件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
质疑事项十一回复:采购人为保障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比对工具必须 (略) 门检定且检测原理跟本次投标的在线监测仪表的检测原理保持一致是合理的,若检测原理不一致,从误差角度考虑,从根本上就会由于检测方法原理不同而引入方法误差,故该条评分设置是采购人为避免产生此类不必要的误差而设置,是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
“要求提供比对工具的购买记录及校准报告”是为了 (略) 配套的比对工 (略) 有,这个设置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都是为了保障供应商中标后能顺利履行合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运维服务,和项目质量有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也符合《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贵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没有提出合理的理据,因此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广西德元工程 (略)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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