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第1次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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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经开区恒康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第1次澄清公告

浏阳经开区恒康 (略) 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第1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 (略) : LJCG-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2-04-29 13:10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 (略) :LJCG- 点击查看>> )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 (略) 分。根据本项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略) 分第3项“运维保持技术能力”中:为保障本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略) 投产品需通过相 (略) 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1、拟派项目运维人员持有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2、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名称需包含关键字运维预警、检测数据可视化、检测平台、设备巡检、代维工单等,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10分。同一关键字不重复记分,软件著作权证书有效性要求其登记时间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当日时间之前(不含招标文件发出当日),登记时间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当日时间之后的,视同无效。事实依据:(1)运维保障技术能力此项要求应归类企业综合实力和素质,作为技术评审评分项不合理;(2)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没有要求技术设计,也无具体产品需求,要求通过相关认证、原厂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与无评分采纳依据;3、评分标准1经查,智能水质采样 (略) 家众多,行业只有产品合格证说法, (略) 培训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属企业行为,不具公信力和市场公正性;4、评分标准2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且5个数量之多,本项目为环境污染监测和监控设施运营和维护项目,不是建设项目,投标人的软件技术能力与本项目要求的服务和质量关系要点无关,且每家企业软件著作申请名称各一,具体要求到“运维预警、检测数据可视化、检测平台、设备巡检、代维工单” (略) 指向性,有排斥市场投标人之疑。法律依据:上述评分标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1:

1、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而”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能够体现出供应商的服务能力,能更加熟练操作相关设施设备,同时招标文件中 (略) 家或品牌,据中国 (略) 发布的《水质自动采样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名录(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关于合格产品名录共 (略) 家,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条评审因素与本次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2、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招标文件中软件著作权采用的关键字均与本次采购的采购需求及服务的质量相关,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2: (略) 分第1项“综合实力”第1款中: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五星认证,每提供一个计1.5分,最多计9分,未提供不计分。

事实依据:⑴其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点击查看>> ;20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点击查看>> )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ISO9000标准只是企业一个管理体系认证,且本项目评分要求证书过多,此类认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个别有申请认证,比较偏门。

法律依据:⑵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2: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相关认证是体现企业综合实力,以上证书均与本次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3: (略) 分第1项“综合实力”第3条款中: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 点击查看>> 级得4分, 点击查看>> 级得3分、 点击查看>> 级得2分, 点击查看>> 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信息服务标准(ITSS),是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该认证全面规范了IT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和可信赖的IT服务,是在工 (略) 、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此项以一个行业标准作为评分项理解有歧义。

⑵经查,ITSS认证是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ITSS分会) (略) 会企业认证机构颁发,证书自低向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适用对象为金融与保险机构、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工业企业、 (略) 属主体、高校、 (略) 等。此证书由认证分会收取认证费和认证机构收取咨询费即可获得,此类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而非政 (略) 门审批颁发,有失公信力,不具权威力,且认证通过企业较少,较偏门,与本项目运维服务无实质性关联。

法律依据:⑶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3: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ITSS是信息技术运维服务能力证书,能体现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与采购需求相关,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4: (略) 分第3项“项目实施”中:

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

2、投标人拟 (略) 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须提供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同一人员均不重复计分),以上人员须提供 (略) 保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⑴此项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都是IT技术类,本项目是环保类实施的运维服务,没有一个环保类工程师,也无污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取样、监测、分析、运营岗位人员要求,此类证书证出多门,评分无公信力和权威力。

⑵本项目主要是对园区企业的环境污染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和服务,项目负责人应为环保类的工程师,运维人员应具备环保行业相关培训认可的能力。

法律依据:⑶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4: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服务范围包含智慧环保信息平台软升级及系统对接工作(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人员是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障,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2.2.2技术评审”中:“运维保障技术能力:为保障本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略) 投产品需通过担 (略) 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1、拟派项目运维人员持有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此项评审因素要求运维人员持有的运维能力技术 (略) 家颁发, (略) 家有业务往来一般就可以获得该类证书,毫无公信力,完全不能证明投标人的运维保障技术能力。法律依据: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5: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而”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能够体现出供应商的服务能力,能更加熟练操作相关设施设备,同时招标文件中 (略) 家或品牌,据中国 (略) 发布的《水质自动采样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名录(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关于合格产品名录共 (略) 家,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2.2.2技术评审”之“运维保障技术能力”:为保障本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略) 投产品需通过相 (略) 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2、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名称需包含关键字运维预警、检测数据可视化、检测平台、设备巡检、代维工单等,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10分。事实依据:此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是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使用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技术评审因加分因素是否违背招投标法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对得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法律依据: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6: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招标文件中软件著作权采用的关键字均与本次采购的采购需求及服务的质量相关,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 “2.2.3商务评审”之“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五星认证,每提供一个计1.5分,最多计9分,未提供不计分。事实依据:此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或运维项目更不是信息安全技术服务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违背招投标法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法律依据:1、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回复7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相关认证是体现企业综合实力,以上证书均与本次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2.2.3商务评审”之“综合实力:3、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 点击查看>> 级得4分, 点击查看>> 级得3分、 点击查看>> 级得2分, 点击查看>> 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事实依据:需 要ITSS认证的企业 为需要IT服务、提供IT服务或从事IT服务相磁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中央及地 (略) (略) 、以IT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设计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略) 理和运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 (略) 所等。全国拥有ITSS一级的企业不足100家,湖南本土企业更是少之又少,且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或运维项目,此资质与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执行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法律依据:1、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回复8: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ITSS是信息技术运维服务能力证书,能体现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2.2.3商务评审”之“项目实施: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2、投标人拟 (略) 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此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或运维项目,对项目人员要求均为信息管理类工程师,是否合理。法律依据: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9: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服务范围包含智慧环保信息平台软升级及系统对接工作(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人员是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障,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 10:招标文件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之“5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点击查看>> 级的计2分, 点击查看>> 级的计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资质承接范围为:能承担各类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资质承接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价值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本项目非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和质量无关,此资质与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执行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10:本项目为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前端网络、安防、传感器等数据上传平台等维护工程),此评分与采购要求相适应,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之“3、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 点击查看>> 级得4分 点击查看>> 级得3分、 点击查看>> 级得2分, 点击查看>> 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事实依据:此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而非信息化平台运维。法律依据:使用此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略) )中关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回复11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ITSS是信息技术运维服务能力证书,能体现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商务评审“3项目实施”之“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2、投标人拟 (略) 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团队人员配备应以污染源在线监测专业的技术运维人员为主。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12: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服务范围包含智慧环保信息平台软升级及系统对接工作(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人员是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障,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商务评审“2 类似业绩”之“投标人具有2019年3月以来(以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政府、园区环保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类似的业绩,有1个得2分,最高得分10分。”)

事实依据: 此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承担过政府、园区环保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类似的业绩”,明显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了歧视和排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此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为何将“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作为业绩评分项?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13:本项目为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运维,环保类信息化项目包含污染源在线监测相关项目。业绩评审因素分基于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目的是保证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设置的类似业绩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排斥其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情形。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2022-05-23 09:002022-06-07 09:00
投标截止时间2022-05-23 09:002022-06-07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2022-05-23 09:002022-06-07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浏阳经开区恒康 (略)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 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经济技术 (略) (略)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龙武 (略)
联系人:王小娟
电 话: 点击查看>>
地 址:浏 (略) (略)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列表
  1. 澄清公告.pdf

2022 年5 月19 日

浏阳经开区恒康 (略) 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第1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 (略) : LJCG-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2-04-29 13:10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采购( (略) :LJCG- 点击查看>> )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 (略) 分。根据本项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略) 分第3项“运维保持技术能力”中:为保障本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略) 投产品需通过相 (略) 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1、拟派项目运维人员持有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2、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名称需包含关键字运维预警、检测数据可视化、检测平台、设备巡检、代维工单等,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10分。同一关键字不重复记分,软件著作权证书有效性要求其登记时间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当日时间之前(不含招标文件发出当日),登记时间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当日时间之后的,视同无效。事实依据:(1)运维保障技术能力此项要求应归类企业综合实力和素质,作为技术评审评分项不合理;(2)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没有要求技术设计,也无具体产品需求,要求通过相关认证、原厂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与无评分采纳依据;3、评分标准1经查,智能水质采样 (略) 家众多,行业只有产品合格证说法, (略) 培训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属企业行为,不具公信力和市场公正性;4、评分标准2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且5个数量之多,本项目为环境污染监测和监控设施运营和维护项目,不是建设项目,投标人的软件技术能力与本项目要求的服务和质量关系要点无关,且每家企业软件著作申请名称各一,具体要求到“运维预警、检测数据可视化、检测平台、设备巡检、代维工单” (略) 指向性,有排斥市场投标人之疑。法律依据:上述评分标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1:

1、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而”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能够体现出供应商的服务能力,能更加熟练操作相关设施设备,同时招标文件中 (略) 家或品牌,据中国 (略) 发布的《水质自动采样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名录(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关于合格产品名录共 (略) 家,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条评审因素与本次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2、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招标文件中软件著作权采用的关键字均与本次采购的采购需求及服务的质量相关,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2: (略) 分第1项“综合实力”第1款中: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五星认证,每提供一个计1.5分,最多计9分,未提供不计分。

事实依据:⑴其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点击查看>> ;200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点击查看>> )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ISO9000标准只是企业一个管理体系认证,且本项目评分要求证书过多,此类认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个别有申请认证,比较偏门。

法律依据:⑵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2: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相关认证是体现企业综合实力,以上证书均与本次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3: (略) 分第1项“综合实力”第3条款中: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 点击查看>> 级得4分, 点击查看>> 级得3分、 点击查看>> 级得2分, 点击查看>> 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信息服务标准(ITSS),是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该认证全面规范了IT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和可信赖的IT服务,是在工 (略) 、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IT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IT服务的方法论。此项以一个行业标准作为评分项理解有歧义。

⑵经查,ITSS认证是由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ITSS分会) (略) 会企业认证机构颁发,证书自低向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适用对象为金融与保险机构、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工业企业、 (略) 属主体、高校、 (略) 等。此证书由认证分会收取认证费和认证机构收取咨询费即可获得,此类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而非政 (略) 门审批颁发,有失公信力,不具权威力,且认证通过企业较少,较偏门,与本项目运维服务无实质性关联。

法律依据:⑶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3: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ITSS是信息技术运维服务能力证书,能体现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与采购需求相关,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4: (略) 分第3项“项目实施”中:

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

2、投标人拟 (略) 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须提供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同一人员均不重复计分),以上人员须提供 (略) 保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⑴此项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都是IT技术类,本项目是环保类实施的运维服务,没有一个环保类工程师,也无污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取样、监测、分析、运营岗位人员要求,此类证书证出多门,评分无公信力和权威力。

⑵本项目主要是对园区企业的环境污染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和服务,项目负责人应为环保类的工程师,运维人员应具备环保行业相关培训认可的能力。

法律依据:⑶上述评分标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评分标准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回复4: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服务范围包含智慧环保信息平台软升级及系统对接工作(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人员是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障,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2.2.2技术评审”中:“运维保障技术能力:为保障本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略) 投产品需通过担 (略) 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1、拟派项目运维人员持有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此项评审因素要求运维人员持有的运维能力技术 (略) 家颁发, (略) 家有业务往来一般就可以获得该类证书,毫无公信力,完全不能证明投标人的运维保障技术能力。法律依据: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5: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而”智能水质 (略) 家认证的运维能力技术合格证书”能够体现出供应商的服务能力,能更加熟练操作相关设施设备,同时招标文件中 (略) 家或品牌,据中国 (略) 发布的《水质自动采样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名录(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关于合格产品名录共 (略) 家,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2.2.2技术评审”之“运维保障技术能力”:为保障本项目实施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略) 投产品需通过相 (略) 商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2、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名称需包含关键字运维预警、检测数据可视化、检测平台、设备巡检、代维工单等,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10分。事实依据:此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是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使用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技术评审因加分因素是否违背招投标法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对得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法律依据: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6: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招标文件中软件著作权采用的关键字均与本次采购的采购需求及服务的质量相关,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 “2.2.3商务评审”之“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五星认证,每提供一个计1.5分,最多计9分,未提供不计分。事实依据:此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或运维项目更不是信息安全技术服务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违背招投标法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法律依据:1、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回复7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需要关注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相关认证是体现企业综合实力,以上证书均与本次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2.2.3商务评审”之“综合实力:3、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 点击查看>> 级得4分, 点击查看>> 级得3分、 点击查看>> 级得2分, 点击查看>> 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事实依据:需 要ITSS认证的企业 为需要IT服务、提供IT服务或从事IT服务相磁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单位或者个人,例如中央及地 (略) (略) 、以IT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设计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略) 理和运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 (略) 所等。全国拥有ITSS一级的企业不足100家,湖南本土企业更是少之又少,且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或运维项目,此资质与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执行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法律依据:1、违反财库[2019]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回复8: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ITSS是信息技术运维服务能力证书,能体现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2.2.3商务评审”之“项目实施: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2、投标人拟 (略) 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此项目为智慧环保一期平台运营(运维)服务,且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不是信息平台建设或运维项目,对项目人员要求均为信息管理类工程师,是否合理。法律依据: (略)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9: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服务范围包含智慧环保信息平台软升级及系统对接工作(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人员是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障,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 10:招标文件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之“5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点击查看>> 级的计2分, 点击查看>> 级的计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资质承接范围为:能承担各类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资质承接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价值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本项目非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此评审因素的设 (略) 提供服务和质量无关,此资质与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或执行项目也没有必然关联,不应该作为加分项,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10:本项目为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前端网络、安防、传感器等数据上传平台等维护工程),此评分与采购要求相适应,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商务评审“1综合实力”之“3、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 点击查看>> 级得4分 点击查看>> 级得3分、 点击查看>> 级得2分, 点击查看>> 级得1分,其他或没有不得分。”事实依据:此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而非信息化平台运维。法律依据:使用此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 (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略) )中关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回复11

本项目属于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包含软件升级)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ITSS是信息技术运维服务能力证书,能体现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商务评审“3项目实施”之“1、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认证的,得3分;2、投标人拟 (略) 成员中(负责人除外)具有系统分析师、系统构架设计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4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团队人员配备应以污染源在线监测专业的技术运维人员为主。所以本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第二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12:

本项目为采购软件运维服务及相关配套设备运维,服务范围包含智慧环保信息平台软升级及系统对接工作(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相关人员是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保障,且该项要求仅为加分项,旨在优中选优。 (略) 述,此项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且不存在倾向性、排斥任何供应商的行为,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商务评审“2 类似业绩”之“投标人具有2019年3月以来(以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政府、园区环保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类似的业绩,有1个得2分,最高得分10分。”)

事实依据: 此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承担过政府、园区环保类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类似的业绩”,明显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了歧视和排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此项目运维范围主要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为何将“信息化项目建设或维护”作为业绩评分项?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13:本项目为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运维,环保类信息化项目包含污染源在线监测相关项目。业绩评审因素分基于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目的是保证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设置的类似业绩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存在排斥其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情形。符合《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详见更正公告及附件。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2022-05-23 09:002022-06-07 09:00
投标截止时间2022-05-23 09:002022-06-07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2022-05-23 09:002022-06-07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 (略) 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 (略) ,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浏阳经开区恒康 (略)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 点击查看>>
地 址:浏阳经济技术 (略) (略)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龙武 (略)
联系人:王小娟
电 话: 点击查看>>
地 址:浏 (略) (略)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列表
  1. 澄清公告.pdf

2022 年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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