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浦项汽车板有限公司河钢浦项汽车板(乐亭)项目库区智能行车系统项目采购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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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HBCT- 点击查看>> -009

原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1.2业绩要求:3.2投标人在近五年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少具有1个智能行车系统建设业绩(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2.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清晰可辨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应能体现合同承包范围、签字时间等关键合同要素)。
3.1.3财务要求:3.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8至2020年度或2019-2021年度)由 (略) 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
3.1.4其他要求: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5本项目接受联合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应当签订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标段范围内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服务总负责。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 (略) 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变更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1.2业绩要求:3.2投标人在近五年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少具有1个智能行车系统建设业绩(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2.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清晰可辨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应能体现合同承包范围、签字时间等关键合同要素)。

3.1.3财务要求:3.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8至2020年度或2019-2021年度)由 (略) 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

3.1.4其他要求: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5本项目接受联合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应当签订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标段范围内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服务总负责。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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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1.2业绩要求:3.2投标人在近五年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少具有1个智能行车系统建设业绩(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2.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清晰可辨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应能体现合同承包范围、签字时间等关键合同要素)。
3.1.3财务要求:3.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8至2020年度或2019-2021年度)由 (略) 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
3.1.4其他要求: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5本项目接受联合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应当签订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标段范围内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服务总负责。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 (略) 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变更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1.2业绩要求:3.2投标人在近五年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少具有1个智能行车系统建设业绩(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2.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清晰可辨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应能体现合同承包范围、签字时间等关键合同要素)。

3.1.3财务要求:3.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18至2020年度或2019-2021年度)由 (略) 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考核联合体牵头人)。

3.1.4其他要求: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 3.5本项目接受联合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应当签订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标段范围内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服务总负责。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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