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东西线(吴隆高速空港出入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入口)道路景观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监理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一)-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扶绥县东西线(吴隆高速空港出入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入口)道路景观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监理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一)-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2-06-10 15:07信息来源: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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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0新(监理)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人名称:扶绥县 (略)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投标人资质、能力和诚信要求”“(4)其他要求”“①人员最低配备要求”现增加:注: 以上人员 “一人一岗”,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两个或以上岗位,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②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类工程师/监理员近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 (略) 会保险证明材料】。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现更正为:?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项、4.2.2项,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类似业绩”: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30分)……。现更正为: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20分)……;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分 协议书; (略) 分 通用条件; (略) 分 专用条件,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七、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涉及上述相关变更内容的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更正内容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崇左)http:/ 点击查看>> ,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下载。 八、公告发布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b 点击查看>>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崇左)http:/ 点击查看>> 。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扶绥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略) 2022年6月10日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 答疑澄清文件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投标人资质、能力和诚信要求”“(4)其他要求”“①人员最低配备要求”现增加:注: 以上人员 “一人一岗”,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两个或以上岗位,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②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类工程师/监理员近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 (略) 会保险证明材料】。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现更正为:?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项、4.2.2项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且按规定提交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 (略) 分()~()项内容的。【如:总监理工程师/专职投标员/其它人员在现任职单位的近 1 个月(年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现更正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且按规定提交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 (略) 分(1)~(8)项内容的。【如:总监理工程师/专职投标员/其它人员在现任职单位的近 1 个月(2022年5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现更正为: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类似业绩”: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30分)……。现更正为: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20分)……;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分 协议书; (略) 分 通用条件; (略) 分 专用条件;更改为以下内容: ?????????????????????????? (略) 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扶绥县东西线(吴隆高速空港出入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入口)道路景观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监理 ; 2. 工程地点:扶绥县 ; 3. 工程规模:扶绥县东西线(吴隆高速空港出入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入口)道路景观提升工程实施提升改造,设计总长约37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 (略) 红线范围内的绿化、景观提升; (略) 红线范 (略) 、 (略) 、 (略) 等节点进行景观设计;乐养城到南友高速渠黎出 (略) 灯更换;同正大道与上龙大道交叉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 (略) 面白改黑提升改造,约 点击查看>> 公里;乐养城至龙谷湾山口改扩建段全长约1公里, (略) 标准设计,扩建宽度为30米,设计时速60km/小时。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 (略) 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略) 码:, (略) :,广西建筑市 (略) :。 五、签约酬金 签约合同价(大写):。 包括: 1.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施工阶段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 (略) 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 (略) 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 (略) 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 (略) 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 (略) 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略) 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 (略) 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 (略) (略) 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略) 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略) 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 (略) 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略) 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略) 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略) 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 (略)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略) 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 (略) 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 (略) 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略) 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 (略) 分义务的通知; (略) 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 (略) 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 (略) (略) 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略) 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 (略) 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 (略) 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 (略)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 (略) 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 (略)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不包括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 (略) 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 (略) 门规章:《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 (略) 分(2011年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本工程勘察、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略) 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文件等;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本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如监理人需要调换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时,须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协商,报委托人同意后生效 。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所有涉及工程成本的文件需经委托人同意 。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承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监理人的监理工作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在委托人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3天内提交;监理月报在每月的30日前提交;监理例会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提交、监理通知在签发给承包单位后1天内提交,份数均为1份。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 (略) 有权属于: (略) 有。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2.7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合同。监理人如有违约,委托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履约保证金如扣完,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及时补足;如退还可约定为: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向委托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内,委托人将监理履约保证 (略) 退还给监理人(不计息)。 3. 委托人义务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实际损失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5. 支付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比例为:无 ,汇率为:无 。 5.2.1监理酬金计算方法∶暂定总价含税包干∶_______元 5.2.2监理酬金支付时间与金额∶(1)本工程监理费预付款为;无预付款。 (2)监理酬金按照工程进度款对应比例支付,监理酬金支付限额为按已完成 (略) 得监理费总额的8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97%; (4)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向委托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内,委托人将监理酬金总额的3%余 (略) 付清(不计息); (5)委托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须开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此发生的税费由监理人自负。 (6)监理酬金支付公式∶监理酬金=完成工程量百分比×监理合同价×80% 5.2.3 延期费用的支付∶原则上不支付延期 费用。 6.监 (略) 理 6.1、监理人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衣、食、住、行等费用自行负责。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向施工单位索要钱、物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扣监理费_5000_元); 6.2、监理人应对签署的工程资料文件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次,扣监理费20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发生该项违约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 点击查看>> 元违约金; 6.3、随着工程的进展,监理单位须派出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进场后经委托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少于 22 日,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少于22 日的,每缺1日扣监理费1000 元。由委托人每月进行考核。 6.4、由于监理人的重大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等)的;扣监理费5000 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 (略) 损失,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 点击查看>> 元违约金。 6.5、监理人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或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 6.6、监理人对施工单位按时提交的工程资料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不能按时审核完成的,每次扣监理费2000元。 6.7、在国家法定节假曰内及夜间施工,监理人因履行职责需加班的费用,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接受本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条件。 6.8、在保修阶段服务期内,如有需要,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服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9、在合同执行中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配备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中的承诺人员构架不一致的,每人每次扣监理费1000 元并由监理人进行整改。 6.10、各单位进场前,未按规定审核各种人员上岗资质,造成无证上岗、证件失效、人员资质不符等,扣监理费2000 元/次。 6.11、因监理原因,造成隐蔽工程无隐蔽验收记录,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扣监理费元/次。 6.12、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进行验收手续的;无合格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进场(含限时退场,未及时退场的)扣监理费2000 元/次。 6.13、因监理原因,造成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验证)、试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扣监理费5000 元/次。 6.14、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对各工序、阶段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等不认真阅读和管理以及)各施工阶段违规指挥,而造成工程大量返工的,扣监理费 点击查看>> 元/次。 6.15、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100 元/次。 6.16、布置的工作、要求,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不执行的,扣监理费1000 元/次。 6.17、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进行督促、落实整改情况的,扣监理费1000 元/次。 6.18、现场原始记录,签证单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扣监理费1000 元/次。 6.19、正常上班时间(早上八点), (略) 仍未有监理人员到位的扣监理费500 元/次。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后即生效 。 7.2 变更 7.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7.2.2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7.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7.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8. 争议解决8.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8.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略) 在地 (略) 提起诉讼。 9. 其他9.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9.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9.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9.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9.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监理服务资料署名权归属于监理人,其余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使用与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资料用于出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无 。 A-2 设计阶段:无 。 A-3 保修阶段:无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无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任何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附件:廉政合同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发包人( 点击查看>> 方): 监理人( 点击查看>> 方): 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施工监理服务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点击查看>> 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 点击查看>> 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点击查看>> 方报销任何应由 点击查看>> 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点击查看>> 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点击查看>>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 点击查看>> 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 点击查看>> 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点击查看>> 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 点击查看>>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点击查看>> 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 点击查看>>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点击查看>> 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 点击查看>>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点击查看>>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点击查看>> 方不得为 点击查看>> 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 点击查看>> 方利益。 (六) 点击查看>> 方如果发现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 点击查看>> 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 点击查看>> 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 点击查看>> 方进行报复。 点击查看>> 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 点击查看>> 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点击查看>>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 点击查看>>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点击查看>> 方建 (略) 门给予 点击查看>> 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工程 (略) 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监理服务期限 。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点击查看>> 份,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双方及 监督单位(部门) 各执一份。 点击查看>> 方单位: (盖章) 点击查看>> 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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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2-06-10 15:07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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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0新(监理)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人名称:扶绥县 (略)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投标人资质、能力和诚信要求”“(4)其他要求”“①人员最低配备要求”现增加:注: 以上人员 “一人一岗”,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两个或以上岗位,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②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类工程师/监理员近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 (略) 会保险证明材料】。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现更正为:?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项、4.2.2项,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类似业绩”: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30分)……。现更正为: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20分)……;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分 协议书; (略) 分 通用条件; (略) 分 专用条件,更正内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七、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涉及上述相关变更内容的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更正内容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崇左)http:/ 点击查看>> ,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登录下载。 八、公告发布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b 点击查看>>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崇左)http:/ 点击查看>> 。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扶绥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略) 2022年6月10日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 答疑澄清文件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投标人资质、能力和诚信要求”“(4)其他要求”“①人员最低配备要求”现增加:注: 以上人员 “一人一岗”,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两个或以上岗位,且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②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类工程师/监理员近1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 (略) 会保险证明材料】。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投标保证金:□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现更正为:?不需要提交,□需要提交……。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项、4.2.2项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且按规定提交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 (略) 分()~()项内容的。【如:总监理工程师/专职投标员/其它人员在现任职单位的近 1 个月(年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现更正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且按规定提交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 (略) 分(1)~(8)项内容的。【如:总监理工程师/专职投标员/其它人员在现任职单位的近 1 个月(2022年5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现更正为: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类似业绩”: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30分)……。现更正为:2019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得10分。(满分20分)……;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分 协议书; (略) 分 通用条件; (略) 分 专用条件;更改为以下内容: ?????????????????????????? (略) 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扶绥县东西线(吴隆高速空港出入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入口)道路景观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监理 ; 2. 工程地点:扶绥县 ; 3. 工程规模:扶绥县东西线(吴隆高速空港出入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入口)道路景观提升工程实施提升改造,设计总长约37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 (略) 红线范围内的绿化、景观提升; (略) 红线范 (略) 、 (略) 、 (略) 等节点进行景观设计;乐养城到南友高速渠黎出 (略) 灯更换;同正大道与上龙大道交叉口至南友高速渠黎出 (略) 面白改黑提升改造,约 点击查看>> 公里;乐养城至龙谷湾山口改扩建段全长约1公里, (略) 标准设计,扩建宽度为30米,设计时速60km/小时。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 (略) 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略) 码:, (略) :,广西建筑市 (略) :。 五、签约酬金 签约合同价(大写):。 包括: 1. 施工阶段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施工阶段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 (略) 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 (略) 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 (略) 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 (略) 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 (略) 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略) 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 (略) 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 (略) (略) 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略) 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略) 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 (略) 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略) 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略) 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略) 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 (略)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略) 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 (略) 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 (略) 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略) 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 (略) 分义务的通知; (略) 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 (略) 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 (略) (略) 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略) 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 (略) 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 (略) 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 (略)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 (略) 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 (略)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不包括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 (略) 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 (略) 门规章:《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 (略) 分(2011年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本工程勘察、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略) 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文件等;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本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如监理人需要调换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时,须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协商,报委托人同意后生效 。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所有涉及工程成本的文件需经委托人同意 。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承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监理人的监理工作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在委托人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3天内提交;监理月报在每月的30日前提交;监理例会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提交、监理通知在签发给承包单位后1天内提交,份数均为1份。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 (略) 有权属于: (略) 有。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2.7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合同。监理人如有违约,委托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履约保证金如扣完,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及时补足;如退还可约定为: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向委托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内,委托人将监理履约保证 (略) 退还给监理人(不计息)。 3. 委托人义务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按实际损失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5. 支付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比例为:无 ,汇率为:无 。 5.2.1监理酬金计算方法∶暂定总价含税包干∶_______元 5.2.2监理酬金支付时间与金额∶(1)本工程监理费预付款为;无预付款。 (2)监理酬金按照工程进度款对应比例支付,监理酬金支付限额为按已完成 (略) 得监理费总额的8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97%; (4)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向委托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内,委托人将监理酬金总额的3%余 (略) 付清(不计息); (5)委托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须开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此发生的税费由监理人自负。 (6)监理酬金支付公式∶监理酬金=完成工程量百分比×监理合同价×80% 5.2.3 延期费用的支付∶原则上不支付延期 费用。 6.监 (略) 理 6.1、监理人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衣、食、住、行等费用自行负责。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向施工单位索要钱、物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扣监理费_5000_元); 6.2、监理人应对签署的工程资料文件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次,扣监理费20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发生该项违约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 点击查看>> 元违约金; 6.3、随着工程的进展,监理单位须派出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进场后经委托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少于 22 日,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少于22 日的,每缺1日扣监理费1000 元。由委托人每月进行考核。 6.4、由于监理人的重大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等)的;扣监理费5000 元,并赔偿由此给委托 (略) 损失,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 点击查看>> 元违约金。 6.5、监理人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或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 6.6、监理人对施工单位按时提交的工程资料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不能按时审核完成的,每次扣监理费2000元。 6.7、在国家法定节假曰内及夜间施工,监理人因履行职责需加班的费用,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接受本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食宿条件。 6.8、在保修阶段服务期内,如有需要,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服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9、在合同执行中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配备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中的承诺人员构架不一致的,每人每次扣监理费1000 元并由监理人进行整改。 6.10、各单位进场前,未按规定审核各种人员上岗资质,造成无证上岗、证件失效、人员资质不符等,扣监理费2000 元/次。 6.11、因监理原因,造成隐蔽工程无隐蔽验收记录,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扣监理费元/次。 6.12、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进行验收手续的;无合格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进场(含限时退场,未及时退场的)扣监理费2000 元/次。 6.13、因监理原因,造成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验证)、试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扣监理费5000 元/次。 6.14、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对各工序、阶段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等不认真阅读和管理以及)各施工阶段违规指挥,而造成工程大量返工的,扣监理费 点击查看>> 元/次。 6.15、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100 元/次。 6.16、布置的工作、要求,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不执行的,扣监理费1000 元/次。 6.17、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进行督促、落实整改情况的,扣监理费1000 元/次。 6.18、现场原始记录,签证单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扣监理费1000 元/次。 6.19、正常上班时间(早上八点), (略) 仍未有监理人员到位的扣监理费500 元/次。 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后即生效 。 7.2 变更 7.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7.2.2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7.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7.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8. 争议解决8.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8.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略) 在地 (略) 提起诉讼。 9. 其他9.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9.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9.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9.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9.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监理服务资料署名权归属于监理人,其余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使用与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资料用于出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无 。 A-2 设计阶段:无 。 A-3 保修阶段:无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无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任何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附件:廉政合同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发包人( 点击查看>> 方): 监理人( 点击查看>> 方): 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施工监理服务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点击查看>> 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 点击查看>> 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 点击查看>> 方报销任何应由 点击查看>> 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点击查看>> 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点击查看>> 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 点击查看>> 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 点击查看>> 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点击查看>> 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 点击查看>>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点击查看>> 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 点击查看>>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点击查看>> 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 点击查看>>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点击查看>>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点击查看>> 方不得为 点击查看>> 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 点击查看>> 方利益。 (六) 点击查看>> 方如果发现 点击查看>> 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 点击查看>> 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 点击查看>> 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 点击查看>> 方进行报复。 点击查看>> 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 点击查看>> 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点击查看>>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点击查看>> 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 点击查看>> 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点击查看>> 方建 (略) 门给予 点击查看>> 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工程 (略) 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监理服务期限 。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点击查看>> 份,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双方及 监督单位(部门) 各执一份。 点击查看>> 方单位: (盖章) 点击查看>> 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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