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生活垃圾中型转运站工程澄清答疑
明光市生活垃圾中型转运站工程澄清答疑
原公告的 (略) :czgc 点击查看>> -03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明光市生活垃 (略) 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6月10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招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修改为:本项目一标段技术标为暗标评审,评审前 (略) 有投标人的技 (略) ;投标企业制 (略) 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略) 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技 (略) 理。
澄清答疑一: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标段二评审办法中资信标评审设置不合理,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 异议事项2: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指标设置要求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异议事项3:招标文件标段二3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与潜在供应商。异议事项4:招标文件中关于自动分配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要求不合理,存在将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依据和理由: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标段二评审办法中资信标评审设置不合理,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48资信标评审中关于设备要求的评审如下: 根据该要求,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4项为同一品牌的得10分,但并未明确通过何种证明材料来证明该四项设备属于同一品牌,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承诺函,还是可以证明属于同一品牌的其他证明文件,因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唯一依据为投标文件,而不 (略) 证据,这 (略) 分投标人为获取中标, (略) 家的产品,通过贴牌的手段将其作为投标人自身的设备来应标,从而谋取中标。侵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异议事项2: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指标设置要求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参 (略) 要求提供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未给与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开标时间如此紧凑,未给各供应商足够的时间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制作检测报告,且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也并非国标检测项的技术要求, (略) 分供应商对此作了专项检测。 (略) 分供应商作了相应的检测报告, (略) 拥有的检测报告上并未带有CMA标识,因此如要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保证不被扣分,则需要重新制作检测报告。从 (略) 检测报告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显然要求在开标时提供该要求的检测报告时间不足。第二、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只是表明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成果及司法鉴定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采信的依据。但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数据是为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并不是将其作为一种法律依据的凭证。且如投标人中标后还需进行设备交付及验收合格。且未标注CMA标识,不代表报告不真实,因此要求报告上必须带有CMA属于增设投标人以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供应商。第三、对于检测机构来说,其检测的依据都是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略) 都依据的 (略) 相关标准,其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建议删掉“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标识”。异议事项3:招标文件标段二3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与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标段二31吨车厢可 (略) 分技术参数如下:其中接近角/离去角,以前前悬/后悬的设置不合理. (略) 而言, (略) 的设计中是 (略) 要求及车辆限值进行设计的。若车辆的少许偏差就 (略) 的对接使用的话,明显是不合理的。且接近角/离去角是体现车辆通过性的一个参数,一般来说接近角/离去角越大,车辆的通过性越好。而前悬/后悬分别表示 (略) 到最前端的距离, (略) 到最后端的距离, 是车辆通过性的重要指标。前悬/后悬大,导致接近角/离去角小,车辆经过坡道台阶,在离开障碍物(如小丘、沟洼地等)时容易发生碰撞,同时还将因转弯角度过大易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等隐患。招标文件不仅将接近角 /离去角设置为越小越好,前悬/后悬设置为越大越好,并将其作为★参数,明显违反技术原理,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没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建议将★去掉。并修改该两项参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异议事项4:招标文件中关于自动分配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要求不合理,存在将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标段二中关于自动分配系统功能的要求如下: 第一、自动分配系统功能的主要作用是对来卸料车辆到指定卸料口的调度, (略) 家因设计理念的不同,对该功能实现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且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 (略) (略) 家对收集车的调度功能集成于交通指挥系统当中,更方便检修与维护。而将此功能独立出来除了增加维护成本与检修难度以及增加设备的故障率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货物的采购应该与时俱进,使用的技术应 (略) 家使用的技术应 (略) 家所使用的技术功能,才能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的质量。因此 (略) 家使用集成度更高、使用更便捷的系统参与到本项目的公平竞争中来。 第二、因该系统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检测项目,且此系统也并 (略) 的核心设备,所以除事先已知该技术要求的投标人外,大部分投标人并不会针对此项做单独的检测报告。本项将证明材料仅限制为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而排斥了现场实物图片等证明材料的形式,明显是通过结合该技术要求来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将本项目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为该供应商中标保驾护航,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建议删掉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回复:1.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参 (略) 要求提供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本条修改为: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标识;如检测报告没有CMA标识,须提供CMA相关证明;
2.★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删除“★”,技术参数要求不变;
3.其余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答疑二:一、质疑事项:关于本次招标文件第48-49页的二标段资信标评审有关内容对资质要求指向或限定特定供应商,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 1、设备要求 : “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 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 5 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 8 分,有 4 项 同一品牌得 10 分。” 2、企业实力: “投标人具有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具 有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依据和理由:本次招标文件设定潜在投标人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为同一品牌作为加分项,同时具备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加分项,对应本项目招投标既不能更好保障产品质量也不能作为企业实力参考标准,全国同时满足此两项 (略) (略) 家屈指可数, (略) 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修改建议: 1、设备要求 : “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 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 5 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 8 分,有 4 项 同一品牌得 10 分。” 此条删除。 2、企业实力: “投标人具有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具 有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修改 为:“投标人或授权企业具有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投标人或授权企业具有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回复: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经调研市场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答疑三:1、车辆技术参数要求中“外形尺寸(长×宽×高):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参考尺寸是指需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尺寸范围,还是提供不在此范围内的尺寸也属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 技术标评审中“技术参数要求: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 10 分,有一项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一般参数未响应是否也是本项不得分?
回复:加★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 (略) 分的评分,未加★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不参与技术评分;车辆须跟设备相匹配,满足项目使用需要,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视为响应。
澄清答疑四:一、质疑事项1:对招标文件P49页,资信标评审中第6项设备要求“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5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8分,有4项同一品牌得10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们很理解招标方的担忧,若这几项设 (略) 家,对今后的维护保养将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招标文件要求以上四项为同一品牌才能得满分。众所周知,在一个企业内有可能会存在不止一个品牌的产品。若按此进行评分, (略) 分具有以上 (略) 家不利,存在区别对待供应商的嫌疑。 质疑事项2:对招标文件P49页,技术标评审中要求“技术参数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有一项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该项要求对非★参数未明确,存在歧义。 事实依据:该条款未对非★参数进行要求,若非★参数有不满足项,是否扣分?请明确。 质疑事项3:对招标文件P87页,车辆技术参数要求“外形尺寸(长×宽×高: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该项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所设范围小,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车辆为专用车辆,其上装为非标设备,每个制造商使用的上装及底盘不一样,会存在车辆的外形尺寸等参数有差别。 (略) 设定的车辆外形尺寸为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其偏差范围很小,由此会有大量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况且本次投标车辆均 (略) 公告目录内产品,其车辆各项参数都是在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之内。 (略) 而言, (略) 的设计中是 (略) 要求及车辆限值进行设计的。若车辆的少许偏差就 (略) 的对接使用,明显是不合理的。存在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依据和理由: 三、质疑事项内容 质疑事项1:对招标文件P49页,资信标评审中第6项设备要求“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5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8分,有4项同一品牌得10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们很理解招标方的担忧,若这几项设 (略) 家,对今后的维护保养将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招标文件要求以上四项为同一品牌才能得满分。众所周知,在一个企业内有可能会存在不止一个品牌的产品。若按此进行评分, (略) 分具有以上 (略) 家不利,存在区别对待供应商的嫌疑。 质疑事项2:对招标文件P49页,技术标评审中要求“技术参数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有一项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该项要求对非★参数未明确,存在歧义。 事实依据:该条款未对非★参数进行要求,若非★参数有不满足项,是否扣分?请明确。 质疑事项3:对招标文件P87页,车辆技术参数要求“外形尺寸(长×宽×高: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该项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所设范围小,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车辆为专用车辆,其上装为非标设备,每个制造商使用的上装及底盘不一样,会存在车辆的外形尺寸等参数有差别。 (略) 设定的车辆外形尺寸为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其偏差范围很小,由此会有大量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况且本次投标车辆均 (略) 公告目录内产品,其车辆各项参数都是在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之内。 (略) 而言, (略) 的设计中是 (略) 要求及车辆限值进行设计的。若车辆的少许偏差就 (略) 的对接使用,明显是不合理的。存在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四、法律依据:: 以上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与质疑事项相关请求 请求:在保证采购人的实际使用要求下,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要求。 建议修改为:1. 资信标评审中第6项设备要求“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 (略) 家生产的得5分, (略) 家生产的得8分, (略) 家生产的得10分。” 2. 技术标评审中要求“技术参数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有一项★参数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 3. 车辆技术参数要求“外形尺寸(长×宽×高:≤9200×2550×3300(mm)(参考尺寸)” 。
回复: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经调研市场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答疑五:异议事项1:招标项目第二标段适用法律错误,通过适用招标投标法规避政府采购。 异议事项2:本项目标段二技术标评审设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及排斥潜在供应商。
依据和理由1.事实依据: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明光市生活垃 (略) 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标段为明光市生活垃 (略) 设备采购及安装。从整本招标文件可知,一标段为工程施工建设项目,二标段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略)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 (略) 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略) 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略) 分,且为实现工 (略)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 (略)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项目一标段为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本项目二标段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略) 分,且为实现工 (略)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何为“不可分割”与“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实践经验,“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筋、水泥、门窗等,“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本项目一标段竣工验收后即代表基本功能已经实现,不能将该主体工程用于垃圾中转等为实现该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工程的基本功能对待。因此本项目标段二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略) 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略) 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略) 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略) 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从本项目招标文件可知,本项目采购人为明光市城市管 (略) ,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可见本项目标段二为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理应适用政府采购法,针对标段二单独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标文件。而不是将一标段的工程施工建设与二标段的政府采购货物结合到一起统一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而规避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据和理由2.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49标段二技术标评审中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本项目技术参数多达几百条,而★参数有十几项,而技术参数只要求★完全响应得10分,而一条不满 (略) 不得分,根据该评审标准,整个 (略) 分,只有★参数为评审项,其他项不参与技术标评审,那设置其他几百项技术参数的意义在哪里?是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只要★参数满足即可, (略) 不满足也完全不影响中标,此种设置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技术参数与评标办法,如果不是事先就清楚该项目标段二的技术参数而提前根据要求制作相应的检测报告,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完 (略) 家的技术参数而设置的本项目的技术要求。通过此种设置来限制其他优秀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争。且★参数设置毫无合理性,标段二采购的设备有10几种,而★参数却单单挑选了垃圾压实器、、卸料溜槽及箱体翻转系统及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三种设备中的几条。 众所周知,垃圾压实器及卸料溜槽及箱体翻转系统为非标产品,不同供应商因其设计结构及制造工艺的不同,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只要可满足整体需求即可,并不代表着★参数一项不满足,或即使数据满 (略) 拥有的检测报告中没有CMA标识就代表垃圾压实器及卸料溜槽及箱体翻转系统的功能不能实现,这种设置明显是在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投标,即使供应商参与投标,也因为此种不合理的要求而使其投标沦为“陪标”的境地,因此该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而3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中将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等设置为了★参数也明显不合理。车辆的此四个 (略) 使用的的底盘相关。而根据标段二的技术标评审办法车辆的底盘等并不属于评审因素的范围内,长宽高以及功率、总质量等都不属于评审因素,那么与底盘相关的参数,是出于何种理由将其设为★参数呢?该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通过此种设置排斥其他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争。
回复:★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删除“★”,技术参数要求不变。
其余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2年6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上述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 (略) ,以本次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招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 (略) 通知内容,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
名 称:明光市城市管 (略)
地址: (略) (略) 龙山大厦
联系方式:李军 点击查看>>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盛 (略) 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 (略) 千城大厦7楼
联系方式:朱莉 点击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莉
电 话: 点击查看>>
原公告的 (略) :czgc 点击查看>> -03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明光市生活垃 (略) 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6月10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招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修改为:本项目一标段技术标为暗标评审,评审前 (略) 有投标人的技 (略) ;投标企业制 (略) 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 (略) 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技 (略) 理。
澄清答疑一: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标段二评审办法中资信标评审设置不合理,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 异议事项2: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指标设置要求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异议事项3:招标文件标段二3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与潜在供应商。异议事项4:招标文件中关于自动分配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要求不合理,存在将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依据和理由:异议事项1:招标文件标段二评审办法中资信标评审设置不合理,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48资信标评审中关于设备要求的评审如下: 根据该要求,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4项为同一品牌的得10分,但并未明确通过何种证明材料来证明该四项设备属于同一品牌,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承诺函,还是可以证明属于同一品牌的其他证明文件,因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唯一依据为投标文件,而不 (略) 证据,这 (略) 分投标人为获取中标, (略) 家的产品,通过贴牌的手段将其作为投标人自身的设备来应标,从而谋取中标。侵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异议事项2: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指标设置要求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参 (略) 要求提供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未给与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开标时间如此紧凑,未给各供应商足够的时间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制作检测报告,且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也并非国标检测项的技术要求, (略) 分供应商对此作了专项检测。 (略) 分供应商作了相应的检测报告, (略) 拥有的检测报告上并未带有CMA标识,因此如要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保证不被扣分,则需要重新制作检测报告。从 (略) 检测报告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显然要求在开标时提供该要求的检测报告时间不足。第二、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只是表明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成果及司法鉴定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采信的依据。但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数据是为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并不是将其作为一种法律依据的凭证。且如投标人中标后还需进行设备交付及验收合格。且未标注CMA标识,不代表报告不真实,因此要求报告上必须带有CMA属于增设投标人以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供应商。第三、对于检测机构来说,其检测的依据都是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略) 都依据的 (略) 相关标准,其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建议删掉“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标识”。异议事项3:招标文件标段二3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与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标段二31吨车厢可 (略) 分技术参数如下:其中接近角/离去角,以前前悬/后悬的设置不合理. (略) 而言, (略) 的设计中是 (略) 要求及车辆限值进行设计的。若车辆的少许偏差就 (略) 的对接使用的话,明显是不合理的。且接近角/离去角是体现车辆通过性的一个参数,一般来说接近角/离去角越大,车辆的通过性越好。而前悬/后悬分别表示 (略) 到最前端的距离, (略) 到最后端的距离, 是车辆通过性的重要指标。前悬/后悬大,导致接近角/离去角小,车辆经过坡道台阶,在离开障碍物(如小丘、沟洼地等)时容易发生碰撞,同时还将因转弯角度过大易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等隐患。招标文件不仅将接近角 /离去角设置为越小越好,前悬/后悬设置为越大越好,并将其作为★参数,明显违反技术原理,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没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建议将★去掉。并修改该两项参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异议事项4:招标文件中关于自动分配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要求不合理,存在将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标段二中关于自动分配系统功能的要求如下: 第一、自动分配系统功能的主要作用是对来卸料车辆到指定卸料口的调度, (略) 家因设计理念的不同,对该功能实现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且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 (略) (略) 家对收集车的调度功能集成于交通指挥系统当中,更方便检修与维护。而将此功能独立出来除了增加维护成本与检修难度以及增加设备的故障率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货物的采购应该与时俱进,使用的技术应 (略) 家使用的技术应 (略) 家所使用的技术功能,才能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的质量。因此 (略) 家使用集成度更高、使用更便捷的系统参与到本项目的公平竞争中来。 第二、因该系统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检测项目,且此系统也并 (略) 的核心设备,所以除事先已知该技术要求的投标人外,大部分投标人并不会针对此项做单独的检测报告。本项将证明材料仅限制为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而排斥了现场实物图片等证明材料的形式,明显是通过结合该技术要求来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将本项目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为该供应商中标保驾护航,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建议删掉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回复:1.招标文件标段二技术参 (略) 要求提供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本条修改为: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标识;如检测报告没有CMA标识,须提供CMA相关证明;
2.★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删除“★”,技术参数要求不变;
3.其余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答疑二:一、质疑事项:关于本次招标文件第48-49页的二标段资信标评审有关内容对资质要求指向或限定特定供应商,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 1、设备要求 : “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 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 5 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 8 分,有 4 项 同一品牌得 10 分。” 2、企业实力: “投标人具有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具 有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依据和理由:本次招标文件设定潜在投标人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为同一品牌作为加分项,同时具备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加分项,对应本项目招投标既不能更好保障产品质量也不能作为企业实力参考标准,全国同时满足此两项 (略) (略) 家屈指可数, (略) 分潜在供应商的参与。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修改建议: 1、设备要求 : “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 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 5 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 8 分,有 4 项 同一品牌得 10 分。” 此条删除。 2、企业实力: “投标人具有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具 有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修改 为:“投标人或授权企业具有生 (略) 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投标人或授权企业具有垃圾渗滤液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回复: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经调研市场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答疑三:1、车辆技术参数要求中“外形尺寸(长×宽×高):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参考尺寸是指需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尺寸范围,还是提供不在此范围内的尺寸也属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 技术标评审中“技术参数要求: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 10 分,有一项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一般参数未响应是否也是本项不得分?
回复:加★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 (略) 分的评分,未加★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不参与技术评分;车辆须跟设备相匹配,满足项目使用需要,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视为响应。
澄清答疑四:一、质疑事项1:对招标文件P49页,资信标评审中第6项设备要求“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5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8分,有4项同一品牌得10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们很理解招标方的担忧,若这几项设 (略) 家,对今后的维护保养将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招标文件要求以上四项为同一品牌才能得满分。众所周知,在一个企业内有可能会存在不止一个品牌的产品。若按此进行评分, (略) 分具有以上 (略) 家不利,存在区别对待供应商的嫌疑。 质疑事项2:对招标文件P49页,技术标评审中要求“技术参数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有一项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该项要求对非★参数未明确,存在歧义。 事实依据:该条款未对非★参数进行要求,若非★参数有不满足项,是否扣分?请明确。 质疑事项3:对招标文件P87页,车辆技术参数要求“外形尺寸(长×宽×高: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该项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所设范围小,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车辆为专用车辆,其上装为非标设备,每个制造商使用的上装及底盘不一样,会存在车辆的外形尺寸等参数有差别。 (略) 设定的车辆外形尺寸为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其偏差范围很小,由此会有大量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况且本次投标车辆均 (略) 公告目录内产品,其车辆各项参数都是在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之内。 (略) 而言, (略) 的设计中是 (略) 要求及车辆限值进行设计的。若车辆的少许偏差就 (略) 的对接使用,明显是不合理的。存在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依据和理由: 三、质疑事项内容 质疑事项1:对招标文件P49页,资信标评审中第6项设备要求“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有两项同一品牌得5分,有三项同一品牌得8分,有4项同一品牌得10分。”该项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我们很理解招标方的担忧,若这几项设 (略) 家,对今后的维护保养将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招标文件要求以上四项为同一品牌才能得满分。众所周知,在一个企业内有可能会存在不止一个品牌的产品。若按此进行评分, (略) 分具有以上 (略) 家不利,存在区别对待供应商的嫌疑。 质疑事项2:对招标文件P49页,技术标评审中要求“技术参数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有一项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该项要求对非★参数未明确,存在歧义。 事实依据:该条款未对非★参数进行要求,若非★参数有不满足项,是否扣分?请明确。 质疑事项3:对招标文件P87页,车辆技术参数要求“外形尺寸(长×宽×高: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该项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所设范围小,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车辆为专用车辆,其上装为非标设备,每个制造商使用的上装及底盘不一样,会存在车辆的外形尺寸等参数有差别。 (略) 设定的车辆外形尺寸为8800×2500×3120(mm)±100(参考尺寸),其偏差范围很小,由此会有大量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况且本次投标车辆均 (略) 公告目录内产品,其车辆各项参数都是在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之内。 (略) 而言, (略) 的设计中是 (略) 要求及车辆限值进行设计的。若车辆的少许偏差就 (略) 的对接使用,明显是不合理的。存在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 四、法律依据:: 以上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与质疑事项相关请求 请求:在保证采购人的实际使用要求下,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要求。 建议修改为:1. 资信标评审中第6项设备要求“其中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设备、中央控制系统、 (略) 理设备 (略) 家生产的得5分, (略) 家生产的得8分, (略) 家生产的得10分。” 2. 技术标评审中要求“技术参数加★参数必须完全响应,压头水平行程须满足四个工位使用,完全响应的得10分,有一项★参数未响应的本项不得分。” 3. 车辆技术参数要求“外形尺寸(长×宽×高:≤9200×2550×3300(mm)(参考尺寸)” 。
回复: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经调研市场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答疑五:异议事项1:招标项目第二标段适用法律错误,通过适用招标投标法规避政府采购。 异议事项2:本项目标段二技术标评审设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及排斥潜在供应商。
依据和理由1.事实依据: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明光市生活垃 (略) 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标段为明光市生活垃 (略) 设备采购及安装。从整本招标文件可知,一标段为工程施工建设项目,二标段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略)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略) 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 (略) 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略) 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略) 分,且为实现工 (略)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 (略)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项目一标段为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本项目二标段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略) 分,且为实现工 (略)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何为“不可分割”与“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实践经验,“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筋、水泥、门窗等,“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本项目一标段竣工验收后即代表基本功能已经实现,不能将该主体工程用于垃圾中转等为实现该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工程的基本功能对待。因此本项目标段二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略) 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略) 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略) 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略) 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从本项目招标文件可知,本项目采购人为明光市城市管 (略) ,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可见本项目标段二为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理应适用政府采购法,针对标段二单独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标文件。而不是将一标段的工程施工建设与二标段的政府采购货物结合到一起统一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而规避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据和理由2.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49标段二技术标评审中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本项目技术参数多达几百条,而★参数有十几项,而技术参数只要求★完全响应得10分,而一条不满 (略) 不得分,根据该评审标准,整个 (略) 分,只有★参数为评审项,其他项不参与技术标评审,那设置其他几百项技术参数的意义在哪里?是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只要★参数满足即可, (略) 不满足也完全不影响中标,此种设置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技术参数与评标办法,如果不是事先就清楚该项目标段二的技术参数而提前根据要求制作相应的检测报告,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完 (略) 家的技术参数而设置的本项目的技术要求。通过此种设置来限制其他优秀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争。且★参数设置毫无合理性,标段二采购的设备有10几种,而★参数却单单挑选了垃圾压实器、、卸料溜槽及箱体翻转系统及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三种设备中的几条。 众所周知,垃圾压实器及卸料溜槽及箱体翻转系统为非标产品,不同供应商因其设计结构及制造工艺的不同,都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只要可满足整体需求即可,并不代表着★参数一项不满足,或即使数据满 (略) 拥有的检测报告中没有CMA标识就代表垃圾压实器及卸料溜槽及箱体翻转系统的功能不能实现,这种设置明显是在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投标,即使供应商参与投标,也因为此种不合理的要求而使其投标沦为“陪标”的境地,因此该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而31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中将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等设置为了★参数也明显不合理。车辆的此四个 (略) 使用的的底盘相关。而根据标段二的技术标评审办法车辆的底盘等并不属于评审因素的范围内,长宽高以及功率、总质量等都不属于评审因素,那么与底盘相关的参数,是出于何种理由将其设为★参数呢?该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通过此种设置排斥其他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争。
回复:★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删除“★”,技术参数要求不变。
其余技术参数均系满足招标人招标需求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2年6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上述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 (略) ,以本次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招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 (略) 通知内容,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
名 称:明光市城市管 (略)
地址: (略) (略) 龙山大厦
联系方式:李军 点击查看>>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盛 (略) 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 (略) 千城大厦7楼
联系方式:朱莉 点击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莉
电 话: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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