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物流服务与管理品牌专业群(三期)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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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名称: 广西 (略)

地址:南宁市 (略) 1号天健世纪花园5栋2单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联系人:黄勇钊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质疑供应商于 (略) 物流服务与管理品牌专业群(三期)(GXZC2022-C3- 点击查看>> -GXJT)项目的质疑函 ,我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与采购人共 (略) 质疑的事项,现在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及设定10分的价格分与项目采购清单不符,有限制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仅有“第8项教材、第9项资源库、第12项师资培训”属于服务内容,其中教材及资源库从参数上看也有企业有标准化产品可以满足。因此本项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将价格分设定为10分与项目特点完全不符。并且项目清单中其他的产品并不是上述三项服务内容配套的设施设备,第13项清单“系统集成费”一般属于工程类、货物类项目的内容,如果说本项目是一个教材资源开发、师资培训的服务项目,那么根本不存在系统集成的内容,因此本项目本质上是属于货物类采购,价格分的设定上应按30-60分的标准进行设定。建议项目修改为货物类采购,并且调整价格分到合理分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质疑供应商提及的“第 8项教材、第 9 项资源库、第 12项师资培训”这三项服务已占总预算的60%以上,而其他产品有些本身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品,有些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配套产品,因此本项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是完全符合要求的,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规定的情形。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项目采购清单第7项“软件升级”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 (略) 原有的系统上进行版本升级,那么只有原有产品供应商可以满足产品的升级要求,属于指定供应商的不合法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限制性。并且软件升级属于产品迭代,属于货物的采购,潜在供应商不可能在原有平台上做二次开发的升级。建议删除本项产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或项目改为货物类采购,该软件向市场内潜在供应商采购全新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复:成交供应商仅需要对原有软件进行重装,有软件开发、服务能力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服务供应商,采购人可 (略) 商对系统重装给予协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规定的情形。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项目采购清单第12项“师资培训”参数中关于技能竞赛指导的要求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参数中要求“培训师资必须为参加过全国中职技能 (略) (略) 专业教师”,该条款属于指定特定大赛资质人员进行项目指导培训,该条款有严重的指向性、限制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项目采购清单第14项“教学终端”参数中要求“提供此功能界面截图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资质及服务要求”条款中的内容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

1、该产品为硬件产品,要求提供相关的功能截图存在严重的限制性。首先相关截图是基于硬件配合,要求提供截图并不能真实反馈产品的功能、性能;其次目前政府采购中严 (略) 家盖章的截图、资质等作为限制条件,本项目中要求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要求。建议删除相关截图要求。

2、技术参数中“资质及服务要求”规定:供 (略) 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略) 印章),采购人保留对 (略) 竞标的产品功能进行全面测试的权利,若测试结果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视为不合格产品,视为恶意竞标,成交无效。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退货,并上 (略) 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索赔的权利。该要求属于中标后通过产品演示、检测等要求推翻磋商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项目磋商结束后再进行对产品测试并取消中标资格,那么项目评审、评标出来的结果没有任何意义,且中标后产品测试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谁来监督、检测标准是什么等等问题都无法保证。建议删除资质及服务要求中不合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5:评分标准中“服务方案及其管理措施分、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分、

售后服务分”三个评分项存在评审内容没有量化,评分标准过于主观的问题。


事实依据:上述三项评分标准中基本上采用科学、合理、周全、可靠等作为评审依据,以上的评分关键字均没有量化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周全可靠的标准是什么?评标专家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方案是科学的?完全没有标准,基本上由评标专家主观来认定。另外这三项评审分值占到45分,且各档之间分差巨大,结合本项目10分的价格分来分析,一个超过200万预算的项目,哪怕供应商投1块钱但是由于评委主观因素,也不可能中标。建议修改此三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答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6:评分标准中“企业实力分”中第3-7项评分标准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

1、要求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略) (略) 上查询的获奖证明截图作为评审内容,该要求明显是属于采用特定获奖奖项作为成交条件,违反了法规要求。其次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与本项目产品交付没有关联,建议删除。

2、要 (略) 产教融合典型案列或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材料作为评审标准与项目特点不符,本项目产品或服务并不涉及产教融合及虚拟仿真的内容,评分标准的设定明显与采购需求不符。并且该要求明 (略) 产教融合案例和国家级仿真实验项目,有明显的指向性。建议删除。

3、要 (略)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合作伙伴作为评审标准同样是以特定资质、奖项作为成交条件的限制性。建议删除。

4、要求提供近3年承办或者技术支持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供应链、智慧物流、货运代理相关培训或竞赛作为评分标准与项目特点不符,本项目产品或服务并不涉及技能竞赛的相关内容,评分标准的设定明显与采购需求不符。并且该要求明确限制为近三年、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关于质疑事项6事实依据中1、2、3项,采购人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因采购需求中涉及技能竞赛要求,第4项中评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内容有调整,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7:本项目成本低、预算高,并且设定极低的价格分(10分),有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嫌疑。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点击查看>> 万元,根据我公司的从业经验评估,成本在50万以内。项目明显的硬件为35台电脑,其他均为软件、资源、师资培训,并且技术参数宽泛、内容不明确,在交付上留有极大的空间。并且本项目的企业资质实力评审设定为“供 (略) 家”,项目履约的主体为中标供应商,但是企业实力 (略) 家,项目明显是由无资质企业操控。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存在150万以上的利润空间,项目设定的10分价格分为利益输送提供了保障,势必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损失。建议重新组织对项目招标内容、预算、项目合规性等方面的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价格分设定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略) 提及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对评审设定为“供 (略) 家”、预算等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规定的情形,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以上是对 (略) 提质疑的答复。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 (略) 投诉。

(略)

广西建通 (略)

2022年6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 广西 (略)

地址:南宁市 (略) 1号天健世纪花园5栋2单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联系人:黄勇钊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质疑供应商于 (略) 物流服务与管理品牌专业群(三期)(GXZC2022-C3- 点击查看>> -GXJT)项目的质疑函 ,我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经与采购人共 (略) 质疑的事项,现在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及设定10分的价格分与项目采购清单不符,有限制性。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清单中仅有“第8项教材、第9项资源库、第12项师资培训”属于服务内容,其中教材及资源库从参数上看也有企业有标准化产品可以满足。因此本项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将价格分设定为10分与项目特点完全不符。并且项目清单中其他的产品并不是上述三项服务内容配套的设施设备,第13项清单“系统集成费”一般属于工程类、货物类项目的内容,如果说本项目是一个教材资源开发、师资培训的服务项目,那么根本不存在系统集成的内容,因此本项目本质上是属于货物类采购,价格分的设定上应按30-60分的标准进行设定。建议项目修改为货物类采购,并且调整价格分到合理分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质疑供应商提及的“第 8项教材、第 9 项资源库、第 12项师资培训”这三项服务已占总预算的60%以上,而其他产品有些本身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品,有些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配套产品,因此本项目定性为服务类采购是完全符合要求的,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八)规定的情形。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项目采购清单第7项“软件升级”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 (略) 原有的系统上进行版本升级,那么只有原有产品供应商可以满足产品的升级要求,属于指定供应商的不合法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限制性。并且软件升级属于产品迭代,属于货物的采购,潜在供应商不可能在原有平台上做二次开发的升级。建议删除本项产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或项目改为货物类采购,该软件向市场内潜在供应商采购全新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复:成交供应商仅需要对原有软件进行重装,有软件开发、服务能力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服务供应商,采购人可 (略) 商对系统重装给予协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规定的情形。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项目采购清单第12项“师资培训”参数中关于技能竞赛指导的要求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参数中要求“培训师资必须为参加过全国中职技能 (略) (略) 专业教师”,该条款属于指定特定大赛资质人员进行项目指导培训,该条款有严重的指向性、限制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项目采购清单第14项“教学终端”参数中要求“提供此功能界面截图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资质及服务要求”条款中的内容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

1、该产品为硬件产品,要求提供相关的功能截图存在严重的限制性。首先相关截图是基于硬件配合,要求提供截图并不能真实反馈产品的功能、性能;其次目前政府采购中严 (略) 家盖章的截图、资质等作为限制条件,本项目中要求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要求。建议删除相关截图要求。

2、技术参数中“资质及服务要求”规定:供 (略) 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略) 印章),采购人保留对 (略) 竞标的产品功能进行全面测试的权利,若测试结果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视为不合格产品,视为恶意竞标,成交无效。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退货,并上 (略) 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索赔的权利。该要求属于中标后通过产品演示、检测等要求推翻磋商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项目磋商结束后再进行对产品测试并取消中标资格,那么项目评审、评标出来的结果没有任何意义,且中标后产品测试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谁来监督、检测标准是什么等等问题都无法保证。建议删除资质及服务要求中不合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5:评分标准中“服务方案及其管理措施分、项目质量控制措施分、

售后服务分”三个评分项存在评审内容没有量化,评分标准过于主观的问题。


事实依据:上述三项评分标准中基本上采用科学、合理、周全、可靠等作为评审依据,以上的评分关键字均没有量化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周全可靠的标准是什么?评标专家如何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方案是科学的?完全没有标准,基本上由评标专家主观来认定。另外这三项评审分值占到45分,且各档之间分差巨大,结合本项目10分的价格分来分析,一个超过200万预算的项目,哪怕供应商投1块钱但是由于评委主观因素,也不可能中标。建议修改此三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答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6:评分标准中“企业实力分”中第3-7项评分标准存在指向性、限制性。

事实依据:

1、要求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略) (略) 上查询的获奖证明截图作为评审内容,该要求明显是属于采用特定获奖奖项作为成交条件,违反了法规要求。其次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与本项目产品交付没有关联,建议删除。

2、要 (略) 产教融合典型案列或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材料作为评审标准与项目特点不符,本项目产品或服务并不涉及产教融合及虚拟仿真的内容,评分标准的设定明显与采购需求不符。并且该要求明 (略) 产教融合案例和国家级仿真实验项目,有明显的指向性。建议删除。

3、要 (略)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合作伙伴作为评审标准同样是以特定资质、奖项作为成交条件的限制性。建议删除。

4、要求提供近3年承办或者技术支持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供应链、智慧物流、货运代理相关培训或竞赛作为评分标准与项目特点不符,本项目产品或服务并不涉及技能竞赛的相关内容,评分标准的设定明显与采购需求不符。并且该要求明确限制为近三年、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倾向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关于质疑事项6事实依据中1、2、3项,采购人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因采购需求中涉及技能竞赛要求,第4项中评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内容有调整,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7:本项目成本低、预算高,并且设定极低的价格分(10分),有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嫌疑。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点击查看>> 万元,根据我公司的从业经验评估,成本在50万以内。项目明显的硬件为35台电脑,其他均为软件、资源、师资培训,并且技术参数宽泛、内容不明确,在交付上留有极大的空间。并且本项目的企业资质实力评审设定为“供 (略) 家”,项目履约的主体为中标供应商,但是企业实力 (略) 家,项目明显是由无资质企业操控。质疑人认为本项目存在150万以上的利润空间,项目设定的10分价格分为利益输送提供了保障,势必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损失。建议重新组织对项目招标内容、预算、项目合规性等方面的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价格分设定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略) 提及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对评审设定为“供 (略) 家”、预算等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规定的情形,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以上是对 (略) 提质疑的答复。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 (略) 投诉。

(略)

广西建通 (略)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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