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全域绿色智慧化停车场建设(一期)勘察设计/标段答疑书(01号)(60,000元)
郫都全域绿色智慧化停车场建设(一期)勘察设计/标段答疑书(01号)(60,000元)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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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点击查看>> 万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郫都全域绿色智慧化停车场建设(一期)勘察设计/标段 答疑书( (略) ) 问题1:招标文件第46-4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1)条“勘察大纲和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说明的评分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三个必备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在其具备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做出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 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提供。 回复1:招标人未公布项目建议书、可研及前期成果资料,请各投标人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类似项目经验对项目 (略) 和关键节点设计内容进行阐述。本项目方案设计为概念性设计方案,并非实施性方案,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第47-50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2)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中部分专业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4个岗位)要求为“测量专业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测绘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设计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中级技术职称xxx具备建筑工程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电气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电气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建筑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建筑经济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 其他的专业负责人或勘察负责人(6个岗位)则另行要求为“勘察负责人:xxx具备岩土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xxx具备岩土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结构专业负责人:xxx具有结构类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结构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等。 招标文件中的勘察负责人、专业勘察工程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要求皆为xx类专业,此要求为常规与标准要求。而在测量专业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为狭义的特定专业名称。而其他的“测量”、“建筑”、“电气”、“造价”专业,如“测量工程”、“建筑设计”、“建筑结构”、“电气设计”、“电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工程造价”、“工程经济”等,皆符合国家各专业设计职称的标准规定,并具有合法合理的执业权限及资格,将“测量”、“建筑”、“电气”、“造价”限定为特定狭义的专业名称要求,排斥了具备“xx类”的其他专业名称职称的合法使用,同时也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勘察负责人、专业勘察工程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的“xx类”的职称专业要求不统一。从而产生了很强的特定指向性,属于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的行为。 要求:在测量专业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上,应与勘察负责人、专业勘察工程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标准予以统一。修正为“测绘工程类”、“建筑工程类”、“电气类”、“建筑经济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回复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加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测绘工程和建筑工程及电气专业不存在指向性,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题3:招标文件第47-49页第2.2.4(2)条“勘察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与“设计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招标文件第51页第2.2.4(4)条“勘察类似工程业绩”与“设计类似工程业绩”中“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的设计成员单位应该提供设计业绩、勘察成员单位应该提供勘察业绩;业绩资料提供中标书、合同主要页、已完成的业主证明或审查合格书”。 具备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已经充分证明了业绩的相关情况,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选)通知书、合同主要页,将部分不需要招投标的委托类合法业绩予以了排斥,这属于违反国家招投标法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中标书”的称谓非常奇怪与不正规,应为“中标(选)通知书”。否则,会造成评审混乱、胡乱扣分或废标。 招标人于2022年7月1日发布的“郫都全域绿色智慧化停车场建设(一期)勘察设计/标段补遗书(编号:001)”中,删除了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也造成了业绩证明材料模糊,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要求:应修正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的设计成员单位应该提供设计业绩、勘察成员单位应该提供勘察业绩;业绩资料提供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已完成的业主证明或审查合格书”。 回复3: 请仔细阅读理解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三)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 注的内容执行。 招标人:成都市郫都区蜀都乡村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建 (略) 2022年07月08日 |
递交时间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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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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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点击查看>> 万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郫都全域绿色智慧化停车场建设(一期)勘察设计/标段 答疑书( (略) ) 问题1:招标文件第46-47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1)条“勘察大纲和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说明的评分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三个必备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在其具备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做出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 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提供。 回复1:招标人未公布项目建议书、可研及前期成果资料,请各投标人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类似项目经验对项目 (略) 和关键节点设计内容进行阐述。本项目方案设计为概念性设计方案,并非实施性方案,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第47-50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4(2)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中部分专业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4个岗位)要求为“测量专业负责人:具有测绘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测绘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设计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中级技术职称xxx具备建筑工程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电气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电气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建筑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建筑经济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 其他的专业负责人或勘察负责人(6个岗位)则另行要求为“勘察负责人:xxx具备岩土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xxx具备岩土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结构专业负责人:xxx具有结构类中级技术职称xxx具有结构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xxx”等。 招标文件中的勘察负责人、专业勘察工程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要求皆为xx类专业,此要求为常规与标准要求。而在测量专业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为狭义的特定专业名称。而其他的“测量”、“建筑”、“电气”、“造价”专业,如“测量工程”、“建筑设计”、“建筑结构”、“电气设计”、“电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工程造价”、“工程经济”等,皆符合国家各专业设计职称的标准规定,并具有合法合理的执业权限及资格,将“测量”、“建筑”、“电气”、“造价”限定为特定狭义的专业名称要求,排斥了具备“xx类”的其他专业名称职称的合法使用,同时也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勘察负责人、专业勘察工程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的“xx类”的职称专业要求不统一。从而产生了很强的特定指向性,属于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法规的行为。 要求:在测量专业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职称要求上,应与勘察负责人、专业勘察工程师、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标准予以统一。修正为“测绘工程类”、“建筑工程类”、“电气类”、“建筑经济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回复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加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测绘工程和建筑工程及电气专业不存在指向性,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题3:招标文件第47-49页第2.2.4(2)条“勘察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与“设计负责人任职资格与类似业绩”、招标文件第51页第2.2.4(4)条“勘察类似工程业绩”与“设计类似工程业绩”中“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的设计成员单位应该提供设计业绩、勘察成员单位应该提供勘察业绩;业绩资料提供中标书、合同主要页、已完成的业主证明或审查合格书”。 具备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已经充分证明了业绩的相关情况,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选)通知书、合同主要页,将部分不需要招投标的委托类合法业绩予以了排斥,这属于违反国家招投标法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中标书”的称谓非常奇怪与不正规,应为“中标(选)通知书”。否则,会造成评审混乱、胡乱扣分或废标。 招标人于2022年7月1日发布的“郫都全域绿色智慧化停车场建设(一期)勘察设计/标段补遗书(编号:001)”中,删除了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也造成了业绩证明材料模糊,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要求:应修正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的设计成员单位应该提供设计业绩、勘察成员单位应该提供勘察业绩;业绩资料提供中标(选)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已完成的业主证明或审查合格书”。 回复3: 请仔细阅读理解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文件(三)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表 注的内容执行。 招标人:成都市郫都区蜀都乡村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建 (略) 2022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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