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城镇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第一批)答疑文件(第二次)
丰都县城镇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第一批)答疑文件(第二次)
丰都县城 (略) 理设施项目 (第一批)
答疑文件(第二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丰都县城 (略) 理设施项目(第一批)【 (略) :1064-221HD 点击查看>> 】招标文件作出如下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对纸质答疑文件的回答 (略) 信息。
某公司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1、
本次招标文件招标共十四类产品。其产品行业跨度大, (略) 家能生产。如“分类垃圾桶(120L)、四分类垃圾桶(240L)”属于塑料制品,“垃圾分类收集箱房、垃圾分类收集箱、两分类果皮箱、手动手推车、移动式应急垃圾收运车(新能源)”属于钢结构制品,“可回收垃圾车(传统能源)、有害垃圾车(传统能源)、垃圾压缩车(传统能源)、垃圾压缩车(新能源)、高压冲洗车、应急皮卡车、”属于车辆类,“大件垃圾破碎机(3-5t/h)”属于特种设备类。 (略) 需要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资质不尽相同, (略) 家完成。
而且在招标文件“六、投标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七)本项目不允许转包”,由上面可知,若将这十四类产品作为一包, (略) 家能完全满足,本身就存在严重不合理的,而且中标单位势 (略) 家购买,其实质与不允许转包相冲突。如此分包也会导致中 (略) 家采购再供给采购人,其只会增加采购人的采购成本以及项目管理负担,从而造成国有资金大量流失;
然后,在2022年6月23日答疑补遗中可见,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企业如此之多,说明招标设置极度不合理,严重扰乱营商环境,违背 (略) 的精神指示,存在着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答疑补遗中却依旧回复:
1、划分合同分包为采购人权利。
2、本项目根据发改委立项文件的建设内容与规模进行招标,立项文件无分包或划分标段要求;
3、本项目招标不仅是货物采购,还包括交货后的相关配套服务,且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均为相互关联的项目,为便于项目管理及整体推进,降低采购费用,本项 (略) 理。
由此可见,明显存在不合理,不正确,却依旧打包采购,这其中“中标的代理商”与采购方存在多么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扰乱市场公平公正!希望采购方,招标代理机构能及时拨乱反正,提供一个公共公正的竞争环境,同也希 (略) 门承担起监督职责,给我们优秀的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否则,我公司将保留向丰都纪委,重 (略) 门投诉的相关权利!
质疑事项2、在评审因素技术实力中存在与技术要求不相符的情况,具体事实如下: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1)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的技术能力,需有“环卫车智能控制软件”、“智慧环卫系统”、“DTU嵌入式软件”类软件著作权并提供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每份得1分,最高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的技术能力,需有“环卫车智能控制软件”、“智慧环卫系统”、“DTU嵌入式软件”类软件著作权并提供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每份得1分,最高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的技术能力,需有“DTU嵌入式软件”与“环卫车智能控制系统”类省级及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晰扫描件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以上两条在招标文件主要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中未见有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等技术的具体要求。为何又在评审因素中作为评分要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而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中未体现与评审因素中相对应的技术要求。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恰当。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3)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2021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及CNAS标识的智能垃圾箱主板控制模块电磁兼容实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达到辐射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 (略) 合格,提供检测报告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主要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中并未体现对智能垃圾箱的辐射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的要求,要达到何种程度或应满足哪个标准。 (略) 家随意拿个检测报告,只要这几项写明是合格的就可以吗?该项目也是发改委立项项目,是经过各级专家讨论审定的,如此在技术要求中没有量化指标的设定,是否欠予考虑?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4)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2021年以来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及CNAS标识的智能垃圾箱主板控制模块防水防尘实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达到防水IPX5、防尘IP6X标准,提供检测报告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得2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该条在评审因素中明确了防水IPX5、防尘IP6X的标准,而未在技术要求中明确。若达不到该项标准而中标了,是否能满足该项目的使用?若必须要达到以上标准,建议将该项写入技术参数要求中,并作为必须满足条款,若达不到 (略) 理。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7)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垃圾分类箱门锁采用优质镀铬防滑三角锁,锁芯与锁头一体式设计,并带有防滑锯齿垫片,安装后锁头不松动脱落,锁芯不掉落,启闭限位90°更易开启,经专业机构检测符合GA/T73-2015标准要求。提供锁具实物细节图片及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及CNAS标识的锁具检测报告的得1分,报告内容首页带有防伪二维码,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该条详细描述了垃圾分类箱门锁的型式及符合标准,但在技术参数要求中并未体现该锁具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以上五条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 (略)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3、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纵观整个评审因素,对“垃圾分类收集厢房”是着重评审的,包含了垃圾房的软件控制程序的著作权、检测报告,主板的防护等级的检测报告、电磁兼容检测报告、盐雾试验检测报告以及锁具的检测报告。而在技术条款内如此对“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做如此多的要求,而美其名曰是体现企业技术实力,如以上这些报告是该项目必须,何不在技术参数要求中明确说明,必须要达到这些才可具有投标资格。若非必须,在评审因素中又对此做出如此多的评审标准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略) 分评分因素中要求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博士 (略) 认证证书。这些证书能体现什么?对该项目有何作用?每个企业还有其他奖项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等),这些证书是否也可纳入评分因素中?
从整个评分因素看,所要求的一些检测报告以及证书都具有片面性,检测报告的内容是 (略) 必须的(目前未见相关内容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有没有相关标准?这些评分因素的要求是从何而来?由此我们不难想象,这些不是共通性的评审标准设定, (略) 家量身定做的。烦请招标单位提供能完全满足评分因素中“技术实力、企业实力”这几个条款的三家企业。
法律依据:以上这些评分因素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在第一次质疑中,质疑技术要求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满足。在发出的补遗中我们也看到对技术要求的更改。但我们在想,本次招标项目是发改委立项项目,经过专家论证后的。且在第一次质疑答复中也回答道“技术参数均设置了取值范围,未限定任何品牌,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在取值范围内满足要求即可。不存在倾向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如此一个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还经过专家论证,为什么会出现技术参数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出现?经过这个事件,我们不难想象,在评审因素中也会存在相同的情况, (略) 家质疑评审因素不公平时,贵单位 (略) 家均有机会获得这些证书或检测报告,而避而不谈这些证书或检测报 (略) 起的作用。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整个招标文件前期是由某供应商进行操纵,各种有利条件均指向某供应商。而评分因素中又只规定不满足多少项技术参数为0分, (略) 理。由此我们可以想象,某供应商与其他几个有关系的供应商串通投标,结果只有某供应商能满足评审因素中的要求,而其余几个供应商因不满足技术要求技术得0分,此时某供应商就可以高价竞得该标,且本次招标也不会存在因不满足三家无法开标的情况。如此招标文件还有公平二字可言吗?
法律依据:以上不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 (略)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与请求:本项目暂定,重新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重新制定招标文件
质疑答复内容:
(一)质疑事项1答复:
1、本项目已在2022年6月23日答疑补遗中详细回答未分包的依据以及原因。
2、质疑人提出“严重扰乱营商环境、违背 (略) 的精神指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等质疑,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综上,本项目不进行分包。
(二)质疑事项2答复:
1、本项目采购的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垃圾压缩车(传统能源)、垃圾压缩车(新能源)等的技术参数中均有智能化要求。智能化要求包括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评审因素与技术需求相对应。
2、质疑人询问“ (略) 家随意拿个检测报告,只要这几项写明合格就可以吗?”。
答:招标文件明确需要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标识认证的实验检测报告。CMA认证,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CNAS认证,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 (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认证,均不是 (略) 谓的“随意拿的”检测报告。
3、防水IPX5、防尘IP6X标准优于本项目技术参数基本要求,且可量化,应当作为评审因素。
4、质疑人提出垃圾分类箱门锁的形式及标准没有体现在技术参数要求中,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三)垃圾分类收集箱(80个)”中第8条中已经有详细要求,请质疑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5、将供应商的技术水平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综上,本项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参数、评分要求不作修改。
(三)质疑事项3答复:
1、本项目主要分为采购垃圾分类用相关车辆和垃圾分类箱、收集 (略) 分,车辆、设施的预算金额基本一致,均为1300多万元,在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因车辆种类较多,共14项参数,8项为车辆参数,仅有6项为设施类参数。所以设施类参数在技术实力评分中占比较高。车辆和设施评分占比基本一致, (略) 分共38分,车辆约占 点击查看>> 分、设施约占 点击查看>> 分。
2、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博士 (略) 认证均能体现供应商科研、技术水平,直接影响供应商产品的质量与性能,将供应商的技术水平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根据项目特点设定具体的评分要求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每一种证书均纳入评分要求。质疑人质疑本项目要求的检测报告及证书都具有片面性,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综上,本项目评分设置占比与预算占比相对应,对技术水平的评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评分要求不作修改。
(四)质疑事项4答复:
1、质疑人提出招标文件未明确证书 (略) 起作用,经查,在技术参数中、评分中招标文件均明示其要求提供的证书或检测报告的作用,如“材料及强度要求”要求提供“高强度耐磨钢板检测报告”、“材质耐高温性能”要求提供的“省级以上官方质检机构在开标前两年内出具的带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材质耐紫外线辐照性能”要求提供“省级以上官方质检机构在开标前两年内出具的带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技术能力”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并提供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磁兼容性”要求提供“辐射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 (略) 合格”的报告等等。请质疑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2、本项目为公开招标,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在满足基本技术参数的前提下根据投标人提供产品的价格、性能及投标人的服务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要求,评分要求不作修改。
特此回复。
重 (略) 有限公司
重庆和定 (略)
2022年8月3日
丰都县城 (略) 理设施项目 (第一批)
答疑文件(第二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丰都县城 (略) 理设施项目(第一批)【 (略) :1064-221HD 点击查看>> 】招标文件作出如下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对纸质答疑文件的回答 (略) 信息。
某公司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1、
本次招标文件招标共十四类产品。其产品行业跨度大, (略) 家能生产。如“分类垃圾桶(120L)、四分类垃圾桶(240L)”属于塑料制品,“垃圾分类收集箱房、垃圾分类收集箱、两分类果皮箱、手动手推车、移动式应急垃圾收运车(新能源)”属于钢结构制品,“可回收垃圾车(传统能源)、有害垃圾车(传统能源)、垃圾压缩车(传统能源)、垃圾压缩车(新能源)、高压冲洗车、应急皮卡车、”属于车辆类,“大件垃圾破碎机(3-5t/h)”属于特种设备类。 (略) 需要的生产设备及生产资质不尽相同, (略) 家完成。
而且在招标文件“六、投标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七)本项目不允许转包”,由上面可知,若将这十四类产品作为一包, (略) 家能完全满足,本身就存在严重不合理的,而且中标单位势 (略) 家购买,其实质与不允许转包相冲突。如此分包也会导致中 (略) 家采购再供给采购人,其只会增加采购人的采购成本以及项目管理负担,从而造成国有资金大量流失;
然后,在2022年6月23日答疑补遗中可见,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企业如此之多,说明招标设置极度不合理,严重扰乱营商环境,违背 (略) 的精神指示,存在着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答疑补遗中却依旧回复:
1、划分合同分包为采购人权利。
2、本项目根据发改委立项文件的建设内容与规模进行招标,立项文件无分包或划分标段要求;
3、本项目招标不仅是货物采购,还包括交货后的相关配套服务,且垃圾投放、收运、处理均为相互关联的项目,为便于项目管理及整体推进,降低采购费用,本项 (略) 理。
由此可见,明显存在不合理,不正确,却依旧打包采购,这其中“中标的代理商”与采购方存在多么严重的违法乱纪现象,扰乱市场公平公正!希望采购方,招标代理机构能及时拨乱反正,提供一个公共公正的竞争环境,同也希 (略) 门承担起监督职责,给我们优秀的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否则,我公司将保留向丰都纪委,重 (略) 门投诉的相关权利!
质疑事项2、在评审因素技术实力中存在与技术要求不相符的情况,具体事实如下: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1)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的技术能力,需有“环卫车智能控制软件”、“智慧环卫系统”、“DTU嵌入式软件”类软件著作权并提供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每份得1分,最高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的技术能力,需有“环卫车智能控制软件”、“智慧环卫系统”、“DTU嵌入式软件”类软件著作权并提供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每份得1分,最高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的技术能力,需有“DTU嵌入式软件”与“环卫车智能控制系统”类省级及以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晰扫描件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以上两条在招标文件主要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中未见有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等技术的具体要求。为何又在评审因素中作为评分要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而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中未体现与评审因素中相对应的技术要求。存在评审因素设置不恰当。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3)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2021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及CNAS标识的智能垃圾箱主板控制模块电磁兼容实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达到辐射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 (略) 合格,提供检测报告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得3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主要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中并未体现对智能垃圾箱的辐射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的要求,要达到何种程度或应满足哪个标准。 (略) 家随意拿个检测报告,只要这几项写明是合格的就可以吗?该项目也是发改委立项项目,是经过各级专家讨论审定的,如此在技术要求中没有量化指标的设定,是否欠予考虑?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4)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2021年以来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及CNAS标识的智能垃圾箱主板控制模块防水防尘实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达到防水IPX5、防尘IP6X标准,提供检测报告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得2分,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该条在评审因素中明确了防水IPX5、防尘IP6X的标准,而未在技术要求中明确。若达不到该项标准而中标了,是否能满足该项目的使用?若必须要达到以上标准,建议将该项写入技术参数要求中,并作为必须满足条款,若达不到 (略) 理。
评审因素技术实力:
(7)投标人或任意一个投标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垃圾分类箱门锁采用优质镀铬防滑三角锁,锁芯与锁头一体式设计,并带有防滑锯齿垫片,安装后锁头不松动脱落,锁芯不掉落,启闭限位90°更易开启,经专业机构检测符合GA/T73-2015标准要求。提供锁具实物细节图片及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及CNAS标识的锁具检测报告的得1分,报告内容首页带有防伪二维码,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该条详细描述了垃圾分类箱门锁的型式及符合标准,但在技术参数要求中并未体现该锁具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以上五条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 (略)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3、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纵观整个评审因素,对“垃圾分类收集厢房”是着重评审的,包含了垃圾房的软件控制程序的著作权、检测报告,主板的防护等级的检测报告、电磁兼容检测报告、盐雾试验检测报告以及锁具的检测报告。而在技术条款内如此对“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做如此多的要求,而美其名曰是体现企业技术实力,如以上这些报告是该项目必须,何不在技术参数要求中明确说明,必须要达到这些才可具有投标资格。若非必须,在评审因素中又对此做出如此多的评审标准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略) 分评分因素中要求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博士 (略) 认证证书。这些证书能体现什么?对该项目有何作用?每个企业还有其他奖项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等),这些证书是否也可纳入评分因素中?
从整个评分因素看,所要求的一些检测报告以及证书都具有片面性,检测报告的内容是 (略) 必须的(目前未见相关内容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有没有相关标准?这些评分因素的要求是从何而来?由此我们不难想象,这些不是共通性的评审标准设定, (略) 家量身定做的。烦请招标单位提供能完全满足评分因素中“技术实力、企业实力”这几个条款的三家企业。
法律依据:以上这些评分因素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在第一次质疑中,质疑技术要求只有一家供应商能满足。在发出的补遗中我们也看到对技术要求的更改。但我们在想,本次招标项目是发改委立项项目,经过专家论证后的。且在第一次质疑答复中也回答道“技术参数均设置了取值范围,未限定任何品牌,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在取值范围内满足要求即可。不存在倾向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如此一个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还经过专家论证,为什么会出现技术参数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出现?经过这个事件,我们不难想象,在评审因素中也会存在相同的情况, (略) 家质疑评审因素不公平时,贵单位 (略) 家均有机会获得这些证书或检测报告,而避而不谈这些证书或检测报 (略) 起的作用。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整个招标文件前期是由某供应商进行操纵,各种有利条件均指向某供应商。而评分因素中又只规定不满足多少项技术参数为0分, (略) 理。由此我们可以想象,某供应商与其他几个有关系的供应商串通投标,结果只有某供应商能满足评审因素中的要求,而其余几个供应商因不满足技术要求技术得0分,此时某供应商就可以高价竞得该标,且本次招标也不会存在因不满足三家无法开标的情况。如此招标文件还有公平二字可言吗?
法律依据:以上不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 (略) 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与请求:本项目暂定,重新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重新制定招标文件
质疑答复内容:
(一)质疑事项1答复:
1、本项目已在2022年6月23日答疑补遗中详细回答未分包的依据以及原因。
2、质疑人提出“严重扰乱营商环境、违背 (略) 的精神指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等质疑,未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综上,本项目不进行分包。
(二)质疑事项2答复:
1、本项目采购的垃圾分类收集厢房、垃圾压缩车(传统能源)、垃圾压缩车(新能源)等的技术参数中均有智能化要求。智能化要求包括加装集车联网、遥控驾驶一体化智能系统。评审因素与技术需求相对应。
2、质疑人询问“ (略) 家随意拿个检测报告,只要这几项写明合格就可以吗?”。
答:招标文件明确需要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标识认证的实验检测报告。CMA认证,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CNAS认证,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 (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认证,均不是 (略) 谓的“随意拿的”检测报告。
3、防水IPX5、防尘IP6X标准优于本项目技术参数基本要求,且可量化,应当作为评审因素。
4、质疑人提出垃圾分类箱门锁的形式及标准没有体现在技术参数要求中,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三)垃圾分类收集箱(80个)”中第8条中已经有详细要求,请质疑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5、将供应商的技术水平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综上,本项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参数、评分要求不作修改。
(三)质疑事项3答复:
1、本项目主要分为采购垃圾分类用相关车辆和垃圾分类箱、收集 (略) 分,车辆、设施的预算金额基本一致,均为1300多万元,在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因车辆种类较多,共14项参数,8项为车辆参数,仅有6项为设施类参数。所以设施类参数在技术实力评分中占比较高。车辆和设施评分占比基本一致, (略) 分共38分,车辆约占 点击查看>> 分、设施约占 点击查看>> 分。
2、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博士 (略) 认证均能体现供应商科研、技术水平,直接影响供应商产品的质量与性能,将供应商的技术水平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根据项目特点设定具体的评分要求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每一种证书均纳入评分要求。质疑人质疑本项目要求的检测报告及证书都具有片面性,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综上,本项目评分设置占比与预算占比相对应,对技术水平的评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评分要求不作修改。
(四)质疑事项4答复:
1、质疑人提出招标文件未明确证书 (略) 起作用,经查,在技术参数中、评分中招标文件均明示其要求提供的证书或检测报告的作用,如“材料及强度要求”要求提供“高强度耐磨钢板检测报告”、“材质耐高温性能”要求提供的“省级以上官方质检机构在开标前两年内出具的带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材质耐紫外线辐照性能”要求提供“省级以上官方质检机构在开标前两年内出具的带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技术能力”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并提供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磁兼容性”要求提供“辐射骚扰、静电放电抗扰度、浪涌冲击抗 (略) 合格”的报告等等。请质疑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2、本项目为公开招标,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在满足基本技术参数的前提下根据投标人提供产品的价格、性能及投标人的服务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略) 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要求,评分要求不作修改。
特此回复。
重 (略) 有限公司
重庆和定 (略)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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