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2022年冻猪肉储备项目第1次更正公告
铜陵市商务局铜陵市2022年冻猪肉储备项目第1次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CGSH10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2022年冻猪肉储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8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览表第16条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名称 | 原文 | 现修改为 |
16 | 履约保证金 | 人民币*仟元整(¥5000.00)。 中标承储企业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缴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 中标金额(中标补贴单价×中标承储量)的2.5%。 中标承储企业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缴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览表第24条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名称 | 原文 | 现修改为 |
24 | 政府采购政策 | 一、绿色节能环保 货物采购应当尽可能的体现绿色节能环保要求,本项目中如有属于绿色节能环保强制部分的,必须采购绿色节能环保产品,非强制部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则在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由评委综合评定绿色节能环保情况,根据优劣依次进行排序。采用最低价法的则在报价相同时由评委综合评定绿色节能环保情况,根据优劣依次进行排序。 二、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略)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略)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三、中小企业材料 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42 号)和《关于在招标采购领域支持中小微企业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公管〔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产品投标声明函》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投标时提供了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货物、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注: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 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享受以上扶持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如投标供应商与生产商企业规模不同,则按最大的企业规模计算价格扣除政策级别。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5、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产品品名及生产厂商,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涉嫌造假,将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提出相关质疑的,被质疑人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否则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企业政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监狱企业。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 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三首、创新产品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首张订单和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21〕11 号)和《 (略) 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财购〔2021〕12 号),规范支持三首、创新产品政策,具体为三 (略) 科技局认定的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经市科技 局认定的创新 (略) 科技局 (略) 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目录相关文件,三首产品应提供省经信厅公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相关文件或 (略) 站公开的截图,未提供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五、节能环保产品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即给予获得证书的相关产品加分或做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略) 场监管总局或中国 (略) 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的名单,未提供的不享受加分或做为未实质性响应。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涉嫌造假,将由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价扣除: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 %。 |
3、第三章投标须知第44条有效性审查中第10条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名称 | 原文 | 现修改为 |
10 | 标识符 | 供应商电子标书中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号、同一CA锁等)的投标无效。 | 不同供应商电子标书中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号、同一CA锁等)的投标无效。 |
4、第五章采购合同中第六条履约保证金修改为:
中标金额(中标补贴单价×中标承储量)的2.5%。
中标承储企业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缴至*方指定账户。待合同期满后,*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储任务后,予以退还保证金。若合同期内,*方未按*方下达的冻猪肉的调动命令执行调动任务,没收保证金。
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中小企业材料”修改为:
中小企业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涉嫌造假,将由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非中小企业投标,不需此件)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所属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所属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6、本项目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不变。
7、采购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2年9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商务局
地址: (略) (略) 88号
联系方式:05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铜陵东方 (略)
地址:安徽省铜官区天山大道南段908号联盟大厦三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储工
电话:*
DD000E;
EE000F;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CGSH10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2022年冻猪肉储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8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览表第16条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名称 | 原文 | 现修改为 |
16 | 履约保证金 | 人民币*仟元整(¥5000.00)。 中标承储企业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缴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 中标金额(中标补贴单价×中标承储量)的2.5%。 中标承储企业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缴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览表第24条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名称 | 原文 | 现修改为 |
24 | 政府采购政策 | 一、绿色节能环保 货物采购应当尽可能的体现绿色节能环保要求,本项目中如有属于绿色节能环保强制部分的,必须采购绿色节能环保产品,非强制部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则在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由评委综合评定绿色节能环保情况,根据优劣依次进行排序。采用最低价法的则在报价相同时由评委综合评定绿色节能环保情况,根据优劣依次进行排序。 二、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略)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略)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三、中小企业材料 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42 号)和《关于在招标采购领域支持中小微企业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公管〔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本项目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产品投标声明函》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投标时提供了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货物、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注: 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 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享受以上扶持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如投标供应商与生产商企业规模不同,则按最大的企业规模计算价格扣除政策级别。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5、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产品品名及生产厂商,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涉嫌造假,将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提出相关质疑的,被质疑人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否则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企业政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监狱企业。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 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三首、创新产品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首张订单和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21〕11 号)和《 (略) 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财购〔2021〕12 号),规范支持三首、创新产品政策,具体为三 (略) 科技局认定的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经市科技 局认定的创新 (略) 科技局 (略) 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目录相关文件,三首产品应提供省经信厅公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相关文件或 (略) 站公开的截图,未提供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五、节能环保产品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即给予获得证书的相关产品加分或做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略) 场监管总局或中国 (略) 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的名单,未提供的不享受加分或做为未实质性响应。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涉嫌造假,将由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价扣除: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 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首、创新产品价格扣除:/ %。 |
3、第三章投标须知第44条有效性审查中第10条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名称 | 原文 | 现修改为 |
10 | 标识符 | 供应商电子标书中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号、同一CA锁等)的投标无效。 | 不同供应商电子标书中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号、同一CA锁等)的投标无效。 |
4、第五章采购合同中第六条履约保证金修改为:
中标金额(中标补贴单价×中标承储量)的2.5%。
中标承储企业需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缴至*方指定账户。待合同期满后,*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储任务后,予以退还保证金。若合同期内,*方未按*方下达的冻猪肉的调动命令执行调动任务,没收保证金。
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中小企业材料”修改为:
中小企业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涉嫌造假,将由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非中小企业投标,不需此件)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所属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所属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6、本项目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不变。
7、采购文件其余要求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2年9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更正公告内容与原采购文件内容相冲突的部分,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商务局
地址: (略) (略) 88号
联系方式:05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铜陵东方 (略)
地址:安徽省铜官区天山大道南段908号联盟大厦三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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