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更正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2-08-17 至 2022-08-23
撰写单位: (略) 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8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评分细则及开标日期。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
认证 1.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否则得0分。
3.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否则得0分。
(以上提供复印件现场备查,评标过程中核查复印件时不能提供的,该项不得分。) 3
现更正为:取消此项评分标准。
2.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增加疫情防控方案,技术部分满分36分调整为39分。
疫情防控方案 评委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疫情防控方案的完整详细程度、具体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议,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具体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3分,方案内容较详细、具体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好得2分,方案内容一般得1分;投标文件中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3
3. 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9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现更正为:2022年9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2年09月02日 15时16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 (略)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 (略) 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 (略) 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 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沈河区房产局
地址: 大南街256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 (略) 沈河 (略) 13号, (略) 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电话:  *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2-08-17 至 2022-08-23
撰写单位: (略) 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沈河区廉租房物业管理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8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评分细则及开标日期。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
认证 1.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否则得0分。
3.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否则得0分。
(以上提供复印件现场备查,评标过程中核查复印件时不能提供的,该项不得分。) 3
现更正为:取消此项评分标准。
2.原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附件3,评分细则中技术部分增加疫情防控方案,技术部分满分36分调整为39分。
疫情防控方案 评委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疫情防控方案的完整详细程度、具体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议,方案内容完整详细、具体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3分,方案内容较详细、具体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好得2分,方案内容一般得1分;投标文件中无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3
3. 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9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现更正为:2022年9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2年09月02日 15时16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 (略)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 (略) 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6.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 (略) 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 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沈河区房产局
地址: 大南街256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 (略) 沈河 (略) 13号, (略) 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电话:  *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