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浙交2022第361号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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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浙交2022第361号补充公告

各位会员:

我中心发布的定于2022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9:00进行的浙江遂昌储备成品粮(晚籼米)公开竞价包干轮换交易公告(国粮浙交2022第361号),应委托方遂 (略) 要求,现将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第一条第3款(轮换方式):由“采用动态包干轮换方式,竞得方根据委托方时间安排,每月不得超过一次,确保成品粮质量始终在保质期内”修改为:“采用动态包干轮换方式不得转让,竞得方根据委托方时间安排,在合同期内,整批次轮换6-9次,且确保成品粮质量始终在1/2保质期内,在轮换过程中,应提前向委托方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原《公告》第一条第4款(包干轮换费用):由“轮入(轮出)购销价为4200/吨,综合费用补贴限价1070元/(吨.年)。”修改为:“轮入(轮出)购销价为3600/吨,综合费用补贴限价870元/(吨.年)。”

三、原《公告》第二条第4款(竞价交易人资格):由“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粮食企业”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浙江省内粮食企业”。

四、原《公告》第五条第1款:由“综合费用补贴限价1070元/(吨.年)”修改为:“综合费用补贴限价870元/(吨.年)”。

五、原《公告》第五条第1款(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由“本次交易按13元/吨向竞得方收取”修改为:“本次交易按11元/吨向竞得方收取”。

六、原《交割细则》第六条(重要申明)增加第4款(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超过1/2保质期轮换视作竞得方违约,违约后没收竞得方保证金且委托方有权处理该批次成品粮,造成损失由竞得方负责。”

七、原《交割细则》第六条(重要申明)原4款改为第5款。

八、《公告》中修改的条款在《交割细则》中同步修改。

九、其他内容均不作变化。

请有意向参与该场交易的会员仔细阅读国粮浙交2022第361号公告及本补充公告后参加报名交易。

特此补充公告。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

2022年9月2日

各位会员:

我中心发布的定于2022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9:00进行的浙江遂昌储备成品粮(晚籼米)公开竞价包干轮换交易公告(国粮浙交2022第361号),应委托方遂 (略) 要求,现将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第一条第3款(轮换方式):由“采用动态包干轮换方式,竞得方根据委托方时间安排,每月不得超过一次,确保成品粮质量始终在保质期内”修改为:“采用动态包干轮换方式不得转让,竞得方根据委托方时间安排,在合同期内,整批次轮换6-9次,且确保成品粮质量始终在1/2保质期内,在轮换过程中,应提前向委托方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原《公告》第一条第4款(包干轮换费用):由“轮入(轮出)购销价为4200/吨,综合费用补贴限价1070元/(吨.年)。”修改为:“轮入(轮出)购销价为3600/吨,综合费用补贴限价870元/(吨.年)。”

三、原《公告》第二条第4款(竞价交易人资格):由“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粮食企业”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浙江省内粮食企业”。

四、原《公告》第五条第1款:由“综合费用补贴限价1070元/(吨.年)”修改为:“综合费用补贴限价870元/(吨.年)”。

五、原《公告》第五条第1款(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由“本次交易按13元/吨向竞得方收取”修改为:“本次交易按11元/吨向竞得方收取”。

六、原《交割细则》第六条(重要申明)增加第4款(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超过1/2保质期轮换视作竞得方违约,违约后没收竞得方保证金且委托方有权处理该批次成品粮,造成损失由竞得方负责。”

七、原《交割细则》第六条(重要申明)原4款改为第5款。

八、《公告》中修改的条款在《交割细则》中同步修改。

九、其他内容均不作变化。

请有意向参与该场交易的会员仔细阅读国粮浙交2022第361号公告及本补充公告后参加报名交易。

特此补充公告。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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