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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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丽江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异议回复(一)

致:各投标人

1、关于该项目的建设,是否需要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答:本建设项目房屋建设工程内容为配套设施,不需要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2、如组建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注明为“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二家”,是否可以增加联合体单位数量?

答:(1)联合体单位数量变更为: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三家(即:联合体单位数量最多为三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投标人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2)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3)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组成人员由联合体各方合理配备。

(4)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财务报表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附“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截图。

(6)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即可。

(7)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按照投标须知正文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如实填报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政府采购法》第24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上述法条并未明确指出联合体家数限制,故联合体单位数量是否可更改为多家?

答:同第2条回复内容。

4.此次招标公告中,附件部分缺少地形图资料,烦请提供CAD版本地形图资料。

答:相应资料将按附件形式提供,请各投标单位及时下载相关材料,资料上传时间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不需变更。

本回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均以回复内容为准,凡不按本回复内容相关要求执行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略) (略)

丽江鸿鹄 (略)

**日


丽江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异议回复(一)

致:各投标人

1、关于该项目的建设,是否需要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答:本建设项目房屋建设工程内容为配套设施,不需要增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2、如组建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注明为“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二家”,是否可以增加联合体单位数量?

答:(1)联合体单位数量变更为: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三家(即:联合体单位数量最多为三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投标人须提供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2)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3)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组成人员由联合体各方合理配备。

(4)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财务报表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附“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截图。

(6)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即可。

(7)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按照投标须知正文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如实填报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政府采购法》第24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上述法条并未明确指出联合体家数限制,故联合体单位数量是否可更改为多家?

答:同第2条回复内容。

4.此次招标公告中,附件部分缺少地形图资料,烦请提供CAD版本地形图资料。

答:相应资料将按附件形式提供,请各投标单位及时下载相关材料,资料上传时间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不需变更。

本回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均以回复内容为准,凡不按本回复内容相关要求执行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略) (略)

丽江鸿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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