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信息技术产业园高创园区一期11#综合楼、17#厂房总承包(EPC)项目答疑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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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信息技术产业园高创园区一期11#综合楼、17#厂房总承包(EPC)项目答疑澄清文件

潍坊信息技术产业园高创园区一期11#综合楼、17#厂房总承包(EPC)项目,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及踏勘现场后有相关问题需要答疑及澄清,现以答疑澄清文件形式发出,此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本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一、答疑部分:问题1、招标文件P165,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①因发包方降低使用功能或减少项目,按实调整;②因承包人原因提高设计标准、设计变更,费用不予调整;③因设计未达到应具备的使用功能,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不予调整。④本合同设计单价固定,在合同实 (略) 场变化因素而变动。第③条是否可以更改为“因设计未达到应具备的使用功能,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应予调整。”答:因发包人提出的使用功能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问题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供材”无安装工程材料,本项目安装工程无*供材?答:提供安装*供材表(详见附件)。问题3、招标文件P171,第18条保险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由承包人足额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此处是否应更改为“由招标人承担,承包人代缴时,凭承包人缴纳的发票据实计入工程最终结算。”答:可以。问题4、招标文件P41,投标人业绩中的:考察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的合同金额在 * 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施工项目业绩,每项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4 分。此处的“类似施工项目”是否为招标公告第七项同类工程界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请明示。答:房屋建筑类工程。问题5、招标文件合同模板中未明确设计费付款主体。能否明确:联合体双方于各自完成付款节点时,分别向发包人申请费用,并由发包人分别支付? 答:设计费付款主体为发包人,联合体双方于各自完成付款节点时,分别向发包人申请费用,并由发包人分别支付。 (略) 工程 (略) 2022年9月8日

潍坊信息技术产业园高创园区一期11#综合楼、17#厂房总承包(EPC)项目,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及踏勘现场后有相关问题需要答疑及澄清,现以答疑澄清文件形式发出,此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本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一、答疑部分:问题1、招标文件P165,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①因发包方降低使用功能或减少项目,按实调整;②因承包人原因提高设计标准、设计变更,费用不予调整;③因设计未达到应具备的使用功能,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不予调整。④本合同设计单价固定,在合同实 (略) 场变化因素而变动。第③条是否可以更改为“因设计未达到应具备的使用功能,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应予调整。”答:因发包人提出的使用功能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问题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供材”无安装工程材料,本项目安装工程无*供材?答:提供安装*供材表(详见附件)。问题3、招标文件P171,第18条保险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由承包人足额购买并承担相关费用。此处是否应更改为“由招标人承担,承包人代缴时,凭承包人缴纳的发票据实计入工程最终结算。”答:可以。问题4、招标文件P41,投标人业绩中的:考察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的合同金额在 * 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施工项目业绩,每项业绩得 1 分,最高得 4 分。此处的“类似施工项目”是否为招标公告第七项同类工程界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请明示。答:房屋建筑类工程。问题5、招标文件合同模板中未明确设计费付款主体。能否明确:联合体双方于各自完成付款节点时,分别向发包人申请费用,并由发包人分别支付? 答:设计费付款主体为发包人,联合体双方于各自完成付款节点时,分别向发包人申请费用,并由发包人分别支付。 (略) 工程 (略)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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