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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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出生日期更正基本要求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1、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属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一般情形1、 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函;
3、组织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出生日期更正基本要求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1、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属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一般情形1、 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函;
3、组织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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