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答疑补遗01号
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答疑补遗01号
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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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网上提问作出以下回复:
问题一:根据“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通知,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2021年4月1日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所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招标文件第239页约定:“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同水平执行,即按四川省建设厅颁布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按实计价”。建议此条是否可将2015年修改为2020年。
答:已发补遗,请自行下载查看。
问题二:合同专用条款第13.8.3条,(4)调整办法:“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 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 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 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 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 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因本项目无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承包人对可调价材料无法报价,则此处无法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与基准价进行比较高低。建议此条可否修改为: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答: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根据大邑县评审中心出具的控制价清单里面的可调材料综合单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费率计算。
问题三:合同专用条款第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款审核、支付时,材料价格调整、政策性调整、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不予考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建议将此条可否修改为:材料价格调整、政策性调整、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的工程价款,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合同执行。
问题四: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规定: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故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建议可否增加:因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合同执行。
问题五:合同专用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建设费的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243 送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即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算金额为初审金额,发生的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此处的造价咨询费是否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已发补遗,请自行下载查看。
问题六:合同专用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建设费的支付,建议可否增加: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算金额为初审金额,初审报告出具后,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发包人完成付款支付流程审批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建设费初审金额的90%。
答:按招标文件合同执行。
问题七:招标文件第155页:“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本协议书第四条中的签约合同价均为暂定价、非固定总价。其中:......工程建设费:......最终签约合同价=经大邑县评审中心审定的该项目招标 控制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费率【 % 】。”此处的最终签约合同价是否为工程建设费固定总价。
答:最终签约合同价不等同于工程建设费固定总价。工程建设费最终结算价为经大邑县审计局审定的项目施工竣工结算金额。
招标人:成都西岭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众合 (略)
2022年09月14日
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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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作出以下更正: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专用合同条件-13.3.3.1 变更估价原则“(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同水平执行,即按四川省建设厅颁布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按实计价,”更改为“(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同水平执行,即按四川省建设厅颁布 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按实计价”。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专用合同条件-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中“工程建设费的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即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算金额为初审金额,发生的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初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报送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第二次审核,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第二次审核后认定的金额为准 。”更改为“工程建设费的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报送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认定的金额为准”
招标人:成都西岭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众合 (略)
2022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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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网上提问作出以下回复:
问题一:根据“川建造价发〔2020〕315号”通知,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2021年4月1日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所发出的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应执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招标文件第239页约定:“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同水平执行,即按四川省建设厅颁布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按实计价”。建议此条是否可将2015年修改为2020年。
答:已发补遗,请自行下载查看。
问题二:合同专用条款第13.8.3条,(4)调整办法:“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 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 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 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 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 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因本项目无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承包人对可调价材料无法报价,则此处无法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与基准价进行比较高低。建议此条可否修改为: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答: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根据大邑县评审中心出具的控制价清单里面的可调材料综合单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费率计算。
问题三:合同专用条款第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款审核、支付时,材料价格调整、政策性调整、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不予考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建议将此条可否修改为:材料价格调整、政策性调整、人工费、机械费调整的工程价款,在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合同执行。
问题四: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规定: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故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建议可否增加:因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合同执行。
问题五:合同专用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建设费的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243 送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即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算金额为初审金额,发生的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此处的造价咨询费是否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已发补遗,请自行下载查看。
问题六:合同专用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建设费的支付,建议可否增加: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算金额为初审金额,初审报告出具后,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发包人完成付款支付流程审批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建设费初审金额的90%。
答:按招标文件合同执行。
问题七:招标文件第155页:“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本协议书第四条中的签约合同价均为暂定价、非固定总价。其中:......工程建设费:......最终签约合同价=经大邑县评审中心审定的该项目招标 控制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费率【 % 】。”此处的最终签约合同价是否为工程建设费固定总价。
答:最终签约合同价不等同于工程建设费固定总价。工程建设费最终结算价为经大邑县审计局审定的项目施工竣工结算金额。
招标人:成都西岭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众合 (略)
2022年09月14日
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窗体底端
补遗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大邑长征文化园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作出以下更正: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专用合同条件-13.3.3.1 变更估价原则“(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同水平执行,即按四川省建设厅颁布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按实计价,”更改为“(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同水平执行,即按四川省建设厅颁布 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按实计价”。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专用合同条件-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中“工程建设费的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即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算金额为初审金额,发生的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初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报送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第二次审核,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第二次审核后认定的金额为准 。”更改为“工程建设费的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报送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竣工结算金额最终以大邑县审计局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认定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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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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