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项目的澄清修改及答疑回复01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项目的澄清修改及答疑回复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感谢各位潜在投标人参与我司组织的“ (略) 住房 (略) 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2AT*),现就“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做如下澄清修改及答疑回复:

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修改: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资格条件”中第5条:“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略) 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修改为:“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略) 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开标日前2年内,供应商因串标、围标、骗标或弄虚作假原因受到营业执照住所地、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

(2)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2.2条“商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第1条:“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家具供货业绩,且:

(1)*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1分;

(2)*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2分;

(3)单个合同总金额在*元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9分;”

修改为:“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家具供货业绩,且:

(1)*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1分;

(2)*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2分;

(3)单个合同总金额在*元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9分;”

(3)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2.2条“商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第2条:

“企业管理体系及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4分。”

修改为:“企业管理体系及认证证书:投标人或授权生产厂家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4分。”

(4)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2.2条“商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第3条:“投标人的生产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有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的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提供的生产设备、规模、自动化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优秀得6<F≤8分,良好4<F≤6分,一般得1<F≤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1.投标人提供自有的生产设备时,须提供投标人的设备清单及购买该设备的发票扫描件。

2.如投标人提供的生产设备中包含非自有或含有外协单位的生产设备的,此项不得分。”

修改为:“投标人的生产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产品类型的自有或授权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的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生产设备、规模、自动化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优秀得6<F≤8分,良好4<F≤6分,一般得1<F≤4分,未提供或不在以下产品类型内的不得分。

注:1.产品类型:床、床头柜、衣柜、书桌、沙发、茶几、电视柜、鞋柜、餐桌、橱柜、吧台、木质椅子(不限于餐椅、写字椅)。

2.投标人提供自有或授权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时,须提供投标人或授权生产厂家的设备清单及购买该设备的发票扫描件。”

*删除:

(1)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资格条件”中第2条:“投标人须为所投家具生产厂家;”

(2)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资格条件”中第4条:“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

2)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增加: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条“

制造商授权要求

1、投标人可为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为所投产品代理商/经销商;

2、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代理商/经销商,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次项目所投所有产品类型的唯一授权。

注:①以下产品须由同一家制造商授权,提供多个制造商授权以下产品投标视为无效。

产品类型:床、床头柜、衣柜、书桌、沙发、茶几、电视柜、鞋柜、餐桌、橱柜、吧台、木质椅子(不限于餐椅、写字椅)。

②一家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本次投标。同一产品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一家制造商不得对同一产品授权多个代理商/经销商同时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条“资格证明文件4-7制造商授权证明”

“4-7制造商证明/制造商授权证明

致: (略) 住房 (略)

(生产厂商名称)是根据依法正式成立的,主营业地点在(生产厂商地址)。 (略) (略) (产品名称)的代理商/经销商,它有 (略) 住房 (略) 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项目编号:22AT*) (略) 生产或制造的货物。

本项目授权产品类型为:

我公司保证与投标人共同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法律责任及义务。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厂商名称:

授权人公章:

2、潜在投标人的答疑回复:

(1)问:“第一章招标公告”的“二、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的“2.投标人须为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因国内很多优质的家具生产厂家并不直接参与产品销售,其工厂只负责生产制造, (略) 或代理商负责。虽然是产销分开的模式,但是代理商所提供的产品与家具生产厂家是一致的,且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也是一致的。建议将投标人增加“代理商”项,以保证招标公平公正,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具生产制造商参与本次投标活动”;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2)问:“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里:“三、分项价格表”的“窗帘”,未备注折布率值与是否包含罗马杆?

答:此产品折布率是1.8,包含罗马杆。

(3)问:“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里:“三、分项价格表”的“晾衣杆”,未备注是一组两根或一根,且可升降或固定?

答:每个房间晾衣杆总长度是固定的2.8米,一组两根还是一根,要根据具体的户型排布(详见附件图纸),晾衣杆采用固定式。

(4)问:“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里:“三、分项价格表”的“橱柜”,未备注橱柜里包括哪些品类,如:什么材质的厨房水槽、下水管等。

答:详见采购需求。

(5)问:我方在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后,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2页“投标人业绩”供货业绩与评分分数划等号的设置认为不合理,请问是否可以进行修改?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设定的意义是用于评审厂家的生产制造能力。现将投标人业绩合同作为评标标准分业绩得分,或许存在给投标人“贴标签”疑点。建议修改投标人业绩要求,降低合同金额。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6)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第4条:“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等内容与投标文件格式4-5条投标人信用承诺内容前后矛盾、有悖常理。且有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加码嫌疑,投标人信用承诺内容严重超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历史投标人的限制范围,请修改;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业绩打分中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拥有3个及以上单个合同金额在*元及以上的家具供货业绩。该业绩要求 (略) 内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家具企业都具有排斥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议对此条款修改。”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8)问:“(1)本项目采购的是公寓类家具,从采购清单可以看出,产品不复杂,为简约风格,产品种类相对较少,每种产品需求的数量较大,只要承接过*元以上家具项目的正规诚信厂家,都有能力也有实力很好的承接本项目。(2)投标人业绩设定的意义是评审厂家是否有能力承接本项目,承接过多少相关的业绩,指标描述第5条限定最多记取3个业绩得分,这一条明显不合理,由于地区特点,安徽大型家具项目相对较少,安徽本地承接过*符合要求业绩的厂家就更是屈指可数了。业绩设置能否针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整,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本地企业参与投标。”

答:投标人业绩最多计取3个业绩不调整,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3、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的修改:

原招标公告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9月20日9:30(北京时间)。”

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9月29日8:00(北京时间)。”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望知悉!

此通知文件作为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2AT*)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招标人: (略) 住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 (略)

2022年09月14日



各潜在投标人:

感谢各位潜在投标人参与我司组织的“ (略) 住房 (略) 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2AT*),现就“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做如下澄清修改及答疑回复:

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修改: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资格条件”中第5条:“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略) 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修改为:“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略) 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开标日前2年内,供应商因串标、围标、骗标或弄虚作假原因受到营业执照住所地、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

(2)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2.2条“商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第1条:“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家具供货业绩,且:

(1)*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1分;

(2)*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2分;

(3)单个合同总金额在*元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9分;”

修改为:“投标人业绩: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家具供货业绩,且:

(1)*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1分;

(2)*元≤单个合同总金额<*元的,每个得2分;

(3)单个合同总金额在*元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9分;”

(3)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2.2条“商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第2条:

“企业管理体系及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4分。”

修改为:“企业管理体系及认证证书:投标人或授权生产厂家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4分。”

(4)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2.2条“商务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中第3条:“投标人的生产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有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的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提供的生产设备、规模、自动化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优秀得6<F≤8分,良好4<F≤6分,一般得1<F≤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1.投标人提供自有的生产设备时,须提供投标人的设备清单及购买该设备的发票扫描件。

2.如投标人提供的生产设备中包含非自有或含有外协单位的生产设备的,此项不得分。”

修改为:“投标人的生产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产品类型的自有或授权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的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生产设备、规模、自动化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优秀得6<F≤8分,良好4<F≤6分,一般得1<F≤4分,未提供或不在以下产品类型内的不得分。

注:1.产品类型:床、床头柜、衣柜、书桌、沙发、茶几、电视柜、鞋柜、餐桌、橱柜、吧台、木质椅子(不限于餐椅、写字椅)。

2.投标人提供自有或授权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时,须提供投标人或授权生产厂家的设备清单及购买该设备的发票扫描件。”

*删除:

(1)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资格条件”中第2条:“投标人须为所投家具生产厂家;”

(2)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资格条件”中第4条:“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

2)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增加: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条“

制造商授权要求

1、投标人可为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为所投产品代理商/经销商;

2、如投标人为所投产品代理商/经销商,必须具有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次项目所投所有产品类型的唯一授权。

注:①以下产品须由同一家制造商授权,提供多个制造商授权以下产品投标视为无效。

产品类型:床、床头柜、衣柜、书桌、沙发、茶几、电视柜、鞋柜、餐桌、橱柜、吧台、木质椅子(不限于餐椅、写字椅)。

②一家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本次投标。同一产品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一家制造商不得对同一产品授权多个代理商/经销商同时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条“资格证明文件4-7制造商授权证明”

“4-7制造商证明/制造商授权证明

致: (略) 住房 (略)

(生产厂商名称)是根据依法正式成立的,主营业地点在(生产厂商地址)。 (略) (略) (产品名称)的代理商/经销商,它有 (略) 住房 (略) 承寓·星澜里、和光尘樾(和锦西园)家具采购(项目编号:22AT*) (略) 生产或制造的货物。

本项目授权产品类型为:

我公司保证与投标人共同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法律责任及义务。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厂商名称:

授权人公章:

2、潜在投标人的答疑回复:

(1)问:“第一章招标公告”的“二、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的“2.投标人须为所投家具生产厂家”:因国内很多优质的家具生产厂家并不直接参与产品销售,其工厂只负责生产制造, (略) 或代理商负责。虽然是产销分开的模式,但是代理商所提供的产品与家具生产厂家是一致的,且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也是一致的。建议将投标人增加“代理商”项,以保证招标公平公正,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具生产制造商参与本次投标活动”;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2)问:“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里:“三、分项价格表”的“窗帘”,未备注折布率值与是否包含罗马杆?

答:此产品折布率是1.8,包含罗马杆。

(3)问:“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里:“三、分项价格表”的“晾衣杆”,未备注是一组两根或一根,且可升降或固定?

答:每个房间晾衣杆总长度是固定的2.8米,一组两根还是一根,要根据具体的户型排布(详见附件图纸),晾衣杆采用固定式。

(4)问:“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里:“三、分项价格表”的“橱柜”,未备注橱柜里包括哪些品类,如:什么材质的厨房水槽、下水管等。

答:详见采购需求。

(5)问:我方在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后,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2页“投标人业绩”供货业绩与评分分数划等号的设置认为不合理,请问是否可以进行修改?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设定的意义是用于评审厂家的生产制造能力。现将投标人业绩合同作为评标标准分业绩得分,或许存在给投标人“贴标签”疑点。建议修改投标人业绩要求,降低合同金额。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6)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第4条:“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等内容与投标文件格式4-5条投标人信用承诺内容前后矛盾、有悖常理。且有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加码嫌疑,投标人信用承诺内容严重超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历史投标人的限制范围,请修改;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业绩打分中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拥有3个及以上单个合同金额在*元及以上的家具供货业绩。该业绩要求 (略) 内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家具企业都具有排斥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建议对此条款修改。”

答: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8)问:“(1)本项目采购的是公寓类家具,从采购清单可以看出,产品不复杂,为简约风格,产品种类相对较少,每种产品需求的数量较大,只要承接过*元以上家具项目的正规诚信厂家,都有能力也有实力很好的承接本项目。(2)投标人业绩设定的意义是评审厂家是否有能力承接本项目,承接过多少相关的业绩,指标描述第5条限定最多记取3个业绩得分,这一条明显不合理,由于地区特点,安徽大型家具项目相对较少,安徽本地承接过*符合要求业绩的厂家就更是屈指可数了。业绩设置能否针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整,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本地企业参与投标。”

答:投标人业绩最多计取3个业绩不调整,详见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3、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的修改:

原招标公告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9月20日9:30(北京时间)。”

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9月29日8:00(北京时间)。”

4、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望知悉!

此通知文件作为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2AT*)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招标人: (略) 住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 (略)

2022年09月14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