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公开出让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补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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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区公开出让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补遗通知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合川区公开出让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本项目在“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十四五”期间可出让充电站布局情况”格最后添加内容“拟建充电站的具体位置及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度调整。

二、原谈判文件中“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以以下内容为准:

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一、特许经营期限、地点

(一)本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为30年,从每个点位建设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特许经营期限;如特许经营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

(二)特许经营地点

详见第二篇表《“十四五”期间可出让充电站布局情况》、《“十四五”期间停车场(位)可出让充电桩规划布局情况》。具体特许经营地点的位置和规模可根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度调整。

二、运作方式

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特许经营权,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在特许经营期间,成交供应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完成充电桩建设与设备安装,并负责充电桩的运营,通过向用户(电动汽车使用方)收取电费、服务费、广告推广费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等方式取得收益。特许经营期届满,成交供应商的资产在政府规定的限期内自行处置。

三、土地使用方式

拟建充电站的土地使用方式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出让年限与特许经营权年限相匹配,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政府公共区域范围内停车场(位)所建充电桩用地由各单位免费提供给取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成交供应商使用。

服务要求1、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执行。2、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 (略) 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3、取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成交供应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诚信守法经营,确保安全运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 (略) 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有关规定,由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5、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成。6、成交供应商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7、成交供应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办理经营项目内容中所涉及的手续,并根据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持续、高效的公共服务。、付款方式

成交供应商将全部有偿出让价款在2022年12月20日前汇入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

、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谈判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三、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2年9月27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27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谈判开始时间:2022年9月27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保证金到账时间:2022年9月27日15:00时前。

采购人: (略) 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开源 (略)

2022年9月21日


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合川区公开出让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补遗内容发布如下:

一、本项目在“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十四五”期间可出让充电站布局情况”格最后添加内容“拟建充电站的具体位置及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度调整。

二、原谈判文件中“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以以下内容为准:

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一、特许经营期限、地点

(一)本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为30年,从每个点位建设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特许经营期限;如特许经营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

(二)特许经营地点

详见第二篇表《“十四五”期间可出让充电站布局情况》、《“十四五”期间停车场(位)可出让充电桩规划布局情况》。具体特许经营地点的位置和规模可根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适度调整。

二、运作方式

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特许经营权,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在特许经营期间,成交供应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完成充电桩建设与设备安装,并负责充电桩的运营,通过向用户(电动汽车使用方)收取电费、服务费、广告推广费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等方式取得收益。特许经营期届满,成交供应商的资产在政府规定的限期内自行处置。

三、土地使用方式

拟建充电站的土地使用方式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出让年限与特许经营权年限相匹配,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政府公共区域范围内停车场(位)所建充电桩用地由各单位免费提供给取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成交供应商使用。

服务要求1、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执行。2、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 (略) 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3、取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成交供应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诚信守法经营,确保安全运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 (略) 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等有关规定,由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5、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成。6、成交供应商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7、成交供应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办理经营项目内容中所涉及的手续,并根据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持续、高效的公共服务。、付款方式

成交供应商将全部有偿出让价款在2022年12月20日前汇入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

、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谈判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三、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2年9月27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27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谈判开始时间:2022年9月27日北京时间15时00分,保证金到账时间:2022年9月27日15:00时前。

采购人: (略) 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开源 (略)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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