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体育运动设备器材 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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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体育运动设备器材 招标变更

质疑供应商:北京 (略)
地址: (略)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 (略) 13号楼4层01-411-01室
邮编:*
联系人:姜元伯 联系电话:*
贵公司关于广西师范大学体育运动设备器材采购(项目编号:*-*-GXJX)的项目采购质疑书,我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10时30分以快递送达形式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经过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公司于2022年9月8日项目公示的成交结果附件信息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全部产品均为“ (略) ” 生产,产品型号JDDY-1至JDDY-48项。经我方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经营范围中没有体育器材的生产资质,仅有体育器材的销售资质。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中标供应商“四川 (略) ”提供的产品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其响应文件属于明显的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我方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中标供应商的生产厂家“ (略)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体育器材一项,因此也不具备体育器材的生产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质疑请求:由于生产厂家没有生产体育器材的资质,超出范围经营,所以中标人供应商响应文件违规违法。请依法核查,对成交结果予以修正,维护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质疑答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请求与上述规定相冲突。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广西建 (略)
2022年9月21日

质疑供应商:北京 (略)
地址: (略)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 (略) 13号楼4层01-411-01室
邮编:*
联系人:姜元伯 联系电话:*
贵公司关于广西师范大学体育运动设备器材采购(项目编号:*-*-GXJX)的项目采购质疑书,我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10时30分以快递送达形式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经过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我公司于2022年9月8日项目公示的成交结果附件信息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全部产品均为“ (略) ” 生产,产品型号JDDY-1至JDDY-48项。经我方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经营范围中没有体育器材的生产资质,仅有体育器材的销售资质。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中标供应商“四川 (略) ”提供的产品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其响应文件属于明显的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我方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中标供应商的生产厂家“ (略)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体育器材一项,因此也不具备体育器材的生产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质疑请求:由于生产厂家没有生产体育器材的资质,超出范围经营,所以中标人供应商响应文件违规违法。请依法核查,对成交结果予以修正,维护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质疑答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请求与上述规定相冲突。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广西建 (略)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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