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经办服务及全省医保行风评价服务招标变更
医保经办服务及全省医保行风评价服务招标变更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TZB-*(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省本级医保经办服务及全省医保行风评价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中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强制性资格条件表 “3.2 (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变更。 | 属于此种情形的供应商除基本资格要求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3)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 (略) (总机构)授权;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 不属于此种情况的供应商提供以下资料: (5)企业类型的声明函。【声明函3】 | 属于此种情形的供应商除基本资格要求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3)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 (略) (总机构)授权或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 不属于此种情况的供应商提供以下资料: (5)企业类型的声明函。【声明函3】 |
更正日期:2022年09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本补充文件及更正公告为准。
2、其余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此补充文件及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后附补充文件,投标人收到后请在24小时内将后附补充文件回执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和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jsct.cn,联系人:何颖楹,联系电话:*。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医保大数据监测和反欺诈中心)
地 址: (略) 西湖 (略) 538号金祝大厦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瞿坚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
质疑联系人:苗静
质疑联系方式:05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省 (略)
地 址: (略) (略) 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层1704室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何颖楹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冯东东
质疑联系方式:05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 (略) (略) 37号
传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TZB-*(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省本级医保经办服务及全省医保行风评价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招标文件中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强制性资格条件表 “3.2 (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应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变更。 | 属于此种情形的供应商除基本资格要求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3)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 (略) (总机构)授权;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 不属于此种情况的供应商提供以下资料: (5)企业类型的声明函。【声明函3】 | 属于此种情形的供应商除基本资格要求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3)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 (略) (总机构)授权或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 不属于此种情况的供应商提供以下资料: (5)企业类型的声明函。【声明函3】 |
更正日期:2022年09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本补充文件及更正公告为准。
2、其余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此补充文件及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后附补充文件,投标人收到后请在24小时内将后附补充文件回执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和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为同一人)*@*jsct.cn,联系人:何颖楹,联系电话:*。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医保大数据监测和反欺诈中心)
地 址: (略) 西湖 (略) 538号金祝大厦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瞿坚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
质疑联系人:苗静
质疑联系方式:05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省 (略)
地 址: (略) (略) 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层1704室
传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何颖楹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冯东东
质疑联系方式:05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 (略) (略) 37号
传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