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5“投标保证金"条款中项目名称“马巷街道桐梓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修改为“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其余内容不变。 2、取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7中“9、由于工程紧迫本项目招标阶段不发布控制价,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认后由招标人另行提供招标控制价书,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的内容。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7中“10、本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控制价为中标价,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投标报价应填写为‘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控制价’”的内容修改为“10、投标价以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取值范围为 0(不含)-5 %(含),投标人应按上述区间报下浮率(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下浮率低于0%或高于5%则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7中“11、合同价等于工程控制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控制价书是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结算单价以招标人提供的控制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为准”的内容修改为“投标下浮率作为合同价、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并按总价下浮的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以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为准。合同价=(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下浮率)+暂估价+暂列金额”。 5、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3.6投标文件的编制 中的3.6.2修改为: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电子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姓名章(或电子姓名章)。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项“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报价不得存在的情形”中“2、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否决其投标”内容修改为“2、投标价以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取值范围为 0(不含)-5 %(含),投标人应按上述区间报下浮率(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下浮率低于0%或高于5%则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其投标”。 7、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的“定标办法前附表”第1项“定标要素”的“3、报价(1)子要素内容:/”内容修改为“3、报价(1)子要素内容:投标报价与控制价相比的下浮率,最高下浮率不超5%,按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一、投标函”中的“愿意以‘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控制价’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内容修改为“愿意以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投标报价,详见投标报价函”,该投标函的其余内容不变。 9、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二、投标函附录”格式修改为:
10、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三、投标报价函”格式修改为:
11、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五、工程控制价确认函”格式修改为:
12、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2年9月28日9时30分00秒,开标地点不变。 | |||||||||||||||||||||||||||||||||||||||||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9月23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9月23日 |
工程名称 | 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5“投标保证金"条款中项目名称“马巷街道桐梓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修改为“民安街道同美社区“城中村”治理项目”,其余内容不变。 2、取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7中“9、由于工程紧迫本项目招标阶段不发布控制价,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认后由招标人另行提供招标控制价书,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的内容。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7中“10、本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控制价为中标价,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投标报价应填写为‘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控制价’”的内容修改为“10、投标价以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取值范围为 0(不含)-5 %(含),投标人应按上述区间报下浮率(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下浮率低于0%或高于5%则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7中“11、合同价等于工程控制价,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控制价书是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结算单价以招标人提供的控制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为准”的内容修改为“投标下浮率作为合同价、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并按总价下浮的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以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为准。合同价=(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1-下浮率)+暂估价+暂列金额”。 5、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3.6投标文件的编制 中的3.6.2修改为: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处是指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电子公章),个人盖章处是指加盖相应人员的姓名章(或电子姓名章)。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项“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报价不得存在的情形”中“2、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否决其投标”内容修改为“2、投标价以下浮率形式进行报价,下浮率取值范围为 0(不含)-5 %(含),投标人应按上述区间报下浮率(下浮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下浮率低于0%或高于5%则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其投标”。 7、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的“定标办法前附表”第1项“定标要素”的“3、报价(1)子要素内容:/”内容修改为“3、报价(1)子要素内容:投标报价与控制价相比的下浮率,最高下浮率不超5%,按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一、投标函”中的“愿意以‘ (略) 翔安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控制价’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内容修改为“愿意以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投标报价,详见投标报价函”,该投标函的其余内容不变。 9、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二、投标函附录”格式修改为:
10、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三、投标报价函”格式修改为:
11、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五、工程控制价确认函”格式修改为:
12、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2年9月28日9时30分00秒,开标地点不变。 | |||||||||||||||||||||||||||||||||||||||||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9月23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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