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2022年部分学校教室灯光改造第1包[2022]-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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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2022年部分学校教室灯光改造第1包[2022]-2022-09-28

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CCHZ*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2年部分学校教室灯光改造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9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2年10月14日10:00;开标地点变更 (略) (北城区)(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1号开标室。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技术资信分“综合实力”项“(4)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现变更为:“(4)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或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更正日期:2022年9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第1、2包:

问1: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资信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机电工程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2)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机电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

建议修改为:(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高压电工操作职称或以上)证书的得3分;(2)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低压电工操作职称)证书的得1分。

答1: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评分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不具有限制性。

问2: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资信分综合实力项:3、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教室灯(或黑板灯)制造商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4)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经查询: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于2021年9月份上线,该证书脱离实际不具有可应用性,且该证书覆盖的权威性与实际教室使用情况没有过多关联。请问该项设置是否合理?为何使用2021年9月才上线的证书并将其作为评分项?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明显为某一护眼灯品牌控标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修改为:(4)节能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答2:见更正内容。本项目为教室照明,且绿色照明有利于保护师生视力,“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评分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具有限制性。

问3:针对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质疑:事实依据:绿色照明服务认证依据GB/T*-2017《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以及GB/T *-2018《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开展的照明行业的服务认证。《 (略) 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指出积极开展 (略) 评价工作, (略) 节能照 (略) 照明质量为工作目标, (略) 绿色照明工程。据了解此标准为商业照明的领域,认证公司的认证范围不包括教室照明(证据在附件一),因此本身与教室照明改造并无关系,而且根据照明改造的《GB∕T *-2018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 *-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CQC 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QB∕T 5533-2020 教室照明灯具》等国家照明改造标准中未对照明服务此项做过任何要求,此处要求投标人或者制造商具备所谓的“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要限定其他满足国家教室照明改造标准的厂家来参与,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严重违反了中国政府采购招标法,且请提供至少三家做教育照明行业的厂家满足此证书的证明。证据附件一如下:(认证范围并没有教育照明的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删除此项证书要求。

答3:见更正内容。本项目为教室照明,且绿色照明有利于保护师生视力,“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评分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具有限制性。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 (略) 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

附件信息:

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CCHZ*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2年部分学校教室灯光改造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9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2年10月14日10:00;开标地点变更 (略) (北城区)(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1号开标室。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技术资信分“综合实力”项“(4)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现变更为:“(4)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或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更正日期:2022年9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第1、2包:

问1: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资信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机电工程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2)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机电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

建议修改为:(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高压电工操作职称或以上)证书的得3分;(2)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低压电工操作职称)证书的得1分。

答1: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评分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不具有限制性。

问2: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资信分综合实力项:3、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教室灯(或黑板灯)制造商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4)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经查询: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于2021年9月份上线,该证书脱离实际不具有可应用性,且该证书覆盖的权威性与实际教室使用情况没有过多关联。请问该项设置是否合理?为何使用2021年9月才上线的证书并将其作为评分项?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明显为某一护眼灯品牌控标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修改为:(4)节能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答2:见更正内容。本项目为教室照明,且绿色照明有利于保护师生视力,“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评分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具有限制性。

问3:针对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质疑:事实依据:绿色照明服务认证依据GB/T*-2017《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以及GB/T *-2018《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开展的照明行业的服务认证。《 (略) 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指出积极开展 (略) 评价工作, (略) 节能照 (略) 照明质量为工作目标, (略) 绿色照明工程。据了解此标准为商业照明的领域,认证公司的认证范围不包括教室照明(证据在附件一),因此本身与教室照明改造并无关系,而且根据照明改造的《GB∕T *-2018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 *-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CQC 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QB∕T 5533-2020 教室照明灯具》等国家照明改造标准中未对照明服务此项做过任何要求,此处要求投标人或者制造商具备所谓的“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要限定其他满足国家教室照明改造标准的厂家来参与,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严重违反了中国政府采购招标法,且请提供至少三家做教育照明行业的厂家满足此证书的证明。证据附件一如下:(认证范围并没有教育照明的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删除此项证书要求。

答3:见更正内容。本项目为教室照明,且绿色照明有利于保护师生视力,“教室绿色照明服务认证证书”的评分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具有限制性。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 (略) 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 (略) (略) 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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