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 (重)招标变更
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 (重)招标变更
质疑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略) (略) 112号一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秋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覃庆勇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略) 112号一栋301号 邮编:*
我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关于“ (略) (略) 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项目编号:*-*-GXWP(重))”项目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的:八库房设备45 智能密集架相关参数(详见质疑函)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检测报告属于生产厂家证明材料,该项内容设置为加分条件而非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的: 三 视频监控系统25 显示器为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一产品,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批准同意本项目采购的内容,并非属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的: 六 平台设备39 55 (略) 设备的其一设备,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批准同意本项目采购的内容,并非属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情况, (略) (略) 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 (略)
2022年10月9日
质疑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略) (略) 112号一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丽秋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覃庆勇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略) 112号一栋301号 邮编:*
我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关于“ (略) (略) 档案库房智能化建设(项目编号:*-*-GXWP(重))”项目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的:八库房设备45 智能密集架相关参数(详见质疑函)要求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检测报告属于生产厂家证明材料,该项内容设置为加分条件而非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的: 三 视频监控系统25 显示器为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一产品,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批准同意本项目采购的内容,并非属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的: 六 平台设备39 55 (略) 设备的其一设备,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批准同意本项目采购的内容,并非属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情况, (略) (略) 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 (略)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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