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黄湾乡2022年人居环境一般整治示范点项目(三标包)(二次)更正公告
凤阳县黄湾乡2022年人居环境一般整治示范点项目(三标包)(二次)更正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黄湾乡2022年人居环境一般整治示范点项目(三标包)(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0月09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项目编号*更正为:*
2、第四章 评审办法备注中:
(1)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市函(2020)1073号》规定,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既最高投标限价)的85%,作为异常低价。若报价出现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采用异常低价评审制度: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根据滁公管综〔2022〕29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明确“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内容。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 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 (略) 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 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更正为:(1) 依据《 (略) 关于规范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基准价的通知》滁公管综〔2021〕5号,暂定我县景观工程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4%,作为异常低价。若报价出现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采用异常低价评审制度: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2)根据滁公管综〔2022〕29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明确“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内容。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 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 (略) 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 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潜在投标单位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
地址:凤阳县黄湾乡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安徽 (略)
地址:凤阳县蔡庄小区F2东门商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 话:*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黄湾乡2022年人居环境一般整治示范点项目(三标包)(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0月09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项目编号*更正为:*
2、第四章 评审办法备注中:
(1)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市函(2020)1073号》规定,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既最高投标限价)的85%,作为异常低价。若报价出现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采用异常低价评审制度: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根据滁公管综〔2022〕29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明确“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内容。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 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 (略) 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 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更正为:(1) 依据《 (略) 关于规范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基准价的通知》滁公管综〔2021〕5号,暂定我县景观工程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4%,作为异常低价。若报价出现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采用异常低价评审制度: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2)根据滁公管综〔2022〕29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明确“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内容。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 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 (略) 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 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潜在投标单位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
地址:凤阳县黄湾乡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安徽 (略)
地址:凤阳县蔡庄小区F2东门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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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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