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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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你们就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 (略) 建设工程(项目编号:GC-SS-2022-080)(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提出的疑问作如下答复:

疑问一:1.关于招标文件中“业绩认定中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请问提供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是否均可作为认可业绩的证明材料。2.根据招标文件附件中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范本,招 (略) 注册资本金额度,请给予明确注册资本金额度。

回复:

1.关于招标文件中“业绩认定中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均可,但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须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人民币。

疑问二:招标文件P30页表中运营负责人要求:运营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运营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提疑:投标人在全国各地都有供水运营项目,许多符合要求且具有丰富供水运营经验的运营技 (略) 勤勉工作, (略) 缴纳。建议此处运营负责人要求修改为:投标人拟派运营负责人可以为投标人的本单位人员或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人 (略) (略) (股权大于50%)人员, (略) (股权大于50%)人员,必须提供控股证明材料。可否?请明确。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三:招标文件P2页3.2.1中投标人运营业绩(资格审查业绩)和P28页运营业绩(评分业绩)提疑1:招标文件要求股权关系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盖章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鉴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已经不提供盖章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建议此处股权证明材料修改要求为:投标人提供可以包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 (略) 截图或 (略) 截图等控股证明材料。可否?请明确。提疑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1)运营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运营单位名称、运营内容、供水规模(设计规模)、开始运营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缺少任一前述关键评审因素的不予认可。(2)运营业绩合同需至少包括合同封面、签署主体、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评审因素页以及签字页。建议此处增加:(3)运营业绩合同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评审因素的,必须出具*方(业主)盖章的证明材料。可否?请明确。

回复: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盖章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权关系查询结果截图,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2.执行招标文件要求,*方(业主)盖章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疑问四:招标文件P51页二、投标函附录中缺陷责任期年 提疑: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见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的表述,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多少年?请明确。

回复: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详见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疑问五:招标文件P60页三、联合体协议书和P62页五、项目经理承诺等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文件。提疑:为方便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和项目经理承诺等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文件由联合体非牵头方签字盖鲜章后扫描并导入电子投标制作软件中,再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电子签章是否认可?请明确

回复:联合体协议书和项目经理承诺等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文件由联合体非牵头方签字盖鲜章后扫描并导入电子投标制作软件中,再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电子签章认可。

疑问六:招标文件P77页(六)施工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提疑:关于施工项目班子,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要求,投标人仅填写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其他人员资料中标后提供是否满足要求?请明确。

回复:其他人员资料可以在中标后提供。人员配置要求详见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疑问七:业绩特别说明:提供PPP项目业绩作为投标人运营业绩的, (略) 作为合同*方的运营业绩给予认可,但是被委托方须为该PPP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之一(提供该PPP项目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与本招标文件中所述“视作投标人运营业绩”情况相同的除外)。我方问题:1、我司提供的供水业绩均为PPP业绩,并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签署了PPP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政府方只出资监管和分红,实际运营由政府方 (略) 在运营,但是由于供水PPP项目涉及民生工程, (略) 的控股方多为政府方,但是政府方不参与实际运营管理,都是由中标 (略) 并承担实际运营工作,并通过股东分红实现运营收益,所以请明确此类 (略) 运营但是投标人不控股的业绩是否满足门槛及评分要求?

回复:

1.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下同)提供的运营业绩由PPP项目公司直接运营的,投标人须为该PPP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

2.如投标人提供的运营业绩为该种情形:PPP项目公司为合同*方,受托运营方(被委托方)为该PPP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此情形下的运营业绩予以认可,但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及本答疑公告列明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和股权关系承诺函。

3.如投标人提供的运营业绩为PPP项目公司作为合同*方,受托运营方(被委托方)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予以认可,但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及本答疑公告列明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和股权关系承诺函:

1)为该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 (略) (持股比例大于50%, (略) )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

2)为该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 (略) ) (略) 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

3)为该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全 (略) (持股比例大于50%, (略) )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

4.PPP项目公司委托给该PPP项目政府方或其他第三方运营管理(上述“3”列明的情形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将运营责任外包的,均不予认可。

以上1234项同时适用于资格项运营业绩及评分项运营业绩。

疑问八:招标文件中对运营业绩认定的要求:“合同中须载明运营单位名称、运营内容、供水规模(设计规模)、开始运营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缺少任一前述关键评审因素的不予认可。”(招标文件P3、P29)疑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实施模式的业绩合同对于开始运营时间的约定方式通常也有所不同,例如:BOT类项目通常为竣工验收后且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进入运营期;T0T/股权收购类项目因供水厂已处于运营状态,通常仅约定资产移交/股权转让的时间。请问针对,上述普遍存在的不同情况,开始运营时间如何认定?建议:运营业绩对本项目影响重大,认定方式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明确开始运营时间如何认定。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九:发包人要求中,要求由兹元水务与EPCO总承包商(联合体牵头方) (略) ,负责供水运营管理。 (略) 注册资本金及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疑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多少,请明确具体出资金额或上限。建议:项目公司负责供水运营管理工作,无需承担建设出资、大体量资产购置等职能, (略) 注册资本金合理设置,避免造成出资压力过大,影响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回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公司中兹元水务和EPCO总承包商(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为49%51%

疑问十:招标文件第三章2.1.2条中“工程费用报价仅作为评标依据,不作为合同价及结算价款依据”。该要求与《招投标法》背离,疑问:中标价格隶属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限定。建议: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

回复:因本项目施工图待优化(深化),工程量清单未编制,本次招标《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中标单位的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签约。

疑问十一:招标文件中“签约合同价=(已备案的最高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工程费用下浮率)+暂列金额+暂估价”。已备案的最高限价需要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承包人优化的施工图编制组价,签约合同是否只签订费率?

回复:因本项目施工图待优化(深化),工程量清单未编制,本次招标《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中标单位的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签约。

疑问十二:招标文件P28页,投标人运营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

(1)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日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含)~*吨/日(不含)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及以上的得3分,本小项最高9分。满分9分。

问题一:投标人评分业绩与投标人资格业绩是否可以是同一业绩?

问题二:投标人运营单位业绩时间要求为:投标截止日前10年内,而施工业绩时间要求为: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运营业绩年限和施工业绩年限不相同,建议设置同样的年限5年。

问题三: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供水厂运营业绩的数量要求过多,目前国内能够满足该招标文件要求的运营单位数量非常少。对运营业绩要求过高, (略) 场竞争,且存在倾向性。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减少水厂运营业绩的数量。

回复:

1.投标人评分业绩与投标人资格业绩不可以是同一业绩,详见招标文件。

2.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3.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三: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认定”要求除运营业绩对应的合同外,请问项目对应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设计文件(含批复)等是否可作为业绩认定证明材料。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四:(1)评标办法2.2.2(1)企业实力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注:提供在有效期内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评分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已公布2022年度建筑业AAA级信用名单的通知,证明获奖单位已具有最新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但由于获奖证书尚未颁发,请问该条款能够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注:提供在有效期内证书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的建筑业AAA级信用名单的 (略) 公示截图的影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评分依据。

回复:如投标人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的2022年度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名单内,则提供 (略) 公布名 (略) 站链接作为评分依据。其它年份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五:招标文件对业绩认定要求“(1)运营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运营单位名称、运营内容、供水规模(设计规模)、开始运营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缺少任一前述关键评审因素的不予认可。”水厂多由运营方负责投资建设,无需与政府方签订合作协议, (略) 场合作模式多样化,合同可能无法完全体现水厂运营时间及运营主体,可否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及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政府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辅助认定资料。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六:本项目为农村区域供水改造建设项目,工程开完工日期是否根据实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中是否做为预付款提前支付?为便于业主方全流程管控,建议将施工图设计列入承包人沟通审核环节。

回复:工程开完工日期不作调整,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及预付款扣回已在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中列明,详见合同文本。

疑问十七: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运营要求中,过渡期“确保水费收缴率在75%以上”,运营期“确保水费收缴率不低于80%并逐年提高,合作期满达到95%”。请明确“收缴率”概念。水费收缴率与户表改造情况息息相关,此次批露文件内容未体现户表改造费用,建议将因户表改造不到位影响水费收缴率部分不计入考核,此次工程是否涉及户表改造,若涉及,该部分投资如何考虑?

回复:

1.关于收缴率:依据2020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费收缴率=实收水费/应收水费*100%

2.关于户表改造:户表改造涉及的相关问题详见本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文本。

疑问十八: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涉及的概算清单漏项部分,是否可以做为投资增项予以增加?设计优化一个月时间较短,建议按项目推进进度分批实施,或总周期按实际情况予以延长;建议将按目前概算清单内设计优化后节约投资资金作为激励措施,予以一定比例奖励中标人。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宿松县 (略)

代理机构:北京 (略)

2022年10月12日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你们就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 (略) 建设工程(项目编号:GC-SS-2022-080)(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提出的疑问作如下答复:

疑问一:1.关于招标文件中“业绩认定中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请问提供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是否均可作为认可业绩的证明材料。2.根据招标文件附件中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范本,招 (略) 注册资本金额度,请给予明确注册资本金额度。

回复:

1.关于招标文件中“业绩认定中投标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均可,但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须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人民币。

疑问二:招标文件P30页表中运营负责人要求:运营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运营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必须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提疑:投标人在全国各地都有供水运营项目,许多符合要求且具有丰富供水运营经验的运营技 (略) 勤勉工作, (略) 缴纳。建议此处运营负责人要求修改为:投标人拟派运营负责人可以为投标人的本单位人员或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人 (略) (略) (股权大于50%)人员, (略) (股权大于50%)人员,必须提供控股证明材料。可否?请明确。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三:招标文件P2页3.2.1中投标人运营业绩(资格审查业绩)和P28页运营业绩(评分业绩)提疑1:招标文件要求股权关系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盖章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鉴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已经不提供盖章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建议此处股权证明材料修改要求为:投标人提供可以包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出具的盖章证明材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 (略) 截图或 (略) 截图等控股证明材料。可否?请明确。提疑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1)运营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运营单位名称、运营内容、供水规模(设计规模)、开始运营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缺少任一前述关键评审因素的不予认可。(2)运营业绩合同需至少包括合同封面、签署主体、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评审因素页以及签字页。建议此处增加:(3)运营业绩合同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评审因素的,必须出具*方(业主)盖章的证明材料。可否?请明确。

回复: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略) 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盖章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权关系查询结果截图,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2.执行招标文件要求,*方(业主)盖章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疑问四:招标文件P51页二、投标函附录中缺陷责任期年 提疑: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见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的表述,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多少年?请明确。

回复: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详见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疑问五:招标文件P60页三、联合体协议书和P62页五、项目经理承诺等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文件。提疑:为方便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和项目经理承诺等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文件由联合体非牵头方签字盖鲜章后扫描并导入电子投标制作软件中,再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电子签章是否认可?请明确

回复:联合体协议书和项目经理承诺等联合体各方均需盖章文件由联合体非牵头方签字盖鲜章后扫描并导入电子投标制作软件中,再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电子签章认可。

疑问六:招标文件P77页(六)施工项目班子配备情况 提疑:关于施工项目班子,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要求,投标人仅填写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其他人员资料中标后提供是否满足要求?请明确。

回复:其他人员资料可以在中标后提供。人员配置要求详见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疑问七:业绩特别说明:提供PPP项目业绩作为投标人运营业绩的, (略) 作为合同*方的运营业绩给予认可,但是被委托方须为该PPP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之一(提供该PPP项目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与本招标文件中所述“视作投标人运营业绩”情况相同的除外)。我方问题:1、我司提供的供水业绩均为PPP业绩,并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签署了PPP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政府方只出资监管和分红,实际运营由政府方 (略) 在运营,但是由于供水PPP项目涉及民生工程, (略) 的控股方多为政府方,但是政府方不参与实际运营管理,都是由中标 (略) 并承担实际运营工作,并通过股东分红实现运营收益,所以请明确此类 (略) 运营但是投标人不控股的业绩是否满足门槛及评分要求?

回复:

1.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下同)提供的运营业绩由PPP项目公司直接运营的,投标人须为该PPP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

2.如投标人提供的运营业绩为该种情形:PPP项目公司为合同*方,受托运营方(被委托方)为该PPP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此情形下的运营业绩予以认可,但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及本答疑公告列明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和股权关系承诺函。

3.如投标人提供的运营业绩为PPP项目公司作为合同*方,受托运营方(被委托方)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予以认可,但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及本答疑公告列明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和股权关系承诺函:

1)为该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 (略) (持股比例大于50%, (略) )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

2)为该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 (略) ) (略) 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

3)为该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含全资)全 (略) (持股比例大于50%, (略) )且为唯一的受托运营方并独立开展运营工作。

4.PPP项目公司委托给该PPP项目政府方或其他第三方运营管理(上述“3”列明的情形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将运营责任外包的,均不予认可。

以上1234项同时适用于资格项运营业绩及评分项运营业绩。

疑问八:招标文件中对运营业绩认定的要求:“合同中须载明运营单位名称、运营内容、供水规模(设计规模)、开始运营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缺少任一前述关键评审因素的不予认可。”(招标文件P3、P29)疑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实施模式的业绩合同对于开始运营时间的约定方式通常也有所不同,例如:BOT类项目通常为竣工验收后且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进入运营期;T0T/股权收购类项目因供水厂已处于运营状态,通常仅约定资产移交/股权转让的时间。请问针对,上述普遍存在的不同情况,开始运营时间如何认定?建议:运营业绩对本项目影响重大,认定方式至关重要,建议进一步明确开始运营时间如何认定。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九:发包人要求中,要求由兹元水务与EPCO总承包商(联合体牵头方) (略) ,负责供水运营管理。 (略) 注册资本金及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疑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多少,请明确具体出资金额或上限。建议:项目公司负责供水运营管理工作,无需承担建设出资、大体量资产购置等职能, (略) 注册资本金合理设置,避免造成出资压力过大,影响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回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公司中兹元水务和EPCO总承包商(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为49%51%

疑问十:招标文件第三章2.1.2条中“工程费用报价仅作为评标依据,不作为合同价及结算价款依据”。该要求与《招投标法》背离,疑问:中标价格隶属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限定。建议: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

回复:因本项目施工图待优化(深化),工程量清单未编制,本次招标《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中标单位的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签约。

疑问十一:招标文件中“签约合同价=(已备案的最高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工程费用下浮率)+暂列金额+暂估价”。已备案的最高限价需要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承包人优化的施工图编制组价,签约合同是否只签订费率?

回复:因本项目施工图待优化(深化),工程量清单未编制,本次招标《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中标单位的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签约。

疑问十二:招标文件P28页,投标人运营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

(1)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日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含)~*吨/日(不含)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及以上的得3分,本小项最高9分。满分9分。

问题一:投标人评分业绩与投标人资格业绩是否可以是同一业绩?

问题二:投标人运营单位业绩时间要求为:投标截止日前10年内,而施工业绩时间要求为: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运营业绩年限和施工业绩年限不相同,建议设置同样的年限5年。

问题三: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供水厂运营业绩的数量要求过多,目前国内能够满足该招标文件要求的运营单位数量非常少。对运营业绩要求过高, (略) 场竞争,且存在倾向性。为确保公平竞争,建议减少水厂运营业绩的数量。

回复:

1.投标人评分业绩与投标人资格业绩不可以是同一业绩,详见招标文件。

2.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3.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三: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认定”要求除运营业绩对应的合同外,请问项目对应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设计文件(含批复)等是否可作为业绩认定证明材料。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四:(1)评标办法2.2.2(1)企业实力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注:提供在有效期内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评分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已公布2022年度建筑业AAA级信用名单的通知,证明获奖单位已具有最新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但由于获奖证书尚未颁发,请问该条款能够改为: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注:提供在有效期内证书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的建筑业AAA级信用名单的 (略) 公示截图的影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评分依据。

回复:如投标人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的2022年度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名单内,则提供 (略) 公布名 (略) 站链接作为评分依据。其它年份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五:招标文件对业绩认定要求“(1)运营业绩对应的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运营单位名称、运营内容、供水规模(设计规模)、开始运营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缺少任一前述关键评审因素的不予认可。”水厂多由运营方负责投资建设,无需与政府方签订合作协议, (略) 场合作模式多样化,合同可能无法完全体现水厂运营时间及运营主体,可否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及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政府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辅助认定资料。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疑问十六:本项目为农村区域供水改造建设项目,工程开完工日期是否根据实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中是否做为预付款提前支付?为便于业主方全流程管控,建议将施工图设计列入承包人沟通审核环节。

回复:工程开完工日期不作调整,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及预付款扣回已在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中列明,详见合同文本。

疑问十七:招标文件第二部分运营要求中,过渡期“确保水费收缴率在75%以上”,运营期“确保水费收缴率不低于80%并逐年提高,合作期满达到95%”。请明确“收缴率”概念。水费收缴率与户表改造情况息息相关,此次批露文件内容未体现户表改造费用,建议将因户表改造不到位影响水费收缴率部分不计入考核,此次工程是否涉及户表改造,若涉及,该部分投资如何考虑?

回复:

1.关于收缴率:依据2020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费收缴率=实收水费/应收水费*100%

2.关于户表改造:户表改造涉及的相关问题详见本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文本。

疑问十八: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涉及的概算清单漏项部分,是否可以做为投资增项予以增加?设计优化一个月时间较短,建议按项目推进进度分批实施,或总周期按实际情况予以延长;建议将按目前概算清单内设计优化后节约投资资金作为激励措施,予以一定比例奖励中标人。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此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宿松县 (略)

代理机构:北京 (略)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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