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变更: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采购供应商储备库入围项目
招标公告变更: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采购供应商储备库入围项目
(招标编号:0675-220JOC*)
江苏海外集团 (略) 受 (略) (下简称“南纤公司”)委托,对 (略) 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采购供应商储备库入围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接招标人通知,对项目做如下变更(除如下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变):
一、工艺生产试验
原“工艺生产试验”内容为:
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均属于招标人重要的原辅材料。为确保供应安全,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首次供货时,需先提供试用量供招标人评估使用性能,确认提供的产品能否满足招标人生产工艺系统的要求。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的试用数量分别为50吨、15吨、5吨。试用合格的判定依据如下:
除磷药剂(高效除磷剂、助凝剂):加药前后对比:总磷去除率>60%、无机磷去除率>80%,不增加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
碱性除臭剂:药剂使用不对设备管道造成腐蚀,现场硫化氢浓度去除率>80%。
除磷药剂、碱性除臭剂工艺试验过程中的加药设备均由中标人提供,加药设备也由中标人负责维护。
试用合格,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试用不合格,试用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不再执行。潜在投标人一旦参与本项目投标,即视为认可招标人对工艺生产试用结果的判定。
现修改为:
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均属于招标人重要的原辅材料。为确保供应安全,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首次供货时,需先提供试用量供招标人评估使用性能,确认提供的产品能否满足招标人生产工艺系统的要求(如中标人为招标人对应药剂现有的合格供应商,则免于此流程)。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的试用数量分别为50吨、15吨、5吨。试用合格的判定依据如下:
除磷药剂(高效除磷剂、助凝剂):加药前后对比:总磷去除率>60%、无机磷去除率>80%,不增加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
碱性除臭剂:药剂使用不对设备管道造成腐蚀,现场硫化氢浓度去除率>80%。
除磷药剂、碱性除臭剂工艺试验过程中的加药设备均由中标人提供,加药设备也由中标人负责维护。
试用合格,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试用不合格,试用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不再执行。潜在投标人一旦参与本项目投标,即视为认可招标人对工艺生产试用结果的判定。
二、合格的投标人
原合格的投标人:(6)投标人须提供本次拟投对应标段的所有药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需要有CMA认证,报告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以后),检测结果必须均符合招标人技术标准要求。
现修改为:(6)投标人须提供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资质(如CNAS/CMA/SGS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需涵盖拟投对应标段的所有药剂所有指标,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招标人技术标准要求,报告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以后。其中,投标人提供的“助凝剂”检测报告中,指标“阴离子聚*烯酰胺含量”可以用“固含量”替代(指标要求不变)。
三、招标文件售卖时间
原招标售卖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4日17:00止
现修改为: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24日17:00止
四、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31日09:30
现修改为:2022年11月9日13:30
五、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外集团 (略)
地址: (略) 建邺 (略) 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高区15楼
联系人:徐一峰刘牛
电话:025-*
传真:025-*
(招标编号:0675-220JOC*)
江苏海外集团 (略) 受 (略) (下简称“南纤公司”)委托,对 (略) 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采购供应商储备库入围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接招标人通知,对项目做如下变更(除如下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变):
一、工艺生产试验
原“工艺生产试验”内容为:
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均属于招标人重要的原辅材料。为确保供应安全,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首次供货时,需先提供试用量供招标人评估使用性能,确认提供的产品能否满足招标人生产工艺系统的要求。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的试用数量分别为50吨、15吨、5吨。试用合格的判定依据如下:
除磷药剂(高效除磷剂、助凝剂):加药前后对比:总磷去除率>60%、无机磷去除率>80%,不增加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
碱性除臭剂:药剂使用不对设备管道造成腐蚀,现场硫化氢浓度去除率>80%。
除磷药剂、碱性除臭剂工艺试验过程中的加药设备均由中标人提供,加药设备也由中标人负责维护。
试用合格,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试用不合格,试用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不再执行。潜在投标人一旦参与本项目投标,即视为认可招标人对工艺生产试用结果的判定。
现修改为:
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均属于招标人重要的原辅材料。为确保供应安全,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首次供货时,需先提供试用量供招标人评估使用性能,确认提供的产品能否满足招标人生产工艺系统的要求(如中标人为招标人对应药剂现有的合格供应商,则免于此流程)。高效除磷剂、助凝剂与碱性除臭剂的试用数量分别为50吨、15吨、5吨。试用合格的判定依据如下:
除磷药剂(高效除磷剂、助凝剂):加药前后对比:总磷去除率>60%、无机磷去除率>80%,不增加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
碱性除臭剂:药剂使用不对设备管道造成腐蚀,现场硫化氢浓度去除率>80%。
除磷药剂、碱性除臭剂工艺试验过程中的加药设备均由中标人提供,加药设备也由中标人负责维护。
试用合格,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试用不合格,试用过程中的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中除试用量外余下部分的数量不再执行。潜在投标人一旦参与本项目投标,即视为认可招标人对工艺生产试用结果的判定。
二、合格的投标人
原合格的投标人:(6)投标人须提供本次拟投对应标段的所有药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需要有CMA认证,报告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以后),检测结果必须均符合招标人技术标准要求。
现修改为:(6)投标人须提供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资质(如CNAS/CMA/SGS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需涵盖拟投对应标段的所有药剂所有指标,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招标人技术标准要求,报告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以后。其中,投标人提供的“助凝剂”检测报告中,指标“阴离子聚*烯酰胺含量”可以用“固含量”替代(指标要求不变)。
三、招标文件售卖时间
原招标售卖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4日17:00止
现修改为: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24日17:00止
四、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0月31日09:30
现修改为:2022年11月9日13:30
五、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外集团 (略)
地址: (略) 建邺 (略) 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高区15楼
联系人:徐一峰刘牛
电话:025-*
传真: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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