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广西南宁市星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南市监高新企许撤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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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广西南宁市星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南市监高新企许撤字〔20..

当事人: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2

法定代表人:侯国发

住所: (略) (略) 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C街C6号

股东:仝自力、侯国发

注册资本:*元

企业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8日设立,设立时公司登记的股东苏移华、傅友星,法定代表人为苏移华,监事为傅友星。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办理变更登记,将股东由苏移华、傅友星变为仝自力、侯国发,将法定代表人由苏移华变为侯国发,同时变更股东股权、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我分局依法核准并核发《营业执照》。

2022年6月,仝自力向我分局反映其身份信息 (略) (略) 冒用办理了变更登记, (略) 公安局天河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中“仝自力”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05.07.08-2025.07.08)复印件不是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因遗失补办,该证件已于2008年4月失效。

在调查期间,公司原股东苏移华、傅友星到我分局接收询问调查,称公司 (略) 财务办理,俩人均不认识仝自力。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调查,我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撤销2016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的变更登记许可决定。 ??????????????????????????????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10月17日


当事人: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2

法定代表人:侯国发

住所: (略) (略) 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C街C6号

股东:仝自力、侯国发

注册资本:*元

企业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8日设立,设立时公司登记的股东苏移华、傅友星,法定代表人为苏移华,监事为傅友星。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办理变更登记,将股东由苏移华、傅友星变为仝自力、侯国发,将法定代表人由苏移华变为侯国发,同时变更股东股权、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我分局依法核准并核发《营业执照》。

2022年6月,仝自力向我分局反映其身份信息 (略) (略) 冒用办理了变更登记, (略) 公安局天河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中“仝自力”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05.07.08-2025.07.08)复印件不是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因遗失补办,该证件已于2008年4月失效。

在调查期间,公司原股东苏移华、傅友星到我分局接收询问调查,称公司 (略) 财务办理,俩人均不认识仝自力。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调查,我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撤销2016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的变更登记许可决定。 ??????????????????????????????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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