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01)号-2022-10-2416: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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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01)号-2022-10-2416:25:49

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01)号信息发布时间: 2022-10-24 16:25:49 次
 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01)号
补充通知发至:各潜在投标单位:
兹通过(01)号澄清修改公告对《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文件作出澄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如下:
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1.3中的“房屋拆除至室内地坪,围墙、花坛等附属拆除至室外地坪,房屋拆除的楼板和墙体及其他建筑物进行破碎,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由竞包人自行处理,剩余渣土不外运,就地整平。”修改为“房屋拆除至室内地坪,围墙、花坛等附属拆除至室外地坪,房屋拆除的楼板和墙体及其他建筑物进行破碎,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m,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由竞包人自行处理(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必须清运出库区,由竞包人自行处理,拆除产生的砂、石严禁外运,其他拆除的材料是否有回收利用价值由竞包人自行判断),剩余渣土不外运,就地整平。”,发包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1.4中的“合理报价范围:*元~*元(均含本数)”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含本数)”,发包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1.5中的“工期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须随叫随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房屋拆除任务(或分户、分村或分地段)”修改为“工期要求:根据发包人指令分区块分阶段进行拆除及场地平整工作,工作指令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阶段性拆除及平整工作,允许承包人自行处理的可回收材料应即拆即运,严禁现场堆放”,发包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5、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2.6至投标截止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删除,发包文件竞包人须知前附表中有关在建工程的内容同步删除
6、发包文件P4竞包人须知前附表“8、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在合理报价范围内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进行后续评审。”修改为“本项目预算价为房屋拆除费用,残值部分(包括废弃门窗、钢筋等)由投标人自行处理,投标人需自行估算残值后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7、发包文件P7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违约责任”增加如发现承包人将拆除的砂、石料偷运出施工现场或库区范围,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元,超过3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发包文件P11-P13详细评审条件表中的分值构成、资信部分评分标准等内容有所修改。
9、原发包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10月28日09:00时。”修改为“2022年10月31日13:30时。”
10、发包文件P6投标保证金“2022年10月28日09:00时。”修改为“2022年10月31日11:30时。”
上述内容为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以附件《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文件(01号澄清修改版)》为准,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澄清修改后的发包文件,并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发包人:浙江省宁海县 (略) 
代理人: (略)  
2022年10月24日
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01)号信息发布时间: 2022-10-24 16:25:49 次
 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澄清修改公告(01)号
补充通知发至:各潜在投标单位:
兹通过(01)号澄清修改公告对《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文件作出澄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如下:
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1.3中的“房屋拆除至室内地坪,围墙、花坛等附属拆除至室外地坪,房屋拆除的楼板和墙体及其他建筑物进行破碎,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由竞包人自行处理,剩余渣土不外运,就地整平。”修改为“房屋拆除至室内地坪,围墙、花坛等附属拆除至室外地坪,房屋拆除的楼板和墙体及其他建筑物进行破碎,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m,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由竞包人自行处理(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必须清运出库区,由竞包人自行处理,拆除产生的砂、石严禁外运,其他拆除的材料是否有回收利用价值由竞包人自行判断),剩余渣土不外运,就地整平。”,发包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1.4中的“合理报价范围:*元~*元(均含本数)”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含本数)”,发包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1.5中的“工期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须随叫随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房屋拆除任务(或分户、分村或分地段)”修改为“工期要求:根据发包人指令分区块分阶段进行拆除及场地平整工作,工作指令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阶段性拆除及平整工作,允许承包人自行处理的可回收材料应即拆即运,严禁现场堆放”,发包文件内相同内容均同步调整。
5、发包文件P1发包公告“2.6至投标截止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删除,发包文件竞包人须知前附表中有关在建工程的内容同步删除
6、发包文件P4竞包人须知前附表“8、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在合理报价范围内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进行后续评审。”修改为“本项目预算价为房屋拆除费用,残值部分(包括废弃门窗、钢筋等)由投标人自行处理,投标人需自行估算残值后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7、发包文件P7竞包人须知前附表“22、违约责任”增加如发现承包人将拆除的砂、石料偷运出施工现场或库区范围,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元,超过3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发包文件P11-P13详细评审条件表中的分值构成、资信部分评分标准等内容有所修改。
9、原发包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10月28日09:00时。”修改为“2022年10月31日13:30时。”
10、发包文件P6投标保证金“2022年10月28日09:00时。”修改为“2022年10月31日11:30时。”
上述内容为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以附件《宁海县清溪水库工程建设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发包文件(01号澄清修改版)》为准,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澄清修改后的发包文件,并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发包人:浙江省宁海县 (略) 
代理人: (略)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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