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服务用房、厂房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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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服务用房、厂房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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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2-10-25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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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LZHB-2022-10(SJ)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服务用

房、厂房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0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当注 (略) 公共 (略) (略) (网址http://**)的有效投标人,凡已注册的投标人,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2022年10月24日 9时00分至2022年10月28日16时00 (略) 公共 (略) 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参加本项目投标,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注册及下载招标文件方法 (略) 公共 (略) 查询相关信息。”

现变更为“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当注 (略) 公共 (略) (略) (网址http://**)的有效投标人,凡已注册的投标人,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2022年10月25日 9时00分至2022年10月31日16时00 (略) 公共 (略) 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参加本项目投标,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注册及下载招标文件方法 (略) 公共 (略) 查询相关信息。”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 (略) 、 (略) 公共 (略) 、中国 (略) 上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联 系 人:王 帅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鑫茂 (略)

地址:九台区工农大街1589号

联 系 人:徐 丹

电话:*

监督部门: (略) 九台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监督电话:0431-*

投诉时限、要件及处理流程: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相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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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LZHB-2022-10(SJ)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服务用

房、厂房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0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当注 (略) 公共 (略) (略) (网址http://**)的有效投标人,凡已注册的投标人,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2022年10月24日 9时00分至2022年10月28日16时00 (略) 公共 (略) 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参加本项目投标,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注册及下载招标文件方法 (略) 公共 (略) 查询相关信息。”

现变更为“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前,应当注 (略) 公共 (略) (略) (网址http://**)的有效投标人,凡已注册的投标人,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2022年10月25日 9时00分至2022年10月31日16时00 (略) 公共 (略) 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参加本项目投标,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注册及下载招标文件方法 (略) 公共 (略) 查询相关信息。”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 (略) 、 (略) 公共 (略) 、中国 (略) 上发布。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联 系 人:王 帅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鑫茂 (略)

地址:九台区工农大街1589号

联 系 人:徐 丹

电话:*

监督部门: (略) 九台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监督电话:0431-*

投诉时限、要件及处理流程: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相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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