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更正(补充)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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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更正(补充)公告(二)

  1. 1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4. 4
    合同公告

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更正(补充)公告(二)

一、招标编号:[*]ZYT[GK]*
二、项目名 称: (略) 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14日

四、采购人: (略) 生态环境局
地址: (略) 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
联系人:林工
电话:*

招标代 理机构:福建省中 (略)

地址: (略) 鼓楼区洪 (略) 东侧、 (略) 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9层10-16办公

联系人:陈弘莉、陈上坤、郭梅芳

电话:0591-*、*

五、补充事项:

因系统原因,导致招标文件中多处文本内容上传后部分内容缺失,现更正补充如下。

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序号

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现更正(补充)为

1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1〕22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1〕22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2〕3号)下达的监测能力建设要求购置:”

2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2)港口点位:挥发性有机物(PAMS57种组分)自动监测系统、非*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黑碳仪、VPN各一套UPS数量配置满足使用要求。”

“(2)港口点位:挥发性有机物(PAMS57种组分)自动监测系统、非*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黑碳仪、VPN各一套,UPS数量配置满足使用要求。”

3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VOCs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116种因子)(核心产品)

“1.总体要求:

★本系统用于连续24小时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116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57种PAMS物质,47种有毒挥发性有机物,以及12种醛酮类化合物。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1.总体要求:

★本系统用于连续24小时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116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57种PAMS物质,47种有毒挥发性有机物,以及12种醛酮类化合物。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函〔2019〕0785号)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率≥85%。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4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VOCs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116种因子)(核心产品)

“4.5.2配备系统正常运行所需UPS、稀释气、抽湿机、温湿度计、储物、仪器隔断布局等工作环境进行整改,以满足《关于印发(投标人须针对此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内容应包括:中 标后,中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及采购人认可后实施。)”

“4.5.2配备系统正常运行所需UPS、稀释气、抽湿机、温湿度计、储物、仪器隔断布局等工作环境进行整改,以满足《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函〔2019〕0785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有关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所有仪器正常运行。(投标人须针对此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内容应包括:中 标后,中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及采购人认可后实施。)”

5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二、VOCs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PAMS57种组分)

“★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函〔2019〕0785号)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率≥85%。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6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三、非*烷总烃在线分析仪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直接法)

“★2.1仪器监测原理: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连续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和*烷浓度;采用低温富集直接进 (略) 线,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烷,使非*烷总烃单纯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C-*)或《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2.1仪器监测原理: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连续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和*烷浓度;采用低温富集直接进 (略) 线,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烷,使非*烷总烃单纯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字〔2021〕61号)要求,同时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C-*)或《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7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同时衔接站房建设进度安排仪器进场。”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同时衔接站房建设进度安排仪器进场。”

8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

“8、验收标准

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完成所有测试并试运行60天后,根据指标要求进行初验收。验收标准应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及其修改单、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非*烷总烃自动监测仪应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等标准验收,其他产品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有验收,投标产品应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中标人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负有更换、退货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8、验收标准

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完成所有测试并试运行60天后,根据指标要求进行初验收。验收标准应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及其修改单、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非*烷总烃自动监测仪应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字〔2021〕61号)标准验收;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12)等标准验收,其他产品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有验收,投标产品应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中标人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负有更换、退货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

原更正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2-09-14 17:30至2022-10-1423:59:59

现延长为:2022-09-14 17:30至2022-11-0223:59:59

10

原招标公告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10-2609:15(北京时间)

现延期至:2022-11-1010:45(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其余部分均不变。

以上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1. 1
    采购公告
  2. 2
    更正公告
  3. 3
    中标(成交)公告
  4. 4
    合同公告

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更正(补充)公告(二)

一、招标编号:[*]ZYT[GK]*
二、项目名 称: (略) 生态环境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14日

四、采购人: (略) 生态环境局
地址: (略) 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5层
联系人:林工
电话:*

招标代 理机构:福建省中 (略)

地址: (略) 鼓楼区洪 (略) 东侧、 (略) 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9层10-16办公

联系人:陈弘莉、陈上坤、郭梅芳

电话:0591-*、*

五、补充事项:

因系统原因,导致招标文件中多处文本内容上传后部分内容缺失,现更正补充如下。

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

序号

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现更正(补充)为

1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1〕22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交通污染专项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1〕22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2〕3号)下达的监测能力建设要求购置:”

2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2)港口点位:挥发性有机物(PAMS57种组分)自动监测系统、非*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黑碳仪、VPN各一套UPS数量配置满足使用要求。”

“(2)港口点位:挥发性有机物(PAMS57种组分)自动监测系统、非*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黑碳仪、VPN各一套,UPS数量配置满足使用要求。”

3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VOCs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116种因子)(核心产品)

“1.总体要求:

★本系统用于连续24小时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116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57种PAMS物质,47种有毒挥发性有机物,以及12种醛酮类化合物。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1.总体要求:

★本系统用于连续24小时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116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57种PAMS物质,47种有毒挥发性有机物,以及12种醛酮类化合物。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函〔2019〕0785号)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率≥85%。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4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一、VOCs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116种因子)(核心产品)

“4.5.2配备系统正常运行所需UPS、稀释气、抽湿机、温湿度计、储物、仪器隔断布局等工作环境进行整改,以满足《关于印发(投标人须针对此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内容应包括:中 标后,中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及采购人认可后实施。)”

“4.5.2配备系统正常运行所需UPS、稀释气、抽湿机、温湿度计、储物、仪器隔断布局等工作环境进行整改,以满足《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函〔2019〕0785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有关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所有仪器正常运行。(投标人须针对此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内容应包括:中 标后,中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及采购人认可后实施。)”

5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二、VOCs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PAMS57种组分)

“★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监测必须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函〔2019〕0785号)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有效率≥85%。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6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三、非*烷总烃在线分析仪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要求(直接法)

“★2.1仪器监测原理: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连续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和*烷浓度;采用低温富集直接进 (略) 线,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烷,使非*烷总烃单纯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C-*)或《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2.1仪器监测原理: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连续在线监测环境空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和*烷浓度;采用低温富集直接进 (略) 线,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烷,使非*烷总烃单纯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字〔2021〕61号)要求,同时仪器应符合《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75号文)的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检验机构依据《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C-*)或《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出具所投产品同型号仪器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检测报告中应具有“CNAS”或“CMA”标识),否则视为不满足)”

7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同时衔接站房建设进度安排仪器进场。”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同时衔接站房建设进度安排仪器进场。”

8

《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

“8、验收标准

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完成所有测试并试运行60天后,根据指标要求进行初验收。验收标准应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及其修改单、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非*烷总烃自动监测仪应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等标准验收,其他产品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有验收,投标产品应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中标人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负有更换、退货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8、验收标准

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完成所有测试并试运行60天后,根据指标要求进行初验收。验收标准应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及其修改单、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非*烷总烃自动监测仪应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气字〔2021〕61号)标准验收;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国家环境 (略)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12)等标准验收,其他产品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有验收,投标产品应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中标人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负有更换、退货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

原更正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2-09-14 17:30至2022-10-1423:59:59

现延长为:2022-09-14 17:30至2022-11-0223:59:59

10

原招标公告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10-2609:15(北京时间)

现延期至:2022-11-1010:45(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其余部分均不变。

以上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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