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医疗综合楼电梯 招标变更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整体搬迁医疗综合楼电梯 招标变更
质疑人:江苏兴 (略)
法定代表人:葛琴娟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兴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新吴区312国道卫星村段、新学士桥堍南区一楼
贵公司以现场书面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编号:*-*-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10月21日14:0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编号:*-*-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事实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答复函中明确表示质疑事项中1、2、4质疑成立,其中第4点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二、质疑请求
请求:因违反相关招标法律的行为,应撤销本次招标,不应更正本次招标,应该调查后重新招标。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贵公司对我中心于2022年10月12日向广西 (略) 发出的《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编号:*-*-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进行质疑不属于法律规定允许质疑的范围,属于无效质疑。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中心处理质疑答复过程完全符合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同意后,将质疑成立的原采购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GLJC)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贵公司所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包括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符合法律法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的规定,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所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法律依据不适用于本项目,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属于无效质疑,质疑不成立。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质疑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质疑人:江苏兴 (略)
法定代表人:葛琴娟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兴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新吴区312国道卫星村段、新学士桥堍南区一楼
贵公司以现场书面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编号:*-*-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10月21日14:0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编号:*-*-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事实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答复函中明确表示质疑事项中1、2、4质疑成立,其中第4点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二、质疑请求
请求:因违反相关招标法律的行为,应撤销本次招标,不应更正本次招标,应该调查后重新招标。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贵公司对我中心于2022年10月12日向广西 (略) 发出的《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编号:*-*-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进行质疑不属于法律规定允许质疑的范围,属于无效质疑。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中心处理质疑答复过程完全符合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同意后,将质疑成立的原采购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 (略) (略) 整体搬迁项目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GLJC)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贵公司所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我中心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包括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符合法律法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的规定,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所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法律依据不适用于本项目,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属于无效质疑,质疑不成立。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质疑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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