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标段(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的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16标段(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的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2-10-27 16:06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0,000元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130,000元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四川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系统(二期)工程16标段(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答疑书01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商务标)第36页: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要求提供用户证明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证明材料(加盖用户单位鲜章)原件。 问:合同中已体现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用户证明,属于重复证明,此要求存在不合理,明显有争对性,倾向性,该项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因业主盖章需要申请流程,流程时间长,超过投标时限,建议删除加盖用户单位鲜章要求。 回复:对于合同中已明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可以使用合同复印件来证明,不用加盖用户单位鲜章;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须由用户单位单独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用户单位鲜章。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商务标)第96页: (略) 公章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无亏损证明。 问:政府采购招标没有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在近3年内必须是无亏损的,企业是否亏损和企业能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无必然关联,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无亏损证明,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建议 (略) 公章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无亏损证明。 回复 :本项目为工程项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履约能力审查)相关规定,投标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若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为确保中标人具备履约能力,所以设置该要求,该项要求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技术标)第17页:以下清单中的所有软硬件产品中,要求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10日内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原件及不少于三年(自签发交工验收之日起)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该条招标要求违反了以上规定,建议删除提供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10日内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原件及不少于三年(自签发交工验收之日起)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回复:本项目为工程项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提供厂商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并未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商务标)第5页:提供项目人员与投标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问:项目人员与投标人的劳动关系证明是指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提供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请贵单位明确一下。 回复:凡能证明项目人员与投标人之间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可。 招标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 (略) 2022年10月27日 |
递交时间 |
递交时间:2022-10-27 16:06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0,000元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130,000元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四川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系统(二期)工程16标段(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中心升级改造)答疑书01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商务标)第36页: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要求提供用户证明其在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证明材料(加盖用户单位鲜章)原件。 问:合同中已体现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用户证明,属于重复证明,此要求存在不合理,明显有争对性,倾向性,该项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因业主盖章需要申请流程,流程时间长,超过投标时限,建议删除加盖用户单位鲜章要求。 回复:对于合同中已明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可以使用合同复印件来证明,不用加盖用户单位鲜章;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须由用户单位单独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用户单位鲜章。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商务标)第96页: (略) 公章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无亏损证明。 问:政府采购招标没有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在近3年内必须是无亏损的,企业是否亏损和企业能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无必然关联,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近3年无亏损证明,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建议 (略) 公章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无亏损证明。 回复 :本项目为工程项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履约能力审查)相关规定,投标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若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为确保中标人具备履约能力,所以设置该要求,该项要求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技术标)第17页:以下清单中的所有软硬件产品中,要求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10日内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原件及不少于三年(自签发交工验收之日起)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该条招标要求违反了以上规定,建议删除提供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10日内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原件及不少于三年(自签发交工验收之日起)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回复:本项目为工程项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提供厂商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并未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商务标)第5页:提供项目人员与投标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问:项目人员与投标人的劳动关系证明是指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提供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请贵单位明确一下。 回复:凡能证明项目人员与投标人之间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可。 招标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精正 (略) 2022年10月27日 |
递交时间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