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凤阳县中小学、幼儿园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机构采购项目更正公告-采购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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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中小学、幼儿园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机构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中小学、幼儿园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机构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0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采购文件中6.1 资信标评审细则 1供应商业绩设定的分数太高,建议把业绩总分18分改为10分。分别是七万以上6分,三万-七万4分,三万以下2分。设置总分10分。
回复:资信标评审细则1供应商业绩修改为10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健部门授权或认可开展的儿童青少年视力筛查服务业绩,单个项目总人数达*人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5分;单个项目总人数达*人(不含)-*人(不含)每提供个得4分;单个项目总人数达*人及以下每提供1个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至多评审2个业绩,本项满分10分。备注:(1)单个项目视力筛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否则不得分;(2)上述视力筛查服务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项目内容、筛查次数、服务人数、签订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的,如无法体现须另附加盖业主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3)同一服务证明材料仅计一次分,不累计计分。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2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问题2:供应商综合实力中第一项:供应商自有医疗机构或具有合作医疗机构(眼科专科或设有眼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的,得 5 分。这项条款违背了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督局的文件要求。眼科医疗资质是必备条件。
回复: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4号)要求),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供应商自有医疗机构或具有合作医疗机构(眼科专科或设有眼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即认为供应商具有资质入校开展视力检测,本条执行原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问题3: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县(市、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得5分;建议废除这项与视力监测无关的条款。建议设置优质供应商项和售后服务项,具体如下:优质供应商项共12分,每提供一个得3分1.投标供应商具有AAA企业信用登记证书,3分 2.投标供应商获得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包含验光服务专项),3分 3.投标供应商获得ISO*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包含验光服务专项),3分4.投标供应商获得ISO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需包含验光服务专项)3分。
回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市、区)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建立青少年视力保护基地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共同建立青少年视力保护基地,不具有针对性和偏向性。原评标办法修改如下:
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县(市、区)或改革试验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得5分;供应商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健部门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5分。备注:①相关基地须为非营利组织,须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非营利组织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并加盖公章或本企业承诺函并加盖公章②须提供供应商与政府部门合作协议或政府批复文件。二者缺一不可。
问题4:人员配备项:出于对学生的负责和对教育部的要求,*学生,这么大规模的视力监测,团队应最低配备自有医疗机构两名眼科专业的主治医师和自有医疗机构一名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护士一名,其余均为验光员即可。需提供主治医师相应证书。(提供自有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和护士相关证书,借别的医疗机构的医师证书和护士证书冒充,不得分)避免人员偷梁换柱的行为。团队配置8人,配备两个主治医师带队,分两组,十个工作日即可完成,眼科主治医师每名6分,护士每名2分,验光员每人一分。
回复:本条修改为: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及培训人员,每配备一人,得1分,本项满分10分。
备注:(1)上述团队人员中至少6人具有眼镜验光员证,至少1人具有眼科专业的医师执业证明,至少2人参加过医学、护理学或眼视光专业相关培训等工作。(2)所有项目团队人员均须提供医学眼视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眼镜验光员证书或眼科相关科室医生、护士执业证明或医学、护理学或眼视光专业相关培训证书,否则不得分。
问题5:采购文件资信标评审中供应商业绩要求建议修改为“单个项目视力筛查次数不得低于两个,少一次分数减半。”
回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定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26号)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本地学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相关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依托全国学生体质健康上报系统,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分别报送一次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结果。同问题1回复。
问题6:文件资信标评审中供应商综合实力第二项,①“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县(市、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为不合理条款,应修改为“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改革试验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②“供应商与省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市、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基地性质不得为盈利性组织。③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供应商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协议扫描件”为不合理条款,应修改为“须提供政府批复文件”。
回复:同问题3回复。
开标时间更正如下: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2022年11月4日9点30分。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凤阳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 (略) 凤阳县新城区
联系方式:钱主任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明 (略)
地 址: (略) 凤阳县府 (略) 西侧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卜工、汪工
联系方式:*、*
0天2小时19分57秒
0天0小时16分14秒
附件:
视频:
凤阳县中小学、幼儿园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机构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凤阳县中小学、幼儿园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机构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0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采购文件中6.1 资信标评审细则 1供应商业绩设定的分数太高,建议把业绩总分18分改为10分。分别是七万以上6分,三万-七万4分,三万以下2分。设置总分10分。
回复:资信标评审细则1供应商业绩修改为10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健部门授权或认可开展的儿童青少年视力筛查服务业绩,单个项目总人数达*人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5分;单个项目总人数达*人(不含)-*人(不含)每提供个得4分;单个项目总人数达*人及以下每提供1个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至多评审2个业绩,本项满分10分。备注:(1)单个项目视力筛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否则不得分;(2)上述视力筛查服务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项目内容、筛查次数、服务人数、签订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的,如无法体现须另附加盖业主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3)同一服务证明材料仅计一次分,不累计计分。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2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问题2:供应商综合实力中第一项:供应商自有医疗机构或具有合作医疗机构(眼科专科或设有眼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的,得 5 分。这项条款违背了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督局的文件要求。眼科医疗资质是必备条件。
回复: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4号)要求),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供应商自有医疗机构或具有合作医疗机构(眼科专科或设有眼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即认为供应商具有资质入校开展视力检测,本条执行原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问题3: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县(市、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得5分;建议废除这项与视力监测无关的条款。建议设置优质供应商项和售后服务项,具体如下:优质供应商项共12分,每提供一个得3分1.投标供应商具有AAA企业信用登记证书,3分 2.投标供应商获得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包含验光服务专项),3分 3.投标供应商获得ISO*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包含验光服务专项),3分4.投标供应商获得ISO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需包含验光服务专项)3分。
回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市、区)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建立青少年视力保护基地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共同建立青少年视力保护基地,不具有针对性和偏向性。原评标办法修改如下:
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县(市、区)或改革试验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得5分;供应商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健部门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5分。备注:①相关基地须为非营利组织,须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非营利组织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并加盖公章或本企业承诺函并加盖公章②须提供供应商与政府部门合作协议或政府批复文件。二者缺一不可。
问题4:人员配备项:出于对学生的负责和对教育部的要求,*学生,这么大规模的视力监测,团队应最低配备自有医疗机构两名眼科专业的主治医师和自有医疗机构一名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护士一名,其余均为验光员即可。需提供主治医师相应证书。(提供自有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和护士相关证书,借别的医疗机构的医师证书和护士证书冒充,不得分)避免人员偷梁换柱的行为。团队配置8人,配备两个主治医师带队,分两组,十个工作日即可完成,眼科主治医师每名6分,护士每名2分,验光员每人一分。
回复:本条修改为: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工作人员及培训人员,每配备一人,得1分,本项满分10分。
备注:(1)上述团队人员中至少6人具有眼镜验光员证,至少1人具有眼科专业的医师执业证明,至少2人参加过医学、护理学或眼视光专业相关培训等工作。(2)所有项目团队人员均须提供医学眼视光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眼镜验光员证书或眼科相关科室医生、护士执业证明或医学、护理学或眼视光专业相关培训证书,否则不得分。
问题5:采购文件资信标评审中供应商业绩要求建议修改为“单个项目视力筛查次数不得低于两个,少一次分数减半。”
回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定期视力监测主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26号)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本地学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相关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依托全国学生体质健康上报系统,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分别报送一次中小学生视力监测结果。同问题1回复。
问题6:文件资信标评审中供应商综合实力第二项,①“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县(市、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为不合理条款,应修改为“供应商与国家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改革试验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②“供应商与省级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市、区)合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基地”,基地性质不得为盈利性组织。③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供应商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协议扫描件”为不合理条款,应修改为“须提供政府批复文件”。
回复:同问题3回复。
开标时间更正如下: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2022年11月4日9点30分。
更正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凤阳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 (略) 凤阳县新城区
联系方式:钱主任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明 (略)
地 址: (略) 凤阳县府 (略) 西侧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卜工、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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