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区智慧应急指挥管理平台 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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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韦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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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贵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将于兴宾区 (略) (项目编号:*-*-GXYQ)的《质疑函》送达我公司,我公司已收悉。经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一、指挥中心大屏系统”部分的其中加注★号技术参数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一、指挥中心大屏系统”中参数:4.★LED显示屏像素中心距相对偏差≤1%;(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5.★LED显示屏正面LED灯接触空气,通过环境辐射等方式散热,通过优化的PCB设计将灯珠热量通过PCB传导至模组后面自主散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6.★LED显示屏采用磁吸前维护,可正面拆卸模组、接收卡、电源,支持模组、接收卡等低压器件多次带电热插拔测试后都能正常工作;(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14.★LED显示屏支持校正数据存储在模组里,更换模组可自动回读校正数据;(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15.★LED显示屏具备现场屏体开关机次数及使用时长记录,以及对现场温湿度的监测反馈,并形成数据保存周期为100天,并可在控制软件端提取数据,保证用户实时了解现场屏体及使用环境情况;(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及软件著作权证明并加盖原厂公章,原件备查)。

经我司调研,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仅有该厂家及其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号的技术要求。在政府采购法中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专业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大于等于三家,但该采购需求参数具有唯一性, (略) (略) (ITC)能够完全满足★号要求。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行为,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答复:

质疑函列举需求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产生,重在考核所投设备是否具备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设置合理。本次招标面对的是全国各潜在投标企业,设备品牌也是面对全国各制造厂家,招标文件所选取的系统参数均经过采购人需求分析、同行调研、政策支持等等多维度参考后在全国范围内做的择优选取。经我单位查询行业相 (略) 并验证,所列举需求产品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无唯一指向性,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故贵公司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1、针对于“采购需求”中第二部分“应急指挥视频会商系统”设备及参数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

2、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16一体机,该产品属于桂财采〔2019〕7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产品,该产品必须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7-视频会议主机-★5.单台设备支持≥8路HDMI视频输出,内置电视墙输出功能,可输出不同会议的合成画面,也可选择输出不同会议的任意会场单画面,(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佐证,并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3、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7-视频会议主机-★8.支持多画面轮询功能,最大支持4个1080P会议同时64分屏多画面轮询能力;可指定轮询窗口、轮询会场、轮询时间间隔等,(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佐证,并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4、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7-视频会议主机-★14.内置会议录制模块,可对多个会议视频、音频进行实时录制存储;最大支持4个1080P会议同时64分屏多画面录制能力;支持直播功能,支持RTMP、HLS直播方式;最大支持4个1080P会议同时64分屏多画面直播能力,可任意选择会议中一个会场或者合成媒体流作为直播源,并可随时切换直播源。(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佐证,并盖制造商公章;提供检验内容满足此功能参数且获得CMA、ILAC-MRA和CNAS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全部满足可得分,未提供及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5、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8-高清视频终端-★4.支持辅流批注功能,发送辅流和接收辅流时都可在辅流画面上进行实时批注;可设置≥三种不同粗细的画笔,设置≥五种画笔颜色,设置圆形、方形、箭头、线条等批注图形;发送辅流时可设置是否开放批注权限给与会成员共同批注;(提供检验内容满足此功能参数且获得CMA、ILAC-MRA和CNAS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6、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8-高清视频终端-★11.支持web交互电子白板功能,可在终端控制web上进行电子白板操作,可设置≥三种不同粗细的画笔,设置≥五种画笔颜色,设置圆形、方形、箭头、线条等批注图形;设置纯色背景或图片背景;web操作电子白板时,终端输出画面同步跟随显示电子白板内容;终端输出界面操作电子白板时,web同步跟随显示电子白板内容。电子白板支持分页,最多支持5页。(提供检验内容满足此功能参数且获得CMA、ILAC-MRA和CNAS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

质疑函列举需求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产生,重在考核所投设备是否具备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设置合理。本次招标面对的是全国各潜在投标企业,设备品牌也是面对全国各制造厂家,招标文件所选取的系统参数均经过采购人需求分析、同行调研、政策支持等等多维度参考后在全国范围内做的择优选取。经我单位查询行业相 (略) 并验证,所列举需求不存在仅一家厂商产品满足的情况,无唯一指向性,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 (略) 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款: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略) 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

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具有国家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国家科技部门已授权各省科学技术厅颁发,技术评分标准中,指定国家科技部门颁发证书,是否包含已得到授权的各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证书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法规所相悖,涉嫌控制商务得分,排斥其他合法投标人得分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答复: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发文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各省、自治区、 (略) 、 (略)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文件第八条),但最终送审结果仍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审批,公布认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予以 (略) 公示(文件第七条)。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由各地方相关部门颁发,但均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本项所述符合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企的认定条件包括了八大领域,重在考核企业自身是否具备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研制团队的安排办理水平及企业成长性能够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保障,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特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评分项仅作为项目评审加分项,非必答项,无排他性和唯一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元强 (略)

2022年10月31日


单位名称: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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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贵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将于兴宾区 (略) (项目编号:*-*-GXYQ)的《质疑函》送达我公司,我公司已收悉。经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的“一、指挥中心大屏系统”部分的其中加注★号技术参数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一、指挥中心大屏系统”中参数:4.★LED显示屏像素中心距相对偏差≤1%;(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5.★LED显示屏正面LED灯接触空气,通过环境辐射等方式散热,通过优化的PCB设计将灯珠热量通过PCB传导至模组后面自主散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6.★LED显示屏采用磁吸前维护,可正面拆卸模组、接收卡、电源,支持模组、接收卡等低压器件多次带电热插拔测试后都能正常工作;(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14.★LED显示屏支持校正数据存储在模组里,更换模组可自动回读校正数据;(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15.★LED显示屏具备现场屏体开关机次数及使用时长记录,以及对现场温湿度的监测反馈,并形成数据保存周期为100天,并可在控制软件端提取数据,保证用户实时了解现场屏体及使用环境情况;(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及软件著作权证明并加盖原厂公章,原件备查)。

经我司调研,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仅有该厂家及其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加注★号的技术要求。在政府采购法中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专业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大于等于三家,但该采购需求参数具有唯一性, (略) (略) (ITC)能够完全满足★号要求。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行为,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答复:

质疑函列举需求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产生,重在考核所投设备是否具备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设置合理。本次招标面对的是全国各潜在投标企业,设备品牌也是面对全国各制造厂家,招标文件所选取的系统参数均经过采购人需求分析、同行调研、政策支持等等多维度参考后在全国范围内做的择优选取。经我单位查询行业相 (略) 并验证,所列举需求产品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无唯一指向性,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故贵公司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1、针对于“采购需求”中第二部分“应急指挥视频会商系统”设备及参数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

2、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16一体机,该产品属于桂财采〔2019〕7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产品,该产品必须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7-视频会议主机-★5.单台设备支持≥8路HDMI视频输出,内置电视墙输出功能,可输出不同会议的合成画面,也可选择输出不同会议的任意会场单画面,(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佐证,并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3、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7-视频会议主机-★8.支持多画面轮询功能,最大支持4个1080P会议同时64分屏多画面轮询能力;可指定轮询窗口、轮询会场、轮询时间间隔等,(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佐证,并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4、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7-视频会议主机-★14.内置会议录制模块,可对多个会议视频、音频进行实时录制存储;最大支持4个1080P会议同时64分屏多画面录制能力;支持直播功能,支持RTMP、HLS直播方式;最大支持4个1080P会议同时64分屏多画面直播能力,可任意选择会议中一个会场或者合成媒体流作为直播源,并可随时切换直播源。(提供功能界面截图佐证,并盖制造商公章;提供检验内容满足此功能参数且获得CMA、ILAC-MRA和CNAS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全部满足可得分,未提供及提供不完整不得分)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5、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8-高清视频终端-★4.支持辅流批注功能,发送辅流和接收辅流时都可在辅流画面上进行实时批注;可设置≥三种不同粗细的画笔,设置≥五种画笔颜色,设置圆形、方形、箭头、线条等批注图形;发送辅流时可设置是否开放批注权限给与会成员共同批注;(提供检验内容满足此功能参数且获得CMA、ILAC-MRA和CNAS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6、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序号8-高清视频终端-★11.支持web交互电子白板功能,可在终端控制web上进行电子白板操作,可设置≥三种不同粗细的画笔,设置≥五种画笔颜色,设置圆形、方形、箭头、线条等批注图形;设置纯色背景或图片背景;web操作电子白板时,终端输出画面同步跟随显示电子白板内容;终端输出界面操作电子白板时,web同步跟随显示电子白板内容。电子白板支持分页,最多支持5页。(提供检验内容满足此功能参数且获得CMA、ILAC-MRA和CNAS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质疑说明:经我司调研了解该 (略) (略) (ITC)产品具备该功能,具有设备品牌指向性,有明显的排他性,应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

质疑函列举需求是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产生,重在考核所投设备是否具备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设置合理。本次招标面对的是全国各潜在投标企业,设备品牌也是面对全国各制造厂家,招标文件所选取的系统参数均经过采购人需求分析、同行调研、政策支持等等多维度参考后在全国范围内做的择优选取。经我单位查询行业相 (略) 并验证,所列举需求不存在仅一家厂商产品满足的情况,无唯一指向性,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 (略) 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款: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略) 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

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具有国家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国家科技部门已授权各省科学技术厅颁发,技术评分标准中,指定国家科技部门颁发证书,是否包含已得到授权的各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证书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法规所相悖,涉嫌控制商务得分,排斥其他合法投标人得分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答复:

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发文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各省、自治区、 (略) 、 (略)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文件第八条),但最终送审结果仍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审批,公布认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予以 (略) 公示(文件第七条)。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由各地方相关部门颁发,但均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本项所述符合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企的认定条件包括了八大领域,重在考核企业自身是否具备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研制团队的安排办理水平及企业成长性能够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保障,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特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评分项仅作为项目评审加分项,非必答项,无排他性和唯一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元强 (略)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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