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滨江新区专业楼宇1#楼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标段补遗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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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滨江新区专业楼宇1#楼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标段补遗书02

(略) 滨江新区专业楼宇1#楼 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书02
日期:2022-11-01

(略) 滨江新区专业楼宇1#楼 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书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由“2022年11月14日上午10时00分”修改为“2022年11月17日上午09时30分”。

2、在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计划开工工作日期由原来的“2022年11月21日”调整为“2022年11月25日”。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新增加“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内容如下: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1.发包人: (略) 都江堰 (略) 。

1.1.2监理人:。

1.1.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4专业分包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5专项供应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6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2工程和设备

1.2.1永久工程:。

1.2.2临时工程:。

1.2.3单位工程:。

1.2.4永久占地:。

1.2.5临时占地:。

1.3日期

1.3.1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1.3.2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其他

1.4.1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4.2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4.3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合同专用章单位章后生效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当准备的详细方案、文件、资料等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套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5日内 。

(5)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的本工程现场办公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者发包人的授代表。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邮寄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2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3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 (略)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无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变更工期,变更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进度、工期、质量以及工程内容的情况 。

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监理人的指示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4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2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详细设计、提供发包人详细施工方案等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者确定。

4.1.3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施工图及配套二次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 (略) 移动机械。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0%或承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保函。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金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但履约担保金应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4承包人项目经理

4.4.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4.2不利物质条件

4.4.3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日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 (略) 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略) 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办理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 (略)

7.2.1施工所需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 (略) 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承担 。

8.测量放线

8.1 (略)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7日内 。

承包人测设 (略) 的要求:/ 。

承包人将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5个工作日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5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1.2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1.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

9.4环境保护

9.4.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5 天内给予批复。

9.4.2根据都委办【2017】47号文件要求,本工程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国Ⅲ排放标准以下)。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编制后由发包人审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编制后由发包人进行审批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前10日内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及相关资料5日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在批复合同修订计划申请报告后3日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等延误承包 (略) 工作的情况。

1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洪水、地震、泥石流、暴风雪等恶劣自然灾害 。

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施工合同签订时规定的合同工期计算,超过合同工期视为逾期完工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10天(含1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元/天;逾期10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2000元/天;逾期2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元/天;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竣工违约金4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10天(含1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天数×1000元/天;逾期10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元+(逾期竣工天数-10天)×2000元/天;逾期2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元+(逾期竣工天数-20天)×3000元/天;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元+(逾期竣工天数-30)×4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按实计算 。

11.4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3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3.1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

13.工程质量

1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7日内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4日内 。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25日前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满足监理人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后7日内 。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根据监理需要确定 。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隐蔽部位覆盖前 。

13.5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变更

14.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由于不可预见政策性调整原因,发包人有权修改施工合同的规模和范围,且调整工期。发包人将不对上述行为负责 。

发包人违背合同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4.2变更程序

14.2.1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变更指示后5个工作日内 。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后5个工作日内 。

(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4.3变更的估价原则

14.3.1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

14.3.2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原投标文件已有和类似的项目,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项目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材料价格按投标书中材料价格,如投标书中没有而增加的材料价格按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调整部分结算价按投标报价下浮比例计取。

14.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4.5暂估价

14.5.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5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3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5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4.5.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5.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材料涨价风险、人工费调整风险、机械费调整等风险实行完全风险包干。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新增、漏项的综合单价以协商一致为准,协商时应参考已有清单价格,若清单无相应参考,可按照2021清单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

16.计量与支付

16.1计量

16.1.1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6.1.2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1.3项总价子目的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6.1.3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6.1.4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6.2付款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自愿同意以该工程的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3%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且双方无任何关于本项目纠纷后无息退还。

16.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预付款 。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无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6.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6.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6.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6.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6.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6.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6.3工程进度付款

16.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6.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4)进度付款的支付方法:月计量拨付资金为经发包人审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75%,工程结算通过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金额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全满后无息退还。所有工程款以转账方式转入承包方指定账户。

16.3.3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6.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在就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合同总额的3%,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按照约定返还。

16.5竣工结算

16.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以财务要求为准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

16.5.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6.6最终结清

16.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审计结束后15日内 。

17.竣工验收

17.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以满足有关单位的要求为准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支付 。

17.2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7.1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7.3施工期运行

17.3.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7.4试运行

17.4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7.5竣工清场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7.6施工队*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

17.6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3天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保 (略) 政公用工程列保修内容及范围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执行《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质量保修书》。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执行《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19.保险

19.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

(2)投保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5)保险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19.2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 承担。

19.3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19.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9.4.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 。

19.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的全额补偿 。

20.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

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0.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1.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略)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1.2争议评审

21.2.1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5日 。

21.2.2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

22补充条款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

22.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或搭设,则发包人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承包人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2.3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经监理、发包人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则每月月进度中暂扣工期违约金5000元/天,若月进度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竣工结算时返还已扣除的月进度违约金。

22.4若工程未按规定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所有损失,但上述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22.5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承包人除支付给发包人工程结算价5 %作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2.6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对其分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22.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5千元~*元;(2)重大事故*元~*元;(3)特大事故*元~*元;事故等级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2.8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22.9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 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所属工人。

(2). 解除合同。

(3). 将承包人行为上报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略) 场准入。

(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10凡低于控制价85%中标的单位,不能无故拖延工程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到指定地方起诉承包人。

22.11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无故离开工地,承包人按照500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22.12工程施工围档标准,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2.13结算审计相关要求,项目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审计费由承包方承担。

22.14结算审计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按照基本费收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略) 都江堰 (略)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 (略) 都江堰 (略)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①本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②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损坏。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标段施工图及投标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二、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略) 政公用工程列保修内容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1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或事故通知后,不能按发包人要求时限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帐 号: 帐号: 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略) 都江堰 (略)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发 包 人(全称): (略) 都江堰 (略)

承 包 人(全称):

(略) 滨江新区专业楼宇 1#楼 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用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至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1.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合同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单位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盖单位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招标人: (略) 都江堰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吉诺 (略)

2022年11月01日

(略) 滨江新区专业楼宇1#楼 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书02
日期:2022-11-01

(略) 滨江新区专业楼宇1#楼 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书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由“2022年11月14日上午10时00分”修改为“2022年11月17日上午09时30分”。

2、在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计划开工工作日期由原来的“2022年11月21日”调整为“2022年11月25日”。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新增加“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内容如下: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1.发包人: (略) 都江堰 (略) 。

1.1.2监理人:。

1.1.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4专业分包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5专项供应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6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2工程和设备

1.2.1永久工程:。

1.2.2临时工程:。

1.2.3单位工程:。

1.2.4永久占地:。

1.2.5临时占地:。

1.3日期

1.3.1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1.3.2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其他

1.4.1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4.2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4.3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合同专用章单位章后生效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当准备的详细方案、文件、资料等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套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5日内 。

(5)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的本工程现场办公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者发包人的授代表。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邮寄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2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3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 (略)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无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变更工期,变更工程量,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进度、工期、质量以及工程内容的情况 。

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监理人的指示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4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2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详细设计、提供发包人详细施工方案等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者确定。

4.1.3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施工图及配套二次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 (略) 移动机械。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10%或承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保函。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金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但履约担保金应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4承包人项目经理

4.4.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4.2不利物质条件

4.4.3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日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2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 (略) 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略) 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办理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 (略)

7.2.1施工所需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 (略) 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承担 。

8.测量放线

8.1 (略)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7日内 。

承包人测设 (略) 的要求:/ 。

承包人将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5个工作日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5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1.2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1.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

9.4环境保护

9.4.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5 天内给予批复。

9.4.2根据都委办【2017】47号文件要求,本工程禁止使用高 (略) 移动机械(国Ⅲ排放标准以下)。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编制后由发包人审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编制后由发包人进行审批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前10日内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及相关资料5日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在批复合同修订计划申请报告后3日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等延误承包 (略) 工作的情况。

1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洪水、地震、泥石流、暴风雪等恶劣自然灾害 。

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施工合同签订时规定的合同工期计算,超过合同工期视为逾期完工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10天(含1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元/天;逾期10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2000元/天;逾期2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元/天;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竣工违约金4000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逾期10天(含1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天数×1000元/天;逾期10天以上20天(含2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元+(逾期竣工天数-10天)×2000元/天;逾期20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元+(逾期竣工天数-20天)×3000元/天;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元+(逾期竣工天数-30)×4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按实计算 。

11.4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3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3.1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

13.工程质量

1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7日内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4日内 。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25日前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满足监理人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后7日内 。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根据监理需要确定 。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隐蔽部位覆盖前 。

13.5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变更

14.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由于不可预见政策性调整原因,发包人有权修改施工合同的规模和范围,且调整工期。发包人将不对上述行为负责 。

发包人违背合同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4.2变更程序

14.2.1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收到变更指示后5个工作日内 。

(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后5个工作日内 。

(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4.3变更的估价原则

14.3.1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

14.3.2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原投标文件已有和类似的项目,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项目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材料价格按投标书中材料价格,如投标书中没有而增加的材料价格按施 (略) 《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调整部分结算价按投标报价下浮比例计取。

14.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4.5暂估价

14.5.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5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3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5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3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4.5.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15.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材料涨价风险、人工费调整风险、机械费调整等风险实行完全风险包干。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新增项目或漏项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新增、漏项的综合单价以协商一致为准,协商时应参考已有清单价格,若清单无相应参考,可按照2021清单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

16.计量与支付

16.1计量

16.1.1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6.1.2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1.3项总价子目的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6.1.3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6.1.4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6.2付款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自愿同意以该工程的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3%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且双方无任何关于本项目纠纷后无息退还。

16.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预付款 。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无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6.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6.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6.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6.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6.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6.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6.3工程进度付款

16.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6.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4)进度付款的支付方法:月计量拨付资金为经发包人审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75%,工程结算通过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金额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全满后无息退还。所有工程款以转账方式转入承包方指定账户。

16.3.3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6.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在就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合同总额的3%,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按照约定返还。

16.5竣工结算

16.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以财务要求为准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

16.5.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6.6最终结清

16.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审计结束后15日内 。

17.竣工验收

17.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以满足有关单位的要求为准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支付 。

17.2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7.1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7.3施工期运行

17.3.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7.4试运行

17.4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7.5竣工清场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7.6施工队*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

17.6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3天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保 (略) 政公用工程列保修内容及范围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执行《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质量保修书》。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执行《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19.保险

19.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

(2)投保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5)保险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19.2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 承担。

19.3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19.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9.4.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内 。

19.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的全额补偿 。

20.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

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0.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1.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略)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1.2争议评审

21.2.1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5日 。

21.2.2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

22补充条款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

22.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或搭设,则发包人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承包人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2.3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经监理、发包人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则每月月进度中暂扣工期违约金5000元/天,若月进度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竣工结算时返还已扣除的月进度违约金。

22.4若工程未按规定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所有损失,但上述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22.5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承包人除支付给发包人工程结算价5 %作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2.6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对其分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22.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5千元~*元;(2)重大事故*元~*元;(3)特大事故*元~*元;事故等级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2.8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22.9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 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所属工人。

(2). 解除合同。

(3). 将承包人行为上报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略) 场准入。

(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10凡低于控制价85%中标的单位,不能无故拖延工程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到指定地方起诉承包人。

22.11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无故离开工地,承包人按照500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22.12工程施工围档标准,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2.13结算审计相关要求,项目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审计费由承包方承担。

22.14结算审计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按照基本费收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略) 都江堰 (略)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 (略) 都江堰 (略)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①本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②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损坏。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标段施工图及投标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二、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略) 政公用工程列保修内容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1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义务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或事故通知后,不能按发包人要求时限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帐 号: 帐号: 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略) 都江堰 (略)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发 包 人(全称): (略) 都江堰 (略)

承 包 人(全称):

(略) 滨江新区专业楼宇 1#楼 经营场所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用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至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1.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合同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单位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盖单位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招标人: (略) 都江堰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吉诺 (略)

202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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