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零星广告制作服务 招标变更
人民医院零星广告制作服务 招标变更
质 疑 人: (略) (略)
地址: (略) 青秀区埌西村 (略) 4栋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燊
委托代理人:/电话:*
贵公司2022年10月31日送达 (略) (略) 零星广告制作服务(项目编号:*-*-GXGY)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并及时将质疑情况反馈给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2022 (略) 组织该项目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略) (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年度报告中体现出自2021年06月01日至2022年05月30日止,该企业在企业2022年05月30日中申报的社保参保人数为“0”,故此证明在这个时间段里企业并未给予员工相应的缴纳社保费。故质疑该企业的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的“▲(4)2022年1月份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繳納社保费的缴费凭证”是否资料属实。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年度报告中体现出自2021年06月01日至2022年05月30日止,该企业在企业2022年05月30日中申报的社保参保人数为“0”,故此证明在这个时间段里企业并未给予员工相应的繳纳社保费。
法律依据: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8中(必须提供的资料,如未提供,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4)2022年1月份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繳納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9中▲特别说明:(3)磋商文件标注“▲”或要求“必须提供”的证明等材料,磋商供应商必须全部提供,缺一不可,否则磋商无效。
质疑事项1的答复: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资格文件提交了2022年07月-09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依据《(10.14定稿) (略) (略) 零星广告制作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文件P8中(必须提供的资料,如未提供,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4)2022年1月份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繳納社保费的缴费凭证, (略) (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符合要求。质疑人提供的是 (略) (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年度报告,该报告数据为2021年度的。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质疑事项2: (略) (供应商)旧版营业执照中并未体现有广告设计、制作,仅仅包含有广告材料销售。 (略) (略)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均为广告成品,并不属于广告原材料批发销售。质疑该企业没有能证明生产制作的采购人所需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 (略) 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14中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磋商响应处理:▲20.无效磋商的情形20.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其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质疑事项2的答复: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资格文件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印刷品广告除外);庆典礼仪服务、会展策划、婚庆策划,广告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且本项目无特定资格要求, (略) (供应商)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质疑事项3:质疑 (略) (供应商) (略) (略) (采购人)之间存在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在2019年04月0 (略) (略) (采购人)进行深度的一次广告采购合作(项目名称: (略) (略) 党建宣传设计制作安装采购、项目编号:KWED5J*、成交金额: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27,451.00))
法律依据: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14中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磋商响应处理:▲20.无效磋商的情形20.21.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质疑事项3的答复:
事实依据: 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磋商小组客观、公正、审慎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合法合规。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且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如若采购代理不积极处理给予相应处理,我单位保留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 (略) 财政局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 (略) 2022年11月1日
质 疑 人: (略) (略)
地址: (略) 青秀区埌西村 (略) 4栋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燊
委托代理人:/电话:*
贵公司2022年10月31日送达 (略) (略) 零星广告制作服务(项目编号:*-*-GXGY)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并及时将质疑情况反馈给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2022 (略) 组织该项目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略) (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年度报告中体现出自2021年06月01日至2022年05月30日止,该企业在企业2022年05月30日中申报的社保参保人数为“0”,故此证明在这个时间段里企业并未给予员工相应的缴纳社保费。故质疑该企业的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的“▲(4)2022年1月份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繳納社保费的缴费凭证”是否资料属实。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年度报告中体现出自2021年06月01日至2022年05月30日止,该企业在企业2022年05月30日中申报的社保参保人数为“0”,故此证明在这个时间段里企业并未给予员工相应的繳纳社保费。
法律依据: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8中(必须提供的资料,如未提供,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4)2022年1月份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繳納社保费的缴费凭证;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9中▲特别说明:(3)磋商文件标注“▲”或要求“必须提供”的证明等材料,磋商供应商必须全部提供,缺一不可,否则磋商无效。
质疑事项1的答复: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资格文件提交了2022年07月-09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依据《(10.14定稿) (略) (略) 零星广告制作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文件P8中(必须提供的资料,如未提供,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4)2022年1月份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繳納社保费的缴费凭证, (略) (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符合要求。质疑人提供的是 (略) (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年度报告,该报告数据为2021年度的。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质疑事项2: (略) (供应商)旧版营业执照中并未体现有广告设计、制作,仅仅包含有广告材料销售。 (略) (略)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均为广告成品,并不属于广告原材料批发销售。质疑该企业没有能证明生产制作的采购人所需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事实依据: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 (略) 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14中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磋商响应处理:▲20.无效磋商的情形20.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其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质疑事项2的答复: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资格文件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印刷品广告除外);庆典礼仪服务、会展策划、婚庆策划,广告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且本项目无特定资格要求, (略) (供应商)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质疑事项3:质疑 (略) (供应商) (略) (略) (采购人)之间存在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事实依据: (略) (供应商)在2019年04月0 (略) (略) (采购人)进行深度的一次广告采购合作(项目名称: (略) (略) 党建宣传设计制作安装采购、项目编号:KWED5J*、成交金额: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227,451.00))
法律依据:依据《10.14发布稿2022年度广告标识服务采购(重)》招标文件P14中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磋商响应处理:▲20.无效磋商的情形20.21.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质疑事项3的答复:
事实依据: 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磋商小组客观、公正、审慎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合法合规。质疑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且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如若采购代理不积极处理给予相应处理,我单位保留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 (略) 财政局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 (略)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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