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山至梅坑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变更公告-外山至梅坑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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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山至梅坑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第一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10 款、第 2.2 款、第2.3 款和第 3.2 款的规定,招标人─景宁畲族自治县 (略) 发布第一号补遗书(共7 页),本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第一号补遗书内容附后。
招 标 人:景宁畲族自治县 (略)
招标代理:浙江 (略)
备案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2年11月3日
第一号补遗书
一、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
1、问:施工工期28个月是否需要包含6个月的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答:不包含。
2、本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答:无需提供。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修改招标公告中以下项编列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编号 | 原编列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5.2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17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时30分至0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 (略) 步行街26号三号楼)。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18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时30分至0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 (略) 景宁畲族自治县步行街26号三号楼)。 |
5.4 | 招标人定于2022年10月17日09时30分在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开标活动,若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若是委托代理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 | 招标人定于2022年11月18日09时30分在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公开开标。 因疫情防控需要,开标时不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不进行证件核验,投标人办理完投标文件递交手续后即可离开。 |
2、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以下项编列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为 179.5115 万元; 施工(初步设计)价格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为*.*元; 最高投标总限价为“勘察设计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施工(初步设计)价格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元。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上述任意一个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5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 | 3.装订其他要求:电子文件U盘应粘贴小标签字,与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一并密封,小标签格式如下: (项目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人:. |
5.1 | 开标地点和时间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 因疫情防控需要,开标时不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不进行证件核验,投标人办理完投标文件递交手续后即可离开。 |
5.2.1 5.2.4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按先递交后开标的顺序开标,后到先开。(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 |
需要补充的内容 | ||
1.12 | 偏离 | 第 1.12 款细化为: 以下情形属于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承包人设计及实施方案不够完善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
3、修改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以下项编列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1.1 2.1.3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a.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资格审查资料、承诺函的内容,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盖章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则须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4、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修改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仅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包括桥梁(其中伸缩缝和支座除外)、涵洞(仅指箱涵、盖板涵)、隧道,其他工程(路基、路面、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均除外】的钢筋【分别按光圆钢筋和带肋钢筋调差】、 (略) 片(按带肋钢筋调差)、水泥【按有基价的对应品种调差,如32.5级水泥没有信息价的,按42.5级水泥调差,袋装水泥按对应标号的散装水泥调差】、锚杆(按带肋钢调差)、型钢等原材料进行调差。
(1)基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
项目 | 单位 | 价格 |
光圆钢筋(HPB300) | 元/吨 | 4301 |
带肋钢筋(HRB400) | 元/吨 | 4006 |
32.5级水泥 | 元/吨 | 453 |
42.5级水泥 | 元/吨 | 489 |
52.5级水泥 | 元/吨 | 529 |
型钢 | 元/吨 | 4307 |
(2)当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
a.钢筋、型钢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钢筋、型 (略) 信息价平均值,(例如:计量申报日期对应为12月份,则采用11月的材料价格平均值,下同),其中光圆钢筋为光圆钢筋综合价,带肋钢筋为带肋钢筋综合价、型钢为型钢综合价。
b.水泥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水泥材料价格,采用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散 (略) 信息价平均值。
(3)调差方法
a.数量:钢筋、型钢、锚杆根据计量的数量,各级水泥混凝土中的水泥消耗量根据计量的砼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附录2 基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材料消耗计算。C30及以下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32.5级计算,C50及以上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52.5级计算,其余按42.5级计算。
b.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c.调整差价
(1)若钢筋、水泥、型钢的差价不超过材料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
(2)由于材料涨跌,若钢筋、水泥、型钢的差价超过材料基期价格的±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高补低扣。
(4)调差周期
开工令发出后的第一个月(不含开工令发出月)计量的工程量不予调整,施工过程中每月调整一次,以当月计量工程量为准,每季汇总支付一次,在下一季首月份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反映。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 发包人仅对上述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其他费用不再调整,税金按最新规定执行。
(7) 对项目交工之后进行的计量材料,调差截止时间为交工日期前的第3个月(若无则按季度)的当期价格为准(例如:交工日期12月份,则按10月份信息价)。
5、合同专用条款“17.1.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修改为:
17.1.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的“施工(施工图)价格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承包人按图施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结算工程量,若结算工程量大于估算工程量,则按估算工程量结算;若估算工程量大于结算工程量,则按结算工程量结算。
6、合同专用条款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第(2)目”修改为:
本项目月支付额为当月计量工程款审核额的90%,且满足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限额。
若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限额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工程结算审计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完成后,于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 28天内,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出具了相关材料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定总额的 98.5%(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至计量金额的 100%)。
合同执行期间,若发包人累计支付金额达到 “施工(施工图)价格清单”金额的90%时,暂停支付。
7、合同专用条款补充17.5.2 竣工结算合同价
17.5.2竣工结算合同价
竣工结算合同价等于签约合同价+设计变更金额+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奖励+材料调差金额(含税金)。若竣工结算合同价大于签约合同价,则超出部分不予结算,由承包人承担。
8、其余修改内容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已用不同颜色标注。
外山至梅坑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第一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10 款、第 2.2 款、第2.3 款和第 3.2 款的规定,招标人─景宁畲族自治县 (略) 发布第一号补遗书(共7 页),本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第一号补遗书内容附后。
招 标 人:景宁畲族自治县 (略)
招标代理:浙江 (略)
备案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2年11月3日
第一号补遗书
一、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
1、问:施工工期28个月是否需要包含6个月的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答:不包含。
2、本项目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答:无需提供。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修改招标公告中以下项编列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编号 | 原编列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5.2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17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时30分至0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 (略) 步行街26号三号楼)。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1月18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时30分至0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 (略) 景宁畲族自治县步行街26号三号楼)。 |
5.4 | 招标人定于2022年10月17日09时30分在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开标活动,若是法定代表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若是委托代理人参加活动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核验签字确认。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 | 招标人定于2022年11月18日09时30分在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公开开标。 因疫情防控需要,开标时不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不进行证件核验,投标人办理完投标文件递交手续后即可离开。 |
2、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以下项编列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为 179.5115 万元; 施工(初步设计)价格清单最高投标限价为*.*元; 最高投标总限价为“勘察设计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施工(初步设计)价格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元。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上述任意一个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3.7.5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 | 3.装订其他要求:电子文件U盘应粘贴小标签字,与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一并密封,小标签格式如下: (项目名称) 招标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人:. |
5.1 | 开标地点和时间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景宁畲 (略) 一楼开标室。 因疫情防控需要,开标时不要求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不进行证件核验,投标人办理完投标文件递交手续后即可离开。 |
5.2.1 5.2.4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4)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按先递交后开标的顺序开标,后到先开。(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 |
需要补充的内容 | ||
1.12 | 偏离 | 第 1.12 款细化为: 以下情形属于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承包人设计方案和承包人设计及实施方案不够完善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
3、修改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以下项编列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1.1 2.1.3 |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a.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资格审查资料、承诺函的内容,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字、盖章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则须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4、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修改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仅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包括桥梁(其中伸缩缝和支座除外)、涵洞(仅指箱涵、盖板涵)、隧道,其他工程(路基、路面、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均除外】的钢筋【分别按光圆钢筋和带肋钢筋调差】、 (略) 片(按带肋钢筋调差)、水泥【按有基价的对应品种调差,如32.5级水泥没有信息价的,按42.5级水泥调差,袋装水泥按对应标号的散装水泥调差】、锚杆(按带肋钢调差)、型钢等原材料进行调差。
(1)基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
项目 | 单位 | 价格 |
光圆钢筋(HPB300) | 元/吨 | 4301 |
带肋钢筋(HRB400) | 元/吨 | 4006 |
32.5级水泥 | 元/吨 | 453 |
42.5级水泥 | 元/吨 | 489 |
52.5级水泥 | 元/吨 | 529 |
型钢 | 元/吨 | 4307 |
(2)当期价格(均指除税信息价)
a.钢筋、型钢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钢筋、型 (略) 信息价平均值,(例如:计量申报日期对应为12月份,则采用11月的材料价格平均值,下同),其中光圆钢筋为光圆钢筋综合价,带肋钢筋为带肋钢筋综合价、型钢为型钢综合价。
b.水泥当期价格为承包人计量申报日期前一个月水泥材料价格,采用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布的《质监与造价》散 (略) 信息价平均值。
(3)调差方法
a.数量:钢筋、型钢、锚杆根据计量的数量,各级水泥混凝土中的水泥消耗量根据计量的砼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附录2 基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材料消耗计算。C30及以下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32.5级计算,C50及以上混凝土的水泥消耗量按52.5级计算,其余按42.5级计算。
b.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c.调整差价
(1)若钢筋、水泥、型钢的差价不超过材料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
(2)由于材料涨跌,若钢筋、水泥、型钢的差价超过材料基期价格的±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高补低扣。
(4)调差周期
开工令发出后的第一个月(不含开工令发出月)计量的工程量不予调整,施工过程中每月调整一次,以当月计量工程量为准,每季汇总支付一次,在下一季首月份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反映。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 发包人仅对上述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其他费用不再调整,税金按最新规定执行。
(7) 对项目交工之后进行的计量材料,调差截止时间为交工日期前的第3个月(若无则按季度)的当期价格为准(例如:交工日期12月份,则按10月份信息价)。
5、合同专用条款“17.1.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修改为:
17.1.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经发包人确认的已标价的“施工(施工图)价格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承包人按图施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结算工程量,若结算工程量大于估算工程量,则按估算工程量结算;若估算工程量大于结算工程量,则按结算工程量结算。
6、合同专用条款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第(2)目”修改为:
本项目月支付额为当月计量工程款审核额的90%,且满足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限额。
若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限额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工程结算审计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完成后,于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 28天内,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出具了相关材料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定总额的 98.5%(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至计量金额的 100%)。
合同执行期间,若发包人累计支付金额达到 “施工(施工图)价格清单”金额的90%时,暂停支付。
7、合同专用条款补充17.5.2 竣工结算合同价
17.5.2竣工结算合同价
竣工结算合同价等于签约合同价+设计变更金额+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奖励+材料调差金额(含税金)。若竣工结算合同价大于签约合同价,则超出部分不予结算,由承包人承担。
8、其余修改内容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已用不同颜色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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