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学前教育玩教具设备类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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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学前教育玩教具设备类招标变更


夏财字〔2022〕83号

关于对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夏 (略) :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夏 (略)

地 址:夏邑县东光街北段和谐家园东区3单元

邮 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卢金岗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邵鑫鑫

联系电话:*

地 址:河南省夏邑县火店乡邵老家村

邮 编:*

被投诉人1: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

地 址:夏 (略) 南段

邮 编:*

联系人:卜主任

联系电话:0370-*

被投诉人2:商丘 (略)

地址: (略) 新城国际兰溪谷( (略) (略) 交叉口)

邮 编:*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夏财采磋-2022-5 包号:1、2包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商丘 (略)

投诉人夏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第1、2包的投诉,我局于9月19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2年8月 (略) (略) 二楼第十开标席参与了该项目的磋商工作,在2022年8月22日向采购人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布结果公告。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结果公告废标理由不成立,公告内容错误。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4.夏邑县2021-2022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引用法律条文不一致。是结果公告引用错误还是竞争性磋商文件出现错误。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公告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3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对供应商质疑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与质疑内容不符。

事实依据:附件1质疑函、附件2质疑答复函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请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与处分并予以通报

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布结果公告。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6日发出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公告内容实际为废标公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结果公告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同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投诉请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须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并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行为给与相对应处罚。

投诉事项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结果公告废标理由不成立,公告内容错误。

事实依据: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根据磋商小组出具的磋商报告,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要求及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造成评审结果错误。

我公司经查询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没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要求进行评审,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4-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必须执行《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成交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并在响应文件中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则需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认定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与询价时做出的声明不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并对因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请求:变更已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并对发布结果公告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投诉事项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2022年8月16日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没有公示磋商小组出具的磋商报告结果内容,也没有对成交供应商提出异议,而是直接发布了本次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投诉请求:撤销已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5: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引用法律条文不一致。是结果公告引用错误还是竞争性磋商文件出现错误。

事实依据:夏邑县2021年﹣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根据磋商小组出具的磋商报告,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要求及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造成评审结果错误。

夏邑县2021年﹣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4-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必须执行《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成交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并在响应文件中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则需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认定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与询价时做出的声明不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并对因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责。

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而发布的夏邑县2021年﹣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却以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作为废标理由。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请求:追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6: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公告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2022年8月16日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只有废标原因没有废标单位。没有充分说明磋商小组对哪一家投标人没按照磋商文件哪一条款哪一项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废标单位是全部投标人还是个别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略) 所提出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我公司将保留向纪委监察部门提起举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投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委托商丘 (略) ,就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商丘 (略) 于2022年7月25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2年8月 (略) (略) 二楼第十开标席进行了公开开标工作。2022年8月1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2年8月22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提出质疑,2022年8月31日商丘 (略) 做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投诉材料后,抽取了经济、技术、法律共5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内容缺少质疑事项和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本项目仅仅是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成交供应商尚未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过程中,发现了磋商小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进行评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 (略) (略) 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存在公告表述不规范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本项目仅仅是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成交供应商尚未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过程中,发现了磋商小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进行评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是为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而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进一步的细化。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以上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5、6均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内容缺少质疑事项和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该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善修改相关资料。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3日

抄送: 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

商丘 (略)

























































夏财字〔2022〕83号

关于对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夏 (略) :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夏 (略)

地 址:夏邑县东光街北段和谐家园东区3单元

邮 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卢金岗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邵鑫鑫

联系电话:*

地 址:河南省夏邑县火店乡邵老家村

邮 编:*

被投诉人1: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

地 址:夏 (略) 南段

邮 编:*

联系人:卜主任

联系电话:0370-*

被投诉人2:商丘 (略)

地址: (略) 新城国际兰溪谷( (略) (略) 交叉口)

邮 编:*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夏财采磋-2022-5 包号:1、2包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商丘 (略)

投诉人夏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第1、2包的投诉,我局于9月19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2年8月 (略) (略) 二楼第十开标席参与了该项目的磋商工作,在2022年8月22日向采购人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布结果公告。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结果公告废标理由不成立,公告内容错误。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4.夏邑县2021-2022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引用法律条文不一致。是结果公告引用错误还是竞争性磋商文件出现错误。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公告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3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了投诉,投诉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对供应商质疑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与质疑内容不符。

事实依据:附件1质疑函、附件2质疑答复函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请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与处分并予以通报

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布结果公告。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6日发出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公告内容实际为废标公告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结果公告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同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投诉请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须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并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行为给与相对应处罚。

投诉事项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结果公告废标理由不成立,公告内容错误。

事实依据: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根据磋商小组出具的磋商报告,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要求及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造成评审结果错误。

我公司经查询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没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要求进行评审,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4-政府采购政策明确规定: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必须执行《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成交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并在响应文件中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则需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认定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与询价时做出的声明不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并对因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请求:变更已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并对发布结果公告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投诉事项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2022年8月16日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没有公示磋商小组出具的磋商报告结果内容,也没有对成交供应商提出异议,而是直接发布了本次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投诉请求:撤销已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5: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引用法律条文不一致。是结果公告引用错误还是竞争性磋商文件出现错误。

事实依据:夏邑县2021年﹣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根据磋商小组出具的磋商报告,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要求及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造成评审结果错误。

夏邑县2021年﹣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4-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必须执行《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成交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并在响应文件中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则需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认定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与询价时做出的声明不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并对因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责。

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而发布的夏邑县2021年﹣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却以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作为废标理由。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投诉请求:追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6: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公告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2022年8月16日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第七项本项目废标单位及原因:只有废标原因没有废标单位。没有充分说明磋商小组对哪一家投标人没按照磋商文件哪一条款哪一项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废标单位是全部投标人还是个别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略) 所提出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我公司将保留向纪委监察部门提起举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投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委托商丘 (略) ,就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商丘 (略) 于2022年7月25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2年8月 (略) (略) 二楼第十开标席进行了公开开标工作。2022年8月1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2年8月22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提出质疑,2022年8月31日商丘 (略) 做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投诉材料后,抽取了经济、技术、法律共5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内容缺少质疑事项和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本项目仅仅是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成交供应商尚未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过程中,发现了磋商小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进行评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 (略) (略) 发布的“夏邑县2021-2022年学前教育项目玩教具设备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存在公告表述不规范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本项目仅仅是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成交供应商尚未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过程中,发现了磋商小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进行评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 (略)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是为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而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进一步的细化。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以上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5、6均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内容缺少质疑事项和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该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善修改相关资料。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3日

抄送: 夏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服务中心

商丘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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