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澄清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澄清公告

公告公示信息
关于“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招标项目编号:*

原招标项目名称: (略) (略)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

原公告日期:2022年10月11日

二、澄清内容

问题1:设计工艺要求等离子处理工艺指向特定的供应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异议: 1、等离子工艺不是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和认可的工艺: 本项目设计工艺和业绩要求明确要求采用等离子医疗污水处理工艺,而等离子污水处理工艺不是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和认可的工艺。 医疗机构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略) 污水处理是要保证长期稳定达标的, (略)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国家是有明确规范规定的,医院污水处理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的规范规定执行。(1) (略) 污水处理工艺的要求: 国家专门出 (略) 污水处理的规范标准有《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2004)、《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同时 (略) 污水排放许可证的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2020)也明 (略) 污水处理工艺的可行性技术。 上国家规范要 (略) 污水处理工艺和可行性技术并不包含等离子处理工艺。 (2) (略) 污水处理消毒工艺的要求: (略) 污水处理的消毒工艺的要求除上述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要求外,还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水处理剂 过硫酸氢钾复合粉》(*)等规范标准。新冠疫情以来 (略) 污水消毒工艺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0号)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上述规 (略) 污水处理毒可选用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规范要 (略) 污水处理消毒工艺中并不包含等离子体消毒工艺。 2、等离子处理工艺限定或制定特定的供应商,限定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等离子体工艺及消毒不是国家规范要求的工艺,是特定的供应商的产品工艺,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可依,处理效果难以保证。从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必须向招标方提供等离子处理工艺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授权书或合作协议等),更加说明了此工艺是特定供应商的产品工艺,其他投标人需要授权或合作才能实施这是明显的限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招标文件设计依据里要求执行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 2013) (略) 的地方标准,只在北京区域有效力,而本项目是安徽省的项目,这进一步说明了此工艺标准是根据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制的。 综上充分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艺和业绩为等离子工艺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安徽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第一条第2(7)款的规定。 要求中标人提供等离子授权书等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8条、第30条的禁止行为。 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工艺要求,可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限额设计,以保证公平的竞争营商环境,同时也保证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国家规范依据进行监管,保障项目工程质量。

回复: 澄清答疑文件已修改,污水处理工艺由投标人自行选定,本项目设计消毒工艺不采用化学药剂消毒方式,请投标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自行选定处理工艺及消毒方式,但投标人必须确保环保竣工验收通过,具体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2、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为执行相关规定的异议:根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滁公管[2021]2号)的要求,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应按照导则中的“(四)工程总承包(EPC)综合评估法”规定的评标办法设置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与规定严重不符。仅有的几项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能对应的几项也未按照导则的规定分值设置要求,如导则要求的设计团队评审(0~5分):“设计团队评审包括从事该项目的设计人员的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等进行评审。每项分值范围为0.5~2分”。而本项目的设计团队评审仅仅要求了人员构成5分,严重偏离了导则的要求,与设置评分标准择优选择有设计实力的初衷相违背。

回复:《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准则,并非强制性要求;且本项目为环境工程,参照执行该指导准则,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资信标评审业绩要求处理量800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异议:1、以特定的工艺业绩作为评分标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根据本文第一条,等离子工艺限定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将特定供应商的等离子工艺作为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第一条第2(6)款的规定。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条、第38条的强制性禁止性内容。 2、业绩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 本项目是包含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托管运维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而业绩要求仅仅是污水处理施工业绩,未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设计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成功实施的决定性因素,招标文件设置类似业绩的目的也是择优选择经验丰富有实力的中标人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而本项目类似业绩评分未设置工程总承包业绩违背了设置类似业绩评分的初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3、业绩评分单项指标分值设置不合理、单项分值过高本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分值为5分,分值设置明显不合理、分值过高,《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滁公管[2021]2号)业绩评分的要求(每个业绩分值为2.5分),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6条的禁止性内容。 4、设置业绩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中明确规定:房建、 (略) 项目1亿元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且业绩设置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 本项目招标金额远远达不到上述规定的要求,不应设置业绩评分。本项目不但设置了业绩评分,而且设置的业绩明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法了上述文件规定要求。

回复:1.澄清答疑文件中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及以上的医疗污水处理业绩得5分,满分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合同【合同中需反映出上述业绩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②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中不能反映上述内容的,须由业主单位盖章出具业绩内容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业绩 (略) 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备实地核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业绩中标后公示)。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的主体是投标人,并未限定主体为联合体成员中的哪一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3.《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准则,并非强制性要求;且本项目为环境工程,参照执行该指导准则,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请按招标文件执行。4.《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要求“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房建、 (略) 项目1亿元及以上、装饰装修单体项目*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元及以上、大桥及以上桥梁项目、水利工程项目B类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1至2个。特殊或技术较为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专家会商后,可适当增加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1至2个。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本项目为环境工程, (略) 污水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项目业绩设置并未违法了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同时业绩要求已作相应修改,具体见本条回复1。

问题4:对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异议: 1、设计负责人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污水站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属于工程总承包;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故法定的项目机构只对项目经理有强制要求,项目经理可以是注册建造师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设置设计负责人。本项目资格要求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3条、第9条的强制性禁止性内容。《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第一条第2(3)款的规定 2、设计负责人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现行的《设计资质标准》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级设计资质需要的注册人员包括注册结构结构工程师、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2022年住建部最新的《设计资质标准》对应的环境工程通用专业设计资质人员无需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只需给水排水等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工程师即可。即设计负责人由上述资质要求的人员都可胜任。 本项目将设计负责人限定为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设计负责人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就算作为技术要求也不应该限定某一专业,建议根据国家资质标准的规定将设计负责人要求更改为具备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或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证书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等,以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

回复:1.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分别对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即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作要求,并未对总承包负责人作要求,且未限定总承包负责人必须是设计负责人。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本项目答疑文件中将项目经理拟派设计负责人修改为: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设计单位要求修改为: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通用专业*级及以上资质 (略) 政行业排水工程*级及以上资质。具体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5:该招标文件中消毒处理工艺采用等离子体处理工艺,该工艺与环评中的采用“智能MBR 双氧耦合+紫外线消毒+氯辅助消毒”处理工艺技术相差较大,属重大变更,环保竣工验收时存在无法通过的风险。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6:等离子体处理工艺用于医疗废水消毒目前在污水处理项目中应用极少,其处理效率、能耗、安全性及稳定性,包括使用寿命等运营成 (略) 场验证,也无相关科研、实验技术资料参考,该技术尚未成熟, (略) 场上广泛推广使用,且该等离子技术不在国家《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推荐工艺中。贸然使用,不确定因素或风险较大。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7:该招标文件中推荐的等离子体生产厂家,有两家无法查到联系方式,另一家主打产品也并非等离子技术产品,无法科学评议、判断该技术的可行性或实用性,更无法询价、采购。 以上问题,均对所有投标人的设计施工、选型采购及后期运维产生重大影响,特此提出质疑!祝商祺!

回复:澄清答疑文件已作修改,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8: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该证 (略) 政工程和建筑行业,本项目为环保治理项目,通常采用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该条要求可否调整为“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

回复: 本条修改为: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

问题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资信标评审,1、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得5分,满分10分。(新建或改造均可)”。我司已对等离子体工艺技术可行性、可靠性提出质疑函,该条可否调整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的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得5分,满分10分。(新建或改造均可)”。

回复:澄清答疑文件中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及以上的医疗污水处理业绩得5分,满分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合同【合同中需反映出上述业绩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②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中不能反映上述内容的,须由业主单位盖章出具业绩内容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业绩 (略) 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备实地核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业绩中标后公示)。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10:根据招标文件, (略) 的污水处理出水要求为预处理标准和接管标准,使用AO+消毒工艺已经很成熟。本招标文件的设计和要求使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大大增加。通过招标文件的打分项和推荐品牌,潜在供应商数量极少,该评分内容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采购单位的选择到更为合适的供应商,损害了招标单位及多数潜在投标单位的合理权益。 我单位要求重新审定污水处理工艺及消毒方式。

理由和依据:按照目前已经很成熟的传统工艺,此项目每天处理800吨污水的建设及十年运营,大概也就300多万,此招标文件的设计及招标文件设置,使建设成本增加,大量使用电气设备,也使运营成本大大增加(电气的寿命有限,需要经常更换和维护保养),这将会给招标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另外,该招标文件的设计采用一体化钢制设备,一体化钢制设备一般使用在临时污水处理或水量较小的地方。钢制设备的使用寿命一般10-15年,也就意味着10-15年后,一切都将推到重来,损失巨大。合理的设计,主体应该是钢筋混凝土水池,使用寿命至少30年以上 。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11:招标文件P78页主要设备选用原则条款中的推荐品牌内容,其中“等离子体加速器、气源干燥器、温度交换器、微纳米起泡释放器”的推荐品牌中,有电话打不通的(去到公司也没看到有做这设备的),有公司吊销的,有含糊不清的(网上查国瑞智能有几十家,但找了十几家都没国家认证的以上设备)。 另,一些定型产品,如机械格栅和搅拌机等, (略) , (略) ,不在一个等级上,无从判断其产品的性能,也使投标单位无法判断所投设备是否优于推荐产品。 以上使投标单位无所适从。 我单位要求重新审定推荐品牌。

理由和依据:招标文件P78页主要设备选用原则条款中的推荐品牌内容,其中“等离子体加速器、气源干燥器、温度交换器、微纳米起泡释放器”的推荐 (略) ,经调查,已于2020年4月1日被吊销;推荐 (略) ,经询价,该公司表示不出售本项目中要求的设备数量,其表示最低30套起售,即该推荐品牌不参与本次项目报价;推荐 (略) ,经我单位询价,该公司表示其销售产品中没有本项目中要求的设备型号。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12:招标文件P36页资信标评审条款中的业绩评审内容: “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 800 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得5分,满分10分。”经调查,目前等离子体消毒工艺使用在污水处理上还处于试用状态,其实际使用效果也仍有待考证,具有“处理量 800 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极少,不利于公平竞争,损害多数潜在投标单位的合理权益。 我单位要求取消等离子业绩的评分内容。

理由和依据:经调查,目前等离子体消毒工艺大都使用于空气消毒,在污水处理中消毒使用还处于摸索阶段,其实际使用果也仍有待考证,具有“处理量 800 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极少,该评分内容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采购单位的选择到更为合适的供应商,损害了招标单位及多数潜在投标单位的合理权益

回复:澄清答疑文件中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及以上的医疗污水处理业绩得5分,满分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合同【合同中需反映出上述业绩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②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中不能反映上述内容的,须由业主单位盖章出具业绩内容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业绩 (略) 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备实地核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业绩中标后公示)。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更正事项: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修改为2022年11月24日8时00分;解密时间修改为2022年11月24日8时00分至2022年11月24日9时00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澄清公告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下载,并根据最新的澄清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 (略) 、 (略) )

地 址: (略) (略) 1401号

联系方式:0550-*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川页 (略)

地 址: (略) 世贸大厦A座181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方凯、赵建飞

电   话:0550-*、*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略) (略) ( (略) 、 (略) )
    业务提交
    2022/11/08 16:16:06
    0天0小时11分44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2/11/08 16:32:38
    0天0小时17分32秒

0天0小时11分44秒

0天0小时17分32秒

公告公示信息
关于“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招标项目编号:*

原招标项目名称: (略) (略)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

原公告日期:2022年10月11日

二、澄清内容

问题1:设计工艺要求等离子处理工艺指向特定的供应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异议: 1、等离子工艺不是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和认可的工艺: 本项目设计工艺和业绩要求明确要求采用等离子医疗污水处理工艺,而等离子污水处理工艺不是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和认可的工艺。 医疗机构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略) 污水处理是要保证长期稳定达标的, (略)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国家是有明确规范规定的,医院污水处理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的规范规定执行。(1) (略) 污水处理工艺的要求: 国家专门出 (略) 污水处理的规范标准有《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2004)、《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同时 (略) 污水排放许可证的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2020)也明 (略) 污水处理工艺的可行性技术。 上国家规范要 (略) 污水处理工艺和可行性技术并不包含等离子处理工艺。 (2) (略) 污水处理消毒工艺的要求: (略) 污水处理的消毒工艺的要求除上述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要求外,还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消毒剂原料清单及禁限用物质》(*)、《水处理剂 过硫酸氢钾复合粉》(*)等规范标准。新冠疫情以来 (略) 污水消毒工艺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0号)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上述规 (略) 污水处理毒可选用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规范要 (略) 污水处理消毒工艺中并不包含等离子体消毒工艺。 2、等离子处理工艺限定或制定特定的供应商,限定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等离子体工艺及消毒不是国家规范要求的工艺,是特定的供应商的产品工艺,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可依,处理效果难以保证。从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必须向招标方提供等离子处理工艺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授权书或合作协议等),更加说明了此工艺是特定供应商的产品工艺,其他投标人需要授权或合作才能实施这是明显的限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招标文件设计依据里要求执行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307- 2013) (略) 的地方标准,只在北京区域有效力,而本项目是安徽省的项目,这进一步说明了此工艺标准是根据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制的。 综上充分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艺和业绩为等离子工艺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安徽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第一条第2(7)款的规定。 要求中标人提供等离子授权书等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8条、第30条的禁止行为。 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工艺要求,可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限额设计,以保证公平的竞争营商环境,同时也保证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国家规范依据进行监管,保障项目工程质量。

回复: 澄清答疑文件已修改,污水处理工艺由投标人自行选定,本项目设计消毒工艺不采用化学药剂消毒方式,请投标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自行选定处理工艺及消毒方式,但投标人必须确保环保竣工验收通过,具体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2、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为执行相关规定的异议:根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滁公管[2021]2号)的要求,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应按照导则中的“(四)工程总承包(EPC)综合评估法”规定的评标办法设置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与规定严重不符。仅有的几项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能对应的几项也未按照导则的规定分值设置要求,如导则要求的设计团队评审(0~5分):“设计团队评审包括从事该项目的设计人员的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等进行评审。每项分值范围为0.5~2分”。而本项目的设计团队评审仅仅要求了人员构成5分,严重偏离了导则的要求,与设置评分标准择优选择有设计实力的初衷相违背。

回复:《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准则,并非强制性要求;且本项目为环境工程,参照执行该指导准则,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资信标评审业绩要求处理量800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异议:1、以特定的工艺业绩作为评分标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根据本文第一条,等离子工艺限定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将特定供应商的等离子工艺作为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第一条第2(6)款的规定。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条、第38条的强制性禁止性内容。 2、业绩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 本项目是包含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托管运维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而业绩要求仅仅是污水处理施工业绩,未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设计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成功实施的决定性因素,招标文件设置类似业绩的目的也是择优选择经验丰富有实力的中标人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而本项目类似业绩评分未设置工程总承包业绩违背了设置类似业绩评分的初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3、业绩评分单项指标分值设置不合理、单项分值过高本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分值为5分,分值设置明显不合理、分值过高,《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滁公管[2021]2号)业绩评分的要求(每个业绩分值为2.5分),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6条的禁止性内容。 4、设置业绩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中明确规定:房建、 (略) 项目1亿元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且业绩设置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设置歧视条件和差别待遇。 本项目招标金额远远达不到上述规定的要求,不应设置业绩评分。本项目不但设置了业绩评分,而且设置的业绩明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法了上述文件规定要求。

回复:1.澄清答疑文件中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及以上的医疗污水处理业绩得5分,满分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合同【合同中需反映出上述业绩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②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中不能反映上述内容的,须由业主单位盖章出具业绩内容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业绩 (略) 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备实地核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业绩中标后公示)。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的主体是投标人,并未限定主体为联合体成员中的哪一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3.《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导则》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指导准则,并非强制性要求;且本项目为环境工程,参照执行该指导准则,评审因素和分值设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请按招标文件执行。4.《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要求“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房建、 (略) 项目1亿元及以上、装饰装修单体项目*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元及以上、大桥及以上桥梁项目、水利工程项目B类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1至2个。特殊或技术较为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专家会商后,可适当增加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1至2个。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本项目为环境工程, (略) 污水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项目业绩设置并未违法了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同时业绩要求已作相应修改,具体见本条回复1。

问题4:对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异议: 1、设计负责人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污水站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属于工程总承包;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故法定的项目机构只对项目经理有强制要求,项目经理可以是注册建造师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设置设计负责人。本项目资格要求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3条、第9条的强制性禁止性内容。《关于进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通知》(滁公管委〔2020〕1号)第一条第2(3)款的规定 2、设计负责人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现行的《设计资质标准》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级设计资质需要的注册人员包括注册结构结构工程师、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2022年住建部最新的《设计资质标准》对应的环境工程通用专业设计资质人员无需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只需给水排水等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工程师即可。即设计负责人由上述资质要求的人员都可胜任。 本项目将设计负责人限定为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设计负责人不能作为资格要求,就算作为技术要求也不应该限定某一专业,建议根据国家资质标准的规定将设计负责人要求更改为具备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或注册给水排水工程师证书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等,以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

回复:1.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分别对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即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作要求,并未对总承包负责人作要求,且未限定总承包负责人必须是设计负责人。根据《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本项目答疑文件中将项目经理拟派设计负责人修改为: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设计单位要求修改为: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通用专业*级及以上资质 (略) 政行业排水工程*级及以上资质。具体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5:该招标文件中消毒处理工艺采用等离子体处理工艺,该工艺与环评中的采用“智能MBR 双氧耦合+紫外线消毒+氯辅助消毒”处理工艺技术相差较大,属重大变更,环保竣工验收时存在无法通过的风险。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6:等离子体处理工艺用于医疗废水消毒目前在污水处理项目中应用极少,其处理效率、能耗、安全性及稳定性,包括使用寿命等运营成 (略) 场验证,也无相关科研、实验技术资料参考,该技术尚未成熟, (略) 场上广泛推广使用,且该等离子技术不在国家《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推荐工艺中。贸然使用,不确定因素或风险较大。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7:该招标文件中推荐的等离子体生产厂家,有两家无法查到联系方式,另一家主打产品也并非等离子技术产品,无法科学评议、判断该技术的可行性或实用性,更无法询价、采购。 以上问题,均对所有投标人的设计施工、选型采购及后期运维产生重大影响,特此提出质疑!祝商祺!

回复:澄清答疑文件已作修改,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8: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该证 (略) 政工程和建筑行业,本项目为环保治理项目,通常采用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该条要求可否调整为“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

回复: 本条修改为: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

问题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资信标评审,1、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得5分,满分10分。(新建或改造均可)”。我司已对等离子体工艺技术可行性、可靠性提出质疑函,该条可否调整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的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得5分,满分10分。(新建或改造均可)”。

回复:澄清答疑文件中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及以上的医疗污水处理业绩得5分,满分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合同【合同中需反映出上述业绩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②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中不能反映上述内容的,须由业主单位盖章出具业绩内容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业绩 (略) 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备实地核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业绩中标后公示)。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问题10:根据招标文件, (略) 的污水处理出水要求为预处理标准和接管标准,使用AO+消毒工艺已经很成熟。本招标文件的设计和要求使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大大增加。通过招标文件的打分项和推荐品牌,潜在供应商数量极少,该评分内容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采购单位的选择到更为合适的供应商,损害了招标单位及多数潜在投标单位的合理权益。 我单位要求重新审定污水处理工艺及消毒方式。

理由和依据:按照目前已经很成熟的传统工艺,此项目每天处理800吨污水的建设及十年运营,大概也就300多万,此招标文件的设计及招标文件设置,使建设成本增加,大量使用电气设备,也使运营成本大大增加(电气的寿命有限,需要经常更换和维护保养),这将会给招标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另外,该招标文件的设计采用一体化钢制设备,一体化钢制设备一般使用在临时污水处理或水量较小的地方。钢制设备的使用寿命一般10-15年,也就意味着10-15年后,一切都将推到重来,损失巨大。合理的设计,主体应该是钢筋混凝土水池,使用寿命至少30年以上 。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11:招标文件P78页主要设备选用原则条款中的推荐品牌内容,其中“等离子体加速器、气源干燥器、温度交换器、微纳米起泡释放器”的推荐品牌中,有电话打不通的(去到公司也没看到有做这设备的),有公司吊销的,有含糊不清的(网上查国瑞智能有几十家,但找了十几家都没国家认证的以上设备)。 另,一些定型产品,如机械格栅和搅拌机等, (略) , (略) ,不在一个等级上,无从判断其产品的性能,也使投标单位无法判断所投设备是否优于推荐产品。 以上使投标单位无所适从。 我单位要求重新审定推荐品牌。

理由和依据:招标文件P78页主要设备选用原则条款中的推荐品牌内容,其中“等离子体加速器、气源干燥器、温度交换器、微纳米起泡释放器”的推荐 (略) ,经调查,已于2020年4月1日被吊销;推荐 (略) ,经询价,该公司表示不出售本项目中要求的设备数量,其表示最低30套起售,即该推荐品牌不参与本次项目报价;推荐 (略) ,经我单位询价,该公司表示其销售产品中没有本项目中要求的设备型号。

回复:详见问题1的回复。

问题12:招标文件P36页资信标评审条款中的业绩评审内容: “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 800 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得5分,满分10分。”经调查,目前等离子体消毒工艺使用在污水处理上还处于试用状态,其实际使用效果也仍有待考证,具有“处理量 800 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极少,不利于公平竞争,损害多数潜在投标单位的合理权益。 我单位要求取消等离子业绩的评分内容。

理由和依据:经调查,目前等离子体消毒工艺大都使用于空气消毒,在污水处理中消毒使用还处于摸索阶段,其实际使用果也仍有待考证,具有“处理量 800 吨/天的等离子体工艺医疗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极少,该评分内容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采购单位的选择到更为合适的供应商,损害了招标单位及多数潜在投标单位的合理权益

回复:澄清答疑文件中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处理量800吨/天及以上的医疗污水处理业绩得5分,满分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①合同【合同中需反映出上述业绩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②验收报告(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合同中不能反映上述内容的,须由业主单位盖章出具业绩内容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所有业绩 (略) 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备实地核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业绩中标后公示)。详见澄清答疑文件。

更正事项: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修改为2022年11月24日8时00分;解密时间修改为2022年11月24日8时00分至2022年11月24日9时00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澄清公告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下载,并根据最新的澄清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 (略) 、 (略) )

地 址: (略) (略) 1401号

联系方式:0550-*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川页 (略)

地 址: (略) 世贸大厦A座1818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方凯、赵建飞

电   话:0550-*、*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略) (略) ( (略) 、 (略) )
    业务提交
    2022/11/08 16:16:06
    0天0小时11分44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2/11/08 16:32:38
    0天0小时17分32秒

0天0小时11分44秒

0天0小时17分32秒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