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2023年度对讲机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武汉局集团公司】2023年度对讲机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WHJ-2022-1247)
一、澄清内容
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现将原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修改为:
框架采购协议书
* 方: (略) (略) *方协议编号:(KJ)
* 方:*方协议编号: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方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与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况,*、*双方就*方向*方供应(项目名称)的(项目包件) 物资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框架采购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方(采购合同“买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物资,向*方(采购合同“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或与*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二、本协议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框架采购协议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采购订单;
3.合同条款;
4.技术条件;
5.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
6.其他协议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方中标物资内容
本协议项下*方中标物资内容如下:
序号 | 物资 编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预估 数量 | 不含税 协议单价 (元) |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 增值税率 | 含税协议单价 (元) | 预估含税总价(元) |
(1)上述内容代表*方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物资价格向*方售卖本协议项下物资的资格,*方不承诺*方的实际中标数量。
(2)特殊情况下,*方保留对本协议项下物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权力。
(3)*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协议单价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协议单价。
四、中标数量确定方式
*方采用下述1方式,确定中标数量。
1.向*方发出采购订单(格式见附表1),明确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
2.与*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格式见附表2),确定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但不得改变本协议已经约定或者禁止变更的实质性内容。
五、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条款“合同价格与支付”约定。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本协议项下*方所供物资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和*方投标文件约定的供货技术条件以及国家和中 (略) (略) 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其他要求:。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有效期内,*方保留随时对*方供应的物资、履行框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方所供物资进行抽检。
(2)*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本协议项下同类物资的权力,要 (略) 场情况调整优惠幅度和报价,但均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3)如发现*方违反招标文件、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或承诺,*方有权追究*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
(4)按*方有关规定对*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情况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调整与*方的合作关系。
(5)按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接收采购物资,按约定向*方支付货款。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2.*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签订框架采购协议。
(2)向*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货款。
(3)承诺提供物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于*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条件及服务内容;同时承诺如协议物资型号完成正常的更新换代,须按性能不低于原有物资型号的性能、价格不高于协议价格、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有服务条件的原则予以供货,且相关事宜须经*方认可。
(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5)未经*方同意,*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供应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
(1)在项目采购交易中,有串通、违法交易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
九、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略) (略) 提起诉讼。
2.在调解、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协议履行期限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协议内容及条件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份,*方执份,*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 (略) (略)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其他:。
十三、通知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略) 武 (略) 529号九州饭店
邮政编码:*
收件人:联系电话:
*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 方: (略) (略) | * 方: |
地 址:武 (略) 二号 | 地 址: |
开户行:工行武铁支行 | 开户行: |
账 号:*2331 | 账 号: |
纳税人识别号:*090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 期:年月日 公章/合同专用章: | 日 期:年月日 公章/合同专用章: |
附表1: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编号:
(*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框架采购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简称框架采购协议),我方(框架协议*方)现向你方(框架协议*方)发出采购订单,确定本次采购内容,具体如下:
一、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序号 | 物资 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
不含增值税单价 | 增值税 税率 | 含税 单价 | ||||||||
不含税总金额:(元);含税总金额:(元) 含税总金额大写: | ||||||||||
备注 |
二、本采购订单是框架采购协议的组成部分,框架采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均适用于本采购订单。
*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0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2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交货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用料场地及在用料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 (略) 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用料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交货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交货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交货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用料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3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4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0.5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0.6 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7 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11.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
1.1.2.2 买方: (略) (略)
单位地址:武 (略) 二号
联系人:
电话:027-点击查看>>
电子邮箱地址:*@*63.com
1.1.2.3 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 补充:
1.4.1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4.2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设备(或材料)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3买方要求调整合同设备(或材料)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5.1.1 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设备(或材料)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1.5.1.2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3.合同价格与支付3.1.2 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3.1.3发票约定
3.1.3.1 *方应按规定向*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专用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单位简称“采购所”。否则,发票退回重新开具。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合法、不合规,*方有权延迟支付*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专用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赔偿*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3.1.3.2 专用发票开具后,*方应在10 日内及时送达*方。如逾期送达导致*方造成损失的,*方负责赔偿*方实际经济损失。
3.1.3.3 在专用发票交付*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3.1.3.4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方需协助*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3.1.3.5 因*方原因造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或失效的,*方应补偿*方相关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
3.1.3.6 结算账户信息
结算账户用于支付*方货款和收取履约保证金。*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打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略) (略)
开户行:建 (略) 支行
账号:**
3.2.1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按买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入账后180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100%。
3.2.2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承兑汇票/其他。
7.质量保证期7.1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物资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按明示质量保证期执行,但该明示质量保证期低于12个月的,仍按12个月计;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物资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规定的,按该特殊规定执行。
8.履约保证金8.1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签订合同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指定的结算账户支付元(小写)履约保证金。
8.2 如卖方按约定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出现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当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时,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8.3 因卖方发生11.2情形,解除合同,卖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违约责任10.8 因卖方交付物资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批物资合同价款的20 % 作为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1.合同的解除11.1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1.2 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1)卖方未按买方发出的《合同履行催告函》内要求供货时间逾期30 日未交付物资的。
(2)卖方交付的物资经修理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卖方向买方交付的物资存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问题。
(4)卖方供货物资有质量缺陷,经买方通知后未在买方通知函要求时间内及时更换的。
(5)验收时买方发现质量瑕疵的物资数量占当次送货量百分比超过采购文件允许的。
11.3 按中 (略) (略) 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评价要求调整合作关系期间,可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11.4 (略) 行业规定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按卖方实际交付数量结算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略) (略) 提起诉讼。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略) (略)
详细地址: (略) 武 (略) 529号九州饭店七楼
联 系 人:钟工
联系电话:027-*
(略) (略)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2年11月8日
(项目编号:WHJ-2022-1247)
一、澄清内容
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现将原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修改为:
框架采购协议书
* 方: (略) (略) *方协议编号:(KJ)
* 方:*方协议编号: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方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与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况,*、*双方就*方向*方供应(项目名称)的(项目包件) 物资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签订本框架采购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方(采购合同“买方”)购买本合同项下物资,向*方(采购合同“卖方”)发出采购订单或与*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的依据。
二、本协议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框架采购协议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采购订单;
3.合同条款;
4.技术条件;
5.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
6.其他协议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三、*方中标物资内容
本协议项下*方中标物资内容如下:
序号 | 物资 编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预估 数量 | 不含税 协议单价 (元) |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 增值税率 | 含税协议单价 (元) | 预估含税总价(元) |
(1)上述内容代表*方获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物资价格向*方售卖本协议项下物资的资格,*方不承诺*方的实际中标数量。
(2)特殊情况下,*方保留对本协议项下物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权力。
(3)*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当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对合同未结算部分价款,按不含税协议单价和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协议单价。
四、中标数量确定方式
*方采用下述1方式,确定中标数量。
1.向*方发出采购订单(格式见附表1),明确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
2.与*方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书(格式见附表2),确定本协议项下物资中标数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等事项,但不得改变本协议已经约定或者禁止变更的实质性内容。
五、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条款“合同价格与支付”约定。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本协议项下*方所供物资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和*方投标文件约定的供货技术条件以及国家和中 (略) (略) 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其他要求:。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有效期内,*方保留随时对*方供应的物资、履行框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方所供物资进行抽检。
(2)*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本协议项下同类物资的权力,要 (略) 场情况调整优惠幅度和报价,但均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3)如发现*方违反招标文件、本协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或承诺,*方有权追究*方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方的供应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
(4)按*方有关规定对*方履行本协议及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的情况进行供应商信用评价,调整与*方的合作关系。
(5)按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接收采购物资,按约定向*方支付货款。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采购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2.*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签订框架采购协议。
(2)向*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货款。
(3)承诺提供物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于*方响应和承诺的技术条件及服务内容;同时承诺如协议物资型号完成正常的更新换代,须按性能不低于原有物资型号的性能、价格不高于协议价格、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有服务条件的原则予以供货,且相关事宜须经*方认可。
(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协议价格供应物资,并按照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交付物资。
(5)未经*方同意,*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6)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物资供应的具体联络、计划安排、供求平衡、执行、协调等工作。
(7)保证依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约定的义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
(1)在项目采购交易中,有串通、违法交易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
九、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略) (略) 提起诉讼。
2.在调解、仲裁、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协议履行期限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协议内容及条件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份,*方执份,*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各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 (略) (略)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其他:。
十三、通知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被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略) 武 (略) 529号九州饭店
邮政编码:*
收件人:联系电话:
*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 方: (略) (略) | * 方: |
地 址:武 (略) 二号 | 地 址: |
开户行:工行武铁支行 | 开户行: |
账 号:*2331 | 账 号: |
纳税人识别号:*090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 期:年月日 公章/合同专用章: | 日 期:年月日 公章/合同专用章: |
附表1: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编号:
(*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框架采购协议(协议编号:,以下简称框架采购协议),我方(框架协议*方)现向你方(框架协议*方)发出采购订单,确定本次采购内容,具体如下:
一、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
序号 | 物资 编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
不含增值税单价 | 增值税 税率 | 含税 单价 | ||||||||
不含税总金额:(元);含税总金额:(元) 含税总金额大写: | ||||||||||
备注 |
二、本采购订单是框架采购协议的组成部分,框架采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均适用于本采购订单。
*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框架采购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为“*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0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2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瘟疫、严重的火灾、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交货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交货款,交货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用料场地及在用料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 (略) 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用料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交货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交货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交货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用料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1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10.3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4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28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0.5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0.6 若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0.7 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11.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
1.1.2.2 买方: (略) (略)
单位地址:武 (略) 二号
联系人:
电话:027-点击查看>>
电子邮箱地址:*@*63.com
1.1.2.3 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4 补充:
1.4.1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4.2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设备(或材料)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提前28日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3买方要求调整合同设备(或材料)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5.1.1 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合同设备(或材料)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1.5.1.2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第1.5.1.1目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第1.5.1.1目的职责。
3.合同价格与支付3.1.2 合同税费的调整
合同中列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不做任何调整,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除外,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相应税费。
3.1.3发票约定
3.1.3.1 *方应按规定向*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专用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单位简称“采购所”。否则,发票退回重新开具。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合法、不合规,*方有权延迟支付*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专用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赔偿*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3.1.3.2 专用发票开具后,*方应在10 日内及时送达*方。如逾期送达导致*方造成损失的,*方负责赔偿*方实际经济损失。
3.1.3.3 在专用发票交付*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3.1.3.4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方需协助*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3.1.3.5 因*方原因造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或失效的,*方应补偿*方相关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
3.1.3.6 结算账户信息
结算账户用于支付*方货款和收取履约保证金。*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打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略) (略)
开户行:建 (略) 支行
账号:**
3.2.1交货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按买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入账后180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100%。
3.2.2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承兑汇票/其他。
7.质量保证期7.1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交货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物资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按明示质量保证期执行,但该明示质量保证期低于12个月的,仍按12个月计;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物资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规定的,按该特殊规定执行。
8.履约保证金8.1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签订合同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指定的结算账户支付元(小写)履约保证金。
8.2 如卖方按约定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出现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当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不足以抵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时,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8.3 因卖方发生11.2情形,解除合同,卖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违约责任10.8 因卖方交付物资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瑕疵、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批物资合同价款的20 % 作为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1.合同的解除11.1 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1.2 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1)卖方未按买方发出的《合同履行催告函》内要求供货时间逾期30 日未交付物资的。
(2)卖方交付的物资经修理或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卖方向买方交付的物资存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问题。
(4)卖方供货物资有质量缺陷,经买方通知后未在买方通知函要求时间内及时更换的。
(5)验收时买方发现质量瑕疵的物资数量占当次送货量百分比超过采购文件允许的。
11.3 按中 (略) (略) 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评价要求调整合作关系期间,可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11.4 (略) 行业规定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按卖方实际交付数量结算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当事人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按照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相关规定协调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3)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 (略) (略) 提起诉讼。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略) (略)
详细地址: (略) 武 (略) 529号九州饭店七楼
联 系 人:钟工
联系电话:027-*
(略) (略)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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