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开区林楼北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项目更正公告
滁州经开区林楼北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项目更正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经开区林楼北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1月3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质疑一: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人员配备其他人员 1.拟派驻保安人员每有一个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初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可得2分;自 2015年开始《建 (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就已经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后续取得证书均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请问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本条现修改为“拟派驻保安人员每有一个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初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可得2分;”
(二)质疑二:资信标评审细则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有连续三年具有纳税信用等级 B 级及以上记录的得 2 分。本公司认为:
①重复设置评分细则因企业信用等级包含纳税信用;
②变相设置企业经营年限财务招标,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信用等级第二条现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承诺纳税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得2分。(格式自拟)。”
(三)质疑三:资信评审细则“人员配备”拟派“项目经理”第 2 项“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向)证书的,得2分”本公司认为:
①职业经理人是资格证,而不是技术证,与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设置不符;
②职业经理人是针对企业法人的资格证,而不是企业内部员工;
③特指省级及以上人社局颁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特定行业,特定行政级别区域等规定”
建议:删除此评审分。
回复: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向)证书与采购需求有关,准入类资格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职业经理人证书是针对管理人员,并非企业法人,该证书由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和省国资委四部门联合出台《安徽省企业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和认证工作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启动在全省范围内的企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和评价认证,是为了推动我省企业人才队*建设,并非特定行业,特定行政级别区域。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质疑四:资信标评审细则“第 4 项”人员配备“二”工程主管: “1.年龄 50 周岁及以下,具有《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绿色运行》专业技术岗位师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3 分;”本公司认为:
①分值设置过高, (略) 政府文本;
②此证书是中国物业协会颁发,有钱就能买到;
③特定民间协会的证,《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删除此条评审分
回复:本项目服务内容含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全国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此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机关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协会颁发的证书都是经过正规线上或线下培训,待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证书。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质疑五:“人员配备”“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本公司认为: ①变相设置企业成立时间,违反法律法规; ②限制,排斥新成立的小微企业;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人员配备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三条现修改为“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略) 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六)质疑六:资信标评审细则 1、业绩(10 分)要求单项合同在 15 万平方米及以上,本公司认为:评审细则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设置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的业绩,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 而设置 15 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明显与上述法律不相符,同时也排斥限制服务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投标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建议:删除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的评审因素。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业绩现修改为1.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业绩(含在管、已履约完毕的业绩)的得5 分。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业绩(含在管、已履约完毕的业绩)的得 5 分。注: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可为同一业绩,同一业绩不重复加分。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印章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印章,无印章的还须 (略) 官网发布的 (略) (略) 址链接);②合同原件扫描件,若合同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服务内容、项目经理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另附业主(合同*方)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述材料缺一不可。
(七)质疑七:资信标评审细则“信用等级”第 2“自 2017 年 1月 1 日以来,有连续三年具有纳税信用等级 B 级及以上记录的得 2 分” ;本公司认为本条评审因素的设置,不仅违法,也不合理,也是重复设置评审因素,因为:1、本次评分的“信用等级”,是企业的信用等级,而不是某个单项信用;企业信用等级的好坏由“职工购买社保”、“依法纳税”、“政府部门表彰”、“安全生产”等构成,企业信用等级已包含了纳税情况的信用等级,再设一个纳税“B”级及以上的评分, 明显重复设置评分项。 2、“设定连续三年具有纳税信用等级 B 级及以上记录”评分项,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为具有“B 级及以上纳税记录”,表明该企业成立年限应在三年以上,同时还设置连续三年时间,B 级纳税记录同时与企业财务指标是相辅相成的。
建议:删除此项评审因素。
回复:同质疑二回复。
(八)质疑八:资信标评审细则第4页人员配备: “……拟派驻本项目项目经理 50 周岁以下,专科及以上学历,在满足上述基础条件后具有: 1、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或市级及以上《物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5 分;2、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面)证书的得 2 分;3、 (略) 场监管局颁发的……得 3 分。”本公司认为,此项目经理评审因素的设置不仅严重违反《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物业类》(试行,2021 年 12 月)的规定,也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为:(1) (略) 政府采购文本(物业类)对项目经理的配备评分要求是,证书数量一般不超过 2 个,每个证书分值不超过 3 分,而本评审因素设置了 3 个证书,分值得 10 分,明显不符。(2)职业经理人证书,不是专业职称,而是资格证书。拟派项目经理第1项评审因素已经设置了项目经理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或市级及以上《物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在此又重复设置资格证书,明显带有倾向性,排斥他人。(3) “职业经理人”是资格证书,是用于企业法人的资格证书,而不是用于投标人内部的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设置此评审因素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法规规定。(4) 具有省级以上人社局颁发也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建议:删除此项评审因素。
回复:同质疑三回复,且招标文件设置项目经理总分为7分,并非10分。职业经理人为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与《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或市级及以上《物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不重复。
(九)质疑九:资信标评审细则第 4 项“人员配备”(二)工程主管:年龄 50 周岁及以下,具有《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绿色运行》专业技术岗位师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3 分,本公司认为:(1) (略) 政府采购文本(物业类)人员配备中(二)其他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每人分值不超过 1 分,而此设了 3 分;同时是培训合格证,不是技术证书。(2)《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绿色运行》培训合格证书,不是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而是中国物业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没有公信力,同时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内, 设置此条也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3)同时设置此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此项作为加分条例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规定。
回复:同质疑四回复。
(十)质疑十: “人员配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本公司认为,本规定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 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法规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要求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违反《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规定。另外,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设置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情况,具有歧视性; 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具有限制性。
建议:修改为一个月的社保缴费情况。
回复:同质疑五回复。
(十一)澄清: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2年11月29日08时00分。解密时间调整为2022年11月29日08时00分至2022年11月29日09时00分。( (略) 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更正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
地 址: (略) 经开 (略) 119号
联系方式:戴磊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安徽锐新 (略)
地 址: (略) (略) 188号
联系方式:王雅莉 *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戴磊 王雅莉
电 话:* *
五、附件无
0天0小时43分49秒
0天3小时60分35秒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经开区林楼北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1月3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质疑一: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人员配备其他人员 1.拟派驻保安人员每有一个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初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可得2分;自 2015年开始《建 (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就已经调整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后续取得证书均为《消防设施操作员》。请问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本条现修改为“拟派驻保安人员每有一个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初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高可得2分;”
(二)质疑二:资信标评审细则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有连续三年具有纳税信用等级 B 级及以上记录的得 2 分。本公司认为:
①重复设置评分细则因企业信用等级包含纳税信用;
②变相设置企业经营年限财务招标,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信用等级第二条现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承诺纳税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得2分。(格式自拟)。”
(三)质疑三:资信评审细则“人员配备”拟派“项目经理”第 2 项“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向)证书的,得2分”本公司认为:
①职业经理人是资格证,而不是技术证,与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设置不符;
②职业经理人是针对企业法人的资格证,而不是企业内部员工;
③特指省级及以上人社局颁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特定行业,特定行政级别区域等规定”
建议:删除此评审分。
回复: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向)证书与采购需求有关,准入类资格证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职业经理人证书是针对管理人员,并非企业法人,该证书由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和省国资委四部门联合出台《安徽省企业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和认证工作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启动在全省范围内的企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和评价认证,是为了推动我省企业人才队*建设,并非特定行业,特定行政级别区域。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质疑四:资信标评审细则“第 4 项”人员配备“二”工程主管: “1.年龄 50 周岁及以下,具有《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绿色运行》专业技术岗位师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3 分;”本公司认为:
①分值设置过高, (略) 政府文本;
②此证书是中国物业协会颁发,有钱就能买到;
③特定民间协会的证,《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删除此条评审分
回复:本项目服务内容含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由全国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此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机关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协会颁发的证书都是经过正规线上或线下培训,待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证书。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质疑五:“人员配备”“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本公司认为: ①变相设置企业成立时间,违反法律法规; ②限制,排斥新成立的小微企业;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人员配备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三条现修改为“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略) 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六)质疑六:资信标评审细则 1、业绩(10 分)要求单项合同在 15 万平方米及以上,本公司认为:评审细则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设置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的业绩,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 而设置 15 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明显与上述法律不相符,同时也排斥限制服务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投标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建议:删除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的评审因素。
回复: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细则业绩现修改为1.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业绩(含在管、已履约完毕的业绩)的得5 分。2.自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业绩(含在管、已履约完毕的业绩)的得 5 分。注:企业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可为同一业绩,同一业绩不重复加分。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①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印章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印章,无印章的还须 (略) 官网发布的 (略) (略) 址链接);②合同原件扫描件,若合同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服务内容、项目经理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另附业主(合同*方)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述材料缺一不可。
(七)质疑七:资信标评审细则“信用等级”第 2“自 2017 年 1月 1 日以来,有连续三年具有纳税信用等级 B 级及以上记录的得 2 分” ;本公司认为本条评审因素的设置,不仅违法,也不合理,也是重复设置评审因素,因为:1、本次评分的“信用等级”,是企业的信用等级,而不是某个单项信用;企业信用等级的好坏由“职工购买社保”、“依法纳税”、“政府部门表彰”、“安全生产”等构成,企业信用等级已包含了纳税情况的信用等级,再设一个纳税“B”级及以上的评分, 明显重复设置评分项。 2、“设定连续三年具有纳税信用等级 B 级及以上记录”评分项,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为具有“B 级及以上纳税记录”,表明该企业成立年限应在三年以上,同时还设置连续三年时间,B 级纳税记录同时与企业财务指标是相辅相成的。
建议:删除此项评审因素。
回复:同质疑二回复。
(八)质疑八:资信标评审细则第4页人员配备: “……拟派驻本项目项目经理 50 周岁以下,专科及以上学历,在满足上述基础条件后具有: 1、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或市级及以上《物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5 分;2、具有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面)证书的得 2 分;3、 (略) 场监管局颁发的……得 3 分。”本公司认为,此项目经理评审因素的设置不仅严重违反《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物业类》(试行,2021 年 12 月)的规定,也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为:(1) (略) 政府采购文本(物业类)对项目经理的配备评分要求是,证书数量一般不超过 2 个,每个证书分值不超过 3 分,而本评审因素设置了 3 个证书,分值得 10 分,明显不符。(2)职业经理人证书,不是专业职称,而是资格证书。拟派项目经理第1项评审因素已经设置了项目经理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或市级及以上《物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在此又重复设置资格证书,明显带有倾向性,排斥他人。(3) “职业经理人”是资格证书,是用于企业法人的资格证书,而不是用于投标人内部的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设置此评审因素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法规规定。(4) 具有省级以上人社局颁发也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建议:删除此项评审因素。
回复:同质疑三回复,且招标文件设置项目经理总分为7分,并非10分。职业经理人为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与《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或市级及以上《物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不重复。
(九)质疑九:资信标评审细则第 4 项“人员配备”(二)工程主管:年龄 50 周岁及以下,具有《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绿色运行》专业技术岗位师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得 3 分,本公司认为:(1) (略) 政府采购文本(物业类)人员配备中(二)其他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每人分值不超过 1 分,而此设了 3 分;同时是培训合格证,不是技术证书。(2)《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绿色运行》培训合格证书,不是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而是中国物业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没有公信力,同时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内, 设置此条也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3)同时设置此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此项作为加分条例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规定。
回复:同质疑四回复。
(十)质疑十: “人员配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本公司认为,本规定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 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法规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要求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违反《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规定。另外,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是应尽义务,设置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情况,具有歧视性; 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具有限制性。
建议:修改为一个月的社保缴费情况。
回复:同质疑五回复。
(十一)澄清: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2年11月29日08时00分。解密时间调整为2022年11月29日08时00分至2022年11月29日09时00分。( (略) 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更正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
地 址: (略) 经开 (略) 119号
联系方式:戴磊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安徽锐新 (略)
地 址: (略) (略) 188号
联系方式:王雅莉 *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戴磊 王雅莉
电 话:* *
五、附件无
0天0小时43分49秒
0天3小时60分35秒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